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卫生信息上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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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卫生上报管理制度

妇幼卫生上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婴幼儿卫生管理,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提高婴幼儿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婴幼儿卫生服务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及家庭。

第三条婴幼儿卫生上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及时准确;2. 统一规范,分级负责;3. 保密安全,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章上报内容第四条婴幼儿卫生上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婴幼儿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2. 健康检查结果:生长发育指标、疫苗接种情况、常见病防治情况等;3. 传染病报告: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治愈病例、死亡病例等;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环境污染、职业暴露等;5. 其他需要上报的婴幼儿卫生信息。

第三章上报程序第五条婴幼儿卫生信息上报程序如下:1. 信息收集:婴幼儿卫生服务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及家庭应按照规定收集婴幼儿卫生信息。

2. 信息审核:信息收集单位对上报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信息上报:审核后的信息按照规定格式和时限上报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 信息反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上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反馈至信息收集单位。

第四章信息管理第六条婴幼儿卫生信息管理要求如下:1. 信息保密:严格保护婴幼儿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2. 信息安全: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3. 信息更新:定期对婴幼儿卫生信息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4. 信息利用:合理利用婴幼儿卫生信息,为政策制定、资源配置、健康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婴幼儿卫生服务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及家庭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婴幼儿卫生信息上报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对在婴幼儿卫生信息上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婴幼儿卫生信息失实、延误上报、泄露信息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的管理,提高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妇幼健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在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中的各个环节。

三、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的内容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孕产妇健康信息:孕妇的孕期保健情况、分娩情况、产后保健情况等;2. 婴幼儿健康信息:新生儿出生情况、生长发育情况、接种情况等;3. 女性生殖健康信息:妇女月经情况、生殖器官健康状况等;4. 儿童健康信息:儿童生长发育情况、患病情况、接种情况等。

四、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的管理1.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内容。

2.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采用电子化手段管理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4.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对妇幼健康信息报告进行审核和汇总,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五、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的使用1.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主要用于保障妇幼健康信息的连续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妇幼保健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可以作为研究和统计的依据,用于分析和评估妇幼保健工作的成效和问题。

3.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可以作为医务人员进行诊疗和保健工作的参考依据,帮助医务人员及时制订个性化的保健方案。

六、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的储存和保密1.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应当存储在安全可靠的电子设备中,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应当严格保密,未经相关人员的授权,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泄露。

3.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的保密制度,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七、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的追踪和评估1.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的追踪和评估制度,对信息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定期评估。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及质量控制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及质量控制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1、为规范妇幼卫生信息上报工作,及时、准确、全面、科学的收集妇幼卫生及项目信息,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特制订本制度。

2、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设有专(兼)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工作相对稳定。

3、妇幼卫生信息按照属地收集和逐级上报的原则进行管理。

上报前各级信息管理员按要求进行逻辑检查,确保各项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4、上报妇幼卫生信息必须有填报人和主管领导签名、单位盖章后,按照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由填报人亲自报送。

信息上报要求全面、及时,严禁虚假数据事件发生。

5、妇幼卫生信息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

月报上报内容包括新生儿月报、孕情月报、孕产妇儿童基本信息月报及各妇幼项目月报表;季报上报内容包括妇幼卫生6种国报表及各项目季度报表,监测点同时上报0-4岁以下儿童死亡季度报表。

半年及年报上报内容:季度报表内容加妇幼卫生及0-4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质控报表。

6、妇幼卫生信息上报程序: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各镇卫生院收集辖区内各类妇幼卫生信息,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到县妇幼保健院。

县妇幼保健院收集、汇总县内妇幼卫生信息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到市妇幼保健院。

7、为确保妇幼卫生信息数据质量,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按照信息质量控制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控制检查,对院内各科室和村级(社区)信息工作进行督导。

上报质量控制信息资料;县妇幼保健院每半年抽调人员进行信息数据质量控制调查并召开全县信息汇审会。

8、定期对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数据进行分析,为卫生行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妇幼信息安全管理,及时、准确、科学地收集我县妇幼卫生工作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及时、全面的信息资料,防止信息数据丢失和外泄,保持信息系统库正常运行,特制定安全保密制度。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信息保密和信息发布管理的法律法规。

安全保障对象包括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和妇幼卫生监测、孕期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监测等信息资料以及孕产妇和儿童的个人信息。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范本(三篇)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范本(三篇)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范本一、目的: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是为了加强对妇幼卫生相关信息的管理和统计,及时掌握和分析妇幼卫生工作的情况,为改善妇幼卫生服务质量提供依据,并为医院和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中心等妇幼卫生机构。

三、报告内容:1. 产科信息报告:- 出生人口统计:按照性别、分娩方式、胎儿情况等分类统计出生人口数;- 分娩方式统计:按照自然分娩、剖宫产、产钳助产等方式统计分娩情况;- 新生儿情况报告:统计新生儿性别、体重、窒息等情况;- 不良妊娠结局报告:统计流产、早产、死产等不良妊娠结局情况;- 妊娠合并症报告:统计妊娠期合并症,如妊娠期高血压综合征、妊娠糖尿病等。

2. 儿科信息报告:- 新生儿疾病报告:统计新生儿出生后出现的重大疾病情况;- 儿童常见疾病统计:统计儿童常见疾病,如呼吸道感染、胃肠道疾病等;- 儿童疫苗接种情况报告:统计儿童疫苗接种情况,包括疫苗种类、接种率等。

3. 妇科信息报告:- 妇科手术报告:统计妇科手术情况,如宫腔镜手术、子宫切除术等;- 妇科疾病报告:统计妇科常见疾病,如乳腺癌、宫颈癌等;- 妇科保健服务报告:统计妇科保健服务项目情况,如妇科体检、妇科门诊就诊量等。

四、报告流程:1. 相关科室应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供报告数据;2. 数据管理员负责汇总、整理和分析报告数据;3. 数据管理员将汇总后的报告数据提交给医院负责人及相关部门;4. 医院负责人及相关部门根据报告数据进行分析,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责任和义务:1. 医院负责人应负责监督和落实本制度的执行;2. 相关科室应按时提供报告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 数据管理员负责报告数据的汇总、整理和分析;4. 医院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应根据报告数据进行相应决策和措施的制定。

六、制度评估:1. 定期评估该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和改进制度内容和流程。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管理制度范本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管理制度范本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卫生信息报告管理,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从事妇幼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工作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报告内容第五条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一)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唐氏综合症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信息;(二)孕产妇健康管理、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死亡等信息;(三)妇女儿童疾病防治、保健服务、健康教育等信息;(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供应和发放、生育政策执行等信息;(五)其他与妇幼卫生相关的信息。

第六条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主要包括:(一)报告单位的基本情况;(二)报告时间;(三)报告内容;(四)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第三章信息报告职责第七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岗位,负责本单位的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工作。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其他从事妇幼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章信息报告流程第十一条妇幼卫生信息报告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信息收集: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从事妇幼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妇幼卫生信息;(二)信息审核:报告单位应当对收集到的妇幼卫生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三)信息上报:报告单位应当通过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将审核后的妇幼卫生信息上报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指定的信息报告机构;(四)信息汇总: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指定的信息报告机构应当对收到的妇幼卫生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发布统计报告。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一、成立妇幼卫生信息管理领导小组及技术指导小组。

二、督促辖区各上报单位健全单位内部上报程序及流程,指定专人进行信息上报,一但人员发生变动,及时通知上级单位,并进行相应专业培训。

三、确保辖区各单位能按时按要求上报各种报表,若上报时间出现问题,信息管理人员要给予指导解决,若不能解决应及时性向领导汇报,由各级领导小组直辖市解决。

四、完善各基层单位各种原始资料,按要求准确进行数据统计,确保账实相符。

五、对各种上报报表进行数据审核,杜绝报表空项,减少报表错项。

审核登记表与年报表数据,做到账账相符。

六、按时按要求上报各种月报表、季报表、年报表。

七、按时召开例会,及时对信息上报出现的问题给予说明指导,统筹安排本辖区各种上报任务,并进行相应业务培训。

八、及时安全进行数据反馈。

妇幼卫生信息报送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报送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报送制度妇幼卫生信息报送制度一、活产、孕产妇系统管理、死胎死产、孕产妇死亡质控(一)医院自查对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质控;(二)保健科的活产和孕产妇系统管理自查1. 地段保健科将医院产科出生证的活产信息、地段大横卡、《孕产妇保健调查表》上报的活产数据进行相互核对,并进行漏报调查。

2. 查验存档的母-子保健健康档案,核对大横卡的原始登记,进行孕产妇系统管理信息错漏报登记。

3. 填写并上报《活产、孕产妇系统管理质控汇总表》。

(三)死胎死产质控1. 查阅记录范围:围产儿死亡登记卡、围产儿死亡登记本或评审记录本、产房分娩登记本、产科质量季报表、医院电脑检索库、根据需要查阅原始病历。

2. 核实范围:北京市本市及外地户口死胎死产,户口一栏本市填写户口详细地址,外地填写户口所在省及在京详细暂住地址。

流动人口由发生死亡的医院所在区上报,不要按居住地所在区上报。

3. 如果医院有无电脑检索。

4. 填写并上报《医院死胎死产核实情况表》、《围产儿死亡(死胎、死产)错、漏报情况调查表》。

5. 时间范围:死亡时间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死胎死产。

(四)孕产妇死亡各医院需自查的相关资料包括死亡登记本、死亡证明存根、危重病人抢救登记本、危重病人转院登记、《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北京市医院产科工作质量季报表》、《孕产妇保健情况调查表》等个案或报表。

填写并上报《北京市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孕产妇死亡)》、《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孕产妇死亡质控登记表》。

(五)出生医学证明信息1. 核对某季度产科报表与出生证的活产数;2. 重点核对有问题的.录入信息,了解空项、错项、废证、重复录入情况;3. 填写并上报《出生证活产信息登记表》、《出生证活产信息汇总表》。

二、儿童生命监测质控(一)保健科(乡卫生院)自查1. 5岁以下儿童死亡有无专人负责、有无登记册、有无《生命监测工作方案》、有无漏报、儿童卡片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卡片完整性、死因分类是否准确、死亡数与季报、网上录入是否一致。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五篇)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五篇)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1、各医疗保健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填报工作,指定专人收集院内各相关科室的数据及辖区内的相关数据,认真核实后填报。

人员____需报区妇幼保健院备案。

2、认真填报妇幼卫生信息资料,包括妇幼卫生信息原始表册薄、孕产妇死亡卡、儿童死亡报告卡、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报告卡、妇幼卫生统计报表及网络直报。

3、建立并完善《高危孕产妇登记本》、《叶酸统计表》、《孕产妇艾滋病、梅毒检测登记》、《孕产妇产前筛查登记》、《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妇女病普查普治登记》、《孕产妇保健手册》及《儿童保健手册》、《体弱儿管理登记》等原始记录的登记。

4、严格执行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

“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于孕产妇死亡后____个工作日内报告,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等信息实行季报制,各医疗保健机构每季度填报一次,在____日前将季报表和死亡报告卡报送区妇幼保健院。

妇幼卫生年报表每半年上报一次至区妇幼保健院,区妇幼保健院对全区的“孕产妇死亡卡”、“儿童死亡报告卡”及“出生缺陷报告卡”进行审核,与全区妇幼卫生年报每半年上报一次至市妇幼保健院。

5、加强信息质量控制。

为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院内及辖区内相关数据的检查核实,加强与区妇幼保健院的业务联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或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相关检查。

区妇幼保健院每半年开展一次妇幼信息质量控制。

6、各单位所报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盖章和制表人签名后方可报出。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二)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法定的统计信息,准确科学地收集妇幼卫生信息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职责。

《母婴保健法》第____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高度重视,依法做好妇幼卫生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一、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以及____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经统计部门批准的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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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卫生信息上报制度
一、高度重视妇幼卫生信息填报工作。

《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因此,各社区、卫生院和医疗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要依法做好妇幼信息管理和填报工作。

二、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填报工作。

各医疗保健机构要明确职能科室负责妇幼卫生信息填报工作,指定专人收集院内各相关科室的数据,认真核实后填报,并按属地管理原则上报所在辖区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三、认真填报妇幼卫生相关信息。

凡开展妇产科、儿科、妇幼保健科、计划生育科、产科B超检查及产前筛查诊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填报“福建省医疗保健机构妇幼保健工作情况季报表”、“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和“儿童死亡报告卡”。

按工作内容分别建立健全相关原始记录,建立并完善《分娩登记》、《5岁以下儿童、15-49岁育龄妇女死亡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计划生育手术登记》、《妇女病普查登记》、《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检测、梅毒检测登记》和《孕产妇产前筛查、诊断登记》等登记制度。

四、严格执行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

“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于孕产妇死亡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儿童死亡等信息实行季报制,各医疗保健机构每季度填报一次,分别于每年1、4、7、10月份的10日前填报上一季度“妇幼卫生信息季报表”和“儿童死亡报告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季报表和死亡报告卡报送辖区内的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五、加强信息质量控制。

为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院内数据的检查核实,加强与所在辖区的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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