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高考考务人员工作要求

高考考务人员工作要求
高考考务人员工作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严格遵守考试纪律:高考考务人员必须遵守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和安全。
他们不能泄露考题、帮助考生作弊等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
2. 熟悉考试流程:考务人员需要熟悉高考的各个环节和流程,包括考生报到、核对身份、分发试卷、监考等。
他们需要准确无误地操作每个环节,确保高考的顺利进行。
3.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考务人员需要与考生、家长、监考教师等进行有效的沟通,解答他们的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4. 能够处理突发情况:在高考期间,可能会出现一些突发情况,如考生晕倒、试卷遗失等,考务人员需要冷静应对,及时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5. 具备责任心和敬业精神:高考是考生人生中重要的一次考试,考务人员需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认真对待每一个环节,确保高考的顺利进行。
高考考务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还要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服务意识,以保证高考的公正、公平和顺利进行。
考务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提高考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考务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国家教育考试,包括但不限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等。
第三条考试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严格管理,确保考试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考试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试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考试场地、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三章考试报名与资格审核第八条考试报名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网上报名。
第九条报名者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和年龄等条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报名。
第十条招生考试机构应当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核,确保报名者符合考试条件。
第四章考试实施第十一条考试时间、科目、题型和范围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考试实行闭卷考试,考试过程中不得使用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
第十四条考生应当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考试结束后,试卷应当及时封存,不得泄露试题内容。
第五章考试成绩与录取第十六条考试成绩应当客观、公正地评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七条成绩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并接受考生查询。
第十八条录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考生成绩和招生计划进行。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第十九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泄露试题、篡改成绩、徇私舞弊。
第二十条考生应当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抄袭、传接答案等。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doc

感谢你的观看甘肃省教育考试院文件甘教考院[2016]75号关于印发《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市(州)、东风场区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学[2016]4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6]14号)的精神,结合我省招生考务工作实际,制订了《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感谢你的观看甘肃省教育考试院2016年5月17日抄送:教育部学生司、考试中心、省教育厅、省内各普通高校、省招委会各主任委员甘肃省教育考试院2016年5月17日印发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高考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考工作必须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内控机制到位、制度落实到位、管理措施到位,坚持严肃的规则、严密的程序、严明的纪律、严谨的作风、严格的责任,以“安全、公平、科学、规范”为基本原则,实现“三杜绝一减少”(杜绝安全事故,杜绝泄密、失密,杜绝工作差错,将违规违纪的人和事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管理目标。
第三条高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
市(州)、县(区)招生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和完成辖区内各项工作。
第一章报名第四条高考报名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州)、县(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各级招生办公室按照报名工作分工及职责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高考报名时间、地点、方式等按《关于做好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5]35号)执行,考生的资格审查等按我省五部门联合下发的《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甘招委发[2008]40号)和《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甘教厅[2012]216号)实施。
2021年普通高考考务工作要求

今年我市共有名考生报名参加高考。
全市共设个考区, 个考点, 考点设置基本保持稳定。
目前, 高考准备已经进入倒计时阶段, 考前准备和考务管理直接关系今年高考工作的成败, 在此, 对今年普通高考的考务管理强调七个方面工作:(备注:各有的考务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闽招委《2012》8号文和《考试工作手册》不折不扣执行, “规定动作”)(一)关于考试安全工作加强对试卷环节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有条件的对试卷保管员进行政审, 政审合格的和符合条件的才能担任试卷保管员;采取对关键部位和重点工作场所全方位视频监控、监控录像6小时回放、重点操作结束及时回放、设立从考务办公室到考场的“封闭式”专用通道等7项措施, 加强试卷运送、保管及分发、组考等环节的试卷安全保密措施管理, 强化过程监控的有效性, 及时发现、处理问题。
保密室内的任何行为都要接受监督, 严禁单人进入保密室。
要建立严密的保密室试卷交接审核登记制度。
• 试卷运送–人员要求: 考试机构负责人带队, 不少于3人, 有公安或武警人员, 回避–车辆要求: 检修、免检手续–任何情况下, 试卷现场不得少于2人。
不搭乘无关人员–保密室硬件–值班巡逻人员: 4人, 公安或武警–交接手续、值班巡逻记录–试卷保密室要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 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监控录像。
试卷保密室的监控录像实行6小时回放制度, 由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录像的回放查看, 发现异常情况随时报告• 试卷从保密室到考点的运送–执行“教考试[2004]2号、教考试[2012]1号” 文件要求• 试卷分发(在考点的考务办公室)–考点分卷场所要安装1个以上摄像头, 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监控录像。
监控录像实行当日回放制度, 由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录像的回放查看, 发现异常情况随时报告–试卷进入考场–严格试卷从考务办公室到考场的管理。
设立从考务办公室到考场的“封闭式”专用通道, 监考人员必须通过专用通道携带试卷直接进入考场, 全程在考试工作人员视野范围内(二)关于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工作考风考纪宣传教育是做好考试工作的前提, 今年高考考风考纪宣传的重点是: 诚信高考;考试全程实时监控, 考后录像回放审看制度;考后录像回放也是处理考试违规行为的依据;严禁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带入考场;考试终了考生离场纪律。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是国家教育考试。
为健全全国统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全国统考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除经教育部批准外,实行全国统考(包含“分省命题”的统一考试)。
第三条全国统考的主要目的是为高等学校选拔新生提供考试成绩,同时也要有助于中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和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全国统考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五条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第六条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设立教育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考试机构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全国统考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八条各级考试机构要配备与所承担的全国统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九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十条考试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经培训合格执证上岗。
第十一条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全国统考,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全国统考,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工作。
第三章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第十二条全国统考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考试机构提供清样,省级考试机构负责印制。
第十三条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要部门发往各省级考试机构。
各省级考试机构由1名负责人亲自接收,签发回执,并负责本地区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的保密工作。
统一考试管理规定

统一考试管理规定在教育领域中,考试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评估学生能力的方式。
统一考试作为一种全国性的评估方式,具有公平、公正、公开的特点。
为了保证统一考试的进行顺利,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以确保考试从组织到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能够得到有效监管和规范。
一、考试内容制定统一考试管理规定中,首先对考试内容的制定进行了详细规定。
为了保证考试内容的科学性和全面性,各学科的考试大纲需要经过专家组的评审和讨论确定。
同时,要求各学校必须按照统一考试的要求进行教学和复习,确保学生掌握统一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考场环境为了确保考试的公平性,统一考试管理规定对考场环境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要求考场应当符合安全、安静、整洁的要求,考试期间不得出现任何与考试无关的人员。
同时,要求考试场地必须有相应的监控设备,以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三、考试监督统一考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考试过程中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
统一考试管理规定要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派出监考人员进行考试的监督和管理。
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监考纪律,确保考试过程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四、考试安全考试的安全是统一考试管理规定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了防止考试过程中的任何安全隐患,规定了考试中不得携带任何通信设备、计算器等物品,并对违反规定者进行相应的处理。
同时,规定了应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确保考试的安全进行。
五、考试报名统一考试的成功举行需要学生提前进行考试报名。
统一考试管理规定规定了考试报名的时间和程序,并规定了考生必须提供的相关材料。
通过规范的考试报名过程,可以确保参与考试的学生符合相关的资格和条件。
六、考试机构为了保证统一考试的顺利进行,需要有相关的考试机构来组织和实施考试。
统一考试管理规定规定了考试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责,要求考试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同时,要求考试机构要对考试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七、考试时间统一考试管理规定对考试时间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则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8.05.21•【文号】[88]教试字002号•【施行日期】1988.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则([88]教试字002号1988年5月2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实施,促进招生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也可单独考试。
第二章报名第四条高考报名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确定公布,报名工作由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五条考生在户口所在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符合借考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请,双方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在借考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考生应按有关规定交验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报名时,考生应缴纳报名及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报名结束后,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和当地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考生逐个进行报名资格审查。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发给《准考证》。
《准考证》须贴上考生当年一寸免冠照片,并加盖县(市、区)招生委员会骑缝钢印章。
第三章命题第八条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命题。
第九条高考命题应既有利于普通高等学校选拔优秀新生,又有利于中学教学。
第十条根据全日制中学教学大纲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复习范围命题、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高考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考试前属国家绝密材料。
学校高考报名和考务管理规定

学校高考报名和考务管理规定近年来,高考越来越成为中国教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高考的临近,学校都会开始组织学生进行高考报名和参与考务管理。
这项工作的规定不仅涉及到学校的运作,也直接影响着学生的未来。
下面就让我们来探究一下学校高考报名和考务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报名资格及要求学校高考报名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
首先,学生必须是正式在校学生,年级符合高考报名要求。
此外,学生在报名时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接受学校的审核。
报名前,学生还需要提交一份照片以用于报名证件。
二、报名时间与地点学校会提前公布高考报名的时间和地点。
通常,报名时间在一年的年初或年中,会有一段时间供学生报名。
而报名地点一般设在学校的行政办公楼或指定的教学楼内。
为了方便家长、学生的报名,学校通常会设立报名咨询台,并发布详细的报名流程和注意事项。
三、报名流程与材料学校高考报名的具体流程涉及到多个环节。
首先,学生需填写报名表格并核实个人信息的准确性。
其次,学生需要缴纳一定的报名费用,通常是由学校制定的标准金额。
最后,学生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件、户口本、照片等。
四、报名费用及退费政策学校对高考报名费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般学校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确保费用公平合理。
对于退费,一般在报名截止日期之前可以申请,但需符合学校规定的退费条件,并按照一定的手续进行申请和办理。
五、考场分配与考试须知学校会根据学生报名信息和一定的规则进行考场的分配。
学生可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查询自己的考场号码,并按时到达考场参加考试。
学生应该准备好考试相关的物品,例如文具、水杯,同时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抄袭或作弊。
六、考试环境和监考要求学校高考考试的环境和监考要求是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和秩序的重要保证。
学校会制定规定要求考场内的准备、座位、安全、清洁等方面做到标准化。
监考老师需保证考场秩序,及时发放考试材料并监督考生。
七、考试规则与违规处罚学校高考考试规则的制定旨在维护考试的公平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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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2017工作总结【公务员考试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育部公布《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明确评卷信息、考生成绩等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3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除经教育部批准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为健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制度,保障考试的正常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统考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公平、科学、规范。
第三条全国统考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第四条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教育部和各省设立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
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与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五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全国统考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配备与所承担的全国统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七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全国统考的,应回避接触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全国统考的,不得参加考试工作。
第三章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第十条试题清样、试卷、答卷的交接、印制、运送和保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规定》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安全保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规范》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全国统考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供。
其中,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应当通过机要渠道发送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指定专人接收并签发回执。
第十二条启用前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须存放在经保密部门验收合格的试卷保密室。
第十三条试卷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印制。
第十四条试卷印制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内容。
如确需变更时,必须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试卷运送车辆须加装视频监控设备或使用GPS、GPRS、RFID等技术手段,确保教育考试机构实时监控到试卷运送全过程。
试卷保管、分发场所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
参加试卷整理的人员须为教育考试机构正式在编人员。
试卷整理场所要实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
试卷整理人员须接受违禁物品检查,与整理试卷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试卷整理场所。
所有人员在整理试卷工作全过程中不得单独离开试卷整理现场。
试卷的运送、保管、分发环节的视频监控录像应当实行回放查看和报告制度。
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第四章考试实施第十六条全国统考的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公布。
各省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考试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考试时间安排一致,考试时间安排应报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全国统考以地或县为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监察、工信、宣传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考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考点。
考点应当设立在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并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验收备案的中学等办学机构。
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
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
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若干人,由考区主任聘任。
主考、副主考应认真履行《主考、副主考职责》。
考点实行封闭管理,设若干考场以及考务、保卫、监控、医疗、后勤、保密等相关考试工作小组,以保证考试实施。
考点应设立从考务办公室到考场的“封闭式”专用通道;考点主考组织对考务工作人员、监考员和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工作和对考生的身份验证工作。
第十九条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
每个考场考生数为25或30。
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桌口朝前、单行排列,座位间距80厘米以上。
考试期间,每个考场内配备2名以上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
监考员由考点主考或考区相关负责人聘任,不得由本地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
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职责》。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在必要时统一调派监考员。
第二十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统一制作《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二十一条教育考试机构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制作、发放《准考证》。
《准考证》信息保存期为1年。
第二十二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以考区为单位随机编排考点、考场、座位及准考证号。
准考证号的编排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考工作实施程序》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制订的实施细则组织考试。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备用卷启用规定并严格管理备用卷。
备用卷启封全过程应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并由主考、副主考签字记录,考后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收回验封。
第二十四条考生凭《准考证》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参加考试,必须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五条接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试题中的汉语部分可翻译为本民族文字,用所考科目的语言文字答题;其他各科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有关省、自治区在考汉语科目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
第二十六条考试期间,各级教育考试机构须安排专人昼夜值班,并在考前将值班安排通报上下级教育考试机构和相关部门。
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须立即报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教育部考试中心并转报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教育考试机构应派督考员或巡视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的情况,指派专门人员进行上巡视检查,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第二十七条考生答卷在集中扫描或统一评阅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二十八条副题的启用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省或地、县未能按时实施考试,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须及时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题进行考试。
因试卷、考生答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及考生答卷损毁的,相关教育考试机构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立即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和省保密局。
查清失密、泄密、损毁范围后,考前应在确定的范围内立即停止考试,考后由教育部宣布在确定范围内的该次考试无效,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
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组织管理、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确定,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提供副题及相应的答案及评分参考。
第二十九条由于试卷印刷有误、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全国统考时间延误的,须由考区主任立即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延长的考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
第五章评卷与分数报告第三十条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制订评卷业务规范,监督检查、评估各地评卷情况。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上评卷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上评卷技术暂行规范》《国家教育考试上评卷统计测量暂行规范》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评卷组织、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
评卷工作期间,评卷场所应当做到无死角监控,关键岗位实行“一岗多控”。
第三十二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向考生通知考试成绩。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制订具体的成绩通知办法,并告知考生。
第三十三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考生成绩复核办法及其程序,向考生提供成绩复核服务。
成绩复核办法及程序应告知考生。
第三十四条扫描后的答卷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6个月。
答卷扫描图像、评卷信息、考生成绩等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3年。
第六章考试信息管理第三十五条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考场安排情况,监考人员、巡视员、评卷人员情况,考试情况,答卷扫描图片、评卷情况、考试成绩、诚信考试情况,视频监控录像等。
第三十六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多级考试信息管理系统,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三十七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第三十八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制定采集与处理考试信息的管理程序和工作纪律,确保考试信息的规范、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三十九条考生情况等考试信息以及未授权公布的考试信息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条评卷工作中产生的所有涉及考生答卷、评卷情况、考试成绩等考试信息,只能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留存。
第四十一条考试信息由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未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承担全国统考相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责任。
各有关学校应为命题、考试实施、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四十三条残疾考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务管理工作,合理便利具体操作要求应按照教育部《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执行,其他环节应按照本规定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制订的考务工作实施办法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跨省借考考生的管理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在2015年全国统考中施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在2015年全国统考中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