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5831-2006钢管脚手架扣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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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应不小于3。

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年9月30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年12月31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第七条(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建立生产厂家、租赁单位合格供应商名录,并选用合格钢管和扣件.二、签订示范合同。

脚手架验收规范

脚手架验收规范

脚手架事故的预防措施《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

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1)脚手架作业层防护要求脚手板:脚手架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板与板之间紧靠,离开墙面120-150mm;当作业层脚手板与建筑物之间缝隙大于150m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脚手板一般应至少两层,上层为作业层,下层为防护层。

只设一层脚手板时,应在脚手板下设随层(兜网。

自顶层作业层的脚手板向下宜每隔12m满铺一层脚手板。

防护栏杆和挡脚板:均应搭设在外立杆内侧;上栏杆上皮高度应为1.2m;挡脚板高度180mm;中栏杆应居中设置。

密目网与兜网:脚手架外排立杆内侧,要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

密目网必须用符合要求的系绳将网周边每隔45cm系牢在脚手管上。

建筑物首层要设置兜网,向上每隔3层设置一道,作业层下设随层网。

兜网要采用符合质量要求的平网,并用系绳系牢,不可留有漏洞。

密目网和兜网破损严重时,不得使用。

(2)连墙件的设置要求连墙件的布置间距除满足计算要求外,尚不应大于最大间距;连墙件宜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开始设置,否则应采用其它可靠措施固定;宜优先采用菱形布置,也可采用方形、矩形布置;一字形、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高度24m以下的单、双排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高度24m以上的双排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连墙件中的连墙杆或拉筋宜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不应采用上斜连接。

(3)剪刀撑设置要求每组剪刀撑跨越立杆根数为5-7根;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组,由底部到顶部随脚手架的搭设连续设置;高度24m以上的双排架,在外侧立面必须沿长度和高度连续设置;剪刀撑斜杆应与立杆和伸出的横向水平杆进行连接;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均采用搭接。

扣件式钢管相关要求整理

扣件式钢管相关要求整理

3.1 钢管3.1.1 脚手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 12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中规定的Q235普通钢管,钢管的钢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级钢的规定。

3.1.2 脚手架钢管宜采用φ48.3×3.6钢管。

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kg。

3.2 扣件3.2.1 扣件应采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作,其质量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采用其他材料制作的扣件,应经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后方可使用。

3.2.2 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3.3 脚手板3.3.1 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单块脚手板的的质量不宜大于30kg。

3.3.2 冲压钢脚手板的材质应符号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级钢的规定。

3.3.3 木脚手板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中Ⅱa级材质的规定。

脚手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两端宜各设直径不小于4mm的镀锌钢丝箍两道。

3.3.4 竹脚手板宜采用由毛竹或楠竹制作的竹串片板、竹笆板;竹串片脚手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464的相关规定。

3.4 可调托撑3.4.1 可调托撑螺杆外径不得小于36mm,走私与螺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梯形螺纹第3部分:基本尺寸》GB/T5796.3的规定3.4.2 可调托撑的螺杆与支架托板焊接应牢固,焊缝高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螺杆与螺母旋合长度不得少于5扣,螺母厚度不得小于30mm。

3.4.3 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

3.5 悬挑脚手架用型钢3.5.1 悬挑脚手架用型钢的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规定。

钢管脚手架扣件

钢管脚手架扣件

钢管脚手架扣件标准GB 15831—2006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钢管脚手架扣件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中钢管公称外径为48.3 m m的脚手架、井架、模板支撑等使用的由可锻铸铁或铸钢制造的扣件,也适用于市政、水利、化工、冶金、煤炭和船舶等工程中使用的扣件。

公称外径为51 m m的钢管脚手架扣件及在用的扣件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95 平垫圈 C 级(GB/T 95—2002,EQV ISO 7091:2000)G B/T196 普通螺纹基本尺寸(G B/T196—2003,ISO 724:1993,M OD)G B/T228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 B/T228—2002,E Q V ISO 6892:1998)G B/T700碳素结构钢G B/T867 半圆头铆钉G B/T2828. 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 Q 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 B/T2828. 1—2003,ISO 2859-1 : 1999,ID T)G B/T3091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 B/T3091—2001,NEQ ISO 559:1991)GB/T 3098. 1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 1—2000,IDT ISO 898-1:1999) GB/T 3098.2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粗牙螺纹(GB/T 3098. 2—2000,IDT ISO 898-2:1999) GB/T 9440 可锻铸铁件(GB/T 9440—1988,NEQ ISO 5922:1981)G B/T11352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 B/T11352—1989 ,NEQ ISO 3755:1975)3术语定义和符号3. 1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标准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标准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标准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是一种常用的施工脚手架,具有组装简便、承载能力强、安全可靠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建筑施工、桥梁工程、石油化工等领域。

为了保障施工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搭建和使用。

本文将介绍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标准规范,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一、材料选择。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主要材料包括钢管、扣件、连接件等。

钢管应选用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材质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表面不得有明显的缺陷和损伤。

扣件和连接件应选用优质碳素钢材料,具有良好的抗拉强度和耐腐蚀性能。

二、搭建规范。

1. 基础处理,在搭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之前,必须对基础进行检查和处理,确保承重能力符合要求。

基础处理包括清理基础表面、填充坚实的支撑物、进行必要的加固等。

2. 结构设计,搭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结构设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包括立杆间距、横向和纵向的连接方式、横向和纵向的加强措施等,确保脚手架整体稳固可靠。

3. 安全操作,在搭建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搭建人员必须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具,严禁在风力大、雨雪天气或超负荷情况下进行搭建作业。

三、使用管理。

1. 日常检查,搭建完成后,必须进行日常检查,包括检查连接件是否松动、钢管是否有变形、脚手架是否有裂纹等,确保脚手架的安全可靠性。

2. 防护措施,在使用过程中,必须设置好防护栏杆、踏步板、安全网等防护设施,确保工人在脚手架上的安全。

3. 超负荷使用,严禁在脚手架上进行超负荷作业,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合理分布荷载,避免因超负荷使用导致脚手架倒塌。

四、拆除规范。

1. 安全顺序,在拆除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时,必须按照安全顺序进行,先拆除顶部的结构,再逐层向下拆除,确保拆除过程中不会对下方人员和设备造成伤害。

2. 检查清理,拆除完成后,必须对脚手架的材料进行清点、清理和储存,确保下次使用时能够及时找到所需材料。

3. 安全记录,在拆除完成后,必须做好相关的安全记录,包括拆除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人员操行等,为下次搭建提供参考。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杆件搭接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杆件搭接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杆件搭接1.纵向水平杆接长宜采用对接、用对接扣件连接,接头距主节点的距离为1/3跨度,同步或同跨内不宜有两个接头,在一个跨度内,隔一根杆件两个接头水平方向距离大于500mm。

立杆接长应对接,接头点距主节点小于1/3步距。

同一个步距内,隔一个杆件的接头,垂直方向高差为大于500mm。

2.纵向水平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

3.脚手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 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2)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

每根钢管的最大重量不应大于25kg,宜采用直径48mmX3.5mm 钢管。

4.施工层脚手板下面要设一道大网眼的平网。

每隔10m设一道平网防护,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要进行封闭。

钢管脚手架的钢管的材质必须符合国际《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要求;木脚手架的材质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采用可锻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在螺栓拧紧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使用时扣件扭力矩应为40~65n·m。

5.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杆件间距,立杆的纵距和横距,大横杆的间距、小横杆的搭设,都要符合施工方案的设计要求。

架体防护6.脚手架外侧要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安全网片连接用尼龙绳做承绳;作业层外侧要有1.2m高的防护栏杆和180mm高的挡脚板。

7.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且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

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度~60度之间。

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一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年9月30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脚手架工程概述、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构造及要求

脚手架工程概述、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构造及要求

2 单、双排脚手架门洞桁架的构造应符 合下列规定: ( 1 )单排脚手架门洞处,应在平面桁 架(上图中ABCD)的每一节间设置一根斜腹 杆;双排脚手架门洞处的空间桁架,除下弦 平面外,应在其余 5 个平面内的图示节间设 置一根斜腹杆(上图中1-1、2-2、3-3剖 面);
(2)斜腹杆宜采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 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上,旋转扣件 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当 斜腹杆在1跨内跨越2个步距(上图A型)时 ,宜在相交的纵向水平杆处,增设一根横向 水平杆,将斜腹杆固定在其伸出端上; (3)斜腹杆宜采用通长杆件,当必须 接长使用时,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 用搭接,搭接构造应符合“脚手架立杆对接 、搭接应符合的规定”。
四 脚手板 1 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 单块脚手板的的质量不宜大于30kg。 2 冲压钢脚手板的材质应符号现行国家 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2006 中 Q235 级 钢的规定。 3 木脚手板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中Ⅱa级 材质的规定。
2.脚手架工程概述 2.1基本要求
对脚手架的基本要求是 :应满足工人操 作、材料堆置和运输的需要;坚固稳定,安 全可靠;搭拆简单,搬移方便;尽量节约材 料,能多次周转使用。脚手架的宽度一般为
1.5 ~ 2.0m ,砌筑用脚手架的每步架高度一
般为 1.2 ~ 1.4m ,装饰用脚手架的一步架高
一般为1.6~1.8m。
五 悬挑脚手架用型钢 1 悬挑脚手架用型钢的材质应符合现行 国 家 标 准 《 碳 素 结 构 钢 》GB/T700-2006 或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2008 的 规定。 2 用于固定型钢悬挑梁的 U 形钢筋拉环 或锚固螺栓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 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1491-2008中HPB235级钢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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