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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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作者:庄江成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03期摘要:我国农业增产增效的60%-80%均来自农业科技进步。

然而,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30%-40%,科技资源严重浪费。

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总量基数较大,但经济现状、科技困境等制约着该省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因此,通过研究导致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较低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对提高农业科技成果有效转化,解决福建省实现可持续发展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一、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总体偏低当前福建省农业科技综合实力与先进省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农业科技创新供给不足,具有重大突破和能够形成产业化的科技成果较少、福建省农业科研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也偏少,2014年福建省科技活动机构中农业科学学科的科技活动人员仅占5.32%,全省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农、林、牧、渔业专业技术员仅占3.85%,科技人才特别是高层次的复合型领军人才短缺;农业科研机构规模普遍较小,全省100人以上的研究机构仅有8家,占地市以上农业科研机构总数的1/6。

(二)农业科技创新机制不健全当前,福建省相关的科技政策多局限在科技部门,由于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分割”,政府、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之间在农业科技创新方面,尚未形成引导供需良性互动的、完整高效的协调机制、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产、学、研在合作上缺乏动力和制度保障,导致全省农业科技资源配置分散、重复和浪费。

(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涉及到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公平、合理、可行的利益机制是维护他们各自利益的保证。

但是目前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尚未建立有效的利益机制,主要表现在:第一,农业科技成果价格缺乏合理的评价方法。

第二,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民利益保护难。

第三,农业科研人员从事转化与推广的机会成本偏大。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范本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包括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估、推广、应用、收益分配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合法、合规。

(二)公开透明原则: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公开透明,确保各方权益。

(三)高效便捷原则:简化转化程序,提高转化效率。

(四)利益共享原则: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合理分配,实现各方共赢。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确保转化任务顺利完成。

第三章科技成果鉴定与评估第七条科技成果鉴定与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鉴定与评估工作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鉴定评估委员会。

第九条鉴定评估委员会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市场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提出鉴定评估意见。

第四章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技术许可: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收取许可费用。

(二)技术转移:将科技成果转移至其他单位或个人,实现产业化。

(三)技术合作: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共同开发、生产、销售科技成果。

(四)技术投资:以科技成果作为投资,设立企业或项目。

第五章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第十一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分配原则:根据科技成果的贡献程度、市场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二)激励原则: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案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科研成果转化与推广制度

科研成果转化与推广制度

科研成绩转化与推广制度1. 背景介绍为了充分挖掘和利用企业内部的科研成绩,加强科研成绩的转化和推广工作,提升企业的创新本领和市场竞争力,特订立本制度。

2. 定义2.1 科研成绩:指企业员工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过程中所取得的技术、产品、方法、专利等创新成绩。

2.2 转化:指将科研成绩转化为具有商业价值的产品或服务,并实现商业化运作。

2.3 推广:指在转化后,将产品或服务推向市场,进行营销推广,以实现市场价值。

3. 转化管理3.1 科研成绩申报:员工在取得科研成绩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提交成绩申报,包含成绩简介、可行性分析、市场前景等相关信息。

3.2 评估与鉴定:企业将组建评估团队,对科研成绩进行评估与鉴定,确定其转化潜力、商业价值和技术成熟度等方面的评估结果。

3.3 转化策划:经评估与鉴定通过的科研成绩,企业将组织相关人员订立转化策划方案,包含市场定位、竞争对手分析、商业模式设计等。

3.4 转化资源配置:依据转化策划方案,企业将合理配置相关资源,包含财务、人力、技术等资源,为科研成绩的转化供应支持。

3.5 转化实施:企业将启动科研成绩转化项目,并组织相关团队进行具体实施,包含进一步完善产品或服务、提升技术水平、进行市场推广等。

3.6 转化评估:在转化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将进行转化效果的评估,包含市场反馈、商业价值、技术成熟度等方面的评估结果。

4. 推广管理4.1 推广策划:在科研成绩转化项目实施后,企业将订立相应的推广策划方案,包含市场营销活动、产品宣传、渠道拓展等。

4.2 推广资源配置:依据推广策划方案,企业将合理配置相关资源,包含财务、人力、宣传媒体等资源,为科研成绩的推广供应支持。

4.3 推广实施:企业将启动科研成绩推广项目,并组织相关团队进行具体实施,包含宣传推广、渠道销售等。

4.4 推广效果评估:在推广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将进行推广效果的评估,包含市场反馈、销售额、用户满意度等方面的评估结果。

浅谈农业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农业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产力 的关键环 节 , 也是科学技术 为经济建设 和社会 发
展 服 务 的重 要 途 径 f 2 1 。农 业 科 技 成 果 的转 化 可 以促 进 农业 生产 , 提 高 劳动生 产率 , 创 造 巨大 的经济 效益 ; 可 以促 进 农 业 高 速 发 展 , 使社会 生产 发生质 的改变 、 生产力 迅速提 高 、 社 会 财 富成 倍 增 加 , 进 而 提 高 人 们

要: 文章 深入 分析 了农业 科研 院所科 技成 果转 化存在 的主要 问题 , 如科 研 立项与 生产 实 际结 合 不 紧密、 农 业科技 成 果的 转化
周期 长 、 农业科 技 成果转 化机 制不健 全等 , 并提 出了提 高农业科 技成 果转化 率 的一 系列对 策及建 议 , 如 结合 生产 实际确 定选题 立
项、 健 全农 业科技 成 果转 化运 行机 制、 提 高农 民科 技 文化 素质和 科技 水平等 , 以期进 一 步提 高农 业科 技成 果转化 率 。 关键 词 : 农 业科 研 院所 ; 科技 成 果转化 ; 存在 的 问题 ; 对 策
中 图分类 号 : S 一 3 文献 标识 码 : A
有 些农业科 研 院所 的科研 体系并不 以成果 科 研 论
文 ,尤其 以在 国内外一流 刊物上发表 论文多寡 为依 据 ,而 不 以 解 决 生 产 实 际 问题 和 满 足 市 场 需 求 为 导
向 。这 使 得 青 年 科 研 人 员 把 发 表 论 文 当 做 压 倒 一 切
大 地 影 响 了成 果 推 广 人 员 的积 极 性 , 降 低 了科 技 成 果 转化率【 。
驱使 下 , 使农业科 技成果从成 果生产方 向成 果需求方

强化科技服务 促进农业发展

强化科技服务  促进农业发展
作 用 。其 主要 工 作 内容 包 括 : 是 协 助 企 业 生 产 基 地 一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良好 农 业 规 范 ( A , 制 科 学 栽 培 、 G P)编 合 理 施 肥 、 物 保 护 等 技 术 手 册 , 定 检 测 检 验 标 准 植 制
系、 完善服务 网络刻不容 缓【 3 j 下乡服务“ 。对 三农” 的 科技人员 , 要求 制订全年培训 、 咨询和现场指 导等服 务 计 划 ; 注 重 开 展 大 型 综 合 性 科 技 咨 询 、 上 生 产 在 面 指导 的同时 , 要 开展好针对性 强的专场科技 咨询 、 还
强化科技服 务
促进 农业 发展
翁伯琦 雷锦 桂 马 宏敏
( 建省农 业科 学院 福 福州 300 ) 50 3

要: 文章 阐述 了福 建省 农业科 学院通过 开展 科技 特派 员、 双 百” 动 、 “ 行 远程 培训 等 系列 实践活 动所取 得的 成效 , 总结 了健 全
科技 兴农机 制 , 立长效服 务模 式 ; 创 结合 实际 明确任务 , 务“ 服 三农 ” 求实效 ; 效开展远 程服 务 , 追 有 惠及 农村 办好 实事 等强化 科技
第 1期
翁伯 琦等 : 化科技 服务 强
促 进农业 发展
・ 9・ 6
的激 励 措 施 , 即单 列 指 标 , 彰 奖 励 ; 效 挂 钩 , 高 表 绩 提
“ 百 ”行 动 工 作 领 导小 组 , 由党政 领导 班 子 主要 负 双 责 人 担 任 组 长 , 时 , 立 综 合 协 调 、 目管 理 、 事 同 设 项 人 调 配 、 金 管 理 、 传 引 导 等 5个 工 作 小 组 , 求 做 资 宣 力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一、引言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已经成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方案,旨在为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提供指导。

二、加强科研与生产的衔接为了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首先需要加强科研与生产的衔接。

一方面,科研机构应该深入了解农业生产现状和需求,开展符合实际的科研项目,提高科研成果的实用性。

另一方面,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应该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提供实际问题和需求,促进科研成果与生产实践的有机结合。

三、建立科技人员与农民的互动平台为了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建立科技人员与农民的互动平台。

科技人员应该走进田间地头,与农民面对面交流,了解他们的需求和问题。

同时,科技人员还应该组织技术培训和示范,向农民传授科技知识和技术技能,帮助他们更好地掌握和应用农业科技成果。

四、加强农业科技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离不开宣传和推广。

科研机构和农业部门应该加大对农业科技成果的宣传力度,通过举办科技展览、发布科技成果手册等方式,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介绍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价值和效益。

同时,还应该制定推广计划,将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到更广泛的农区和农户,确保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应用。

五、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机制为了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机制。

政府应该加大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通过制定政策和提供资金等方式,支持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同时,还应该建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体系,对科技成果的转化效果进行评估,为科研机构和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参考。

六、加强农业科技成果的保护和运用为了保护农业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益,需要加强科技成果的保护和运用。

科研机构和农业部门应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建立科技成果的专利申请和管理制度。

同时,还应该加强科技成果的运用,通过技术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12•【文号】农科教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的通知农科教发〔2016〕7号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部2016年12月12日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部署要求,充分调动农业部属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规范成果转移转化行为,推动农业科技源头创新,提升科技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促进科研院所成果转移(一)科学界定成果权属1.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授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单位与科技人员订有合同,对成果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业科技创新与“五新”成果转化的思考及对策

农业科技创新与“五新”成果转化的思考及对策
研 基 础 上 , 织 作 物 育 种 、 物 技 术 、 物 保 护 、 源 组 生 植 资 生 态 、 牧 兽 医 、 品 加 工 、 济 作 物 等 1 科 技 创 畜 产 经 0个
农 机 具 ) 广 办 公 室 的 部 署 , 分 发 挥 省 级 农 业 科 研 推 充
方 面 的 主 要 管 理 措 施 与 运 行 机 制 , 结 了 近 3年 来 在 科 技 创 新 和 服 务 “ 农 ” 面 所 取 得 的 工 作 进 展 与 成 效 , 系统 分 析 了农 业 总 三 方 并 “ 新 ” 广 工 作 中存 在 的 困难 和 问题 , 出 了新 时 期 农 村 “ 新 ” 果 与技 术 推 广 的 对 策 。 五 推 提 五 成 关 键 词 : 业 科 技 创 新 ; 果 转 化 ; 策 农 成 对
Co s de a i ns a e s r n r c lu a c o o y I no a i n a d Tr s o m a i n o i e n i r t o nd M a u es o Ag i u t r lTe hn l g n v to n a fr n to f T v -Ne w Ac e e e t hi v m n s
W e g Bo Zh a o g n n qi u ng Zh n qi Li e W a g Yi a g nM i n xin
(ui cd m f giuua S i cs F zo, 5 0 3C i ) Fj nA ae yo r l rl c ne, uhu 3 00 hn a A ct e a Ab ta t a a ae e t aue n p r i a m ca i fFj n A ae yo g cl r c n e nar ut a si c n s c:M i m ngm n srsado e t nl ehns o ui cdm fA r ut a Si csi gi lrl c ne ad r n me ao m a i ul e c u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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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3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29日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闽政〔2016〕33号)、《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年11月24日修订)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与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是指在项目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各阶段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产权单位,是指院本级和院属各单位。

院本级和院属各单位均指法人单位,同时包括依托院本级和院属各单位建设的非法人机构,如:农业部南方薯类科学观察实验站、福建省农业生物药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

非法人机构的主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所依托建设、运行的法人单位和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其成果所有权归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主要包括经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专利权、品种权、商标权、兽药证书、著作权(包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等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的产权类成果,动植物育种材料、技术秘密(肥料配方、饲料配方、农药配方、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栽培技术、防控技术等)、技术标准、试验数据、设计图纸、科技报告等属于单位科技秘密的专有类成果,以及信息咨询、检验检测和规划设计等可以通过技术服务取得收益的技术类成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所产生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主要包含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横向委托项目技术收益等:(一)技术转让收益包括:经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专利权、品种权、商标权、兽药证书、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包括科技报告)、新品种、新兽药、新农药、新肥料、新饲料、新机械、新产品等的技术秘密以许可实施、权属转让、作价投资等;(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技术培训、技术中介)等技术服务类收益包括:1、农作物、林木花卉、果茶蔬菜、畜禽苗种、食用菌菌种等技术成果、产品开发与技术服务;2、科研中试产品技术开发与技术指导服务;3、科技成果专项技术培训与技术咨询服务;4、开展知识产权转让过程中的技术咨询与服务;(三)市场委托方式的横向委托项目收益包括:1、专项调查与分析评估决策;2、可行性论证与规划设计服务;3、项目咨询评估、决策与信息技术服务;4、作物品种抗性检测与DUS测试技术服务;5、作物有害生物快速检测与诊断服务;6、作物新品种区域试验评价;7、农药环境安全评价、农药残留、田间肥药效与土壤监测、肥料监制、农化检测服务;8、农作物品质与纯度检测服务、亲本育性鉴定;9、农畜产品产地环境、品质营养与质量安全检测服务、农畜疫病监测服务;10、专项实用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服务;11、科技查新服务;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科技成果转化由产权单位组织实施;院成果转化处负责对全院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产权单位和科技成果完成人有促进与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院成果转化处对科技成果转化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院科技成果转化监管制度和办法;(二)及时对外公开、发布科技成果转化信息;(三)组织科技成果转化的谈判与竞价;(四)联系选择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顺利实施的中介组织;(五)协助科技成果转化后的减免税办理等事项;(六)负责成果转化备案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备案工作;(七)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的检查监督工作;(八)协助产权单位处理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相关侵权、纠纷;(九)向科技厅、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科技成转化情况。

第七条产权单位对科技成果转化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保证本单位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公开、公正、公平;(二)必须确保交易科技成果的质量,在进行交易前,要对拟交易科技成果的相关技术及其质量严格审查,进行必备的技术鉴定,确保真实性和技术成熟性,且无产权纠纷;(三)将科技成果转化事项公示(确权),且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四)组织科技成果转化的谈判、议价竞价、合同订立等交易事项;(五)与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签订协议,授予其成果的处置权并对成果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六)将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报院成果转化处备案存档;(七)产权单位在合同签订后,要做好技术服务,跟踪交易实施进程,确保科技成果转化顺利实施;(八)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相关工作;(九)向成果转化处报送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按每年通知);(十)配合院成果转化处对科技成果转化事项的检查管理工作;(十一)其它应属于产权单位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八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与他人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七)向他人提供解决某一特定技术问题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八)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向他人提供技术选用的建议和解决方案;(九)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科技成果转化程序一般包括:拟转化的成果需经产权单位研究同意并进行确权公示,向院成果转化处提交科技成果发布信息表,由院成果转化处在院网或技术服务平台发布拟转化成果信息,寻找技术需求单位,只有一家技术需求单位的,由院属各单位组成3人以上(分管所领导、课题组长及成员等)的谈判小组自行谈判形成交易价格;有两家以上技术需求的,由院成果转化处组织谈判与竞价,形成交易价格。

第十条院属各单位需按相关转化程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按规定做好拟转化成果公示、交易合同签订工作,并将下列材料报院成果转化处备案:(一)产权单位同意拟转化的成果公示结果;(二)提交产权单位研究同意成果转让交易价格的会议纪要;(三)签订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

第十一条院属各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时需通过技术市场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以便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优惠和奖励的政策。

第十二条院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

技术转让实行协议定价的,产权单位应当在院网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转让方式等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时,产权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资产评估,明确该科技成果所占股权比例。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由产权单位起草,产权单位为法律主体签订合同,院成果转化处协助做好合同文本签订工作。

第十四条由院及院属单位研究决定组织自行开发的项目,产权单位与成果完成人有义务积极配合。

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产权单位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予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并协商确定成果转让、许可、合作或作价投资的最低可成交价格。

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或完成人可在最低可成交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定价或评估定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投资价格,经产权单位公示后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向国(境)外转让知识产权或合作开发,必须经院成果转化处审核。

第四章收益分配第十六条院对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实行奖励性分配,以调动和激发科研人员参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本办法所称净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科技成果、达成该交易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包括知识产权申请费和维持费、交易谈判费用、税金、其他相关费用等,不包括前期项目研发投入。

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科技成果转化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取得的转化净收益其奖励分配如下:(一)从转化净收益中提取10%,用于产权单位弥补本单位事业费不足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经费,其净收益90%用于奖励给院、所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二)从奖励总额中提取80%用于奖励给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

其余20%的比例中,院提取10%,用于奖励院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管理人员;产权单位提取10%,用于奖励本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的转化收入计算净收益时,必须先扣除人工、水电、仪器(折旧)、设备租赁与实验用地等成本开支。

院属各单位要规范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成本核算。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转化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三款,以市场委托方式的横向委托项目取得的技术活动收入其奖励分配如下:以市场委托方式的横向委托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从横向委托项目取得的净收益中研究所提取85%奖励主要贡献人员与用于弥补本单位事业费不足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经费,研究所再分配比例由所自定,院提取15%用于奖励院做出贡献的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可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70%的比例用于分配奖励,剩余股权归产权单位所有。

获得股权分配奖励的科技人员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取得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或股权转让、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获得奖励的人员在企业中的股份,应当在企业注册登记或股权变更登记中及时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科技成果转化,需上报院成果转化处进行分配备案。

科技成果转化金额单笔大于(含)5万元的,实行一合同一备案,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将所需材料上报院成果转化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单笔小于5万元的,可填写《小额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备案表》并与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通过收益分配方案形成的会议纪要,按季度报备院成果转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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