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报检员考试综合指导: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
2012年报检员考试辅导资料:入境汽车的检疫

2012年报检员考试辅导资料:入境汽车的检疫
一、范围:《法检目录》内的汽车,未列入目录但按律应检汽车。
作为运输工具的除外。
二、报检:报关口岸商检入境检验并发证通关,所在地商检负责质保期内的质检工作。
1、口岸通关盲U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检验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随车检验单》(一车一单),购买后凭〈〈随车检验单》和发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进口机动车车辆检验证明》,凭此领牌照。
2、大批量进口时,要在外贸合同中要求装运前监造、监装和预检。
3、注意五十铃(ISUZU) CXH50S CXH50T底盘车,因被吊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禁止进口。
三、单证:
A、直接从国外进口:“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非CFO 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
器压缩机证明”、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证明》(外加共同单证)
8国内购买进口车:〈〈入境货物报检单》/〈〈进口机动车辆报检单》、〈〈进口货物证
明》(海关出具)、〈〈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车主身份证(户口薄)/营业执照(企
业代码),检完后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然后凭之领牌照。
G购买罚没车报检:〈〈入境货物报检单》/〈〈进口机动车辆报检单》、“罚没证”、
发票、车主身份证(户口薄)/营业执照(企业代码)(余同上)。
2012年报检员考试辅导资料: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

2012年报检员考试辅导资料: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1、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2)提供有关的资料;(3)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用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5)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重要的考点)单选题:1、某企业进口一批货物(检验检疫类别为M/N),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后发现该批货物不合格,该企业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用于对外索赔。
A.入境货物通关单B.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C.检验检疫证书D.入境货物处理通知书答案:C2、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规定,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检验检疫进行检验检疫。
2012年报检员考试综合指导:出入境检验检疫注册登记审批

2012年报检员考试综合指导:出入境检验检疫注册登记审批进出口化装品标签审核一、审核内容:〔含牙膏〕审核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装品卫生质量状况、功能成分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审定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等。
二、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核、批准、发证。
各地质检机构负责受理工作。
三、审核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检验——总局核准并发证合格,10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出口化装品标签审核证书》。
1、申请资料:〔必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外文翻译成中文〕a、《进出口化装品标签审核申请书》、b、产品成分表c、标签标注内容的说明材料〔和“特殊成效的实验室证明材料”〕d、产品在生产国允许销售的证明〔必需公证〕或原产地证明e、出口企业生产卫生许可证f、进口经销商或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2、以下情况可以合并申请,但必须每种标签提供6张样张*成分工艺相同,规格不同*包装不同*成分、工艺、规格、包装形式相同,外观不同。
3、受理后,申请人必须将检验样品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进行符合性检验。
4、各受理机构和“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必须将审查意见、检验结果报质检总局审核,由其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在10日内颁发证书。
五、检验与监督:1、取得《进出口化装品标签审核证书》,才能报检;报检时必须提供证书。
2、出境化装品产地施检,口岸验放;进口化装品必须由进境口岸施检。
3、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书”、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卫生指标不合格的,作销毁或退货处理。
4、我国对进出口化装品及其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质量许可制度”。
5、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装品实施后续监督。
发现未经检验、未加贴或盗用检验检疫标志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装品,封存或补检。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一、适用范围: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审其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二、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核、批准、发证。
各地质检机构负责受理工作。
三、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检验——总局审核并许可合格,10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出口化装品标签审核证书》。
2012年报检员考试综合指导:进出境集装箱、交通运输工具检验

2012年报检员考试综合指导:进出境集装箱、交通运输工具检验检疫报检进出境集装箱、交通运输工具检验检疫的报检1、《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是由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00年1月11日发布的。
2、申请集装箱检验检疫时应提供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装箱单、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等单据。
3、申请人在报关前,向进境口岸所在地区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填写《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
4、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在输报关手续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搬运或拆箱。
5、出境集装箱报检应提供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信用证、装箱积载单、装箱明细单。
6出境集装箱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装运。
7、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运前申请适载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8、集装箱箱体外表动植物检疫,主要检查有无非洲大蜗牛和土壤等,并对来自动植物传染浒国家和地区的集装箱箱体外表实施防疫消毒。
9、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10、所有进/出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11、进境集装箱及其装载的应检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2、装运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集装箱,应当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13、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14、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经检疫发现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必须进行圭寸存或者销毁处理。
15、对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出境的运输工具,其动植物检疫要求为:发现危险性病虫害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理后方可装运。
16、装载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其检疫要求是:装载前应当在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消毒处理。
2012年报检员考试综合辅导: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

2012年报检员考试综合辅导: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1、申请货物品质检验和鉴定的,一般应在索赔有交期前不少于20天内报检。
2、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3、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前15天报检。
4、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7天报检。
5、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应当及时报检。
6、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应当在进境时报检。
7、入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在到达口岸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疫/,经检疫或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合格的,方准入境。
8、法律法院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9、大宗散装进口货物的鉴重及合同规定凭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品质、重量检验证书作为计算价格、结算货款的货物,应向口岸或到达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0、进口粮食、原粮、化肥、硫磺、矿砂等散装货物,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必须在目的口岸承载货物的船舱内或在卸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应在口岸报检。
11、进口化工原料和化工产品,分拨调运后,不易按原发货批号抽取代表性样品,应在口岸报检。
12、在国内转运过程中,容易造成水分挥发散失或货物易腐易变的,应在口岸报检。
13、在缺货时,发现货物残损或短少时,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4、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器产品,以及在口岸开箱检验难以恢复包装的货物,可以向收、用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5、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16、进境后需要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需由进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2012年报检员考试应试指导:人员检疫

2012年报检员考试应试指导:人员检疫人员检疫(1)检疫对象:乘坐交通工具或徒步入出境的旅客、旅客携带物以及交通员工等。
(2)检疫内容1)检疫传染病:鼠疫、霍乱和黄热病。
2)监测传染病:脊髓灰质炎、流行性感冒、疟疾、登革热、流行性斑疹伤寒、回归热。
3)禁止入境疾病:艾滋病、性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病、麻风病。
4)其他传染病:埃博拉出血热、疯牛病等。
5)病媒生物、特殊物品、环境卫生、食品饮用水卫生等。
二、检疫程序1)入境人员检疫程序检疫对象:①重点旅客:来自或途经传染病疫区的旅客、有病者、传染病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需持有国际旅行健康证书的入境旅客。
②特殊旅客:政府外事部门要求给予礼遇的入境旅客。
③一般旅客:除上述旅客以外的其他旅客。
查验程序:①单证查验:查验“总申报单”、“入境检疫申明卡”、“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国际旅行健康证书”。
②健康观察。
③询问:健康询问、携带物询问。
④医学检查。
检疫处理:①未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外国人禁止入境五种疾病等传染病的旅客,单证审查、携带物检查均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准予入境。
②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按规定分别给予隔离、就地诊验或留验等医学处理,并对受污染环境进行消毒、除虫、除鼠等卫生处理;发现监测传染病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等,按规定分别给予就地诊验或留验等处理;发现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应阻止其入境,采取监护出境等措施。
③来自检疫、监测及其他传染病疫区的,给予追踪监测。
④对旅客携带物,如微生物、人体组织、骸骨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物品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2)出境人员检疫程序检疫对象:①重点旅客:本地有检疫传染病流行时,出境旅客中检疫传染病的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本地有监测传染病以及国家卫生检疫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流行时,出境旅客中相应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出国劳务、留学、定居及其他原因出国一年以上的中国人;前往传染病疫区的旅客。
2012年报检员考试综合辅导资料:检疫许可与申报

2012年报检员考试综合辅导资料:检疫许可与申报一、检疫许可Quarantine Permit概念:检疫审批,指在调运、输入某些检疫物或引进禁止进境物时,输入单位须向当地植物检疫机关预先提出申请,检疫机关经过审批做出是否批准引进的法定程序。
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及各地方政府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申报要求:①必须事先向植物检疫部门提出申请、②必须详细说明需要引进物的品名、品种、产地、引进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③必要时必须提供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二、检疫申报Quarantine Declaration概念:有关检疫物进出境或过境时由货主或代理人向植物检疫机关及时声明并申请检疫的法律程序。
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各口岸植物检疫机关申报手续:报检员负责办理。
三、现场检验 On-the-sport Inspection概念:检疫人员在现场环境中对应检物进行检查、抽样,初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检疫要求的法定程序。
现场检查主要是针对运输及运输工具、货物及存放场所、携带物及邮寄物等应检物进行查验。
主要方法有:X光机检查检疫犬检查肉眼检查过筛检查现场抽样批:同一品名、同一商品标准、用同一运输工具、来自或运往同一地点、并有同一收货人或发货人的货物件:一批货物中每一个独立的袋、箱、筐、桶、捆、托等。
散装货物以一定重量为一件样本量:一份样品的重量或体积样本数:一批货物中的几份样品即为样本数取样方法:随机取样、百分比取样法小样:初级样品,由一批货物的不同容器内或散堆的不同部位分别抽取的样品。
混合样品:所取数份小样在容器内混合平均样品:送检样品,小样混合后,再次进行取样。
报检员考试复习知识: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1)

⼀、⼈境货物的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2.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结算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 4.国际贸易关系⼈申请的其他检验检疫、鉴定⼯作。
⼆、⼊境货物检验检疫报检⽅式 1.进境⼀般报检 进境⼀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持有关单证向卸货⼝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境货物单》,并对货物进⾏检验检疫的报检。
对进境⼀般报检业务⽽⾔,签发《⼊境货物单》和对货物的检验检疫都由⼝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货主或其代理⼈在办理完⼿续后,应主动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落实施检⼯作。
2.进境流向报检 进境流向报检亦称⼝岸清关转异地进⾏检验检疫的报检,指法定⼊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或其代理⼈持有关证单在卸货⼝岸向⼝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获取《⼊境货物单》并后由进境⼝岸检验检疫机构进⾏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调往⽬的地后再由⽬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检验检疫监管。
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地与⽬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3.异地施检报检 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的地后,该批进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检验检疫的报检。
因进境流向报检只在⼝岸对装运货物的运输⼯具和外包装进⾏了必要的检疫处理,并未对整批货物进⾏检验检疫,只有当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实施了具体的检验、检疫,确认其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及合同、信⽤证的规定,货主才能获得相应的准许进⼝货物销售使⽤的合法凭证,完成进境货物的检验检疫⼯作。
异地施检报检时应提供⼝岸局签发的《⼈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三、报检的地点和时限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中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及在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需结合安装调试进⾏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4.其他⼈境货物,应在⼊境前或⼊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续; 5.⼊境的运输⼯具及⼈员应在⼊境前或⼊境时向⼊境⼝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6.⼈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7.输⼊微⽣物、⼈体组织、⽣物制品、⾎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境前30天报检; 8.输⼊其他动物的,应在⼊境前15天报检; 9.输⼈植物、种⼦、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境前7天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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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报检员考试综合指导: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1、申请货物品质检验和鉴定的,一般应在索赔有交期前不少于20天内报检。
2、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3、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前15天报检。
4、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7天报检。
5、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应当及时报检。
6、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应当在进境时报检。
7、入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在到达口岸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疫/,经检疫或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合格的,方准入境。
8、法律法院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9、大宗散装进口货物的鉴重及合同规定凭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品质、重量检验证书作为计算价格、结算货款的货物,应向口岸或到达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0、进口粮食、原粮、化肥、硫磺、矿砂等散装货物,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必须在目的口岸承载货物的船舱内或在卸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应在口岸报检。
11、进口化工原料和化工产品,分拨调运后,不易按原发货批号抽取代表性样品,应在口岸报检。
12、在国内转运过程中,容易造成水分挥发散失或货物易腐易变的,应在口岸报检。
13、在缺货时,发现货物残损或短少时,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4、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器产品,以及在口岸开箱检验难以恢复包装的货物,可以向收、用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5、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16、进境后需要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需由进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17、运输工具,须在口岸报检。
18、受理入境货物报检时,报检人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以及入境货物通知单等单证;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检疫注册和强制性认证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在报检单上注名文件号。
19、报检入境货物品质检验的,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
20、申请残损鉴定的,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21、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22、入境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验的,应随附有关验收记录、重量明细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等。
23、入进废旧物品,应提供《进口刻物批准证书》,企业废物利用风险报告用风险招待书,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24、入境化妆品,预包装食品,需提供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标签审核证书》。
25、入境的保健食品,应提供卫生主管部门(卫生部)核发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26、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应附加输出国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产地证书;须办理进口审批手续的,还必须提供必要的检验审批单,接种证明等。
27、美、日、韩、欧盟等国入境货物的木质包装,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需提供该国《植物检疫证书》,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需提供由出口商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28、入境尸体、棺柩、骸骨的报检,报检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1)死亡者护照或海员证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死亡者证明书一份;(3)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4)当地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一份。
29、特殊物品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及其制品,生物制品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它须特别审批的物品。
30、对入境特殊物品的报检,报检人应根据不同货物种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相应资料,证明或证书。
(1)微生物、菌、毒株的学名、株名、来源、特性、用途、批号、数量及国家级鉴定书。
(2)人体组织、器官;凡用于人体移植的,须出示有关捐献者的健康状况和无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检验阴性)的证明。
(3)血液及其制品:提供用途及实验室检验证书。
(4)生物制品:应提供该制品的成分、生产工艺、使用说明、批号、有效期及检验证明。
31、列入《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货物,必须取得国家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质量许可证并加贴“安全标志”方可申请报检。
《强制性认证商品目录》内的货物,应取得证书并加贴CCC标志。
32、下列入境货物需经国家检验检疫机关审批后方可报检:(1)疫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2)国家禁止进境物的特许审批的检疫物;(3)进境后不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管辖范围内进行加工、使用、销售的,或者仅由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进行现场检疫和外包装消毒后,再运入目的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进一步检疫监管的动物、动物产品;(4)进境猪的产品等。
33、已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入境货物到达口岸后,仍然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构为最终结果。
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按规定办理对外索赔。
34、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说明(所列项目必须填制完整,准确、清晰。
)(1)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并已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注册的单位及代码。
报检单位一般应加盖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指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登记号和代理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号。
(3)收货人和发货人:指合同中的买方和卖方。
(4)货物名称、规格:按合同、国外发票所列填写,如为废旧货物应注明。
(5)H?S?编码:按海关《商品分类及编码直辖市制度》中所列货物的编码填制。
(6)报检数/重量:按申请检验检疫的数/重量,注明计量单位,重须注明毛重、净重,如木质包装要注明材质及尺寸。
(7)货物总值:按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货物总值填写。
(8)标记及号码:按合同、国外发票或提(运)单上所列货物总值填写。
(9)启运国家(地区):指装载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开始出发的国家(地区)。
(10)启动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的启动口岸名称。
(11)经停口岸:指本批货物在启运后,到达目的地前中途停靠的口岸名称。
(12)入境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时首次停靠的口岸名称。
(13)目的港(地):指本批货物预定最后抵达的交货港(地)。
(14)到货日期:按入境货物到达目的港的实际日期填写。
(15)卸货日期:按入境货物卸毕的实际日期填写。
(16)贸易国别(地区):填入境货物购自国或地区,按合同填写。
(17)担单/运单号:填写所附提单或运单号,有二程提单的,应同时填写。
(18)索赔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填写,应特别注明截止日期。
(19)许可证/审批号:指须经官方审批方可入境货物的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编号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编号。
(20)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全称。
若集装箱较多,可另加附页。
(21)货物存放地点:指本批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
(22)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指贸易合同中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绽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23)用途:指本批货物的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其他等。
(24)随附单据: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上打“√”,未列出的,在空白处填加。
(25)外商投资财产:根据实际情况,属外商投资财产的,在对应的“□”上打“√”。
35、输入动物,检出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连同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者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处理。
36、输入动物,检出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退回或者扑杀,同群其他动物在隔离场或者其他指定地点隔离观察。
37、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应当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38、为了防止地中海实蝇传入我国,危害农林业生产,我国把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水果列为禁止进境物。
39、禁止大豆进境的原因是为了防止大豆疫病传入我。
40、禁止玉米种子进境是为了防止玉米细菌性枯萎病传入我国。
41、大宗散装货物、易腐易变货物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早请检验。
42、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等运输工具,经检疫发现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必须进行封存、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43、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达口岸时,检疫人员可以到运输工具上和货场实施现场检疫,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并可以按照规定采取样品。
44、承运人、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疫人员提供装载清单和有关资料。
45、对输入的动物、检疫人员应当实施现场检疫:(1)检查有无疫病的临床症状;(2)发现疑似感染传染病或者已残废的动物时,在货主或者押运人的配合下查明情况,立即处理;(3)动物的铺垫材料、剩余饲料和排泄物等,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
46、对输入的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应当实施现场检疫:(1)检查有无腐烂变质现象,容器、包装是否完好;(2)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3)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4)根据情况,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分及装载动物产品的容器、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清毒处理;(5)需要实施实验室检疫的,按照规定采取样品;(6)对易滋生植物害虫或者混藏杂草种子的动物产品,同时,实施植物检疫。
47、对输入的植物、植物产品,检疫人员应当实施现场检疫:(1)检查货物和包装物有无病虫害,并按照规定采取样品;(2)发现病虫害并有扩散可能时,及时对该批货物、运输工具和装卸现场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3)对来自动物传染病疫区或者带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原体并用作动物饲料的植物产品,同时实施动物检疫。
48、输入种用大中家畜的,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45天;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30天。
49、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含转运的),承运人或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50、禁止从英国、法国等国家进口牛及牛制品是为了防止“疯牛病”即“牛海绵状脑病”进入我国。
51、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52、土壤为禁止进境物。
带介质土的苗木和盆景等入境,对换下的介质土要进行严格的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