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限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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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探讨

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探讨

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探讨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探讨随着法律的发展,对于刑法的解释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刑法的解释由两种,即实质解释和形式解释。

实质解释是在相关背景、现实情况和社会背景的基础上,对刑法进行解释;而形式解释则仅仅依据文字上的规定,对刑法进行解释。

在现代社会,刑法的解释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进行探讨。

刑法实质解释论实质解释论是指在刑法的解释中,重视实践中的经验和现实情况,并根据这些情况对刑法规定进行解释。

实质解释的基础是法律精神的原因,即一个法律规定的精神,应该依据人们的实践经验和道德观念来理解和遵守。

实质解释的优点在于可以使法律更适应实践的需要,更贴近人们的道德观念。

同时,实质解释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公义和社会正义感,抑制不正义的行为,并保护人民的权益。

在刑法的实质解释中,需要充分考虑到社会背景和现实情况。

例如,如果刑法规定中存在模糊和空洞的情况,那么就需要通过实质解释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

同样,当法律规定与社会需要存在冲突时,实质解释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突破口”。

但是,在实践中实质解释也会存在欠缺点。

首先,实质解释的内容需要得到专业人士的审慎分析,以减少主观因素的干扰。

其次,实质解释的内容需要尽可能地符合公义和社会正义感,而不是个人的生活方式和偏好。

最后,实质解释的内容需要得到多方意见的协商和讨论,以确保贴近实际需求,更符合实践。

刑法形式解释论形式解释论是指仅仅依据文字上的规定,对刑法进行解释。

形式解释的目的是相对单纯的,即为了确保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在刑法的形式解释中,只有纯粹的法律法规限制了法官的判断,法官在进行裁决时必须遵循法律文本的规定。

形式解释的主要优点在于,它强调了法律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没有人可以凭借个人的主观意志来对法律进行解释,因为形式解释的规定是明确的、确切的,并且是得到共识的。

但是,在实践中,形式解释难免存在缺陷。

法学专业论文选题指南(新)

法学专业论文选题指南(新)

法学专业论文选题指南一、选题说明选题范围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应符合专业范畴。

选题要有一定的难度和水平,要具有可行性,具有一定研究价值。

选题具体要求:1.毕业论文的选题要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鼓励学生结合学生的自己工作实际和生活实际进行选题。

2.毕业论文的选题的难度和强度要适合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相应的研究条件,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努力能够完成写作任务。

3. 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在本法学专业范围内。

二、选题清单(一)民商经济法类1.跨国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机制研究2.我国产品安全法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研究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平台法律监管体系研究4.城市房屋拆迁中权益人法律保护策略分析5.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受人权益的法律保障研究6.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法律地位与保护研究7.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的司法实践与法律完善8.事实婚姻的法律认定与权益保护研究9.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法律完善探讨10.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法律制度建设思考11.夫妻债务法律界定及责任分配问题研究12.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平衡机制研究13.生育权的法律界定与保障研究14.离婚自由权的法律边界与限制探讨15.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标准与司法实践研究16.再婚家庭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1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相邻权关系研究18.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研究19.格式合同条款的法律规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20.我国除斥期间制度完善研究21.网络课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探索22.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订立中的适用研究23.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24.离婚后子女探视权保护的法律策略25.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法律适用与问题研究26.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法律规制研究27.《民法典》下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28.所有权行使限制的法律制度研究29.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30.快递丢失与毁损的赔偿责任及法律救济研究31.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3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33.“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性及责任承担研究34.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35.《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中的法律问题与改进建议36.非法人组织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37.民事时效制度的完善与司法实践研究论情势变更原则38.论代理行为的效力39.大数据背景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40.浅议我国债权人代位制度及完善41.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42.论“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责任4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44.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45.第三方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46.个人信息权保护路径探索-以《民法典》为视角47.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及其保护48.在线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49.论网络时代个人位置信息的法律保护50.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51.论小区业主共有权的法律保护52.微博名誉侵权之归责原则研究53.论劳动者单方解除权5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55.浅析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以XX地为例56.试论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违约金制度57.竞业限制若干问题研究58.论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59.劳务派遣若干问题探讨60.对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思考61.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保护62.劳动人事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63.试论劳动人事争议“一调一裁二审”机制的不足与完善64.论《劳动合同法》中的预告解除权65.浅析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完善66.劳动关系中“农民工”的主体特征与权益保护研究67.社会保险争议若干问题辨析—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为视角68.农民工工伤维权难的法律问题研究69.论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70.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71.我国《社会保险法》中的弱势群体保护问题探讨72.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思考73.我国劳务派遣工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74.社会保险争议解决途径研究75.老年化趋势下我国城镇老年人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研究76.社会保险代位追偿制度研究——以工伤保险制度为例77.代驾法律问题研究——以民法为中心78.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作用及完善79.试论行政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解决中的作用80.浅析员工股权激励法律风险81.论“劳动关系”判定标准的反思与重构82.解聘公司高管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83.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制度研究84.人工智能时代劳动法的适用困境与出路85.《民法典》视域下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研究86.疫情防控下电子劳动合同的发展与法律应对87.电子劳动合同若干问题探讨88.论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89.论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之竞合90.民法典时代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规制91.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92.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制度研究93.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比较研究94.实习生劳动者身份研究95.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案外第三人权益救济96.论雇主责任对工伤保险的作用与影响97.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问题研究98.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研究99.简析因工外出情形的工伤认定问题100.中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比较研究101.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102.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03.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规制104.网络购物中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105.电子商务虚假宣传法律规制研究106.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律规制107.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问题与对策研究108.我国老年人法律体系问题浅探109.终身学习立法问题研究——以老年教育为例110.老年人再就业法律问题研究111.老年人监护制度浅探112.论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问题与完善113.养老法律问题研究(探讨居家养老、社会机构养老等方面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等,而非探讨养老保险制度)114.“以房养老”法律问题研究115.房屋抵押实务问题研究11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117.论房屋买卖合同的问题与对策118.试论商品房转让中的法律问题119.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问题与对策120.论城市房屋预售制度的法律问题121.论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法律问题122.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与对策123.小区“业主公约”法律问题探讨124.“房产税”相关法律问题研究125.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126.虚假房屋买卖合同问题研究127.无产权房屋买卖问题与对策128.论居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对策129.三胎政策下的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130.共享经济背景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131.论平台经济中的劳动关系认定132.“直播带货”法律问题浅探13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134.论新智能技术背景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如自动驾驶、无人驾驶)135.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研究(二)刑法类136. 1.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137.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138.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139.醉酒人的刑事责任140.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141.试论刑法解释的限度142.试论偶然防卫143.“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144.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145.试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146.试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147.共同犯罪停止形态探析148.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149.试论间接正犯150.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151.试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152.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思考153.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154.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155.限制死刑的价值考量156.试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157.“扒窃”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析158.试论危险驾驶罪159.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160.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及其保护161.试论转化型抢劫罪162.诉讼诈骗行为的性质辨析163.试论寻衅滋事罪164.恶意透支行为的司法认定165.试论受贿罪的主体166.考试作弊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167.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168.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169.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170.刑法规制家庭暴力犯罪困局探析171.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研究172.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73.论无限防卫权174.高空抛物罪的法律适用研究175.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限制适用176.论非法经营罪的扩张适用及其解决路径177.刑法中的职业禁止研究178.试论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179.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研究180.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181.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认定及司法完善182.论网络空间中的侮辱罪183.论终身监禁制度适用的完善184.轻微暴力致死案件的刑法研究185.刑法中先行行为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186.窃取网游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认定187.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188.袭警罪的法律适用研究189.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190.刑事强制医疗的适用和反思191.论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犯罪性192.共犯脱离问题研究19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194.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及其刑法规制195.论“网络暴力”致人自杀死亡的刑事责任成立的正当性196.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边界探究197.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研究19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以被害人参与为视角199.社会医疗保险诈骗行为的刑法规制200.老年人刑事司法保护机制研究201.挪用资金罪司法认定中若干问题研究202.正当防卫时间要件研究203.单位犯罪的刑事归责研究204.自媒体虚假信息的法律规制205.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问题研究206.网络著作权犯罪的刑法规制207.论药品犯罪的刑法规制208.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研究209.生物安全风险的刑法规制210.论法人信息的刑法保护211.货币数字化场景下洗钱犯罪形态和刑法重构212.安全生产的刑法保障——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规定的解读213.基因编辑之刑法规制及其限度21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客观要件的分析215.民间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界限216.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实证研究217.一般累犯的司法疑难问题研究218.论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219.论逃税罪免责条款的完善220.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221.论刑法中的法令行为222.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过错量刑影响研究223.假想防卫的错误类型与罪过认定224.论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分225.网络洗钱犯罪的惩治研究226.虚假广告代言行为入刑问题研究227.反抗家庭暴力行为的刑法评价228.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229.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益侵害与量刑匹配性研究230.减刑制度研究231.拐卖儿童罪的司法适用研究232.故意犯罪中明知的证明困境与出路233.论牵连犯的处罚原则234.论胎儿权益的刑法保护235.论我国刑法中的特别没收制度236.论医疗事故罪中的“过失”237.论财产犯罪的事后处置赃物行为238.多次盗窃的司法认定239.冒名顶替罪的司法适用问题浅探240.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司法认定241.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242.共同犯罪的追诉时效探析243.高空抛物罪的立法评析与适用难题研究244.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的刑法适用研究245.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反思与完善246.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措施分析247.《刑法修正案(十一)》洗钱罪扩张适用的司法认定248.商业代孕犯罪化理论探究249.交通肇事逃逸的理解与适用250.商业贿赂中的单位行贿罪251.论警察防卫的刑法定性252.精神控制致人自杀死亡的刑事规制——以PUA“教唆自杀”为例253.人工智能技术的刑法规制254.防卫过当罪过判断的理念与方法255.再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调整问题——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背景256.洗钱罪适用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为背景257.从“反杀型”案件看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判断标准258.关于正当防卫的性质、条件和实践——解读《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259.自动驾驶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及其责任分配260.暴力伤医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26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疑难问题解析262.公序良俗原则在刑法出入罪中的作用分析263.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264.论我国网络犯罪有关立法的变迁265.我国缓刑犯社区矫正性质探讨26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规则研究267.过失领域被害人风险同意的刑法意义268.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理解与适用269.《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猥亵儿童罪加重情节的理解与适用270.重婚的认定与处理(三)行政法类271.生态法治视野下的林业行政补偿272.试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273.可撤销行政行为与无效行政行为分析274.行政给付与行政救助的比较研究275.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反思与重构276.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分析277.行政补偿制度研究278.行政主体基本问题研究279.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研究280.行政法原则对诚信政府建设意义281.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分析282.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283.论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关系284.试论行政行为分类与意义285.论行政行为的效力286.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287.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288.论行政强制措施289.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290.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291.论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292.论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标准293.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294.论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的关系295.论行政诉讼的功能296.论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297.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98.论行政诉讼地域管辖299.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300.论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301.论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302.论行政诉讼证据的采信原则303.论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304.论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改变权305.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的应用意义306.公务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法律地位307.浅论越权无效原则308.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正义309.行政诉讼中的受案范围研究310.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研究311.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制度研究312.听证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前景和瞻望313.行政立法权的分配及其存在的问题314.行政指导行为的司法救济315.论辅警的法律地位316.行政执法权利保障探析317.试论行政处罚制度的问题与对策318.论行政法治原则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319.行政合理性原则研究——以行政处罚为视角320.我国行政复议的现实问题与对策321.行政执法程序的困境与对策322.论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行政立法问题323.论行政调解的问题与对策324.论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问题与完善325.《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326.治安管理处罚中认错认罚制度的构建327.社区治理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328.论社区治理中的“公序良俗”原则329.社会治理中的法治困境与对策330.论社区治理中“德法共治”的实践路径331.论我国基层民主自治法律问题与对策332.社会治理与地方立法研究333.社区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问题探析334.社区(乡村)治理的法治化研究335.网络时代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336.论改善营商环境的法律策略与途径337.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问题与对策(四)诉讼法类338.关于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探讨339.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研究340.关于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思考341.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342.论我国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343.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探究344.论二审全面审理原则345.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346.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347.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348.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探究349.举证妨碍问题探讨350.民事诉讼自认制度探究351.论法官释明权352.既判力的作用及其正当化根据353.试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倒置354.论当事人处分权的程序保障355.连带债务诉讼研究356.民事诉讼中预决事实研究357.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之探析358.论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359.审判中心视角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研究360.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361.浅析当前我国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362.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363.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问题研究364.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有效辩护365.我国电子数据证据制度的若干反思366.刑事缺席审判与境外追逃措施的协调适用367.论刑事电子取证中的载体扣押368.追诉时效争议问题研究——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协调为视角369.刑事缺席审判被告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370.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37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宽”的依据及其适用372.监察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以《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为视角373.论检察机关集中管辖制度374.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衔接及其完善375.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机制研究376.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377.论重罪检察中的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程序的完善378.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程序困境及优化路径379.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的异议权380.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381.非法证据排除的裁判方法382.交通肇事刑民责任竞合下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383.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研究。

《案例刑法研究 总论 上下卷 第二版 中国刑法司法适用疑》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案例刑法研究 总论  上下卷  第二版  中国刑法司法适用疑》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第二节 预备犯
第三节 未遂犯 第四节 中止犯
1
第一节 共同犯 罪的成立条件
2
第二节 正犯
3
第三节 共犯
4
第四节 共犯论 的特殊问题
5
第五节 共同犯 罪的量刑
第二节 单位犯罪 的行为
第一节 单位犯罪 的主体
第三节 单位犯罪 的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节 法条竞合 与想象竞合
第一节 行为个数 的判断
第三节 行为复数 时的一罪与数罪
第一节 行为主体 第二节 行为
第三节 结果 第四节 因果关系
1
第一节 构成要 件故意
2
第二节 过失
3
第三节 刑法上 的认识错误
4
第四节 犯罪的 目的和动机
5
第五节 无罪过 事件
第一节 正当防 卫
第二节 紧急避 险
下卷
01
第六章 责 任阻却事由
02
第七章 未 完成形态
03
第八章 共 同犯罪
04
上卷
总序 序言
第一章 罪刑法定原 则
第二章 犯罪概念与 犯罪构成
第四章 主观构成 要件
第三章 客观构成 要件
第五章 违法阻却 事由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 则与解释方法
第二节 刑法解释的 立场与限度
第三节 罪刑法定原 则与有利于被告
第四节 罪刑法定原 则与刑法效力
第一节 犯罪概 念与但书规定
第二节 犯罪构 成与定罪方法
第九章 单 位犯罪
06
第十一章 刑罚的适用
05
第十章 罪 数与竞合
第一节 责任阻却事 由概述
第二节 刑事责任年 龄问题
第三节 精神病人犯 罪的责任阻却
第四节 又聋又哑的 人或盲人的责任能力 问题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刑法总论】一、刑法论(一)刑法的功能1.保护法益﹣保障人权2.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二)刑法的解释1.解释技巧:类推解释——扩大解释2.解释理由:文理解释(符合词意)、体系解释(一词多义、多词一义)、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目的解释(保护法益)(三)刑法的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禁止皆可为):保护国民预测可能性(不溯及既往、不类推)2.罪刑相适应原则:法益侵害性(客观)、可谴责性(主观)、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四)刑法的效力1.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2.时间效力:从轻兼从旧(适用未决犯,事发、判决时间点)(司法解释有特殊)二、犯罪构成(一)定罪标准: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1.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2.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3.共犯问题(满足客观要见即可认定为阶段性的"犯罪")(二)定罪方法:三段论1.大前提: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2.小前提:案件事实3.结论(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三)客观要件一:行为主体1.个人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公务)2.单位(1)主体资格:私营须有法人资格,其他不需要。

例:子公司(有资格)、分公司(无资格,特例:以分公司名义、为分公司谋利)(2)主观条件:成立主要目的是犯罪或主要从事活动是犯罪的只构成个人犯罪。

3.个人与单位(1)只有单位意志+单位利益才是单位犯罪。

(2)如果单位实施了只能由个人承担的罪名(故意杀人、贷款诈骗罪),则认为单位主要责任人的个人犯罪。

4.处罚(1)单位消失,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2)单位合并,仍追究原单位责任。

(四)客观要件二:行为1.危害行为(1)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刑法扩张解释的适用与限度

刑法扩张解释的适用与限度

刑法扩张解释的适用与限度圜囊l童耋盖≯蓬蔓■墨刑法扩张解释的适用与限度准确解释法律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对刑法而言.解释的方法与界限,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有很大影响现代刑法禁止类推解释,允许扩张解释,但过度扩张的刑法解释也会背离罪刑法定原则.如何把握刑法扩张解释的适用与限度,是刑事司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扩张解释的方法论价值扩张解释.也称扩大解释,是指将刑法条文中语词的含义.在可能的范围内,扩大至含义更广的内涵的解释方法.与之相对的解释方法为限缩解释.国外不乏与扩张解释相关的的经典判例,如德国法院将行为人把盐酸泼在他人脸上的情形,解释为借助武器伤害他人;日本法院将窃电解释为窃取财物,将放走他人笼中的鸟或者池塘中的鱼解释为毁坏他人财物.我国司法解释及审判指导性文件中也存在适用扩张解释的例子,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抢劫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解释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文,竹莹莹2003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将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解释为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售解释为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等等.客观地看,法律文本的相对固定性与社会生活的流变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通过对法律条文进行扩张解释以解决个案,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国内外司法实践的情况也都证实了这一点.但是,从方法论的角度看.扩张解释作为一种解释方法,本身存在着逻辑上的先天不足.因为文字常有核心意义和边缘意义,扩张是相对于法律条文的核心意义也就是通常意义而言的.而司法者并不是很清楚,对于具体的案件.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扩张解释.实践中.多数司法者在决定是否对刑法条文进行扩张解释之前,实际上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形成了对案性,教育提示公民,企业依法融资,慎重担保.加快行业规范整顿,推进担保业全面升级.《办法》要求,对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l13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尽快对基层担保公司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底数,对照《办法》及本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规定, 开展全行业的规范整顿工作,推进担保机构的改革创新和重组改造,督促其按照审慎经营理念逐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经营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同时淘汰一批规模偏小,管理无序,经营失范的担保公司,依法取缔一批违法经营,带有地下钱庄色彩的担保公司.促进基层担保业走上依法规范经营和良性快速发展的轨道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增强担保业发展能力.担保风险的高发性,离散性与不确定性.势必要求担保机构管理层和员工应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目前,人才问题已成为制约担保业发展的一个瓶颈.调查表明,该市担保公司中六成为行业新手,还处于早期的展业阶段,公司管理经验贫乏,管理人员参差不齐,许多风险暂时还未显现,可能还有一个相对风险高发期.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在出台各种监管制度的同时,要实施担保人才战略, 制定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计划,特别是要加大对担保机构高管人员培训力度,尽快提升行业人员的业务经验,专业技能和风险意识.同时,指导担保机构建立发现人才,吸引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机制,把担保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来持续推进.(作者单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囝圉件的处理结论.对于需要扩张文字的含义使案件事实能够被涵摄于刑法有关规定的,司法者会决定进行扩张解释.例如,几年前南京发生了组织男性向男性提供性服务的案件后,法官认为这种行为虽与生活中常见的组织女性向男性提供性服务的情况不同.但本质上仍然属于组织他人卖淫,且作m这种理解不会超出"卖淫"一词的字面含义,故决定进行扩张解释.以满足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的需要.判决出来后,社会反响良好, 该案也常被引述为能动司法的典型案例.也就是说,是先有司法者对案件的处理结论,才有扩张解释的运用. 在此意义上,与其说扩张解释是一种解释方法,不如说是对预先设定结果的合理化论证.限缩解释在方法论上也存在着同样的缺陷.对此,苏力教授的见解颇为中肯:通常所谓的扩大解释和限制解释只是基于解释的后果对解释的分类,而根本不是一种方法,即无法指导具体的解释;它无法告诉我们在什么时候,针对什么问题作出扩大或限制解释,它既必须基于文义解释,又必定要考虑到立法原意,目的和实施的后果.这种观点也得到了部分刑法学者的肯定.不过,如果把方法理解为一种手段,则扩张解释也不失为一种为形成判决结论而可资运用的刑法解释方法,故没有必要完全否认扩张解释作为刑法解释方法的地位.但同时也应看到,扩张解释同限缩解释一样, 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刑法解释方法,它更像是一项原则或者一种立场.即刑法允许进行扩张解释.至于在何种情况下要进行扩张解释,需由司法者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相关条文的立法目的,刑事政策的需要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扩张解释的适用限度衡量扩张解释限度的标准.既然扩张解释是将文字含义由核心地带向边缘地带进行扩展,则适用中最为棘手的问题,就是如何防止解释超出文字的字面含义或者说文义射程.这也是导致司法者对适用扩张解释十分谨慎的重要原因.在这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如何区分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 刑法类推解释是指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适用规范类似行为的法律条文予以处罚的逻辑操作.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共性是.二者均扩大了相关刑法条文的适用范围,但二者也有明显不同."类推并不是对某个词句进行解释,看某种行为包括不包括在此解释内,而是从国家,社会全体的立场来看某一行为的不可允许,然后再设法找出类似的法条来以资适用.与此相反,扩张解释完全是从能否纳入法律条文解释的范围这一观点出发来考察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行为.二者在思路上是明显相反的."噗推解释的实质是解释者在法律规定之外进行造法,超出了国民的预测范围,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是不能允许的法律适用方法.关于如何划定扩张解释的界限,日本刑法理论上有多种学说:(1)犯罪定型说,即对于构成要件的规定,解释结论不允许超越各法条预想的法的犯罪定型范围.(2)文字的可能意义说,即扩张解释是局限于刑法的条文语言的可能意义范围之内.而类推解释则超越了这个可能意义的界限.(3)预测可能性说,即以是否局限于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的范围之内为基准来进行判断.(4)形式?实质衡量说,即通过与语言的本来意义的距离与处罚的必要性之间的比较衡量来划定解释范围.(5)合目的性说,即以解释结论是否合于刑法目的来实现制约.倾向于认为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不可能区分.③文字可能意义说在日本支持者较多,也是德国刑法的通说.德国学者甚至认为,可能的词义标准"提供了惟一的在客观上可检验的特征,而该特征可从能达到的可靠性上来加以认识",故"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将'可能的词义'视为最宽的界限".')从逻辑上说,文字可能意义说对于划定扩张解释的限度是有合理性的.由语言和文字的构造,特征和功用所决定,每个语词都有相应的文义范围,不同用语之间具有不同的含义.即使(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栽粱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5页.②[日】西原春夫:"罪刑法定主义与扩张解释,类推适用",载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等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8页.(对这五种学说的详细介绍,可参见[日]关哲夫:"论禁止类推解释与刑法解释的界限",王充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O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7—372页.④[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魂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页.誉是近似用语之间,将其适用于具体情境时,也有用语是否系最佳或者最精确用语的问题.驾驭语言和文字是一个人素质与能力的重要方面,从日常交谈到正式谈判,从文学创作到专业论文的写作,都考验当事者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立法是一项严肃而缜密的工作,法律文本所使用的语词通常都很严谨.在各部门法中,刑法对文字的要求较之于其他法律都要高,刑法学也有最精确的法学之美誉,故对刑法用语的解释,无论如何扩张.总会存在其不能逾越的文义边界.这就为扩张解释在刑法中的适用创造了基本条件.例如,淫秽物品是不健康的物品,但不能把所有不健康的物品都解释为淫秽物品.但是,文义的射程是一个域而不是一条线,文字含义从核心向边缘发展,越接近边缘,意义越模糊,难以判断.对此现象,日本学者加藤一郎提出了所谓"框"的理论.认为法律规定犹如一个中心浓厚而愈向边缘愈稀薄的"框",规范事项犹如在框的中心,甚为明确,愈趋四周愈为模糊,以致人们分不清框内框外.①因此,以是否超出文字可能的含义来区分扩张解释和类推解释,仅是一种形式的标准,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有效解决问题.这也是扩张解释在适用中经常引发争议的原因.台湾学者蔡墩铭主张区分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但同时认为,扩张解释系采普通用语之最广义意义,而类推解释之结果却又超越普通用语之文义,无法包括在其文义范围之内.虽属如此.但法官所为之解释究竟为扩张解释或类推解释,有时并非全无疑问."二者之区别,每每仅为一线之隔,并非判然有别."②客观地看.对于扩张解释的适用限度及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要找到一个精确的标准是不现实的.从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尊重人权和民主主义的双重原理出发,宜采取一种综合性的判断标准.首先,对刑法的规定是否进行扩张解释.取决于对个案处理的实际需要,个案的社会危害性越大,处罚的必要性越强, 对相关规定进行扩张解释的可能性越大.同时,文字的可能含义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始终是制约扩张解释的边界,如果扩张解释后形成的结论明显超出文字的可能含义的范围.一般人均难以接受,则不能进行扩张解释.这种综合标准也符合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扩张解释的情况.扩张解释与目的性扩张的区别.扩张解释是探求刑法目的的解释方法.之所以采取扩张解释.是因为刑法用语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完整表达立法意图或者规范的客观目的,导致无法有效处理个案.进而在确定条文的规范目的之后,扩展相关语词的字面含义,采取其边缘含义来实现目的. 在这个意义上,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一样.都是目的论的解释方法但扩张解释与目的性扩张不是一个概念.目的性扩张是对法律文义未涵盖的某一类型,为贯彻规范目的,而将该类型包括在法律适用范围内的漏洞填补方法.按照杨仁寿先生的解释,补充漏洞是指法律规范对于应规定之事项,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预见,或情况变更,致就某一法律事实未设规定时,司法者应探求规范目的,就此漏洞加以补充.漏洞补充主要的功能乃在于消除法秩序中的"体系违反",俾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可充分圆满地获得实现.漏洞补充,一言以蔽之,实即法官造法.律漏洞出现的原因在于立法者有限的预见能力和立法技术本身的缺陷.填补漏洞在民法中是允许的,但在刑法中不能被允许.因为,一旦司法者可以在适用刑法时进行漏洞填补,则意味着可以对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实质上行使的是立法权,客观上使刑法丧失了规范指引功能和自由保障机能,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否定.因此.扩张解释虽然是目的论的解释方法,但不同于具有填补法律漏洞功能的目的性扩张.如果扩张后的结论明显超出文字的可能含义的范围,一般人均难以接受,则不再属于扩张解释,而是不能允许的目的性扩张了.扩张解释适用的实践问题与对策尽管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分十分棘手.但"法有限而情无穷",实践中,需要对刑法条文进行扩张解释的情形在所难免.有时甚至是对司法解释条文的再解释.由于扩张解释具有较浓的主观性色彩,其稳妥适用要求高素质的司法者和良好的司法环境.如果说在法治发达国家法官作出的扩张解释仍然可能受到质疑和①宗建文:《刑法机制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77页.②蔡墩铭:"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载蔡墩铭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9—3O页.③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2页.纛一警非议,那么,在我国当前司法者整体素质尚有大幅度提为之间存在着部分要素的重叠与交叉.立法技术上又升空间,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也尚有较大完善余地的不可能完全予以剥离,故司法认定上要特别注意对某现状下,扩张解释的适用肯定也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一规定的理解与其他规定之间形成冲突.扩张解释导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过度扩张解释,即作出的解释结致文字的意义从中心地带向边缘地带扩展.由此也增论明显超越文字的可能含义范围,实际上是类推解释.加了与刑法的其他规定之间交叉和重叠的几率.这时这一点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都存在.例如,全国人民代就更要注意解释结论与相关条文之间的协调如果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释结论与刑法的相关条文内容以及刑法的整体精神相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协调时,这种扩张解释是妥当的,反之.就是不妥当的,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规定:"刑法有关文甚至形成类推解释.例如,刑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准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自首的主体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类化石."但《现代汉语词典》对文物的定义是"历代遗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故将古脊椎罪主体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第动物,古人类化石解释为文物,显然超出了"文物"一词二款规定的对象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的可能的含义范围,属于类推解释.再如,最高人民法人,第四百条规定的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院2000年制定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罪犯.这表明,刑法严格区分了罪犯与被告人,犯罪嫌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疑人.故当刑法明文将犯罪主体限于依法被关押的罪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犯时(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不能将"罪犯"解释为包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括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否则便有类推解释之嫌.但刑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但交通肇事罪是过失法总则与分则对犯罪分子与犯罪的人,有罪的人的规犯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共同故意犯罪,因定.则并不限于已被法院依法判决有罪的罪犯.而可能此,该司法解释的此项规定显然不是扩张解释,而是在包括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这种解释不是类推解释,甚修改法律的具体规定.二是不敢进行扩张解释.即司法至不是扩张解释.者遇到新类型或者疑难案件时,本可以对刑法的现有在这方面,要特别注重刑法具体条文所保护的法规定进行扩张解释,从而找到适用于案件处理的法律益的解释论机能.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刑法的目的依据,但却不敢进行扩张解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是保护法益;行为侵害的法益性质不同,对相同法益的多,如司法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能力有限,或害怕办错侵害程度不同,就表明犯罪的客观危害不同.离开了这案件会影响工作业绩甚至受到责任追究等.一点,就不可能恰当评价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某种行司法实践的情况表明,稳妥适用扩张解释的基础为侵犯的客体越重要,其被解释为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是克服打击犯罪优先的思想,进一步强化对罪刑法定就越大.因此,在考虑对特定法条有无必要作扩张解释原则保障人权的认识.从技术上看,司法者在面对具体之前,应考察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犯罪客体)的性质,同案件进行扩张解释时,至少需要重视下列问题:时,也应当考虑行为侵害法益的样态.侵犯重大法益时第一,要注重解释结论与刑法相关条文的协调性.可能构成犯罪,即使侵犯的法益并不重大.但造成严重"一旦有人适用一部法典的一个条文,他就是在适侵害时也可能成立犯罪.因此,在考察对特定刑法条款用整个法典".(!)i去哲学家施塔姆勒的这句话虽不无夸有无扩张解释的必要时.也不能忽视行为侵害法益的张成分,但却有力地强调了法律条文之间所具有的内样态.行为侵害法益的样态越严重,对其解释为犯罪的在,紧密的,相互协调的联系,因而,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可能性就越高,惩罚可能也就越重.结论要特别重视与其他规定的协调.刑法的犯罪构成第二,要立足社会生活看待文义的预测可能性.要件是类型化的文字表述,每一个罪名所对应的犯罪如前所述,民众对刑法文义的预测可能性是制约构成要件,都是对生活中千姿百态的犯罪行为加以提扩张解释限度的一个形式标准."一种解释结论能否被炼,抽象后形成的类型.同时,由于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一般人所接受,常常是判断解释结论是否侵犯国民的①[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I誊i预测可能性的重要线索.因为当解释结论被一般人接受时,就说明没有超出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当一般人对某种解释结论大吃一惊时,常常表明该解释结论超出了一般人预测可能性的范围."但对司法者来说.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判断一种解释是否超出了一般人预测的范围.笔者认为,一般人预测的范围本来就是一个相对含糊的概念.法官自身的专业水准是确保其准确把握一般人预测的范围的前提,更重要的,则是程序上的保障.首先要完善刑事审判程序,更加注重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尽管法官的职责是中立裁判,但由于检察机关指控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有罪案件,故法官难免对被告人会形成有罪的先人之见.只有通过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提高被告人在程序中的地位,强化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使被告人,辩护人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才有可能对法官的认识形成有力的影响.特别是对于疑难案件,法官要在其裁判文书中充分阐述是否采纳辩护意见的理由,如果辩护意见有力,法官难以找出理由不予采纳,则法官不可能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其次,司法者要融人社会生活,善于换位思考.虽然司法是一项职业性很强的工作,而司法者在长期的专业训练中也往往会形成某种程度的思维定式,但从根本上说,"法律不外乎人情".判断解释结论是否超出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 要从现实的生活角度,从一般民众的角度感受解释结论是否可令人接受.这就要求司法者在法律思维上不能墨守成规,更不能故步自封,在生活方式上要能够融入社会生活.感受社会生活的脉搏.再次.司法者要有开放性的思维.犯罪构成要件是对社会生活中各种具体犯罪行为的归纳和提炼,具有抽象性和开放性,故而具有普遍适用性.但社会生活始终处于流变之中,而刑法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不会经常修改,当司法者遇到新类型案件时.不能以以往的司法经验中积累的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代替新的案件事实.第三,当是否进行扩张解释有疑问时.尽量采取保守立场."疑问时有利于被告人"是一条众所周知的法律适用规则,通常认为它只适用于事实存疑的情形,而不适用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问题."当各种解释方法得出不同的解释结论时.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是目的论解释.而不是有利于被告人."②但理论上对此也有不同意见.如日本学者长岗龙一提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利益之法理与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宗旨相同,存疑在程度上有三种类型,即重大存疑,轻微存疑和中间状态.当存疑轻微时,原则上应当允许扩张解释;当存疑重大或者处于中间状态时,应依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利益的法理,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④一般而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多适用于事实认定的情形.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争议时.应当尽可能找到合理的结论,而不应按照该原则来处理.但是,扩张解释是一种目的论的解释方法,是疑难案件中认定罪与非罪时涉及的问题.当司法者面对疑难案件时,对法律条文是否进行扩张解释并不是一种清晰的选择.不同的人往往有不同的见解,因而有很大争议.此时,基本上不存在一目了然的"合理的法律解释结论".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保守的立场,不轻易通过扩张解释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判决,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

刑法理论

刑法理论

1.刑法机能理论:行为规制机能(评价机能,意思决定机能,以法律为准绳),法益保护机能,人权保障机能(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2.预测可能性原理:①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禁止事后法,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②罪刑规范应当具有明确性、稳定性,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③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3.刑法解释理论:①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②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③解释结论必须符合刑法目的。

4.犯罪构成理论:①犯罪构成是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②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行为具有了刑事违法性③犯罪构成具有主、客观统一性,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④犯罪构成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行为具有了社会危害性⑤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具体事实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称为犯罪构成事实。

5.结果无价值: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违法的实质或根据是法益侵害及其危险;没有造成法益侵害及其危险的行为,即使违反社会伦理秩序,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违反了某种行为规则,也不能成为刑法的处罚对象;应当客观地考察违法性,主观要素原则上不是违法性的判断资料,故意、过失不是违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违法评价的对象是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

6.行为无价值:行为基本上是指行为本身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容,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违反社会伦理秩序,或者行为缺乏社会相当性,或者行为违反法规范、违反了保护法益所需遵守的行为规范。

故意、过失是主观的违法要素。

7.作为可能性理论:负有作为义务的人要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法律不强人所难。

如果行为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没有认识到,而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因为缺乏犯罪故意,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浅析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浅析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作者:刘萃波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7期摘要:当前刑法学界存在超过很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其中一些观点间存在对立,但其中争论较为激烈的当属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争。

本文通过对两种解释进行分析后,得出支持客观解释的结论。

关键词:刑法;解释方法;主观解释;客观解释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95-01作者简介:刘萃波(1990-),女,汉族,北京人,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法。

刑法的实质解释是指刑法解释不能只停留在字面理解,要根据其内在的标准对法律条文作出凌驾于其一般含义之上的论理解释。

客观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内在意义并不仅限于它最初产生的意思,应该与时俱进,二者并不相同。

陈兴良教授指出:“在刑法解释的立场上,我是主张客观解释论的。

但在刑法解释的限度上,我又是主张形式解释论的,两者并不相悖”①。

而刑法学者梁根林教授曾表示,对于刑法中的客观解释顾名思义就是重点探寻法律条文应有的现实的客观意义,强调法律文本的独立性,从而根据现实状况与其所适用的目标,来挖掘法律文本现在的合理意思的解释论,所以这种解释又被称为实质解释的理论②。

笔者在此主张客观解释并不与前文所述冲突,坚持形式解释的同时主张客观解释也并不矛盾。

一、“客观解释”弥补了刑法的滞后性刑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存在滞后性,随着时代发展,我们应站在新时代的高度,对刑法条文做出符合社会现实情况的解释,才能发挥刑法的保障作用。

此处以破坏交通工具罪③为例来论证,本罪规定的交通工具立法者仅列举了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五种交通工具。

根据立法本意,“汽车”是以柴油或者汽油作为发动机燃料驱动前行的车辆。

但随着科技的进步,“汽车”早已不仅仅指上述的内容。

在此情况下,一味坚持主观解释,一味探求立法原意,那么就会得出太阳能汽车不属于交通工具,磁悬浮列车不属于交通工具等一系列谬论。

论刑法解释的边界和路径_以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区分为中心_冯军

论刑法解释的边界和路径)))以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区分为中心X冯军摘要只有划清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界限,才能克服刑法解释的恣意性,否则,就会以扩张解释之名行类推适用之实,造成比具有严格限制的类推制度更大的破坏罪刑法定主义的危险。

在是否处于刑法条文用语可能的含义之中、是否具有一般公民的预测可能性、是否采用了符合形式逻辑的推论和是否从罪刑法定主义的理念出发这四个方面,扩张解释都与类推适用存在构造上的差异。

展开合理的扩张解释时,应当遵循一定的操作路径:首先,需要判断所要解决的事项是否属于扩张解释的对象;其次,需要根据一般公民的预测可能性对刑法条文用语的通常含义进行正向扩展,然后根据处罚的必要性进行反向限缩;再次,需要通过法律商谈来检验解释结论的性质;最后,需要通过一种程序性方式,来终局性地解消对实体性问题的分歧。

关键词刑法解释扩张解释类推适用作者冯军,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

在我国刑法学中,与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的对立相联系,围绕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论争不断。

对于同一个解释结论,实质解释论者会认为是扩张解释,形式解释论者则会认为是类推适用,从而导致实质解释论者作为扩张解释所肯定的结论,往往被形式解释论者作为类推适用的结论来否定。

这种状况表明,需要对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进行更基础的研究。

本文首先说明区分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必要性,其次分析区分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可能性,再次探讨展开扩张解释的操作路径,最后概述本文的主要结论。

一、必要性说明众所周知,曾经有一些古典法学家反对对刑法进行解释。

例如,贝卡里亚提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在贝卡里亚看来,法官在处理任何案件时,都只X本文系作者在向2011年9月中德刑法学家联合会召开的/中德刑法解释语境下的罪刑法定原则0研讨会提交的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

能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

司法考试刑法原则考察重点及要义

司法考试刑法原则考察重点及要义「法理概览」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

1997年修订的《刑法》,于第3-5条明文规定了三项刑法基本原则,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尤其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标志着实行法治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已经在我国刑法中扎下了根。

「考点及实例」一、罪刑法定原则(一)含义(表述)经典表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表述: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理论基础罪刑法定原则历史上的思想渊源是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学说和心理强制说,而其当今的思想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人权理论:民主主义要求,对于什么是犯罪以及应当如何处罚,只能由人民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来规定;人权理论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广泛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对错及其后果,故必须在事前由法律明文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会受到何种处罚。

(三)推论及要求笔者将其概括为四个“禁止”三个“性”:(1)禁止将习惯法和判例作为刑法的渊源(法律主义);(2)禁止重法溯及既往;(3)禁止不利的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5)犯罪化的范围与刑罚的强度必须合理(合理性);(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法律用语不得含糊其辞(明确性);(7)禁止不均衡、不人道的刑罚(人道性)。

(四)在《刑法》中的体现1.“罪”之法定(1)《刑法》第13条规定了犯罪的概念;(2)《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3)分则条文规定了各种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

2.“刑”之法定(1)《刑法》总则第三章(第32-60条)规定了刑罚的种类;(2)《刑法》总则第四章(第61-86条)规定了量刑的原则、情节和制度,以及刑罚执行制度;(3)《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刑法》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一、刑法各论及其研究对象1,刑法各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刑法各论,也称刑法分论、罪刑各论、罪刑分论,研究的内容是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刑事责任,刑法各论是整个刑法学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2,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1.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2.这些法律规范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单行刑法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及附属刑法即其他非刑事法律、法规中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部分。

3.在研究刑法各论的时候,必须依据国家立法机关对各种具体犯罪所作的立法解释以及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所作的司法解释进行研究。

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1.在于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有助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3.有助于对具体案件的犯罪人正确适用刑罚;4.有助于深化理解刑法总论的一般原理和原则;5.有助于刑事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二、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1.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总则规定的是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及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等内容,是定罪与量刑过程中的一些共同性的问题,而刑法分则规定的则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及刑罚,包括罪状、罪名及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刑法分则,包含了刑法典的分则部分以及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内容。

2,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14年考试分析单列注意简答刑法分则和总则的内容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属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规定与抽象规定之间的关系,刑法总则指导分则的运用与研究,分则使总则的规定具体化。

一方面,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原理、原则,对于刑法分则的具体运用具有指导作用,在理解和适用刑法分则的规定时,必须考虑到刑法总则的原理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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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限度论蒋熙辉X内容提要:刑法解释是刑法适用的基本途径。

刑法解释应当遵循罪刑法定主义,应被限定为在国民可预测范围内的/文义射程0。

刑法解释禁止超越文义,不得入罪重刑,也不得违反总体法秩序。

刑法解释之改进需要适时修订刑法,规范立法解释;改进解释体制,清理司法解释;整理典型判例,形成判例指导。

关键词:刑法解释 解释限度 罪刑法定引 言刑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释。

刑法解释是/纸面上的刑法0到/生活中的刑法0的重要一环。

作为弥补成文法局限性的重要工具,刑法解释直接将社会变迁事实反馈到刑事立法,进一步促进刑事立法的完善。

解释在规范的注释刑法学中是一项神圣的事业,它具有自身的相对于立法的限度。

112如何把握这一限度,宏观架构上取决于立法权与解释权的分野,是立法给解释留下的弹性空间;微观层面上,则是一个限度的具体把握问题,是对限度本体的界定。

正因解释存在限度便有超越限度之可能。

如何判断解释的越限是问题所在,而越限之解释如何纠正更成为当下刑事法治背景中的追问。

本文正是在对刑法解释限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解释的实践探讨解释限度的本体,进一步研究解释越限的判断,最后对改进刑法解释提出相关意见。

一、限度本体论:罪刑法定主义的框定刑法解释学上,一向存在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之争。

起因在学者立场的差异导致不同解释#114#X 112我所探讨的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立法法规定的立法解释具有明确法条具体含义和因应新情况明确法律适用依据二重功能,后者是类推解释还是扩张解释的许可?我以为,理解为扩张解释更为妥当,如果存在需要类推解释的情形可以采取立法修改的方式。

因此,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应当具有同样的限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教授。

理论中解释目标、解释方法的不同,最终造成解释限度的相异。

从主观解释论(严格解释论)到客观解释论(自由解释论)再到综合解释论,122解释方法上已经实现多元与泛化,各家观点均有意识地排斥可能构成侵犯人权的类推解释和目的解释,但在解释限度上远没有达成共识。

综合解释论调和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的对立,既肯定立法原意的存在又在一定限度内提倡超越立法原意。

只是何者优先成为问题,有倡导/以主观说为主、以客观说为辅0者,132也有倡议/以客观解释论为基础、以主观解释论为补充0者,142由此可见,立场的选择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进一步决定解释尺度的把握。

如果我们进一步考察法律解释的进化,解释的立场选择将被置换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要求不同的解释立场0的问题。

日本学者牧野英一根据法律进化论,曾将法律解释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把法看成是神明的命令,必须与此相对应地进行文理解释;第二阶段是把法看成是立法者意志,与此相符合进行逻辑解释;第三阶段是把法看成是时代精神的体现,对法进行社会学解释。

152这一中肯而符合实际的分析为我们如何选择立场提供了思路。

在当下的中国,市场与法治正逐步走向成熟期,需要发挥刑法的人权保护机能,一定程度上控制解释限度,严格限制司法自由裁量权。

形式合理性应当成为当代中国罪刑法定的首选,但实质合理性不能忽视。

162例如,对因严重自然灾害或生活所迫而外出重婚或与人同居者不以重婚罪论处。

在我看来,当代中国形式法治应当优先于实质法治。

体现在刑法解释论上,应当先以主观论探求立法原意,同时适应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发展解释刑法。

正因如此,刑法解释存在一个限度,即对立法原意修正的/度0。

这一/度0在原则上体现为罪刑法定主义,在指向上应被限定为在国民可预测范围内的/文义射程0。

(一)罪刑法定主义的/柔化0与刑法漏洞的补充刑法解释为何必要?它由成文法的局限性决定,也为规范中大量存在的规范性不法构成要件所要求。

172刑法解释依附于刑法,但基于文本的阅读具有主体性,不同的主体会对刑法文本产生歧见,进而导致解释的差别。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0,刑法条文的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由此可知:刑法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而罪刑法定是刑法解释的范围与限度。

罪刑法定主义从程序到实体、从学说到原则是一个逐渐的发展过程。

即便在作为基本原则确立以后,也存在一个由刚性原则不断柔化具备弹性的过程。

在司法解释中,这一过程与自由裁量权紧密结合,182从最初将法官视为/法律的机械执行者0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到逐渐赋予法官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

当代经过柔化的罪刑法定主义要求: 1.允许严格限制的扩张解释和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2.承认习惯法作为刑法的间接渊源; 3.采行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 4.规定相对不定期刑。

当代罪刑法定主义认为刑法是一个相对封闭的规则体系,192需要刑法解释的补#115#刑法解释限度论122132142152162172182192参见陈兴良:5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6,5法学研究61996年第2期。

在由绝对罪刑法定主义向相对罪刑法定主义进化的过程中,伴随的是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扩张,历经一个由严格规则到自由放任再到限制解释的历程。

参见拙文:5论特别减轻制度6,载陈兴良主编:5刑事法判解62001年第3卷。

有学者将刑法规范中呈现出来的不法构成要件归纳为:记述性不法构成要件、规范性不法构成要件、客观性不法构成要件和主观性不法构成要件。

参见苏俊雄:5刑法总论犯罪总论6,大地印刷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印行,第79页以下。

前二者以是否存在规范评价为标准,后二者为主客观标准。

在我看来,刑法条文中更多存在的是规范性不法构成要件,绝大多数的刑法语词经过规范的型塑。

参见陈兴良:5入罪与出罪:罪刑法定司法化的双重考察6,5法学62002年第12期。

转引自陈兴良:5法律解释的基本理念6,5法学61995年第5期。

张明楷:5刑法的基础观念6,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210页以下。

李希慧:5刑法解释论6,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5页以下。

作为解释的两种基本立场(基本上表现为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的对立),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各有千秋。

主观解释论相信立法原意的存在,阐释者仅仅是阐明刑法的立法原意。

一切超越立法原意的解释均超越立法规定,违反解释原则。

客观解释论要求阐释者理解并阐释刑法的规范意义,阐释刑法条文客观表现之意思。

充与完善。

但是,刑法解释的限度如何,取决于立法权与解释权切分的认识。

一般认为,立法权与解释权应当各有领域,互不侵犯。

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刑法中的漏洞是否可以通过刑法解释加以填补?英国学者梅因在考察古代法时指出,成案和先例先于规则、原则及差别存在,法律适用于一致、连续和类似。

1102在法律规则的静态使用中,无例外地一致和类似地适用没有问题,但在发展的过程中如何保证既不违反一般规则又能使/断裂0连接?简单地说,就是在法律进化过程中,如何通过司法的实践品格发展法律?我国学者曾对民法解释原则与方法做过精深的研究,认为民法解释具有所谓的/漏洞填充0功能。

1112但是刑法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规则体系区别于民法作为一个相对开放的规则体系,刑法解释应否被赋予一项填补漏洞的功能?1122如果承认成文法局限下解释对立法的补充和填补作用的话,1132应当允许解释对立法的发展,即/突破立法0。

否则,解释只是/细则化的立法0,只有统一司法和执法的功能而没有对立法的发展和促进作用。

如果允许解释对刑法的漏洞予以填补,对立法予以发展,则有可能突破立法造成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犯。

如同1985年关于投机倒把罪的司法解释一样,一般认为,这是对司法实践中单位实施投机倒把罪采取代罚制的解释。

但在此之前,立法(包括刑法典与单行刑法)并未肯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由此说来,司法解释是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侵犯了立法权。

但是,这一解释发展和完善了单位投机倒把的刑事条款,在此推动下,立法自附属刑法至单行刑法再到刑法典顺次确立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实际上,这给我们造成了两难:一方面,不在实践中采取解释突破立法,则无法及时应对社会变迁,更无法为刑法修订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允许解释突破立法,则造成以解释代替立法、越权解释、借解释扩大刑罚权进而侵犯人权的危险。

我国有学者认为存在司法法,并进一步区分司法法与司法解释,司法法解决的是罪刑法定范围内不涉及出入人罪、轻重人刑的填充法律漏洞或空白的情形,即承认所谓的介于立法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司法立法权。

1142刑法司法解释能否因为填补立法漏洞而成为司法法,这是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

在我国,当前最为迫切的是人权保障的问题。

立法与司法应当具有明确的边界,刑事立法的漏洞只能通过立法进行补充,不允许将模糊的罪与非罪的边界交由司法自由裁量权来界定。

比如,将已离退休的公务人员解释为现职公务人员,将/黑哨0之类属于劳务的行为解释为公务行为。

此类等等,必须通过刑事立法加以解决。

对于如下情形不得通过解释来解决:(1)行为人为获顺利签证贿赂外国签证官,因外国签证官并非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无法适用刑法/贿赂罪0的相关规定;(2)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刑法规定加重处刑,但对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的,立法未规定加重刑罚,故只能在抢劫罪基本构成的刑罚幅度内从重处刑。

(二)解释限度的譬喻与指向英国学者丹宁认为,/一个法官绝对不可以改变法律编织物的编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熨平0。

1152如此说来,/熨平法律皱折0是自由裁量权的施展范围,/改变法律编织物的编织材料0则超越裁量权限,超越解释的限度,形成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犯,有破坏罪刑法定之危险。

这一/编制物0的譬喻看似具体,实则抽象,仍让人在具体操作中无所适从。

刑法解释的限度究竟何所指,理论界并没有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

#116#法学研究 2005年第4期110211121122113211421152参见[英]丹宁:5法律的训诫6,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0页。

参见陈兴良、周光权:5刑法司法解释的限度)))兼论司法法之存在及其合理性6,5法学61997年第3期。

当然,在民法和刑法领域这种解释的限度与功能有异,民法领域是对利益的衡量和权衡,但刑法领域事关当事人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重大权益的剥夺或限制,不应不加以慎重。

漏洞补充,是指法律规范对于应规定之事项,由于立法者之疏忽而未预见或情况变更,导致就某一法律事实未设规定时,审判官应探求规范目的,就此漏洞加以补充。

如立法者有意不为规定或有意不适用类似情况,即不造成漏洞不生补充的问题。

参见杨仁寿:5法学方法论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2页。

参见梁彗星:5民法解释学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0页以下。

参见梅因:5古代法6,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页以下。

笔者以为,刑法解释的限度是/文义射程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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