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英美法,有关海商法学习的那些事儿
海商法读后感

海商法读后感《海商法读后感》海商法对我来说,是一个全新且充满挑战的知识领域。
在阅读海商法之前,我对海洋运输、船舶相关的法律仅有最模糊的概念。
读到船舶优先权这部分内容时,我感觉像是进入了一个复杂的迷宫。
比如,对于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范围,里面包含了船员工资、人身伤亡赔偿、港口规费等各类债权,而且这些债权之间还有先后顺序的规定。
这让我意识到海商法真的是一门细致入微的法律学科,每一个条款的背后都涉及到众多利益的权衡与分配。
它让我想起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处理事情的先后顺序有时候也会决定结果的不同,但这里的船舶优先权是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且严谨地固定下来。
特别触动我的是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一块。
其中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条款很让人深思。
在商业运输中,比如那些跨国的大型海运公司,他们要承担按照约定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的责任,但同时又有很多可以免责的情况,像不可抗力等。
这让我理解到在平衡贸易双方权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航运固有的风险。
后来我明白了海商法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不断寻求这样一种平衡,既鼓励航运事业的发展,又要保护货主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权益。
我觉得作者想表达的除了这些具体规则背后的利益平衡理念,还有海商法的国际性的一面。
比如不同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要遵循什么样的法则去处理这类棘手问题,这涉及到多个国家法律的协调甚至国际公约的适用。
这又让我联想到现在全球化经济越来越发达,跨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不断增多,我们在各个领域都要像海商法这样建立一种超国界的、共识性的规范和准则。
在阅读海商法的时候也有一些疑惑。
比如其中一些条文的细则部分,用词非常的专业和严谨,但也会让像我这种初学者陷入理解困难的境地。
对于有些法律概念的定义和实际判断标准的差别理解起来也很吃力。
但不管怎样,这次阅读海商法为我打开了一扇新的知识大门。
它让我意识到,在海洋贸易兴起的今天,一切海上的活动不仅仅是商业的竞争和冒险,背后更有严密的法律体系在默默支撑和规范。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海洋法系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海洋法系是世界上三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它们分别代表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和发展方向。
本文将从各个方面对这三种法律体系进行介绍和比较,以便更好地了解它们的特点和差异。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指源于罗马法的法律体系,它主要存在于欧洲大陆及其殖民地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
大陆法系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典主义: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中以法典为主要来源,例如法国的《民法典》、德国的《民法典》等。
这种法典主义的特点使得大陆法系的法律具有系统性和规范性。
2. 羁绊法院:在大陆法系中,司法机关主要是法官,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裁量权,法官的判决对于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官在审判中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得到充分保障。
3. 法学思想:大陆法系的法学思想主要包括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它们分别强调法律的固有理性和法律的历史渊源。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源于英国,主要存在于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
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有其独特的特点:1. 共同法: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主要以判例法为主,即法院的判例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依据,而不是像大陆法系那样以法典为主。
2. 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被告和原告双方都可以要求陪审团作出判决,而不是依赖法官的裁定。
3. 法学思想:英美法系的法学思想不同于大陆法系,它主要包括实证主义法学思想和法律现实主义思想,强调法律实践和社会现实的通联。
三、海洋法系海洋法系是指源于海商法的法律体系,它主要存在于北欧国家和地区,如瑞典、挪威、丹麦等。
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比,海洋法系也有其独特的特点:1. 海商法主导:海洋法系的法律主要以海商法为主,它涉及到海运、海港、海员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 合同自由:在海洋法系中,合同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强调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和自由意志,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法律的保护。
3. 法院和仲裁机制:海洋法系的司法机构主要是仲裁机构,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专业性,能够更好地适应海洋法务的需求。
2023年关于1海商法整理

海商法整理第一篇:海商法是指规范海上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海事秩序和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海商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科目,包括了海商法的基本原则、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和海商法的实施程序等内容。
本文将对海商法的主要特点进行整理和概述。
一、海商法的基本原则海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国际通行原则:海商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国际海运和国际贸易,因此需要考虑国际通行的商业规则和惯例,以及国际公认的法律原则。
2.均等原则:海商法强调在商业交易中各方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没有特殊地位的当事人。
3.独立原则:海商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科目,具有自己的适用规则和权威性。
4.进退原则:海商法对商业交易中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避险和退却的机会。
二、海商法的适用范围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航海权益:海商法规定了船舶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抵押权等权益的保护制度。
2.航海责任:海商法明确了船舶经营者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和环境保护责任等内容。
3.货物运输合同:海商法对于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约、履行和违约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4.海上保险:海商法确立了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权利义务。
5.海事赔偿:海商法规定了因船舶碰撞、运输事故等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海商法的实施程序海商法的实施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仲裁程序:当商事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海商仲裁机构在此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2.诉讼程序:当商事纠纷无法通过仲裁解决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司法审判。
3.强制执行:一旦法院作出判决或仲裁裁决后,当事人需要进行强制执行程序,以保障其权益得到实现。
四、海商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经济的发展,海商法在国际贸易和航运领域的作用日益凸显。
未来海商法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以下几点:1.法律交流合作:各国之间应加强海商法方面的交流合作,形成一体化的法律体系,提高海商法的适用效率。
1,海商法

四、现代海商法
联合国《 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 1951年在伦敦成立了政府间海事协 》于1951年在伦敦成立了政府间海事协 商组织(IMCO),1982年起改称为国际 ),1982 商组织(IMCO),1982年起改称为国际 海事组织(IMO), ),对各国海商法的统一 海事组织(IMO),对各国海商法的统一 也作出了很大贡献。 ,也作出了很大贡献。该组织所属的法 律委员会, 律委员会,主要研究海上安全和防止船 舶污染方面的法律问题, 舶污染方面的法律问题,并拟定相应的 国际公约及有关法律。所以, 国际公约及有关法律。所以,国际海事 组织通过的国际公约主要与海上安全和 防止船舶污染有关, 1978年 防止船舶污染有关,如1978年《海员培 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69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
中世纪海商法具有两个特点: 中世纪海商法具有两个特点: 其一是地区性, 其一是地区性,与当时欧洲城市经济相适 应,海商法仅适用于沿岸国某地区的某些 城市,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 城市,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 其二是不成文性, 其二是不成文性,当时流行的海事法集只 是对航海贸易习惯和海事判例的编纂, 是对航海贸易习惯和海事判例的编纂,属 于不成文法, 于不成文法,但这些海法为近代海商法典 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3,德国:于1861年制定商法典,其中同 ,德国: 年制定商法典, 年制定商法典 样包括海商法内容。 样包括海商法内容。该法典也影响了大陆 法系国家的海商立法。 法系国家的海商立法。 4 法国 1681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 4,法国:1681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海事 法国: 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 条例》 条例》(Ordonnance de La Marine) ) 年拿破仑制定《 ;1807年拿破仑制定《法国商法典》,同 年拿破仑制定 法国商法典》 时把《海事条例》 时把《海事条例》中私法部分纳入其商法 成为商法典第二编“海商” 中,成为商法典第二编“海商”。
用英美法律分析一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名员工John Doe因工作原因遭受精神损害,向其雇主XYZCorporation提起诉讼。
John Doe声称在任职期间,由于公司管理层的不当行为,导致其遭受了严重的心理压力,进而导致了精神损害。
本案将在英美法律框架下进行分析。
二、英美法律概述1. 英国法律体系英国法律体系属于普通法系,其特点为判例法。
英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以往相似案件的判决,形成先例,对后续案件具有约束力。
2. 美国法律体系美国法律体系同样属于普通法系,但其法律体系较为复杂,包括联邦法律和州法律。
美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及州最高法院的判例。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John Doe在XYZ Corporation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原因与公司管理层产生了矛盾。
在公司内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John Doe向公司高层反映问题,但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在此过程中,John Doe感受到了巨大的心理压力,最终导致其精神损害。
2. 英美法律分析(1)英国法律分析根据英国法律,雇主有责任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在本案中,John Doe声称其因工作原因遭受了精神损害,需要证明以下两点:a. 公司管理层的不当行为确实存在,并导致了John Doe的精神损害。
b. 公司管理层的不当行为违反了英国法律关于工作环境的规定。
如果John Doe能够证明以上两点,他可能获得胜诉。
英国法院会参考以往相似案件的判决,如1977年的Watts v. Filtronic Ltd. 一案,该案中法院判决雇主对员工因工作压力导致的精神损害负有责任。
(2)美国法律分析在美国,John Doe可能需要证明以下两点:a. 公司管理层的不当行为确实存在,并导致了John Doe的精神损害。
b. 公司管理层的不当行为违反了美国联邦或州法律关于工作环境的规定。
如果John Doe能够证明以上两点,他可能获得胜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海上商务活动,保护海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商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海商是指在海上从事商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三条海商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在海上自由从事商务活动的权利,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海商的商务活动,适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五条海商的商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海商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海商在海上自由从事商务活动,有权签订、履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海商应当履行与商务活动有关的义务,维护在海上的秩序和安全。
第八条海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海商协会,接受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督。
第九条海商在海上依法行使查询、扣押、查封、扣留他人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权利。
第十条海商应当遵守海上交通规则,保护海上环境,预防海上污染。
第三章货运合同第十一条货运合同是海商的核心合同。
货运合同是指海商与货主之间订立的运输货物的合同。
第十二条货运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货物名称、数量、品质、价款、包装、运输费用、交货期限等。
第十三条货运合同可以采取单独订立或者包括在运输票据、提单、海运托运单等有关证明文件中的方式。
第十四条货运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和合同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章船舶买卖合同第十五条船舶买卖合同是指海商作为买方或者卖方与对方订立的买卖船舶的合同。
第十六条船舶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的基本情况、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
第十七条船舶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以及船舶登记注册的要求。
第十八条船舶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和合同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以下省略)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海商:在海上从事商务活动的经营者。
2. 商务活动:指在海上进行的商业交易、运输等活动。
英美 民商法

英美民商法民商法是指民事法和商事法两个领域的法律规范,包括了英国和美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英国民商法(英格兰和威尔士)英国的民商法主要基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体系,其特点是以普通法为基础。
普通法是通过法官的裁决和先例形成的法律制度。
以下是英国民商法的一些重要内容:1. 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的规则。
合同是个人或法人之间自愿达成的法律协议,合同法保护了合同双方的权益,并为违约行为提供救济措施。
2. 财产法:财产法涉及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利。
包括土地法、知识产权法、遗产法等。
财产法规定了财产的取得、转让和保护的规则。
3. 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权力结构和经营管理等事项。
公司法保护了股东权益,规范了公司的运作和治理。
4. 侵权法:侵权法规定了个人或企业在侵犯他人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包括民事侵权和商业侵权等。
5. 劳动法:劳动法规定了雇佣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雇员的权益。
包括雇佣合同、工资和工时、解雇等方面的规定。
二、美国民商法美国的民商法是根据联邦法和各州法律体系形成的,其特点是联邦法与州法并存。
以下是美国民商法的一些重要内容:1. 合同法:美国合同法基于普通法,但在州际贸易中较多地使用联邦法。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要素、成立和解释等。
2. 公法和私法:美国法律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公法涉及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如宪法、行政法等。
私法涉及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如合同法、侵权法等。
3. 公司法:美国公司法涉及公司的组织、权力结构和经营管理等。
根据公司法,公司可以选择成为不同类型的实体,如有限责任公司(LLC)或股份有限公司(Inc.)。
4.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保护创造性作品和创新性发明的权益,包括版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
5. 竞争法:竞争法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预防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美国的竞争法主要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反托拉斯部门执行。
总结起来,英美民商法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涵盖了合同法、财产法、公司法、侵权法、劳动法等领很抱歉,由于字符限制,我无法继续提供更多内容。
海商法笔记完美版

海h ǎi 商sh ān ɡ法f ǎ课k è堂t án ɡ笔b ǐ记j ì一、 何为海商法?“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航海运输发展历史?“sea power ” 海权经济、军事、政治外交三、 海商法发展历史1、古代:《汗穆拉比法典》、《罗德法》2、中世纪——三大商法(私人编纂、习惯法):奥列隆海法,康苏拉读法、维斯比海法3、近代(国家制定的海事法)1681—法国《海事条例》—1807《法国商法典》第二编“海商编”1893年,美国《哈特法》14世纪,英国《海事黑皮书》,1906年《海上保险法》等;4、现代(国际统一化)1897年,CMI 国际海事委员会1948年,IMO 国际海事组织四、 我国的海事立法1、立法过程1929年,国民党政府《海商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立法体系立法模式:以法律移植为主;立法时序:呈逆序状态五、 海商法的地位1、商法的组成部分;2、民法的特别法;3、海法的一个部门;4、经济法的组成部分;5、独立的法律部门;六、“非常特别的特别法”:海商法的精神/特点1、历史悠久——最古老的商法2、风险意识(避免风险制度:避碰、适航、安全;减小风险制度:海难救助;风险分摊:共同海损,海上保险);3、高度的国际性;4、公法性;七、当代海商法的发展趋势1、国际统一化;2、船方责任加重,更加公平合理;3、公法扩大化;4、以货物为中心转向以船舶为中心立法;5、船员立法从福利型转向资格型;八、海商法的概念和内容(一)概念: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内容:1(1)船舶;(2)船员;(3)海上货运和旅客运输;(4)海事赔偿;(5)海上保险制度;2、我国海商法的内容体系:(1)船舶;(2)船员;(3)海上货运和旅客运输;(4)海事赔偿;(5)海上保险制度;九、我国海商法的适用效力海上货运的内容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运输,除了第四章以外的其他各章既适用于国际海上运输也适用于海上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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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英美法,有关海商法学习的那些事儿海商法(Maritime Law)在英国可谓是名副其实的历史悠久,早在16世纪意大利伦巴德商人在伦敦经商的时候,早期的海商法就已经颇具规模了。
英国的海商法对世界的影响之大,是许多人未曾了解到的,我们知道,早在1860年英国人用鸦片和坚船利炮敲开中国封闭了几个世纪的封建大门的时候,国人才开始真正认识到英国人强大的海上霸权,然而早在这之前,英国的航海业就已经蓬勃发展起来了。
国父孙中山上李鸿章书中曾经说过,窃尝深维欧洲富强之本,不尽在于船坚炮利、垒固兵强,而在于人能尽其才,地能尽其利,物能通其用,货能畅其流。
伴随着英人航海贸易的发达,对于海上航行以及船货等要素所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因此海商法也就有了它成长壮大的空间。
直至今日,世界贸易及货物传递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分额仍然依赖海上运输,而且手段及物流的程序相较百年前更加的复杂,特别是集装箱贸易在上世纪60年代兴起之后,海上贸易及海上贸易的法规出现了一个空前的发展时期。
英人的海商法之所以在世界上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并非仅仅由于它的渊源,而是由于世界上common wealth国家的众多,目前,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爱尔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完全沿用着英国的海事保险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以大于50%的比例使用英海事保险法,美国虽然与英国海商法不同,但由于同属普通法系,有的州仍可以沿用英国的判例进行判案。
而享誉世界的伦敦劳合社(the Lloyd’s),更是占据着全世界海上保险市场的7成多的分额。
考虑到回国就业的因素,很多人认为中国的海商法跟英国的海商法差之甚远,认为学了也是白学,我在这里不想完全否定这些摸象的盲人们,但我想在上海海事大学和大连海事大学学习的战友们他们最清楚为什么很多人互相争着复印英国海商法的著作,甚至有心人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找到非常多与英国海商法相类似甚至几乎一致的条文。
海商法专业(LLM)介绍我在这里说的海商法的学习,当然就是指英国海商法的学习,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这是在英国普通法下的一个法律的分支。
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就会懂得要想学好这门专业是十分不容易的。
首先,英国的研究生学习决不同于本科,即使LLM被称作taught master,我们所谓的授课式教育,但研究生的学习更多的是偏重学生的自学,自我研究能力的培养,因此上课时教授完全是brief guide,重要的知识点到为止,许多次重要的或者需要拓展的一句带过甚至就不讲,因为他认为这些都是你课下应该去看应该去掌握的,这就造成了一堂课上的信息量奇大,别说很多中国学生无法承受,甚至许多外国学生跟上都很费力,中国学生往往听的都是云里雾里,本身就有语言问题,面对如此巨大的知识灌输很多人都承受不了,我所了解的大部分中国学生甚至到了最后复习课仍然连一半都听不懂。
这就需要占用大量的课余时间去复习掌握,那些寄希望于课上而下课不看书的是绝对不行的。
其次,既然是一门特别法,法学知识的背景,特别是英美法知识背景就非常的重要。
海商法学习中保险、租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要求学生是带着学习过英国合同法、英国程序法等法律知识的背景来学习的,这就给中国学生造成了一个巨大的障碍,许多具有中国大学法学院学士文凭的学生在国内学习的是大陆法,对于英美法接触的非常少,特别是对英美法中的判例法十分的头痛,我们都知道案例在英国法律中占有极端重要的作用,但如何学习、如何背记、如何掌握案例对于初学的中国学生是一个非常大的困难。
还有英国的司法建制,法院组织结构、英国法学基础理论、衡平法理论等等,中国学生对这些基本都是一片空白,举例来说,在学习海事保险时,经常会碰见estoppel 这个单词,中文翻译是禁止翻供的意思,是英美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学理论,而在中国的司法学习中从未见到过,在学习租船合同时出现的bailment的概念在美国是指criminal law中的保释制度,而在英美民事法中指动产的委托原理,区别于合同,是独立的一个法律现象,而在国内的法律中更是闻所未闻。
因此中国学生学习海商法就好像半路出家,一边要穷追猛赶新的专业知识,一边还要恶补基础的理论,在有限的时间里,难度可想而知。
再次,英国大学的学院学习素来以严谨著称。
学院的学习方法不同于中国大学的浮躁风气,从写作来看,英国大学的写作要求严格的遵守哈佛或footnotes写作方法,引用和改写需要一丝不苟的注明作者的出处,最后还得注明bibliography。
杜绝一切学术抄袭与作弊现象的存在。
法律的写作更是如此。
未经训练过的中国学生的论文写作基本得分都很低,原因很简单,法律的学习对写作的要求在英国各专业来看应该是最高的,不同于理工科和计算机等专业,要知道中国学生的理工科在国内都是打下的非常深厚的扎实基础,在国外留学中国学生在班里都基本是数一数二的尖子,外国学生无法与之抗衡,即使有语言的不足但是理工科本身对语言的要求要低得多。
而文科则大不相同,特别是对语言和写作能力要求更高的法学,不仅要求学生英语水平很高,而且要求你的法律专业英语水平也具有很高的程度。
这对要在一年中拿到学位的中国学生来说是十分困难的。
雅思7分在这里学习吃力的人非常多,就是这个道理。
以上我所说明的法学学习难度可能会吓住一些人,但这是事实,既然我们选择了这个专业,想必也已经做好了心理和学习上的准备。
正如我所讲,你在大学里学习,会看到其他专业的中国同学每天都很happy,不是去这儿吃饭聚会就是到那儿郊游野餐,到时候人家考试也是轻轻松松,说过就过。
而你天天泡在图书馆看个昏天黑地头晕眼花到最后也是为了能过及格线就阿弥陀佛。
有人问留学英国这一年到底是天堂还是地狱?我只能讲学我们这个专业的地狱到不至于,天堂是肯定别指望,其过程特别像小时候护士阿姨给小朋友打针,开始来的时候万分惊恐状,见了针头咧嘴想哭,阿姨在小屁屁上抹酒精碘酒时眼里含着绝望的泪水,针头扎进去放声大哭痛不欲生,正准备寻死觅活的时候一块儿糖(学位证)塞进嘴里,哟!打完了(毕业了)哈哈!学院介绍了英国海商法的背景,我们把眼光投放到学院上来,如我题目中所写,我只介绍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的院校,原因很简单,北爱尔兰及苏格兰的法律体系与前者是不同的,在下对这些地区的学习及专业实在没有发言权,更谈不上什么心得了。
就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的大学及学院来说,全英顶尖的海商法专业基本集中在University of Cardiff, University of Southampton, University of Wales Swansea这三所大学,就名气来说,前两所大学的综合实力及排名在英国都是优秀的,后一所排名也还可以,作为我们留学生来讲,很多人选择学校就只冲着哪个学校名气大,我认为是比较片面的,其实这三所大学都有他们的长处和不足,下面我一一对这三所大学的海商法专业进行简要介绍University of Cardiff卡大的名气这几年是越来越大了,自从脱离了威尔士大学联盟后,大有全威尔士惟我独尊的架势,野心真的不小。
卡大的法学院LLM中的commercial law是比较好的专业,而maritime law,很遗憾,自从前年该专业就已经停办了,我之所以介绍就是因为它的commercial law专业师资还是可以的,目前有很多中国的留学生在攻读这门课程。
Professor Geoffrey Beresford Hartwell他研究和教学的领域涵盖租船合同,当然他主要的强项还是仲裁,据说这牛人是N个仲裁委员会的大BOSS.其他的教授和讲师涉及海商领域的有但不多,由于commercial law偏重sale of goods contract方面,与国际贸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可能更靠近一些。
还有就是SUSAN HODGES, 大姐姐虽然只是LECTURER级的,但对海事保险可谓吃的一个通透,虽然书写的章节那叫一个乱,让人读起来翻前翻后十分不爽,但内容和深度颇见功夫。
不管怎么说,我顺便提一下,老师们都是很亲切的,毕竟是W ALES,民风淳朴啊!University of Southampton ;Institute of Maritime Lawtib南安居然能把一个专业办成一个institute足见其功力深厚,正如很多留学在这里的学生只看南安,可见底气是很足的。
但究竟这专业目前的情况如何,我们还要深入分析。
从STAFF来看,的确,教授的来头从简历上看都不小,我个人欣赏的prof. Charles Debattista现在成了该学院撑门面的人物,该牛人在2000年到2002年是这个学院的大BOSS。
此人不仅是BAR,而且是伦敦保险协会的support member,GAFTA, FOSFA L 的御聘仲裁员,STONE CHAMBERS,LONDON的仲裁委员,光看他的头衔就跟联合国秘书长似的。
此牛人深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贸易法,仲裁法及比较私法等领域,个人著述颇丰,在下手上正在读他的一本SALE OF GOODS CARRIED BY SEA,不过说实话,他的书我们基本上都不怎么看,顶多写论文时候做做参考而已,原因总觉得还是不够扎实,而且语言颇艰涩,经常让人做希腊雕像状,不知所云啊!prof. Nick Gaskell 是海事及商业法的教授,头衔跟DEBA一样一大串跟葡萄似的。
研究领域更偏重admiralty law方面,对海上救助,海洋污染法等颇有心得。
Prof. Robert Merkin 也是Commercial Law的教授,此人是南安2000年从Cardiff挖来的,他与劳合社有着密切的关系,研究领域当然是保险和再保险方向。
还有Prof. Hilton Staniland,这人是学院从南非kwa-zulu Natal 大学挖来的,听说是那里的deputy vice chancellor,应该也是牛人吧,可是在英国业界里还没什么太大的名气。
南安的专业分科来看给我感觉CARRIAGE OF GOODS BY SEA这个方向应该是最具实力的,涉及海上货物运输,租船合同,货物销售合同等方面,但保险和海事法总感觉实力还是稍微弱了些。
朋友在那里读的情况也反映了这一点,感觉交流起来确实保险这方面不算太重点。
但南安让我们LLM留学生颇为遗憾的就是给南安撑了巨大门面的三个大牛人,prof.Robert Grime, prof. David Jackson,和prof. John Wilson现在居然都是退休状态,据我朋友讲是基本见不到了,可能有的还给上课,反正他是没见到,实在是遗憾啊,尤其是JOHN WILSON,我现在手头上他的CARRIAGE OF GOODS BY SEA写的真不错,非常清晰,真是好老师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