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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维护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第二章劳动争议处理流程第一节申诉阶段1.员工对与公司或其他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有异议时,应及时向所在部门的主管报告,并提出申诉。
2.主管应尽快调查并解决申诉,确保公平公正。
3.假如主管无法解决申诉,应将申诉情况上报给人力资源部门。
第二节协商调解阶段1.人力资源部门接到申诉后,应当尽快召集申诉双方进行协商调解。
2.协商调解应当遵从公平、公正、公开、自己乐意的原则,保障申诉双方的权益。
3.协商调解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如有必需可以延长,但不得超出十个工作日。
4.协商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假如协商调解期限内无法解决争议,或者协商调解未达成全都看法,申诉双方可以选择进入仲裁程序。
第三节仲裁阶段1.申请仲裁应当在申诉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逾期将视为放弃仲裁权利。
2.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当供应相关证据,并填写仲裁申请表。
3.仲裁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仲裁,并将仲裁结果通知申请双方。
4.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
第四节诉讼阶段1.申请一审诉讼应当在收到仲裁结果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一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
3.如一审判决不服,可提起上诉,提起上诉应当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第三章争议处理相关责任和权利1.申诉双方都有权选择代表参加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2.申诉双方在整个争议处理过程中应当搭配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调解和裁决。
3.主管应当保证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4.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保证协商调解平等和公正,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5.仲裁机构应当依法进行仲裁,确保公正公平。
6.申请人在诉讼期间享有保护隐私的权利,相关信息不得泄露。
劳资纠纷的处理流程是什么

劳资纠纷的处理流程是什么劳资纠纷的处理流程是什么相信大家对劳资纠纷都有一定的了解吧。
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是店铺为你精心推荐的劳资纠纷的处理流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资纠纷的处理流程一、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劳动争议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
协议达成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或诉讼。
二、调解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的调解:(一) 劳动争议发生后的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可以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2、组织调解调解组织派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并依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不愿调解、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注: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
(二) 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劳动关系争议处理流程及相关措施

对于劳动关系争议处理流程及相关措施劳动关系争议处理流程及相关措施通常具体如下:1. 协商解决:当劳动关系争议发生时,首先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雇主和劳动者可以通过直接交流或者职工代表参与的集体协商等形式进行协商。
这种方式旨在通过双方的合作和妥协,找到一个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法。
2. 调解解决:如果协商解决方式无法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向劳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申请调解。
调解是一种中立的第三方介入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调解员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并提出解决方案,帮助双方达成一致。
3. 仲裁解决:如果调解失败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结果,当事人可以向相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是采用法律程序进行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员会听取双方的证据和意见,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仲裁裁决对双方都具有强制执行力。
4. 诉讼解决:如果仲裁失败或当事人不满意仲裁结果,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和相关证据进行判决。
在劳动关系争议处理过程中,还可以采取一些相关措施来保障双方权益,例如:1. 保护举证方的证据权益:当事人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权提供证据,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据,调解或仲裁机构应确保当事人的证据权益受到保护。
2. 维护劳动者权益:在劳动关系争议处理过程中,调解、仲裁组织和法院应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因争议处理而受到任何不当待遇。
3. 强制执行仲裁或判决:一旦达成仲裁或法院判决,相关机构应主动配合执行,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 信息公开与宣传:相关机构应当公开相关的仲裁或判决结果,并进行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了解劳动关系争议处理渠道,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劳动争议案件流程指南

劳动争议案件流程指南一、立案受理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
二、庭前准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被告应诉后,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
法院在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的同时,应做好开庭的各种准备,如通知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调查必要的证据,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的成员,主持庭前交换证据等。
对当事人而言,首先,当您或您单位被起诉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您或您单位应当依法应诉,并应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副本,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交相关证据。
其次,应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依照人民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
三、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由法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开庭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或判决。
法庭调查主要是在法官的主导下,查明案件的事实,当事人在此阶段应当充分的举证、质证。
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归纳本案的焦点,审理即转入辩论阶段。
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
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由法官当庭作出判决。
如果案件复杂不适宜当庭宣判的,则定期宣告判决。
四、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五日,裁定为十日;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日,裁定为五日。
五、申请再审和申诉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时,可以申请再审。
简述劳动争议的主要处理程序

简述劳动争议的主要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的主要处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协商谈判: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先进行协商谈判,试图达成和解。
雇主和员工代表一般在公司内部协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寻求第三方协调。
2.调解:如果协商谈判未能解决争议,要求第三方介入调解。
调解员会以公正、中立的态度协助双方寻求解决方案,既满足员工的诉求又尽量考虑公司的利益。
3.仲裁:如果调解无法解决争议,争议双方可以请求仲裁。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法律程序,由仲裁员对争议进行仲裁,最终达成裁决,该裁决有法律效力。
4.诉讼:作为最后的手段,雇员或雇主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劳动争议。
诉讼程序具有很高的成本和时间成本,需要双方投入大量资源和时间。
因此,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劳动争议是最好的选择。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争议。
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主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
本文将从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法律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劳动争议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其性质具有以下特点:1. 民事性: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权益,属于民事纠纷。
2. 劳动性: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劳动关系的特殊性。
3. 公共性:劳动争议案件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公共性。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程序1. 协商程序(1)协商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2)协商内容: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事宜。
(3)协商方式:口头协商、书面协商或第三方调解。
2. 调解程序(1)调解主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调解内容: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事宜。
(3)调解方式: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3. 劳动仲裁程序(1)仲裁主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仲裁内容: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事宜。
(3)仲裁方式:仲裁委员会组织仲裁,依法作出裁决。
4. 诉讼程序(1)诉讼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或仲裁委员会。
(2)诉讼内容: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事宜。
(3)诉讼方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
四、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的程序,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解释。
五、结语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程序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纠纷处理流程
劳动纠纷处理流程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各国都制定了一套劳动纠纷处理流程。
下面是一个通常的劳动纠纷处理流程的简要介绍。
一、调解阶段1.接受申请: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调解解决劳动纠纷。
2.调解受理:调解机构在接受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符合调解条件,并决定是否受理。
3.调解准备:调解机构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并提前了解双方纠纷的情况,为调解做好准备。
4.调解进行:调解员会主持调解会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就纠纷的事实、理由和解决办法进行阐述和交流,调解员会协助双方寻找解决办法。
5.调解结果: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会将协议书交给双方签字,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员会终止调解,并出具调解终结书。
二、仲裁阶段1.仲裁申请:如果调解未能解决纠纷或一方当事人不满意调解结果,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书。
2.仲裁受理:仲裁机构在接受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3.仲裁庭组建:仲裁机构会组建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负责审理纠纷案件。
4.仲裁过程:仲裁庭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出庭陈述、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
仲裁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做出裁决。
5.仲裁裁决:仲裁庭会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裁决。
三、诉讼阶段1.提起诉讼: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劳动争议审判机构提起诉讼。
2.立案受理:劳动争议审判机构会对诉讼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3.开庭审理:劳动争议审判机构会组织庭审,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陈述意见,并进行辩论。
4.判决结果:劳动争议审判机构会根据法律和事实依据作出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
5.上诉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及相关措施怎么写
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及相关措施怎么写
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及相关措施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写作:
1. 引言:对劳动争议的定义进行简要说明,并指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性。
2. 定义劳动争议:阐述劳动争议的范围和内容,包括薪酬、工时、劳动条件、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争议。
3. 劳动争议处理流程:
a. 第一步:争议解决尝试。
当出现劳动争议时,首先应当通
过协商、谈判等方式寻求通过争议解决。
b. 第二步:争议调解。
如果协商不成功,可以请示相关政府
部门或劳动调解机构介入,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c. 第三步:争议仲裁。
如果调解未果,双方可以申请将劳动
争议提交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相关法院进行仲裁。
d. 第四步:争议诉讼。
如果仲裁判决不被任何一方接受,可
以通过对仲裁判决提起诉讼,将争议提交到法院进行审理。
4. 相关措施:
a. 维护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注重与员工进行沟通、交流和合作,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b. 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加
员工对劳动权益的知识和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c.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建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提供及时、公正的劳动争议调解服务。
d. 加强监督和执法: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及时发现和处理劳动争议。
5. 结论:总结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及相关措施的重要性和效果,强调通过合理的处理流程和积极的措施可以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流程
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流程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与职⼯建⽴劳动关系后,⼀般都能相互合作,认真履⾏劳动合同。
但由于各种原因,双⽅之间产⽣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
解决劳动争议的⽅式很多,那么运⽤调解⽅式解决劳动纠纷的程序有哪些?店铺⼩编马上为您介绍。
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流程:1、申请与受理。
劳动争议发⽣后,当事⼈如果认为需要通过调解⽅式解决劳动争议,就应当向所在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明确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只有在接到当事⼈的申请后,才能考虑是否受理。
申请调解是当事⼈的⼀项权利,任何⼈不得对此进⾏⾮法⼲涉、限制和剥夺。
根据⼯作规则第14条的规定,当事⼈申请调解,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起30⽇内,以⼝头或书⾯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当事⼈申请调解的⽅式可以是书⾯的,也可以是⼝头的,不管采取何种⽅式,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申请⼈必须与本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相对⼈,即申请⼈必须说明与谁发⽣了争议,在哪些问题上发⽣了争议;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理由。
申请⼈以书⾯或⼝头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后,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进⾏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调解委员会审查,主要应从以下⼏个⽅⾯着⼿:审查申请调解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不是劳动争议的,不予受理;审查调解申请⼈是否合格;审查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是否符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申请的范围和条件。
⼯作规则第15条规定,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当事⼈的意见,对⽅当事⼈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内以书⾯形式通知申请⼈;审查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是否已经经过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
对已经过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调解委员会不应受理,应当告知当事⼈按照申诉办理。
调解委员会应在4⽇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说明理由。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一、申请调解。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二、受理调解申请。
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开展调解。
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
劳动争议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是指因为双方权益不和谐而引起的纠纷,在我国对于劳动争议有着明确的规定,当然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有着明确的程序,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可以用“一调一裁两审”来概括,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除先进行协商外,可以申请劳动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
“一调一裁两审”的制度将仲裁作为诉讼的一个前置程序,不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议将这种仲裁前置的程序,修改为“或裁或审”,即由当事人选择,仲裁或者诉讼,不再将仲裁作为必经程序,由于减少了一个必经仲裁程序环节,可以解决劳动争议处理时间长的问题。
经过立法机关反复研究认为,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已经被社会所接受,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作用,使劳动争议尽可能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
同时,也有利于劳动争议在最初阶段予以化解,也就不存在周期长的问题了。
此外,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不同,劳动合同法确立了由政府、工会、企业建立的三方协调机制,劳动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有责任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发挥作用,这也是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
为了快速处理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体制进行重大变革,实行对涉及金额不大的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一裁终局的制度,对这部分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使劳动纠纷终止于仲裁环节,不再走完全过程,有效解决周期长的问题,真正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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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摘要: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遇到了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从劳动争议及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入手,分析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争议;存在问题;完善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利益主体间的独立利益日益区分,劳动争议案件在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
但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着当事人双方根本利益一致而具体利益不一致的状况,在劳动争议逐步呈现多元化的今天,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仍是我国劳动立法须加以改进的长期任务。
一、劳动争议及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即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
它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矛盾。
我国《劳动仲裁法》规定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调解—-仲裁—-判决,当然也可以直接从仲裁到判决。
劳动争议未能和解的,当事人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向设立在劳动行政部门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这实际上体现了“仲裁前置”原则,劳动仲裁为人民法院受理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
二、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仲裁前置不利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仲裁前置”的规定不符合司法最终原则和程序正义等法治原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从根本上还是一种民事争议,争议双方一般都是法律上平等的民事主体。
对劳动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应当有自由选择权,或调解、或仲裁、或诉讼。
而在现行体制下,争议双方任何一方只要有意,无须事先有仲裁协议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就可以申请仲裁。
另一方面,将劳动仲裁强制性规定为劳动诉讼的程序,剥夺了当事人将争议直接诉讼至法院的权利。
依法治原则,司法是社会公正的守护者,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都有权获得司法救济,除非双方当事人有协议明确将争议提交仲裁,否则,法院应当受理争议案件。
其次,因劳动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有范围限制,“仲裁前置”就可能导致一些劳动争议由于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或者因劳动仲裁机构错误地不受理争议案件,而无法诉讼至法院,最终导致当事人无法实现诉权。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暴露出诸多弊端。
第一,权威性不强。
劳动仲裁机构无任何的强制手段。
不仅在仲裁过程中没有任何的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其生效仲裁结果也有赖于法院的强制执行;第二,缺少监督机制。
我国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监督缺乏纵向监督,导致对现有的劳动仲裁无法进行有力的监督;第三,劳动仲裁制度违反了自愿原则。
从本质上讲,仲裁属于一种非行政、非诉讼的社会公断行为,是否仲裁应当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把仲裁作为诉前的必经程序,实行强制原则。
违背仲裁的自愿性原则。
(三)缺乏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
《劳动法》作为法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作为法规,没有就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之间处理争议如何具体衔接做出明确规定。
目前只有2001年4月30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关程序衔接问题做出规定。
但司法解释毕竟要根据法律才能做出,没有法律依据的司法解释也必然会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
而《劳动法》作为一部实体与程序兼容的法,主要的还是实体方面的规定,该法中对程序问题做出的少量规定,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长远要求。
三、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建议
(一)加强劳动监督特别是劳动监察,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在劳动法制建设上不但要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当前更应要坚持有法必依。
对劳动法执行的监督就是指有监督权的单位和人员对企业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依法实行监督检查。
我国劳动法侧重于用人单位义务性的规定,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可使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以减少劳动争议,减少劳动仲裁的发生。
所以从源头入手对争议处理体制改革来说是不可忽视的。
(二)改善劳动调解制度,拓展劳动争议解决的渠道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冲突日益增多,其诉讼数量也呈直线上升趋势。
如何最大程度发挥调解制度的功能,也是解决劳动纠纷的关键所在。
首先,在调解组织上,要组成多元化、多层次的调解机构体系,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社区的人民调解员、工会、劳动行政部门的作用,在仲裁、审判过程中也应广泛应用调解方式;其次,在程序上,除利用调解方式的灵活性、便利性等特点之外,还要重视操作的规范化,应加强程序性建设,制定科学规范的程序,以保障调解的公正性。
(三)劳动争议诉讼的完善
第一,制定统一的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法。
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上有专门的立法,在我国尽快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为新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提供法律依据。
解决好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的衔接问题,统一执行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裁决的情形,保证劳动争议处理的公平、公正。
第二,成立专门的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
目前的劳动争议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内容杂、处理难度大,民庭又要面对大量的民事纠纷,劳动争议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因此,在法院内部设立劳动法庭也是完全可行的。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已成为世界各国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为适应入世以后我国新型劳动关系发展的需要,构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改革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已成为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劳动法制的重要和急迫的课题。
:
[1]杨飏.《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完善》,载《北京学院学报》,2008年6月.
[2]徐飞,陕耀,张慧敏.《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若干思考》,载《法制与经济》,2006年第4期.
[3]蔡传秀.《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载《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