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

合集下载

农业合作社章程

农业合作社章程

农业合作社章程一、名称和住所本合作社定名为“[XXXXX]农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合作社的住所为:[XXXXX]。

二、业务范围合作社主要从事以下业务范围:农业种植、养殖及相关技术服务与推广;农产品加工、储存、销售;农业机械设备采购、租赁及维修;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采购服务;开展与农业相关的教育培训与咨询服务;其他与农业合作相关的业务。

三、成员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成为合作社成员。

申请成为成员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合作社理事会审查通过后方可成为正式成员。

四、成员权利与义务(一)成员权利: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按照本章程规定分享合作社盈余;对合作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退出合作社。

(二)成员义务: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合作社要求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按照规定缴纳出资额;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组织机构与职责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和批准合作社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合作社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

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制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合作社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等。

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业务活动以及理事会、成员的履职情况等。

六、出资方式与额度成员可以通过现金、实物、知识产权等方式出资。

成员出资额由成员大会根据合作社实际需要确定,并在章程中载明。

七、财务管理与分配合作社应设立独立的财务账户,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核算。

合作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进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成员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合作社的盈余按照成员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也可以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进行分配。

八、章程修改与解散修改本章程,须经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农业合作社章程

农业合作社章程

《农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经济合作,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依法成立本农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二条:本合作社的名称为(填写合作社名称),注册地为(填写注册地)。

第三条:本合作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愿组成,独立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填写经营范围),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为(填写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并设立常务理事会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本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定期向合作社成员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条:本章程由合作社成员大会通过,并报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合作社成员第八条:合作社成员包括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农业经济组织。

第九条:农户作为自然人成员加入合作社,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成员加入合作社,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其他农业经济组织作为法人成员加入合作社,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合作社成员享有参与合作社管理、分享合作社利润、接受合作社服务的权利。

第十三条:合作社成员应当遵守本章程和合作社的决议,履行义务,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第三章:合作社组织架构第十四条: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合作社成员大会由所有合作社成员参加,成员大会的职责包括:(1)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2)审议通过章程的修改;(3)审议通过合作社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财务报告;(4)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合作社的日常管理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填写任期,一般为2-3年)。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由(填写理事会成员人数)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填写成员类型和数量,如农户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等),具体人选由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农民合作社章程

农民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以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为宗旨,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按照“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五条本章程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本社登记注册机关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七条本社住址:XXX镇XXX村。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本社业务范围: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开展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九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十条本社成员由XXX村XXX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农牧户组成。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社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合作社名称;有组织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金;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但发起人(包括出资成员)在本社成立后不得退社。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的成员也不得退社,但应当从合作社取得的盈余中按照章程的规定比例量化给前述人员,并在其存续期间与合作社共有其盈余及积累。

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一、总则第一条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设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合作社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作社的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__________________。

二、组织形式第五条合作社是以农民和其他经济组织为成员的经济组织,采用有限责任制。

第六条合作社的成员依法享有会员权益,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

三、会员资格第七条合作社的会员分为以下几类:(一)农民会员:以自愿加入合作社并认真履行会员义务的农民为农民会员。

(二)投资会员:以向合作社投入资金,并经合作社批准加入的个人或组织为投资会员。

(三)其他经济组织会员:以经济组织身份加入合作社,并经合作社批准的组织为其他经济组织会员。

第八条农民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具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农机具使用权;(三)自愿加入并能够履行合作社的会员义务。

第九条投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合法取得或处置财产的能力;(二)具备积极的投资意愿。

第十条其他经济组织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合法成立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其作为会员的合理事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合作社的章程和内部管理规定确定。

四、发起成员和注册资本第十二条发起成员是指在合作社成立前,共同出资发起成立合作社,并签订合作社章程的成员。

第十三条注册资本由发起成员以货币、自有资产、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出资组成。

第十四条注册资本的总额为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发起成员应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度承担责任,并及时缴纳出资款项。

五、理事会和监事会第十六条合作社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决定合作社的发展计划和经营方针;(三)选举或罢免执行理事会职务的人员;(四)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

农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

农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

农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一、总则1.1为了加强农民经济组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根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1.2农业合作社是由个体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经济合作组织,以实现农民自身利益为宗旨,以合作的原则组织进行农业生产、服务和经营活动。

1.3农业合作社的有关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执行。

二、组织形式2.1农业合作社采取股份制或者联合社形式组织,成员以个体农民为主体,允许非农业户口居民加入。

2.2农业合作社的股份应按照个体农民的劳务或土地面积等要素进行合理配置。

三、成立与退出3.1农业合作社的成立,需由至少五名个体农民自愿组成,经当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登记备案。

3.2农业合作社的退出,成员需提前向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作社董事会审议通过。

3.3成员退出合作社后,其股份应由其他合作社成员或新加入成员购买。

四、会员权益4.1农业合作社的会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并享有相应的收益分配权。

4.2农业合作社的会员在合作社经济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合作社规定,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4.3农业合作社为会员提供相应的经济服务和技术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经济收入。

五、经营活动5.1农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农资供应和农业技术服务等。

5.2农业合作社应推动会员之间的合作与联合,共同进行生产、采购和销售等活动,提高会员的经济效益。

5.3农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进行生产计划和经营决策。

六、经营管理6.1农业合作社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负责决策、监督和管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务。

6.2董事会应以股份持有比例为依据进行选举和决策;监事会对合作社的经营进行监督,经理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6.3农业合作社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合作社的正常运转。

七、资金管理7.2农业合作社的经济活动应遵循自负盈亏的原则,充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农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业合作社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作社名称)农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由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自愿组织,民主管理,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二条本合作社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以社员为主体,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

第三条本合作社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社员第四条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从事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个人或组织,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合作社。

第五条社员享有以下权利: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设施;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监督;分享合作社的盈利;依照章程规定退出合作社。

第六条社员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定;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规定缴纳股金和费用;服从合作社的管理和决策。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合作社设立社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为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第九条合作社设立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财务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条本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的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财务应定期向社员大会报告,并接受监事会的审计。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盈利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的决议进行分配。

第五章解散与清算第十三条合作社因合并、分立、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的,应依法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清算期间,合作社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合作社的社员大会。

第十七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合作社名称)农业合作社(日期)(注:此范本为一般性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业生产合作示范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是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民的组织能力,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加强农业生产合作,并规范农业合作社的组织与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本章程是农业合作社组织、发展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农村地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合作社。

第三条农业生产合作示范章程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国家制定的农业政策进行合作经营。

第二章农业合作社的基本构成第四条农业合作社由自愿组成的、自主经营的农民成员共同出资组建,每个农户以一人一股的方式参与农业合作社的组织。

第五条农业合作社的经营单位可以是农田、果园、养殖场、渔场等,并可以扩大到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等领域。

第六条农业合作社将以社员的土地、农田、农机等集中起来,组织集体经营和生产,实行集体劳动,实现农民劳动、土地、资金、技术资源的合理调配和使用。

第三章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第七条农业合作社可以采取责任制合作社、股份制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等形式进行组织。

第八条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应当根据农民经营特点和合作需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选择,并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第九条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社员的参与权和分享合作成果的权益。

第四章农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第十条农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制,确保社员的参与与决策的权益。

第十一条农业合作社应当根据经营需要,制定详细的生产计划和经营方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二条农业合作社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农产品的加工、包装、销售以及农畜产品的集中收购等业务。

第十三条农业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社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机制,提升社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五章农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农业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照国家财税法规制定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透明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农业合作社应当根据经营业绩,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资金分红,并定期对社员进行财务公示。

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___________,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三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团结、组织合作社成员从事农、林、牧、副、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合作社的宗旨:以合作、互利、公平、公正为原则,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

第五条合作社的业务经营范围及方式:包括农产品种植、加工销售、农资供应、农业技术服务、农业科研等,可自行经营或与其他合作社、企事业单位合作。

第六条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济责任由合作社的经济组织承担。

第七条合作社的住所:___________。

第二章合作关系与成员权益第八条合作社成员以自愿加入、平等互利、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组成合作关系。

第九条合作社成员享有的权益:1.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有表决权、选举权;2.参与决策,并享受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服务;3.共同分享合作社经济组织提供的优惠政策和经济收益;4.在合作社解散时享有按照其出资额份额分取剩余财产的权益。

第十条合作社成员的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2.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共同完成合作社确定的生产任务;3.缴纳按照规定的出资额,不得随意退出合作社。

第三章组织形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为理事会或执行董事会制度,设有理事会或董事会。

第十二条合作社高级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或董事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或董事会设立的下设的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理事会或董事会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设主任和副主任。

第十四条理事会成员或董事会成员的产生和退出程序应根据合作社章程规定。

第十五条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和经济组织由合作社的理事会或董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合作社成员的权益保护机制,确保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章盈余分配与税收第十七条合作社的盈余按照合作成员的出资额或劳动力贡献比例分配,可视情况部分或全部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十八条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应公开透明,确保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文本(2007年7月试用版)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须知一、为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文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文本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名称和住所;2、业务围;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8、章程修改程序;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注意事项:1、本参考文本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时参考使用。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及括号容去除。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

如不设立,涉及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的相关容应删除,章程相应的条款要进行调整。

4、申请的经营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经审批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5、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6、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应当是自然人签名,单位成员应当法定代表人签名盖公章。

7、全体设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第11项规定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中制定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8、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到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专业合作社章程(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本社及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本社名称: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章业务围第七条本社业务围:。

(敬告: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如:1、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2、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3、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4、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申请登记的业务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章程业务围的用语必须与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核定的业务围一致。

制定章程时,请删除括号容)第四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备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备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

如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以上。

)第十条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理事长)(备注:设立理事会向理事会提出入社申请、不设理事会的向理事长提出入社申请)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备注:设立理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也可以规定入社申请由理事会审查和表决)审查并表决通过的,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管理;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3、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4、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备注:不设立理事会删除“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备注:不设监事会删除“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备注:可制定具体办法和条件,不具体规定的删除此项)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8、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备注:如不制定其他权利的具体规定删除此项)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备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备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备注:不设立理事会的删除“和理事会”)的决议;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5、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6、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7、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备注:如不制定其他义务的具体规定删除此项)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1、主动要求退社的;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3、成员死亡的;4、团体成员破产或解散的;5、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备注:章程也可以另行规定提出申请退社的时间)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个月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备注:设立理事会的农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章程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备注:设立理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规定由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1、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2、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3、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备注:如不制定其他情形的具体规定删除此项)。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备注:1、设立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删除执行监事、选择监事会成员);2、不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删除“、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3、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备注:如章程规定属于理事会权限的删除此条款)4、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5、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8、审议批准(理事长/理事会)(备注: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会、不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长)、(执行监事/监事会)(备注:设立执行监事选择执行监事、设立监事会的选择监事会,不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删除“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9、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决议;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12、听取(理事长/理事会)(备注:不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长、设立监事会的选择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备注:如不制定具体规定删除此项)。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等(备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备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如不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此条款可删除)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备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长/理事会)(备注: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会、不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备注:不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删除此条款)3、理事会提议;(备注;不设立理事会的删除此条款)4、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备注:如不制定具体规定删除此项)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备注:不设立理事会的删除“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日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备注:不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删除“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日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由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召开。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