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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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条件资格是怎样规定的?

公司法股东条件资格是怎样规定的?

give more than you planned to.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公司法股东条件资格是怎样规定的?(1)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

②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

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

(2)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

②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公司股东通过出资以取得公司权益,对公司负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股东的出任资格首先应该满足自然人的条件,并且具备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具体情况还有依据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本文的就针对“公司法股东条件资格是怎样规定的?”这一问题给大家带来具体的解答。

公司法股东条件资格是怎样规定的?一、法人股东的主体资格公司股东中数量最多的一类是企业法人。

一般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均有权对公司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而没有专门的限制。

《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企业法人对公司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前提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该企业法人必须依法存续,即企业法人应当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未依法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不存在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它终止企业法人的情况。

对于非企业法人的股东资格,法律进行了限制。

但是,依据1999年6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第173号文规定:“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二、自然人股东的主体资格有关自然人股东资格条件,我国《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如作为设立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是否应受到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继受股权的自然人是否应受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在此,做一简单归纳。

(有关自然人股东主体资格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点主要在于行为能力欠缺者能否通过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成为公司股东。

公司法-名词解释(全)

公司法-名词解释(全)

未足额出资。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依承诺实际交纳出资,须向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

不能补交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补交的连带责任。

62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限制:①②公司自身及其子公司;③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

6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①出席股东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②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③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④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置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⑤⑥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⑦公司解散时,分配剩余财产;⑧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义务:①足额缴纳出资;②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③遵守公司章程;④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老实信用;⑤以法定程序行使权利;⑥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64 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①所持有的股权已合法转让者;②不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者;③因违法受政府处分而被剥夺股权者;④公司已消灭者;⑤其他合法理由。

65 ①1/2以上出资额的股东通过;②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通过;③股东向外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必须以通过的事项包括:①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本钱;②公司分立、合并或变更公司形式;③公司解散;④修改章程。

66 公司:①邀请出资,改变原出资比例;②按原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而不改变出资比例。

公司有:①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②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根本程序:①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③④67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方面的限制:①公司性质的限定。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只有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②公司规模的限制。

公司法股东资格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股东资格的规定是什么

Pain is only residing to oneself by hating someon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公司法股东资格的规定是什么导读:公司法股东资格的规定是股东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是国家公务员,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国籍和住所上会有一定的限制,然后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

一般只要满足这些条件,不管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都可以投资入股。

一、公司法股东资格的规定是什么?(1)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

②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

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

(2)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

②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二、股东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

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三、股东的主要权利是:1、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2、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3、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4、发给股票请求权;5、股票过户请求权;6、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7、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

企业股东禁止限制条件

企业股东禁止限制条件

一、自然人股东(一)党政机关1、公务员(禁止)《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因此,国家公务员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

虽然公务员不能因个人营利目的担任企业董事、监事、经理,但是可以根据上级的决定,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包括担任董事、监事、经理职务)。

2、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禁止)根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因此,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不得投资公司成为股东。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3、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中纪发[2001]2号)和各地市纪委《关于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兴办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

4、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禁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禁止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的(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

因此,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

5、国有企业领导人(有条件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1)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6、国企领导人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

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5.15•【文号】体改生[1992]31号•【施行日期】1992.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体改生〔199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2〕23号)的要求,国家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即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及这两个《规范意见》,认真细致,积极稳妥地进行股份制企业的组建和试点工作,并将试行中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委。

国家体改委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五日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二条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范意见(以下简称本规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公司应遵守《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及其配套政策。

第三条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者非法干涉。

第四条公司不得成为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公司作为其他营利组织的有限责任股东时,对其他组织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但投资公司和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控股公司可不受此限。

第五条公司名称中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并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责任有哪些

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责任有哪些

公司法⼈和股东的责任有哪些公司需要由股东出资设⽴,公司法对不同公司股东的⼈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是需要有法定代表⼈的,由法定代表⼈履⾏法⼈的职责,股东和法⼈都有⾃⼰的责任,那么公司法⼈和股东的责任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公司法⼈的责任1、法定代表⼈没有尽到谨慎、勤勉、忠诚、保密等义务,⽽向本企业/公司承担的合同责任。

即所在的企业/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法定代表⼈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应当向本企业/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代表⼈超越权限,擅⾃以单位名义同第三⼈订⽴合同的,第三⼈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权限范围的,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情形。

此时,该法定代表⼈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但如果给本企业/公司造成损失的,该法定代表⼈应当向本企业/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越权订⽴的合同效⼒】法⼈的法定代表⼈或者⾮法⼈组织的负责⼈超越权限订⽴的合同,除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为有效,订⽴的合同对法⼈或者⾮法⼈组织发⽣效⼒。

3、法定代表⼈同第三⼈相勾结,损害本企业/公司利益的,应当与第三⼈⼀起向本企业/公司承担连带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六⼗⼋条【共同侵权】⼆⼈以上共同实施侵权⾏为,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法定代表⼈作为企业/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利益的,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集体所有制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是合法的吗?

集体所有制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是合法的吗?

集体所有制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是合法的吗?集体所有制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是合法的,已经注册成功的公司,也是可以担任其他公司的股东的,此时也可以获得分红。

并且股东的权利与自然人作为股东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

此类企业作为公司股东的也不得滥用公司的法人地位,否则两个公司的债务可能会分不清。

一、集体所有制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是合法的吗?集体所有制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是合法的,公司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来向其他公司注资做股东。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需要具备以下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1.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这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首要标准。

由于出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该真实意思表示,自然不应认定为股东。

由于意思表示实为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缺乏直接判决和审查的可操作性,因而,能够反映该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证据在认定股东资格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此类证据主要有:公司设立前关于投资约定的内部协议、签署的章程、相关股东的证词等。

另外,假如当事人实际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如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等,从该外在行为也可以推定出其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2.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是必要前提和物质基础,是确认股权和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

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和其他要求其补足出资,并且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股东资格。

当然,未出资的股东在依法进行了补投资后,仍然可以恢复其股东权利。

3.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

5.获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6.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7.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为股东。

二、分公司可以作为股东吗公司是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除非有例外情况,比如法律额外有规定,否则分公司是不可以作为股东的。

区分了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性质之后,我们清楚的了解到分公司他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所以他不能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因此也无法去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

C09081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重点解读课后测验100分答案

C09081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重点解读课后测验100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 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是()。

A. 证券经纪业务B. 证券自营业务C. 融资融券业务D.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5此题得分:5.02.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设(),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项。

A. 监事长B. 董事长C. 独立董事D. 董事会秘书您的答案:D题目分数:5此题得分:5.03.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设(),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或者检查。

A. 监事长B. 董事长C. 合规负责人D. 董事会秘书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5此题得分:5.04.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借入。

A. 商业银行B. 其他证券公司C. 证券金融公司D. 银行间市场拆借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5此题得分:5.05.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提取(),用于弥补经营亏损。

A. 留存收益B. 法定公积金C. 资本公积金D. 一般风险准备金您的答案:D题目分数:5此题得分:5.06.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A. 登记结算公司B. 指定商业银行C. 证券金融公司D. 证券公司自有帐户您的答案:B题目分数:5此题得分:5.0二、多项选择题7.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 事前审查B. 事中监督C. 事后督察D. 事后检查您的答案:D,A,B题目分数:5此题得分:5.08.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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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人不能作为公司股东,不具有投资资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以下单位 (人员 )不具有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企业年度检验为 B
(2)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

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
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
份。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
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
(5)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
(6)
(7)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应当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取得投资资格
(8)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对公司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
业、联营企业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
(9)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可以设立分支机
(10)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非公司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营业单位。

其中,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的法人
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并不得
再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

(11)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
(12)居委会、村委会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3)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
(14)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
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其他市场主体的投资人。

2、哪些人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 1)国家公务员不得设立公司。

《公务员法》第53 条第 14 款规定, "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

因此,国家公务员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

(2)依照(各省市编办认定的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和参照(党的机关、工青妇机关、
市委组织部认定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人
员不得设立公司。

(3)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不得设立公司。

根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
商、办企业的决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经商、办
企业。

因此,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不得投资公司成为股东。

(4)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得设立公司。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 " 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
企业活动 " 的解释》(中纪发 [2000]4 号)、《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中纪发 [2001]2 号)和各地市纪委《关于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兴办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

(5)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不得设立公司。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禁止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的(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

因此,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
的退(离)休干部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

(6)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不
得设立公司。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
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有关禁止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的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
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

因此,
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不可以投资
公司成文股东。

(7)国有企业领导不得设立公司。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执行)》第
5 条第 1 款规定: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
投资入股。

" 因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可以投资成为股东。

(8)基金会不得设立公司。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公司注册登记特别注意事项规定,基
金会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9)职工持股会不得设立公司。

2000 年 7 月 6 日,民政部民办函 [2000]110 号《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中特别规定,
"由于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应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各地民政部暂不对企
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这
次社团清理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 。

据此,职工持股会不具有社团法人的主
体资格,其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缺乏法律依据。

2000 年 12 月 11 日,
中国证监会亦在其《复函》中指出: " 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 (10)
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设立公
司。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 条规定,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
1
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资产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

1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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