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2018最新版)
第18讲_合伙企业概述、普通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企业财产和合伙人份额(1)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0分。
题型主要涉及客观题,其中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2016年考核简答题、2020年考核综合题(3问)。
本章复习难度不大,需要在理解基础上加以总结与对比。
2021年考试中考生适当关注“合伙企业法”的主观题。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其中1套试卷)题型2018年2019年2020年单选4题4分4题4分3题3分多选2题4分2题4分1题2分判断1题1分1题1分1题1分简答——————综合————3问6分合计7题9分7题9分8题12分本章考点结构框架第一单元普通合伙企业【考点1】合伙企业概述(★)1.基本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企业或个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包括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人责任承担类型人员责任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所有的合伙人”对“企业的所有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企业特殊债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一般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对企业所有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无限连带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考点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人人数2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示】有限合伙企业人数:2人~50人自然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简称“三国一市”)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①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先看约定→一致同意)出资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提示】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评估作价劳务出资: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其他方式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名称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考题1·判断题】某国有企业拟与张某、李某设立一家合伙企业,该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练习题-第12章合伙企业法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练习题-第12章合伙企业法[单选题]1下列关于合伙企业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合伙企业从事非固定的营利性活动。
B.合伙企业属于非商事合伙。
C.普通(江南博哥)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通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合伙企业具有资合的团体性。
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1)选项A:合伙企业从事较为固定的营利性活动;(2)选项B:合伙企业属于商事合伙组织;(3)选项D: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团体性。
[单选题]2.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甲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8年4月4日,甲因重大过失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企业拟将其除名。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应当经乙、丙、丁一致同意B.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甲C.甲自除名决议作出之日起退伙D.若甲对除名决议有异议,有权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1)选项A: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2)选项BC: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3)选项D: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选题]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劳务形式出资B.退伙人对其退伙后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仅具有内部约束力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
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形式出资,无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018年公司法修改前后对比

2018年公司法修改前后对比引言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而制定的法律。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司法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商业环境和需求。
2018年,我国对现行的公司法进行了修改,本文将对修改前后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以便更好地了解新的公司法对企业和投资者的影响。
公司类型的变更一项重要的修改是关于公司类型的变更。
在修改前的公司法中,我国的公司类型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但是,通过2018年的修改,我国引入了其他类型的公司,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这使得公司类型更加多样化,给企业家和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的修改还加强了股东权益的保护。
在修改前的公司法中,股东的权益保护相对较弱,容易受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侵犯。
而在2018年的修改中,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包括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董事会的运作方式等。
这样一来,股东的利益得到了更好地保护,增加了投资者的信心。
公司治理的改进公司治理一直是公司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2018年的修改中,我国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的制度。
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规范了董事的选拔流程和任期。
此外,修改后的公司法还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保证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公司治理的改进有助于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加强为了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修改后的公司法增加了投资者保护机制。
一方面,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要求公司及时披露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另一方面,公司法规定了股东诉讼的程序和条件,使得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加强将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由于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重要性,修改后的公司法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公司法规定了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了小微企业的负担。
2021注会必做题-经济法第五章 合伙企业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例题·单选题】(2020 年)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是()。
A. 某公益性事业单位B.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某民营企业C.某个人独资企业D.某大型国有企业『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所以选项 C 正确。
2.【例题·单选题】(2020 年)甲、乙、丙、丁四人拟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货币出资,乙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丙以技术专利出资,丁以劳务出资。
合伙协议对出资的评估和缴纳方法未作约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各合伙人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的货币出资不得分期支付B.乙可以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C.丁的劳务出资价值评估办法应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D.丙的技术专利出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价值,也可以由丙自行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所以选项 C 正确。
3.【例题·多选题】(2015 年)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中,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的有()。
A.主要经营场所B.执行事务合伙人C.合伙人的住所D.合伙人的家庭状况『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
合伙企业法案例

【案例1】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合伙企业,其书面合伙协议中有以下内容:(1)甲以劳务出资;乙、丙以现金出资;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
(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
要求:简述上述合伙协议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1)合伙协议中合伙人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合伙人不得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用于缴纳出资。
此外,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本题中,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其房产产权不属于合伙企业,不符合出资条件。
(2)合伙协议中关于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①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②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和其他有关文件;③有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
本题中,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3)合伙协议中乙、丙、丁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各合伙人均应依法承担无限责任,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2】201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1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201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18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法律案例合伙生意纠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系好友,共同出资创办了一家餐饮公司。
甲负责公司运营管理,乙负责公司财务,丙负责公司采购。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三人因合伙生意产生了纠纷,甲乙二人要求解除与丙的合伙关系,并要求丙退还出资款项。
丙不同意解除合伙关系,双方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合伙关系是否有效成立?2. 合伙各方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3. 合伙各方是否按照约定分担了盈亏?4. 合伙关系解除后,丙是否应退还出资款项?三、法院审理过程1. 合伙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创办餐饮公司,并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了各方出资比例、职责分工等事项,合伙关系成立。
2. 合伙各方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别出资了人民币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履行了出资义务。
3. 合伙各方是否按照约定分担了盈亏?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担盈亏。
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甲乙二人认为丙未履行采购职责,导致公司成本增加,要求丙退还出资款项。
丙则认为,其已按照约定履行了采购职责,且公司亏损并非其个人原因导致。
4. 合伙关系解除后,丙是否应退还出资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在合伙期间,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公司亏损。
在此过程中,丙未违反合伙协议约定,不应承担公司亏损责任。
甲乙二人要求解除与丙的合伙关系,并要求丙退还出资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驳回了甲乙二人的诉讼请求。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甲乙二人要求解除与丙的合伙关系,并要求丙退还出资款项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生意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关注以下问题:1. 合伙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合伙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是解决合伙生意纠纷的前提。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了各方出资比例、职责分工等事项,合伙关系成立。
2. 合伙各方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合伙各方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是判断合伙关系是否有效的关键。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均为该市某知名企业的技术骨干。
2010年,三人共同商量成立一家专注于研发新型环保技术的合伙企业,以拓展市场,实现经济效益。
经过多次讨论,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甲负责技术攻关,乙负责市场拓展,丙负责企业运营管理。
2011年,甲、乙、丙三人正式成立了一家名为“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设立1. 合伙协议的签订甲、乙、丙三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签订了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中明确了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事务执行、入伙、退伙、争议解决等内容。
合伙协议内容如下:(1)出资额: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
(2)利润分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即甲得50%,乙得30%,丙得20%。
(3)亏损分担: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即甲得50%,乙得30%,丙得20%。
(4)合伙事务执行:由甲、乙、丙共同协商决定。
(5)入伙:新合伙人加入时,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6)退伙:合伙人可以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退伙后,退还其出资份额。
(7)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办理工商登记甲、乙、丙三人根据合伙协议,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合伙企业设立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
经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合伙企业运营1. 技术研发甲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带领团队进行环保技术研发。
经过两年努力,成功研发出一种新型环保技术,并申请了专利。
2. 市场拓展乙凭借丰富的市场经验,积极拓展市场,与多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为企业带来了稳定的订单。
3. 企业运营管理丙负责企业日常运营管理,确保企业正常运转。
在丙的带领下,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员工队伍稳定。
四、法律纠纷2015年,乙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合伙企业。
然而,甲、丙二人认为乙在市场拓展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乙承担相应责任。
合伙公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甲出资300万元,占股30%;乙出资400万元,占股40%;丙出资300万元,占股30%。
公司成立初期,甲、乙、丙三人共同担任公司高管,甲担任总经理,乙担任副总经理,丙担任财务总监。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甲、乙、丙三人在公司经营管理上产生了分歧,导致公司陷入经营困境。
2018年,甲提出退出合伙公司,要求乙、丙按股比例回购其股权。
乙、丙不同意甲的退出请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具备退出合伙公司的条件?2. 乙、丙是否应按股比例回购甲的股权?3. 公司如何解决甲、乙、丙之间的纠纷?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四、案例分析1. 甲是否具备退出合伙公司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也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甲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股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甲在提出退出合伙公司时,已提前三十日通知了乙、丙,符合法律规定。
2. 乙、丙是否应按股比例回购甲的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购买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购买。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未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回购股权的方式,因此应按照出资比例购买。
甲出资300万元,占股30%,乙、丙各出资400万元,各占股40%,故乙、丙应按股比例回购甲的股权。
3. 公司如何解决甲、乙、丙之间的纠纷?首先,甲、乙、丙三人应保持沟通,共同寻找解决纠纷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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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企业清算
(1)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 清算人的确定 (3) 清算人的职责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甲乙丙三人合伙购买了一辆2300元的电动三 轮车,已知甲乙两人所付的钱数比是2:5,乙 丙两人所付的钱数比是3:5,问三人各付了 多少钱?
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指的是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协商一致,所 订立的一种书面合同。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有:⑴合伙企业的名称 和经营场所、地点;⑵合伙的目的和合伙经营范 围;⑶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⑷合伙人的出 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期限;⑸利润分配、亏 损分担办法;⑹合伙事务的执行;⑺入伙与退伙; ⑻争议解决办法;⑼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⑽违 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 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 ,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 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 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 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合伙企业职工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合伙企业清算人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违法的法律责 任
即使是越权签订 合同,不得对抗 不知情的第三人。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关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其中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 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 任;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 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 其一,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其二,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和义 务
权利:权利的平等性;监督执行权;查阅帐簿权;异 议权;撤销委托权 义务:汇报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竞业禁止;自我交 易禁止;其他损害企业利益行为禁止.
7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退伙
(1) 退伙的种类
1)合伙人退伙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 是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2) 退伙的法律后果 退伙的法律后果,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财产继 承;二是退伙结算。
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 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 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个 人债务的 清偿
合伙人个人财产
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 的收益;也可以依法请求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 业中的财产份额。
入伙与退伙
1.入伙 (1)入伙的条件和和程序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 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入伙人的权利和职责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 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 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 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 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 ,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人员构成: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 指的是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禁止国 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为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 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人员构成: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 人指的是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为普通合伙企 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四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 下列条款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为4:3:2:1 B,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甲乙两人执行 C,乙,丙只以其各自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 担责任 D,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全体合伙人一 致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二篇 市场主体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概述
1.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 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 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 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责任。
A 30% 50% B 20%
C 孩子出国急需费用, 于是决定将其占有份额 的一半(25%)以10万元 价格转让给D
B表示同意
A 不同意,并愿 意以同样价格接 受C的份额
财产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 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 ,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协议的成立要件:
⑴依法成立 《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⑵必须要求全体合伙协商一致 ⑶必须是书面形式
4. 合伙企业的财产
财产的性质
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的财产 (共同共有) 以合伙企业名义 取得的收益
财产的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 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 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人的债务与合伙企业关系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 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 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顺序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合伙企业 的债务清 偿
以合伙企业的全 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 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财产继承
甲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 人,因飞机失事死亡, 其子乙12岁。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 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 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 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4)财产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 补偿金——所欠税款——债务 (5) 清偿的结果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 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 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1.合伙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 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 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 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 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的规定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 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 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 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 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