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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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唐律疏议

如何评价唐律疏议

如何评价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唐代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文献,是中国律法发展史上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思想。

它汇集了唐朝时期非常丰富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环境中产生的法律文献的精华。

当它出现在公元841年的时候,就成为了唐朝统治的基础。

唐律疏议的诞生和发展,是中国早期法学走向科学化发展的重要一步。

它具有革命性,创新性和历史性的意义,比起前朝,大大改变了当时的法律状况,从而影响了中国法律思想中国法的千百年发展。

唐律疏议以《唐律》为基础,并加以具体的补充和修正。

《唐律》规定了官吏不得影响职责,有助于恢复无赖的法律权力,强调公平正义的原则,实行违犯该等法律的制裁,以及实行行政免除的原则等。

而《唐律疏议》则是对《唐律》的具体性补充和明确性修正,充实了其细节,使其健全细化。

它将更多的法律思想融入到了唐朝的法律体系中,进一步完善了历史上中国律法的发展。

在当时,唐律疏议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它提出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改变了实行法律的等级和方式,解决了许多社会诉求,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同时,它的内容也受到了学术界的关注。

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它的思想内涵、文学风格和有关的历史背景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从它体现出来的文明和智慧形象中汲取到了许多智慧。

总之,唐律疏议在唐朝早期法学尤其是政治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它引起了普遍的关注,使政院的法律体系和政治变革都
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它的出现也使唐朝法律思想发生了变化,对中国今天现行的律法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律疏议是唐朝法学宝贵的学术财富,更是中国历史上不朽的文化遗产,其重要性和意义不言而喻。

浅析《唐律疏议》

浅析《唐律疏议》

浅析《唐律疏议》【摘要】纵观中国历史,唐代在中国封建发展壮大中历史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唐律疏议》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是古代中国法典中的集大成者。

【关键词】唐律疏议法律思想主要内容历史地位《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议、故唐律疏义,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

”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

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

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

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律”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

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代表作,在世界法律史上有很高声誉和地位。

下面就其法律思想、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来谈谈个人的看法。

首先,从法律思想上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德礼为本,政教为用唐代,统治阶级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唐律疏议 反映唐代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地位及相互关系 并影响多国

唐律疏议 反映唐代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地位及相互关系 并影响多国

《唐律疏议》反映唐代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地位及相互关系,并影响多国《唐律疏议》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某些政治经济制度,是研究唐代历史的重要文献。

《唐律疏议》总结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故其立法比较审慎,内容比较周详,条目比较简明,解释比较确当。

其立法理论依据儒家学说,并以封建伦理道德为其法律思想基础,因此是维护封建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主要工具。

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

通过唐朝与周边各国频繁通使和文化交流,《唐律疏议》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亦产生重大影响。

古代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大都模仿《唐律》。

国际法制史学者将《唐律疏议》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视之为古代“中国(华)法系”的代表著作。

现存《唐律疏议》的最古刊本,有上海图书馆藏宋刻本残卷,北京图书馆藏宋到残本,以及吴县滂熹斋藏元刊本,元至正十一年(1351年)崇化余志安勤有堂刊本等。

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唐写本《律疏》残卷。

在日本也藏有嘉庆十年(1805年)官版本等多种古写本、刻本。

《唐律疏议》30卷,唐代长孙无忌等奉皇帝之命编撰。

它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

《唐律疏议》实际上由两部分组成,即唐律的律文部分及长孙无忌等人对律文的疏释部分。

因为文中疏释部分以“议曰”二字开头,所以被人们称为《唐律疏议》,或者《唐律疏义》。

隋朝统治者的暴政和严苛的刑罚导致农民起义的历史给唐朝的建立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他们接受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建立和稳定专制统治体系。

立法活动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唐代法典包括律、令、格、式四部分。

其中律居首位,律即刑法典,是用于定罪的。

“令”就是国家的制度和政令。

“格”就是对文武百官的职责范围的规定,用作考核官员的依据。

“式”是尚书各部和诸寺、监、十六卫的工作章程。

《唐律疏议》唐高祖时就命裴寂等人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编制了《武德律》。

唐律疏议唐朝法律体系的重要成果

唐律疏议唐朝法律体系的重要成果

唐律疏议唐朝法律体系的重要成果唐律疏议:唐朝法律体系的重要成果唐律疏议是唐朝时期的法律文献之一,对于唐朝的法律体系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整理作用。

唐律疏议以其详实的内容、规范的条文和全面的法律体系,成为唐朝法律制度的重要成果之一。

本文将从唐律疏议的历史背景、内容特点以及对唐朝法律体系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唐律疏议的历史背景唐朝是中国历史上辉煌的王朝之一,政治、经济、文化都达到了一个高峰。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迫在眉睫。

于是,唐朝开始编纂和整理法律条文,形成了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的编纂工作开始于唐太宗时期,历经了唐高宗、唐中宗和唐睿宗的时期逐渐完善。

唐律疏议考虑到了政治、经济、军事、刑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问题,成为了唐朝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唐律疏议的内容特点1. 条文翔实唐律疏议所包含的条文非常翔实,内容涉及到民事、刑事、官制等方方面面。

其中,刑事方面的条文包括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标准,确保了刑不误犯、刑罚公正;官制方面的条文包括了官吏的选拔和考核标准,保证了政府官员的廉洁和公正。

唐律疏议的条文翔实,为社会治理提供了详实的法律依据。

2. 规范严谨唐律疏议的条文对于法律实施非常规范严谨,对于各种情况都有详尽规定,避免了法律空白和主观判断。

无论是笔录、刑事审判还是各类赔偿,唐律疏议都有详细的规范和程序。

这种规范严谨的特点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3. 法律体系完善唐律疏议的编纂旨在整理唐朝的法律条文,确保法律体系的完善。

唐朝的法律体系非常庞大和复杂,包括了皇权法、律令法、刑法等多个方面。

唐律疏议将这些法律条文有机地组织起来,形成了一个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三、唐律疏议对唐朝法律体系的影响唐律疏议对唐朝法律体系的影响不可忽视。

首先,唐律疏议的出现和完善提高了法律的可执行性,使司法实践更具规范性和稳定性。

其次,唐律疏议对下级官员具有约束力,有效地避免了官员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

唐律疏议的基本精神和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的基本精神和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的基本精神和历史地位《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可以说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

它有许多成功之处,其中之一是把法律与历史有机地融合在一起,许多内容是法制史的内容,可称是中国古代法律与历史融合的典范。

就这种意义上讲,《唐律疏议》还是一部法制史著作。

唐律的形成唐朝初期,社会稳定,封建政治、经济、文化蓬勃发展,封建社会进入鼎盛时期,封建社会所有的各种社会关系都已呈现出来,而且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调节,同时,自秦汉以来,近千年的封建统治和法制建设,亦为唐律的制定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经验。

伴随着唐朝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唐律由制定到不断完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1.第一个阶段是唐高祖李渊时期,这个时期的立法是以隋朝的《开皇律》为基础,由于这部法律颁布的年号是唐高祖武德年间,所以这部法律叫做《武德律》,是唐律的首创。

2.第二个阶段是唐太宗李世民时期,这个时期的立法是以隋朝隋文帝时期的《开皇律》和唐高祖李渊时期制定的《武德律》为基础,制定出了《贞观律》,共有12篇500条。

这是唐代法律主要的基本法典,基本修订定型,是唐律的定本,其立法成就是很高的。

3.第三阶段是唐高宗李治时期,这个时期制定的法律又是以《贞观律》为基础,在文字上作了一些修改,但并不是很大。

由于这部法律颁布的年号是唐高宗永徽年间,所以叫做《永徽律》。

唐高宗时期立法的主要成就不在于制定《永徽律》,因为《永徽律》基本上是唐太宗《贞观律》的翻版,变化不是很大。

它的立法成就主要在于,《永徽律》制定出来以后,唐高宗的议定人以儒家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根据儒家思想的要求,对这部法律逐条逐句作出注释。

这个注释叫作疏议,唐高宗对此很满意,在永徽四年重新公布,这部附上疏议的唐律叫做《永微律疏》。

唐律的主要特点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唐律疏议的评价

唐律疏议的评价

唐律疏议是唐朝时期一部法律文献,其主要内容是对唐代法律的解释和补充。

它是唐朝最重要的法典之一,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唐律疏议的评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丰富的法律内容:唐律疏议收录了唐朝的法律制度,包括刑法、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等。

这些法律制度在当时是非常先进的,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做出了巨大贡献。

系统性强:唐律疏议是一部系统性很强的法典,它按照不同的法律制度进行分类,使得法律的研究和使用更加方便。

历史价值高:唐律疏议是唐朝时期的重要文献,收录了许多当时的历史事件和法律制度,对于研究唐朝历史和法律制度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代表性强:唐律疏议是唐朝时期最重要的法典之一,代表了唐朝时期的法律制度和思想。

总的来说,唐律疏议是一部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代表性的法律文献,对于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唐朝历史有着重要意义。

《唐律疏议》——中国古代法律与历史融合的典范

《唐律疏议》——中国古代法律与历史融合的典范《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可以说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

它有许多成功之处,其中有一点是把法律与历史有机地融合在一起,许多内容是法制史的内容,可称是中国古代法律与历史融合的典范。

就这种意义上讲,《唐律疏议》还是一部法制史著作。

一、法律与历史结合的内容《唐律疏议》的内容大多围绕刑法问题展开,涉及的历史也主要是刑法史。

此部法典中的有些字、罪名、罪行、刑罚、制度和篇目都有自己的历史,都与历史结合在一起。

(一)字与历史的结合《唐律疏议》中的字是其内容组成的细胞,与内容息息相关。

为了准确地理解它们,乃至律条的含义,《唐律疏议》专门对有些相关的字作解释,包括从历史的角度作些说明。

“大不敬”罪中包含有多种犯罪行为,“盗及伪造御宝”是其中之一。

这里的“御宝”是犯罪对象,特别是“宝”这个字对正确理解这一对象关系重大。

为此,《唐律疏议》它专门从历史发展的角度作了说明,内容从先秦一直讲到唐朝的开元时期。

“说文云:“‘玺者,印也。

’古者尊卑共之,左传云:‘襄公自禁还,及方城,季训子取卞,使公冶问,玺书,追而予之。

’是其义也。

秦汉以来,天子曰‘玺’,诸侯曰‘印’。

开元岁中,改玺曰‘宝’。

”[1]还有,“夫”等字也都有相似情况。

(二)罪名与历史的结合《唐律疏议》中有大量的罪名,它们是构成其中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有许多罪名都存在历史渊源,有其历史发展的过程,《唐律疏议》很注意把这种历史过程表达出来,有意识地把罪名与历史结合起来,以便人们能更全面地理解这些罪名。

“十恶”这个大罪名就是如此。

《唐律疏议》从它的产生开始探源,直到它的定型,其发展脉络清清楚楚。

“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

案梁陈已往,略有其条。

周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

唐律的历史地位

唐律的历史地位就唐朝法律在我国封建社会中的历史地位而言,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第一,什么是唐朝法律的真正贡献?或者说独创性的贡献?例如《唐律疏议》的意义和价值,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前朝法律散失而为后世统治当局和学者建构起来的;实际上,在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史上真正具有独创性的时代,也许是魏晋南北朝。

第二,对于唐朝法律的历史地位的评估,还应包括其他法律形式,例如,民间社会自发形成的习惯和习惯法等;唐朝以前的习惯和习惯法规则甚少,宋明以降则渐次增多,尤其是清代。

这些规则对于社会生活秩序以及经济秩序非常重要,也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历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承袭了秦汉立法的成果,吸收了汉晋律学的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并且深深影响了宋元明清的立法。

1、唐朝法律对于后世法律的影响。

(1)唐朝法律对于宋朝法律的影响。

据《宋史•刑法志》说:“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

”这说明两点:一是宋朝法律大抵承袭唐朝;二是宋朝自身的法制特色在于编敕,但实际上也是沿用唐朝后期和五代以来的传统。

两宋300余年时间,总计修订50余部法典,大多散佚;今存著名的《宋刑统》,其在篇目和内容方面大致抄袭《唐律疏议》,主要变化有:其一,法典命名的不同。

《宋刑统》不称“律”而叫“刑统”,显然是沿用唐宣宗时期《大中刑律统类》的名称。

其二,法典体例的不同。

《宋刑统》将律、敕、令、格、式加以综合编撰,以律为体,把敕、令、格式以及注、疏议、问答分编于后;又在12篇目以下分门别类,总计213门。

其三,《宋刑统》虽然袭用“五刑”,但是,却将死刑以外的笞、杖、徒、流改为“折杖法”,执行时一律“用常行杖”;对于死刑,犯有“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和恶逆四大罪名者,“准律用刑”,其余则“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

”其四,内容方面的不同。

一是在《名例》中增加“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一门,总计44条;二是在《户婚》中增加户绝资产、死商钱物、典卖指当论竞物业和婚田入务4门。

论《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论《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外语学院赵亮1117160110《唐律疏议》是中国唐代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是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议》,明末清初始名《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会各阶层各阶级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某些政治经济制度;总结了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

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古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立法大都模仿之。

国际法制史学者将之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且视之为古代中国法系的代表著作。

《唐律疏议》形成:《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

《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一:对后世法律的影响(1)对宋朝法律的影响据《宋史•刑法志》说:“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

”这说明两点:一是宋朝法律大抵承袭唐朝;二是宋朝自身的法制特色在于编敕,但实际上也是沿用唐朝后期和五代以来的传统。

两宋300余年时间,总计修订50余部法典,大多散佚;今存著名的《宋刑统》,其在篇目和内容方面大致抄袭《唐律疏议》,主要变化有:其一,法典命名的不同。

《宋刑统》不称“律”而叫“刑统”,显然是沿用唐宣宗时期《大中刑律统类》的名称。

其二,法典体例的不同。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唐律疏议》是唐代官方编纂的重要法律文献,内容包括对《唐律》相关条文的注释和议论。

它是我国古代全面系统的法律典籍之一,并且对后世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历史意义。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唐律》中各个条文的解释、补充和批评等。

借助这本书,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唐律》中的法律规定。

《唐律疏议》的作者中既有名将世家、名儒名臣,也有贡献卓越的法学家。

他们在各自的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理论,使得《唐律疏议》成为一部洋溢智慧的法律经典。

《唐律疏议》的历史意义无法忽视。

首先,它通过对《唐律》进行注释和议论,为当时的司法实施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在庞大而复杂的社会背景下,法律的实施往往需要进行细致入微的调整和解释。

而《唐律疏议》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这一需求,为当时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合理的解释和引导。

其次,《唐律疏议》对后世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成为后来的法学家和法律教育的重要参考之一,不仅为后世的法理学、法律解释学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也为后世的法律体系构建和法律制度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唐律疏议》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和智慧在后来的时代和社会变革中得以传承,并对我国的法学和法律实践产生着积极的影响。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唐律疏议》不仅是一部有关法律的经典著作,也是一部关于社会风俗和道德伦理的宝贵资料。

其中对于家族关系、职业道德、社会秩序等方面的规范和讨论,为后世研究唐代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因此,《唐律疏议》不仅在法学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对于历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素材。

总之,作为唐代法律文献的重要组成部分,《唐律疏议》以其丰富的内容、深邃的思想和广泛的影响展示了唐代法治的成就和规范,为后世的法学研究、法律实践和社会文明进步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它的历史地位和意义不仅体现在当时,更在于对后世法治建设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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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代表作,在世界法律史上有很高声誉和地位。

就其法律思想和其历史地位来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法律思想
一、“德礼为本,政教为用
唐代,统治阶级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唐律疏议》总结了历代关于德刑关系的理论,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集中系统的体现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德主刑辅观
礼法结合在《唐律疏议》中已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二、封建纲常的法律化
(一)“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
在封建君主专制体制中,皇帝的地位至高无上,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凡侵犯皇帝与皇室的犯罪皆为“十恶”,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李唐王朝在法律上作了严格规定,凡属违反“君为臣纲”危害皇帝的犯罪,均属罪大恶极,这些犯罪主要有谋反、谋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等三类。

(二)“父为子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唐律规定,凡违反“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要受制裁。

唐律“一准于礼”,“父为子”在法律上反映得最全面、最具体。

凡属违犯“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

(三)“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夫为妻纲”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唐律中有不少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都极力维护夫权,歧视和压迫妇女。

根据礼制的规定,在婚姻家庭上,丈夫对妻子有绝对的统治权,妻子处于从属的地位,“七出”便是歧视妇女的直接表现
三、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
唐律始终贯穿着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精神。

唐律维护等级特权的内容很多,这里只着重谈谈贵族、官吏有罪无刑以及良贱异法的问题。

(一)贵族、官吏有罪无刑
唐律依照人们的社会身份、地位、职业等分成几个等级。

皇帝至高无上。

在皇帝之下,依次分成贵族、官吏、平民、贱民几个等级。

当贵族、官吏触犯国法时,唐律制定了议、请、减、赎、官当等减免刑罚处分的规定。

(二)良贱异法
良,指良人,即平民;贱,指贱民。

凡是贱民,法律规定他们在政治、经济、诉讼、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地位都与良人不同。

在婚姻方面,禁止良贱通婚。

在刑罚方面,同罪异罚的规定甚多。

在诉讼方面,唐律从主从尊卑的原则出发,不许部曲和奴婢告发主人,否则处以绞刑。

由于礼法结合的唐律吸收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经验和法律原则,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国安邦的法典,就法律思想来说,唐以后各代封建王朝,都是以这种以礼入律、礼法结合的思想作为正统法律思想的。

《唐律》对古代周边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周边国家封建立法的渊源。

其中,尤以日本和朝鲜为最。

日本于公元701年颁布的《大宝律令》,在日本的封建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
的意义,其内容与体例和《唐律》基本一致,只是略有简化。

朝鲜法制在高丽王朝统治的四百余年中,基本上都是沿袭唐朝的法制。

可以说《唐律》对整个世界封建法治的进步都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无论是当时,还是后世,立法者及有关学者都给《唐律》以极高的评价,它不仅具有典型的封建立法价值,而且也被后人证明了其是世界封建社会中最辉煌的一部法律。

它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在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上,还是在法律内容上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在吸收前朝先进成果的同时,又有所创新和发展。

正是因为有了这样一部完善而宽容的法律,才使唐朝百姓能够有法所依,体会到统治者发展经济的良苦用心,因而能够安居乐业,缴税纳赋,使唐朝江山一统数百年。

《唐律》不但对唐朝的政治经济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

五代各国立法基本上取法于唐,宋、元、明、清也以《唐律》为重要参考,制定和修改法律。

曾有人评价《唐律》说:“乘之则过,除之即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

”即对《唐律》随意增删不是有过就是不及,都将影响其完整性、严密性。

《唐律》对后世封建法制的深远影响由此可见一斑。

《唐律》是维护封建统治的司法体系,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历史价值。

直到今天,我们在提倡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唐律》在立法原则、篇章体例、形式及内容上仍然有一部分是值得我们肯定和借鉴的。

在立法原则上,《唐律》规定依律慎刑,用法划一,虽亲必罚。

即依法论罪,统一适用法律,不得朝令夕改,王宫大臣犯法要施以重罚。

我们现行的法律也强调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在篇章体例上,《唐律》之首名例律,规定了法定刑的种类及其适用原则,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

《唐律》强调法条简约明了,有利于执法者依法审判,这也是现代立法所追求的目标之一。

在形式上,《唐律》主要有律、令、格、式等,种类多样,相辅相成,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我国当前也存在着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组成的法律体系。

在内容上,有关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主从、数罪并罚以及外国人犯罪等《唐律》都已有涉及,其中绝大部分规定为后世所吸收和借鉴。

一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并非一蹴而就,它需要在前人的基础之上不断加以完善,而良好的法律制度也是国家强盛的一个必备条件。

《唐律》留给我们的不仅仅是文字的遗产,更多的是深刻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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