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际法基本文献综述(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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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的法律规定(3篇)

日本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宪法日本宪法是日本的最高法律,于1947年5月3日颁布实施。

宪法规定了日本的政治体制、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内容。

1. 政治体制:日本实行君主立宪制,天皇是国家象征,不参与政治活动。

政府由内阁和议会组成,内阁对议会负责。

2. 公民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自由等。

同时,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二、民法日本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人法、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等。

1. 人法:规定了人的出生、死亡、姓名、住所、婚姻、家庭等法律关系。

2. 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如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

3. 债权法:规定了债权债务关系,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4. 继承法:规定了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如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

三、商法日本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商法典、破产法等。

1.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等法律关系。

2. 商法典:规定了商行为、商业登记、商业账簿等法律关系。

3. 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程序、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等法律关系。

四、刑法日本刑法是调整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了犯罪、刑罚、诉讼程序等。

1. 犯罪: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如谋杀、伤害、盗窃、欺诈等。

2. 刑罚: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如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3. 诉讼程序:刑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如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

五、行政法日本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等。

1. 行政组织法:规定了行政组织的设立、职权、职责等。

2. 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如公开、公正、合法等。

3. 行政责任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劳动法日本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劳动保护的法律,主要包括劳动基准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争议调解法等。

1. 劳动基准法:规定了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劳动条件等。

有关法律的文献综述范文

有关法律的文献综述范文

有关法律的文献综述范文一、引言。

法律,这个神秘又强大的东西,就像一个超级英雄,守护着社会的秩序和公平。

从古至今,无数的法律条文和相关理论就像超级英雄的各种装备,不断发展和演变。

今天,咱们就来唠唠关于法律的那些文献综述,看看这个超级英雄背后的知识宝藏。

二、古代法律文献。

1. 汉谟拉比法典。

这可是法律界的老祖宗之一了。

这部法典就像是古代巴比伦社会的生活指南。

它规定了各种各样的事儿,从买卖奴隶到婚姻关系。

比如说,如果一个人盖房子,结果房子塌了把房主砸死了,那盖房子的工匠就得被处死。

这听起来有点残酷,但在当时,那就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方式。

就像咱们现在说的,自己得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只不过那时候的惩罚相当严厉。

2. 罗马法。

罗马法那可真是影响深远。

它的体系相当庞大,就像一个巨大的法律拼图,一块一块地把罗马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拼起来了。

罗马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那是相当重视,就好像在说:“你的东西就是你的,别人别想乱动。

”这种对私有财产的尊重观念,就像一颗种子,在后来的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里都生根发芽了。

三、近现代法律文献及理论发展。

这部法典在近代法律史上可是个大明星。

它简洁明了,把很多法律概念都规范化了。

就像给法律穿上了一件合身的西装,让大家都能看得清楚明白。

它强调平等,不管你是贵族还是平民,在法律面前都得按同样的规则来。

这就好比在一个游戏里,大家都得遵守一样的游戏规则,没有特权玩家。

而且这部法典还对世界各国的法典编纂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很多国家在制定自己的法典时都要向它取经。

2.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这个老哥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就像给国家权力打造了一个平衡木。

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分开,互相制约,就像三个小伙伴互相监督,谁也不能太任性。

这个学说对现代民主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构建那可是至关重要的。

比如说美国,它的宪法就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三权分立的思想,总统负责行政,国会负责立法,最高法院负责司法,大家各管一摊,又互相盯着,这样就不容易出现权力的独裁和滥用。

日本司法改革之综述

日本司法改革之综述

这是一篇关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译文,文章翻译仓促,且语言也未进行润色与修饰,请同学们权当学习过程中的域外阅读资料吧!日本司法改革之综述一、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现状日本现行司法制度建立至今已经有五十余年了。

由于社会、政治和经济各方面与制度创立之初相比已经有了相当大的变化。

于是自进入80年代以来,日本社会各界要求全面进行司法制度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1999年日本国会通过《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通盘考虑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智囊班子。

审议会于2000年向日本内阁提出了《中间报告》,并于2001年6月向内阁提出了《最终报告》,即《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简称司法改革意见书)。

该《司法改革意见书》勾画了日本新世纪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和各司法领域中制度改革的基本设想。

《司法改革意见书》实际上是当今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指南。

目前的司法改革的审议会,是从司法制度利用者即国民的角度出发,来寻求就司法制度的机能和作用的充实强化的。

其所构筑的是“符合二十一世纪为国民服务的司法”。

二、日本司法制度的历史概观(一)日本司法制度的变迁1.日本司法制度变迁的过程(1)战前的司法制度日本近代的司法制度的基本的架构是在明治宪法制定后的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经由所谓的《裁判所构成法》所确定的。

裁判所(法院)由所谓的大审院、控诉院、地方裁判所、区裁判所的组织机构加以构成。

在裁判所下设了检事局(检察机关),裁判官和检察官均作为司法官来加以培养,司法行政的监督权由司法大臣等所掌控,该制度的主要架构显然类似于德国的司法制度的架构,在裁判程序上基本上采用的是职权主义的裁判模式。

法曹(法律执业人员)的培养上采用的是将司法官(裁判官、检事)与律师分别加以培养的制度。

(具体参见表1)(2)战后的司法制度随着战后日本国宪法的制定与颁布,日本的司法制度仿效美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重大的变革。

其中在赋予了裁判所违宪审查权的同时,将司法权完全归属于了裁判所,废止了日本战前所存在的诸如行政裁判所之类的特别裁判所的设置。

日本法律案例分析(3篇)

日本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4年3月20日,日本东京地铁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毒气事件。

一名名叫松本沙耶香的女子在东京地铁中央线、千代田线、半藏门线上投放沙林毒气,造成10人死亡,约5500人受伤。

该事件是日本战后最严重的恐怖袭击事件,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审理过程1. 被告人被捕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于3月21日将嫌疑人松本沙耶香逮捕。

随后,警方对其住所进行了搜查,查获了大量沙林毒气和相关工具。

2. 侦查和起诉东京地方检察院对松本沙耶香进行了侦查,掌握了大量证据。

2004年5月,东京地方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伤害罪、使用毒气罪等罪名对其提起公诉。

3. 一审审理2005年2月,东京地方法院对松本沙耶香进行了一审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详细审查,并听取了辩护人和原告方的意见。

4. 一审判决2005年7月,东京地方法院对松本沙耶香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有故意杀人罪、伤害罪、使用毒气罪等罪名,判处其死刑。

5. 上诉和终审判决松本沙耶香不服一审判决,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2006年5月,东京高等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的死刑判决。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东京地铁毒气事件是一起严重的恐怖袭击事件,被告人松本沙耶香在地铁内投放沙林毒气,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根据日本刑法,这种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伤害罪、使用毒气罪等,应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2. 刑事责任在东京地铁毒气事件中,被告人松本沙耶香被认定犯有故意杀人罪、伤害罪、使用毒气罪等罪名,其刑事责任包括:(1)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松本沙耶香在地铁内投放沙林毒气,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仍然实施该行为,导致10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2)伤害罪:被告人松本沙耶香在地铁内投放沙林毒气,导致5500余人受伤,构成伤害罪。

(3)使用毒气罪:被告人松本沙耶香在地铁内投放沙林毒气,违反了日本《毒气及毒物取缔法》,构成使用毒气罪。

日本核污染国际法

日本核污染国际法

日本核污染国际法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核污染的国际法规定,但是日本核污染事故引发的问题涉及到一些国际法原则和法律框架。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国际法规定:1. 核安全公约(Convention on Nuclear Safety):该公约于1994年生效,目的是确保核能安全。

公约规定了对核电厂进行安全评估和信息交流的要求,旨在促进国际合作和共享信息。

2. 核事故紧急情况应对公约(Convention on Early Notificationof a Nuclear Accident and Convention on Assistance in the Case of a Nuclear Accident or Radiological Emergency):这些公约要求国家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其他国家,并提供必要的援助。

3. 环境影响评价公约(Convention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in a Transboundary Context):该公约要求国家在决定可能对其他国家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活动时,进行跨国界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相关国家进行协商。

4. 海洋污染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from Land-Based Sources):这是关于陆源污染防止的国际环保公约,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防止陆地活动引起的污染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危害。

此外,还有其他国际法原则和框架,如生物多样性公约、渔业管理公约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核污染问题。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国际法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国家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而不是直接解决核污染问题。

日本对外贸易法律体系概述

日本对外贸易法律体系概述


(二)日本对外贸易管理的组织结构 日本政府的贸易管理组织主要包括:
◦ 日本贸易会议、通产省、大藏省、日本银行、日本进出口 银行、经济企划厅、公正交易委员会等。 日本贸易会议的主席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其成员主要包 括通产省、大藏省、农林水产省、外务省、运输省等重点 省大臣、日本银行及进出口银行总裁、公正交易委员会委 员长、经济企划厅长官等组成。日本贸易会议是制定贸易 政策,协调各省厅之间的关系的最高官僚机构。

(六)日本的贸易促进措施 日本的贸易促进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出口保险制 度,一个是贸易振兴会的制度。 根据《日本贸易保险法》,日本通过设立独立行政法人“日 本贸易保险”对于对外贸易中产生的外汇管制以及通常保险 不能救济的其他风险进行承保,以保证企业安心进行国际贸 易。日本的外汇保险种类包括:普通出口保险、出口贷款保 险、汇兑变动保险、出口票据保险、出口贷款保险、出口担 保保险、委托销售出口保险、海外广告保险、预付进口保险、 中介贸易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但是,日本的这种出口保 险制度常常被西方国家攻击为政府对企业的资助,是一种变 相的国家补贴。 日本的贸易振兴会成立于1958年2月,其业务范围由《日本 贸易振兴会法》做了规定,主要业务是向政府提供外贸、外 资建议,对民间团体提供外贸指导和服务,从事有关振兴贸 易的业务,是日本重要的对外贸易团体。





日本的配额分配方式是复杂的。就鞣皮而言,配额总量 被分为“普通配额”(年配额总量的95%)和“保留配 额”(剩下的5%)。有资格取得配额的人包括从事生 产、销售和进口鞣皮和相关产品的公司和个人。 普遍配额被分配给前一年或者两年内取得配额的申请人。 当被要求的总量超过了配额的时候,每个申请人就按比 例对配额进行分配。被保留的配额被分配给那些在上一 年没有申请普通配额和保留配额的人。 利用上面的办法分配的配额的剩余部分和被返回的没有 使用的部分被重新以公平的方式分配给申请人。对于农 产品来说,配额的分配建立在对过去的进口和现在以及 将来的计划的进口的基础之上。 一些对于申请人的资质的要求是按照产品和市场的特点 被规定,以保证向终端用户提供被许可的货物。日本关 税配额制度的最近改革包括1999年4月将大米配额的关 税化。

日本国际法基本文献综述(1)论文

日本国际法基本文献综述(1)论文为了帮助中国读者了解日本的《国际法》教学与研究的基本情况,笔者根据手头掌握的日文原版《国际法》著作的有关论述和各个章节的注释及参考文献,对日本《国际法》基本文献作简单汇总如下:一综合性著作经过近二百年的积累,日本学者撰写了大量《国际法》方面的著作,这些著作有的深入浅出,适合非法律专业的一般读者阅读;有的著作条例清楚,结构严密,适合法律专业作为教材使用;有的著作重点难点突出,针对具体问题进行论述,适合自学者或备考者使用;有的则属于学术性较强,篇幅较大的论著,适合深造者参考,下面我将分别予以介绍。

明治维新以来,日本实行“脱亚入欧”的国策,日本一般民众就有了学习《国际法》知识的热情。

1970‘s起,日本开始谋求政治大国,“国际化”成为日本时髦的口号,为一般民众了解和学习《国际法》而撰写的著作也大量出版,其中在日本产生重大影响的有以下几种:①田茂二郎的《国际法讲话》〔有信堂,1991年〕。

这本书因其曾以收音机广播讲座的形式在社会上传播,深受听众喜爱,加之它从日常生活角度出发,简洁而系统地谈论国际法知识,非常适合“国际化”过程中的日本。

② 村繁的《国际法初步》〔法律文化社,1992年〕。

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得出,这本书是从初次接触国际法的人的角度,来全面说明国际法的。

③高野雄一的《现代国际法》〔北树出版,1990年〕。

这本书最大的特点是,它围绕“和平、人权、秩序”等国际社会的焦点问题,来阐述国际法。

④横田洋三编的《国际法入门》〔有斐阁,1996年〕。

这本书就是以法学部以外的读者为对象而编撰的《国际法》入门书。

法学专业是日本大学最主要的专业之一,绝大多数大学都设有“法学部”。

在法学专业中,国际法自然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门专业课,由于日本大学教育更强调自由,所以大学教材也就没有我们中国的所谓“统编”之说,日本大学的主讲教师或者单独,或者集体编写教材,供学生选择使用。

1990‘s以来,日本出版的国际法教材主要有:〔1〕高林秀雄等编:《国际法Ⅰ·Ⅱ》东信堂 1990年出版藤田久一编:《现代国际法入门》〔改订版〕法律文化社 1996年出版〔3〕藤田久一:《国际法讲义Ⅰ·Ⅱ》东京大学出版会 1992、1994年出版〔4〕波多野里望等编:《国际法讲义》〔新版〕有斐阁 1993年出版〔5〕横川新等:《国际法讲义》北树出版 1993年出版〔6〕杉原高岭等:《现代国际法讲义》〔第2版〕有斐阁 1995年出版〔7〕岛田征夫:《国际法》〔新版〕弘文堂 1997年出版〔8〕松井芳郎等:《国际法》〔第3版〕有斐阁 1997年出版另外,日本大学推荐使用的英文教材有:〔1〕, An Introduc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Law,7th ed.,Allen Unwin,1996 ,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4th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 日本大学虽没有“统编”教材之说,但日本的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资格考试却有大量的国际法内容,为适应这种考试,日本国内也出版了大量适用于自学和备考的著作。

日语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除上述文献外,还参考了李视岐所著的《日语外来语》;刘震宇、刘剑合携新解日语外来语》;李恩生的《运用日语外来语词汇》;陆松龄的《日语外来语的规律》以及金田一春彦编著的《日本语(上)》等文献资料。
这些文献资料对于研究外来语的独特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外来语的引入,给日语带来了积极和消极的两面性。一方面,日语词汇的数量有所增加,丰富了词汇的表达能力;增加了新的音节,出现了新的文字符号。各个国家也都在引用外来语,这些因素有利于促进文化的交流。另一方面,外来语的出现,增加了同义词、同音词,加重了学习者的负担;战后更是出现了外来语的泛滥期。因此,如何正确使用外来语值得关注。通过理解外来语对日语的影响,认识到在日本,外来语将成为今后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不能盲目的把大量使用外来语作为一种时尚,要在保留本国特色的同时,适当使用外来语,从而让外来语更好地服务于生活。
综述题目:日语中的外来语
正文:
外来语作为当代日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习日语的过程中,对外来语的认知也逐渐变得尤为重要。古代日本就从中国吸收了汉字和汉字词汇,十六世纪以后,日本又从其他国家吸收了大量的词汇,日本人自己也创造了和制外来语。外来语的引入对日语词汇、语音、表记及和语词等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理解外来语对日语的独特影响,也变得极为重要。只有明确外来语的定义及范围,了解外来语在词汇、语音、表记等方面所带来的影响,正确看待外来语,才能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更好地运用外来语。
[6]秦延通.《新世纪日语外来语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4年10月.p138-180
[7]张录贤.《便携新解日语外来语》.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p76-136
[8]李恩生.《运用日语外来语词汇》.人民卫生出版社.1981年.p68-96
[9]陆松龄.《日语外来语的规律》.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1983年12月.p35-90

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憲法前文日本国民は、正当に選挙された国会における代表者を通じて行動し、われらとわれらの子孫のために,諸国民との協和による成果と、わが国全土にわたつて自由のもたらす恵沢を確保し、政府の行為によつて再び戦争の惨禍が起ることのないやうにすることを決意し、ここに主権が国民に存することを宣言し、この憲法を確定する。

そもそも国政は、国民の厳粛な信託によるものであつて、その権威は国民に由来し、その権力は国民の代表者がこれを行使し、その福利は国民がこれを享受する。

これは人類普遍の原理であり、この憲法は、かかる原理に基くものである。

われらは、これに反する一切の憲法、法令及び詔勅を排除する。

日本国民は、恒久の平和を念願し、人間相互の関係を支配する崇高な理想を深く自覚するのであつて、平和を愛する諸国民の公正と信義に信頼して、われらの安全と生存を保持しようと決意した。

われらは、平和を維持し、専制と隷従、圧迫と偏狭を地上から永遠に除去しようと努めてゐる国際社会において、名誉ある地位を占めたいと思ふ。

われらは、全世界の国民が、ひとしく恐怖と欠乏から免かれ、平和のうちに生存する権利を有することを確認する。

われらは、いづれの国家も、自国のことのみに専念して他国を無視してはならないのであつて、政治道徳の法則は、普遍的なものであり、この法則に従ふことは、自国の主権を維持し、他国と対等関係に立たうとする各国の責務であると信ずる。

日本国民は、国家の名誉にかけ、全力をあげてこの崇高な理想と目的を達成することを誓ふ。

第1章天皇第1条〔天皇の地位・国民主権〕天皇は、日本国の象徴であり日本国民統合の象徴であつて、この地位は、主権の存する日本国民の総意に基く。

第2条〔皇位の世襲と継承〕皇位は、世襲のものであつて、国会の議決した皇室典範の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これを継承する。

第3条〔国事行為に対する内閣の助言・承認と責任〕天皇の国事に関するすべての行為には、内閣の助言と承認を必要とし、内閣が、その責任を負ふ。

从国际法角度考察日本新防卫战略

从国际法角度考察日本新防卫战略二战后,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潜心发展,日本的军事力量已逐步从“必要、有限”的防卫型武装发展成为一支强大的攻击型武装。

尤其是近年来,在日本政治右倾化的催生下,日本通过了一系列法规,不断强化日美军事同盟关系,将军事力量拓展到海外。

本文在概览日本军事发展的基础上,对日本新防卫战略的立法体系和实质进行了梳理和剖析,以求呼吁和平,警惕军国主义的复活。

冷战结束后,日本倾尽全力扩充军备,使得日本的军事力量迅速崛起。

(一)日本军费开支相当惊人。

目前,日本每年军费开支都保持在500亿美元左右,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相当于包括中国在内的东亚和东南亚国家军费开支的总和。

如果就每个士兵人均军费而言,日本则高达20多万美元,远远超出美国,位居世界第一。

[1]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巨额的军费开支中,国防科研和武器进口的比重不断加大。

1986—1995年,日本国防科研费用占军费开支的比例由1.7%增至3%,到2000年提高到5%。

[2]此外,日本还是全球第三大武器进口国,其作战坦克已经是英国的3倍,海上大型战舰是英国的2倍,总吨位甚至超过德国与意大利海军之和。

[3](二)日本自卫队实力不容忽视日本自卫队人数虽然只有28万,但其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并不亚于任何发达国家。

目前日本自卫队的扫雷能力居世界第一,反潜能力居世界第二,大中吨位水面舰支数量居世界第三。

[4]以海上军事力量为例。

日本海上自卫队历来发挥着日本走向军事强国的尖兵作用。

日本海上自卫队目前拥有官兵约4.5816万人,各型战舰总吨位36.4万吨。

[5]其规模已经超过了传统海洋强国——英国,实力仅次于美国海军。

在武器装备上,日本海上自卫队可谓精益求精,更新换代十分频繁。

例如,“宙斯盾”驱逐舰是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战舰。

日本海上自卫队目前已经装备了3艘宙斯盾护卫舰,另有一艘准备服役,今后还计划建造4艘。

[6]到2010年,日本海上自卫队将拥有4000吨级以上的大型驱逐舰30艘,2700吨级以上的大型常规动力潜艇14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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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际法基本文献综述(1)论文为了帮助中国读者了解日本的《国际法》教学与研究的基本情况,笔者根据手头掌握的日文原版《国际法》著作的有关论述和各个章节的注释及参考文献,对日本《国际法》基本文献作简单汇总如下:一综合性著作经过近二百年的积累,日本学者撰写了大量《国际法》方面的著作,这些著作有的深入浅出,适合非法律专业的一般读者阅读;有的著作条例清楚,结构严密,适合法律专业作为教材使用;有的著作重点难点突出,针对具体问题进行论述,适合自学者或备考者使用;有的则属于学术性较强,篇幅较大的论著,适合深造者参考,下面我将分别予以介绍。

明治维新以来,日本实行“脱亚入欧”的国策,日本一般民众就有了学习《国际法》知识的热情。

1970‘s起,日本开始谋求政治大国,“国际化”成为日本时髦的口号,为一般民众了解和学习《国际法》而撰写的著作也大量出版,其中在日本产生重大影响的有以下几种:①田茂二郎的《国际法讲话》(有信堂,1991年)。

这本书因其曾以收音机广播讲座的形式在社会上传播,深受听众喜爱,加之它从日常生活角度出发,简洁而系统地谈论国际法知识,非常适合“国际化”过程中的日本。

②村繁的《国际法初步》(法律文化社,1992年)。

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得出,这本书是从初次接触国际法的人的角度,来全面说明国际法的。

③高野雄一的《现代国际法》(北树出版,1990年)。

这本书最大的特点是,它围绕“和平、人权、秩序”等国际社会的焦点问题,来阐述国际法。

④横田洋三编的《国际法入门》(有斐阁,1996年)。

这本书就是以法学部以外的读者为对象而编撰的《国际法》入门书。

法学专业是日本大学最主要的专业之一,绝大多数大学都设有“法学部”。

在法学专业中,国际法自然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门专业课,由于日本大学教育更强调自由,所以大学教材也就没有我们中国的所谓“统编”之说,日本大学的主讲教师或者单独,或者集体编写教材,供学生选择使用。

1990‘s以来,日本出版的国际法教材主要有:(1)高林秀雄等编:《国际法Ⅰ·Ⅱ》东信堂1990年出版藤田久一编:《现代国际法入门》(改订版)法律文化社1996年出版(3)藤田久一:《国际法讲义Ⅰ·Ⅱ》东京大学出版会1992、1994年出版(4)波多野里望等编:《国际法讲义》(新版)有斐阁1993年出版(5)横川新等:《国际法讲义》北树出版1993年出版(6)杉原高岭等:《现代国际法讲义》(第2版)有斐阁1995年出版(7)岛田征夫:《国际法》(新版)弘文堂1997年出版(8)松井芳郎等:《国际法》(第3版)有斐阁1997年出版另外,日本大学推荐使用的英文教材有:(1)M.Akehurst,An Introduc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Law,7th ed.,Allen Unwin,1996I.Brownlie,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4th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日本大学虽没有“统编”教材之说,但日本的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资格考试却有大量的国际法内容,为适应这种考试,日本国内也出版了大量适用于自学和备考的著作。

另外,日本大学高年级和研究生教学多采用课堂讨论的形式,日本也出版了不少适应这部分学生需要的著作。

比如香西茂等编的《国际法概说(第3版改订)》(有斐阁1992年)就以其概括条理简练而著称。

而太寿堂鼎等编的《Workbook 国际法》(有斐阁1980年)顾明词义就是一本典型的应试辅导材料,该书根据国际社会现实,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然后进行具体解答,使读者省去了组织答案的麻烦。

太寿堂鼎等编的另一本书《Seminar 国际法》(东信堂1992年)和筒井若水的《新·资料国际法基础讲义》则针对参加讨论班的学生,两者虽都列举了实际发生的事件或案例,但前者重点在说明事件或案例本身的基础上,指出国际法研究应注意的关键点;后者则注重列举相关的国际法文件,从而加深读者对国际法的理解。

从研究角度来讲,田茂二郎的《国际法Ⅰ(新版)》(有斐阁1973年)主要从历史的、思想的观点出发,来捕捉国际社会的构造;横田喜三郎的《国际法Ⅱ(新版)》(有斐阁1972年)则从纯粹法学的立场出发,用规范法学派的观点全面解说的国际法;田冈良一的《国际法Ⅲ(新版)》却以其广博的外交史知识为基础,从实证的角度,以现实主义的方法,展开了对国际法的解释。

这三人的三本书,因其著者不同的方法和风格,奠定了日本国际法研究的几个主要流派和几大师承,它们的研究,可以称作1970‘s前半期日本国际法研究的顶峰。

在这之后,高野雄一的《全订新版国际法概论》上、下(弘文堂1985、1986年)对国际法的新现象进行了实证性的探讨,对国际法的发展方向进行了深入地考察。

山本草二的《国际法(新版)》(有斐阁1994年)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重新构建了国际法的体系。

这些都可以作为日本国际法研究的新动向。

二专题性研究日本的国际法研究虽不能与欧美等西方大国相比,但它们的研究一样积累了大量的成果,这里仅就公开出版的国际法著作分专题简单汇总如下,本综述其他地方提及的这里不再重复。

从国际法的性质及其与国内法的关系方面看,代表性的成果主要有横田喜三郎的《国际法法的性质》(岩波书店1944年)和《山本草二还历纪念·国际法与国内法》(劲草书房1991年)。

日本的国际法一般都把条约法放到较前的位置,日本关于条约法研究,代表性的成果也比较多。

其中如:(1)经冢作太郎的《条约法研究》(中央大学出版部1967年)和《续条约法研究》(中央大学出版部1977年)、小川芳彦的《条约法的理论》(东信堂1989年)(3)高野雄一的《宪法与条约》(东京大学出版会1960年)、(4)岩泽雄司的《条约的国内使用的可能性》(有斐阁1985年)。

关于国家主权和国家的承认问题,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1)田田茂二郎的《国家主权与国际法》(日本评论社1950年)、田田茂二郎的《在国际法上承认的理论》(日本评论新社1955年)、(3)芹田健太郎的《普遍的国际社会的成立与国际法》(有斐阁1996年)。

关于自决权问题的研究,代表性的成果有:金东勋的《人权·自决权与现代国际法》(新有堂1979年)和家正治的《联合国与民族自决权的适用》(神户市外国语大学外国学研究所1980年)。

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地位的研究,最有代表性的是宫崎繁树的《国际法上的国家和个人》(未来社1965年)。

其中关于外国人管理和难民问题研究的有:(1)本间浩的《何谓难民问题》(岩波新书1990年)、山神进的《难民问题的现状和课题》(日本加除出版1990年)、(3)金东勋编的《联合国·外来劳工权利公约和日本》(解放出版社1992年)、(4)外务省条约局法规课法令研究会编《全订·在我国的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日本加除出版1993)、(5)坂中英德·斋藤利男的《出入国管理和难民认定法逐条解说》(日本加除出版1994年)、(6)手冢和彰的《外国人和法》(有斐阁1995年)。

关于政治流亡者的研究,有宫崎繁树编著的《亡命与入国管理法》(筑地书馆1971年)和本间浩的《政治亡命的法理》(早稻田大学出版部1975年)。

关于引渡和庇护方面的研究有:岛田征夫的《庇护权研究》(成文堂1983年)。

在国际组织法方面,日本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高野雄一的《国际组织法(新版)》(有斐阁1975年)和家正治等编的《新版国际组织》(世界思想社1992年)。

其中关于联合国研究的有:(1)《田冈还历纪念·联合国研究(全3卷)》(有斐阁1966年)、斋藤镇男的《联合国论序说(第2版)》(新有堂1979年)、(3)福田菊的《联合国与NGO》(三省堂1988年)、(4)神余隆博的《新联合国论》(大阪大学出版会1995年)。

关于欧安会方面的研究,有百濑宏·植田隆子编的《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CSCE)1975-92》(日本国际问题研究所1992年)和吉川元的《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CSCE)》(三岭书房1994年)。

关于领土方面的研究,有山下康雄的《割让领土的主要问题》(有斐阁1949年)。

关于非自治地区的制度的研究,有家正治的《非自治地区制度的展开》(神户市外国语大学外国学研究所1974年)。

关于委任统治的研究,有田冈良一的《委任统治的本质》(有斐阁1941年)。

关于越境污染方面的研究,有加藤一郎编的《公害法的国际的展开》(岩波书店1982年)。

关于日本领土问题的研究,有高野雄一的《日本的领土》(东京大学出版会1962年版)。

关于航空法的研究,有(1)栗林忠男的《航空犯罪和国际法》(三一书房1978年)、城户正彦的《空域主权的研究》(风间书房1981年)、(3)《与侵犯领空有关的国际法》(风间书房1990年)。

日本将外层空间法称作宇宙法,这方面的研究,有(1)城户正彦的《宇宙法的基本问题》(风间书房1970年)、池田文雄的《宇宙法论》(成文堂1971年)、(3)山本草二的《围绕广播卫星的自由和限制》(玉川大学出版部1979年)。

日本是一个岛国,有非常漫长的海岸线,海洋法与日本的关系非常密切,日本的海洋法研究也很盛行,代表性成果也较多。

其中包括:(1)《围绕船舶通航权引发的海事纷争与新海洋法秩序2》(日本海洋法协会1982年)、高林秀雄的《领海制度研究(第3版)》(有信堂1987年)、(3)《新海洋法制和国内法的对应3》(日本海洋法协会1988年)、(4)小田滋的《海洋法的源流探寻》(有信堂1989年)、(5)小田滋·栗林忠男的《注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上·下(有斐阁1985、1994年)、(6)小田滋还历纪念《海洋法的历史和展望》(有斐阁1986年)、(7)杉原高岭的《海洋法和通航权》(日本海洋法协会1991年)、(8)山本草二的《海洋法》(三省堂1992年)、(9)高林秀雄还历纪念《海洋法的新秩序》(东信堂1993年)、(10)林久茂的《海洋法研究》(日本评论社1995年)、(11)高林秀雄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成果和课题》(东信堂1996年)、(12)饭田忠雄的《海盗行为的法律研究》(有信堂1967年)。

人权问题是日本学者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主要的研究成果有:(1)田田茂二郎的《人权和国际法》(日本评论社1952年)和《国际化时代的人权问题》(岩波书店1988年)、野村敬造的《基本人权的地域集团保障》(有信堂1975年)、(3)高野雄一的《国际社会中的人权》(岩波书店1977年)、(4)阿部浩己·今井直的《Textbook 国际人权法》(日本评论社1996年)、(5)宫崎繁树编著的《解说国际人权规约》(日本评论社1996年)、(6)田博行·水上千之编的《国际人权法概论》(有信堂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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