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
(2009)60号文-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2009)60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范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行为,确保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和《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以下简称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复查和处理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招标控制价投诉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承担并实施。
国家和省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市(州)、县(市、区)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第四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执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诉第五条招标控制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人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投诉:(一)有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二)不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规定计价的;(三)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四)招标控制价中存在有意抬高、压底价格的。
第六条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后,发现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之一的情形,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之后五天内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起投诉。
第七条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由;(四)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川关于启动省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试运行的通知川建建发〔2019〕532号

四川关于启动省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试运行的通知川建建发〔2019〕53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启动省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试运行的通知川建建发〔2019〕532号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投标人:为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切实提高交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2019年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要点》(〔2019〕63号)要求,决定启动省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试运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动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省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启动试运行(省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已于2016年5月1日启动试运行),启动之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按原有方式开展。
二、运行范围自启动之日起,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省本级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即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监管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均应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类项目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包括通过系统编制招标文件、上传招标文件、下载招标文件、提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和答复、发布澄清或修改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以及通过电子辅助评标系统评标等。
三、系统运行步骤(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操作流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凭数字证书登录系统进行新建招标项目信息、使用标准招标文件模板制作招标文件、网上场地预约、发布招标公告及上传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异议进行答复、发布澄清或修改、开标、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示,具体操作说明详见系统的《操作指南》。
新评标办法-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中“修订、完善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有效遏制低价中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客观需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环境,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开发与其配套的电子辅助评标软件。
现将《办法》印发你们,于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另行发布。
《办法》施行后,原省建设厅川建发[2009]60号文印发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即行废止。
凡市(州)及县区出台相关规定和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令第23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创建日期:2011-11-16 文件号:川建发[2011]34号信息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在控制财政性资金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概算和预算)、建设标准以及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明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
”针对全省超高建筑、巨量单体建筑和群体建筑日益增加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加强对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意见,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开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编制组2020年4月总目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编制说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条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条文说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编制说明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明确指出,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并“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
”2019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再次明确,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体系”。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7〕19号”及“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文件精神,特组织行业专家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
一、编制目的(1)统一思想认识。
通过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内涵和外延,解决人们对全过程工程咨询认识不一、理解各异的现实问题。
(2)引领行业发展。
通过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范围和内容,引领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工程咨询类企业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增强国际竞争力。
(3)指导咨询实践。
通过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程序、方法及成果,指导工程咨询类企业为委托方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二、编制原则结合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范围,按下列原则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
(1)服务范围:覆盖投资决策和建设实施全过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明确了培育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两个着力点,要“在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着力破除制度性障碍,重点培育发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编制指导意见(试行)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编制指导意见(试行)川建发〔2006〕32号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编制,保证资格预审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现就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评审办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资格预审评审办法时参照。
一、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分类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分为强制性标准法和综合评分法。
强制性标准法是指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设定评审因素,对评审因素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予以表现,并就每项评审因素设立法定合格标准。
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投标申请人是否满足合格条件标准,满足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均允许参加投标。
综合评分法是指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设定评审因素及其相应的评审标准和量化分值,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并依照量化评分结果确定合格投标人的方法。
综合评分法并不意味着所有评审因素都需要进行量化评审,投标申请人的企业资质等级、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格等级、企业是否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等构成投标人法定投标条件的因素,一般只进行定性评审。
二、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应当包括的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性原则,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应当载明详细的资格预审的评审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和条件等。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内容除了要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要遵循科学、合理原则,紧密围绕资格预审活动是考核投标申请人投标资格的合法性和履约能力的根本目的,合理和科学地设立相应的评审标准和条件。
三、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表现形式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一般按下列五个部分编写:1、总则总则主要是界定:(1)评审办法编制依据(2)评审的原则。
该原则应当与评标办法的原则一致,即公正、公平和科学、择优;(3)评审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般均表述为仅适用于拟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的评审;(4)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川建发[2009]60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川建发[2009]60号](https://img.taocdn.com/s3/m/f77a5923a216147917112870.png)
9626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 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报价评审组负责(非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报价评审组)。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报价评审组的人数不得少于3个。
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项目,一般不设标底。
根据项目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设立标底的,招标人应在报送核准的招标事项中作出说明并得到批准。
不设标底的,招标控制价(预算控制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
第四条报价评审组在投标报价评审过程中,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或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或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根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分工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评标无效并进行处理。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也不纳入报价的评审。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四J1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化建筑业改革,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体系,指导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4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 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一)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以单位指标报价的可视为总价合同。
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通常用于项目中建设场地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岩土工程条件不明或发包人要求不明确等有较大调整风险的分部工程项目。
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总价部分占比原则上应超过合同价的50%o(二)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分担应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川建造价发(2021〕302号)执行。
三、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包括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
其中,税金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应纳增值税及其在此基础上计算的附加税,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计税方式,发包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计税方式有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承包人应将应纳税金计入项目清单价格,汇入投标总价。
(-)工程费用包括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的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暂估费用。
1 .建筑工程费主要用于建筑物、构筑物、桥涵、道路等土木工程建设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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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15年版(征求意见稿)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招标招标文件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项目负责人:(盖从业人员印章)招标文件编制人员:(盖从业人员印章)年月日注:(1)实行自行招标组织形式的,项目负责人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是招标人本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人员。
(2)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项目负责人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中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委派到本项目的主要专职技术人员。
(3)实行自行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内容删除,下同。
目录注:招标文件目录应至少编制到章,并用阿拉伯数字标明相应页码。
例如:第一章招标公告……………………………………………(3)。
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资金来源),招标人为。
由(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的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委托招标)。
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勘察/设计周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资质,其他要求:。
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 招标文件的获取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北京时间,下同),在(详细地址)持单位介绍信和购买人身份证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元,售后不退。
图纸押金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
5.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年月日时分,地点为。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发布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招标人: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招标代理机构: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年月日注:(1)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允许(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不得限制联合体成员数量。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
不是国家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
(3)中“其他要求”是指类似项目业绩、项目负责人等要求。
(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第(四)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其中必须含1个以上工作日。
”招标人不得故意利用节假日,尤其是类似于“黄金周”的长假发售文件,特别是发售期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项目名称)标段监理投标邀请书(被邀请单位名称):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资金来源),招标人为。
由(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的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委托招标)。
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勘察/设计周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资质,其他要求:。
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 招标文件的获取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北京时间,下同),在(详细地址)持本投标邀请书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元,售后不退。
图纸押金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
5.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年月日时分,地点为。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确认你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具体时间)前以传真或快递方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予以确认。
7. 联系方式招标人: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招标代理机构: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年月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 .总则项目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勘察/设计进行招标。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资金来源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范围、计划勘察/设计周期和质量要求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标段的计划勘察/设计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勘察/设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3)为本标段的代建人;(4)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6)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被责令停业的;(8)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0)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或因重大违约被解除合同的;(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踏勘现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投标预备会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技术标准和要求;(6) 招标人要求;(7)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款、第款和第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的异议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除外)。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招标文件的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除外)。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投标报价构成及说明;(6)勘察/设计方案;(7)勘察/设计班子;(8)资格审查资料;(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投标报价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报价方式进行报价。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的,须符合本章第款的有关要求。
投标有效期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