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合伙企业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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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律真实案例(3篇)

合伙企业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出资200万元,乙出资150万元,丙出资100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和承担风险。

合伙企业设立时,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10年,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为甲40%、乙30%、丙30%。

同时,协议中还规定了合伙人退伙的条件、程序和退伙时的财产分配办法。

2016年,因市场环境变化,合伙企业面临经营困难。

甲认为乙、丙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企业亏损,遂要求乙、丙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丙则认为甲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也存在过错,不同意承担额外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甲遂将乙、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伙协议,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丙三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2. 甲、乙、丙三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3. 甲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的请求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法院首先审查了《合伙协议》的内容,确认甲、乙、丙三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明确,合伙协议合法有效。

3. 法院审理查明,甲、乙、丙三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均存在一定的过错。

甲在项目选址、融资等方面存在失误,导致项目进度滞后;乙在项目管理、合同签订等方面存在疏漏,导致项目成本增加;丙在项目销售、客户服务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销售业绩不佳。

4. 法院认为,甲、乙、丙三人的过错共同导致了合伙企业的亏损。

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乙、丙三人应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5. 针对甲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的请求,法院认为,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是基于共同的投资目的而成立的,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且未约定合伙人可以单方解除合伙协议。

因此,甲要求解除合伙协议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权,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合伙企业成立初期,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企业运营状况良好,收益逐年增加。

然而,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紧张。

2016年,甲、乙、丙三人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适用问题甲、乙、丙三人在诉讼中就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适用产生争议。

甲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乙、丙则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2.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问题甲、乙、丙三人在利润分配方面存在分歧。

甲认为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乙、丙则认为应根据各自的贡献分配利润。

3. 合伙企业经营管理问题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分歧。

甲认为应由自己负责经营管理,乙、丙则认为应由乙负责经营管理。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查法律适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因此应适用《合伙企业法》。

2. 法院审理利润分配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分配方式,故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3. 法院审理经营管理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按照出资比例决定。

合伙企业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案例

公司法案例分析三、甲公司是经营批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的主要债务人是乙公司和丙企业。

乙公司是以零售业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和刘某出资设立;丙企业是由金某、肖某和姜某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

甲公司一直向乙和丙企业催缴债务未成,1月2日,金某退出合伙企业。

1月10日,甲公司再次向乙公司和丙企业要求还款。

乙公司和丙企业帐面上确实没有资金。

于是,甲公司向张某、刘某、金某、肖某和姜某追偿。

但张某、刘某认为自己只是股东,某由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金某认为自己已经退出了合伙企业,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肖某和姜某认为,自己应当仅就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问:(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4)甲公司的债权如何实现?(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答】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当发生债务纠纷时,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作为股东的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范围内的有限承担、而没有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的,即有限责任以外的责任张某和刘某是不承担的,因此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同时张某、刘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答】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与(1)中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额以内的有限责任、而不承担出资额以外的债务和责任的道理是一样的。

因此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同时肖某和姜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答】金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金某虽然是丙企业的合伙出资人,由于金某已经退出了丙企业,即丙企业的债务就与金某没有任何的关系了,因此金某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同时金某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的主张也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3篇)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均为该市某知名企业的技术骨干。

2010年,三人共同商量成立一家专注于研发新型环保技术的合伙企业,以拓展市场,实现经济效益。

经过多次讨论,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甲负责技术攻关,乙负责市场拓展,丙负责企业运营管理。

2011年,甲、乙、丙三人正式成立了一家名为“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设立1. 合伙协议的签订甲、乙、丙三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签订了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中明确了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事务执行、入伙、退伙、争议解决等内容。

合伙协议内容如下:(1)出资额: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

(2)利润分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即甲得50%,乙得30%,丙得20%。

(3)亏损分担: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即甲得50%,乙得30%,丙得20%。

(4)合伙事务执行:由甲、乙、丙共同协商决定。

(5)入伙:新合伙人加入时,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6)退伙:合伙人可以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退伙后,退还其出资份额。

(7)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办理工商登记甲、乙、丙三人根据合伙协议,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合伙企业设立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

经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合伙企业运营1. 技术研发甲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带领团队进行环保技术研发。

经过两年努力,成功研发出一种新型环保技术,并申请了专利。

2. 市场拓展乙凭借丰富的市场经验,积极拓展市场,与多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为企业带来了稳定的订单。

3. 企业运营管理丙负责企业日常运营管理,确保企业正常运转。

在丙的带领下,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员工队伍稳定。

四、法律纠纷2015年,乙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合伙企业。

然而,甲、丙二人认为乙在市场拓展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乙承担相应责任。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3篇)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市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被告:王某原告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某市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行业。

根据合伙协议,原告出资100万元,被告出资50万元,双方共同经营管理。

合伙企业成立后,原告与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矛盾,被告违反合伙协议,损害企业利益,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

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并要求被告赔偿合伙企业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违反了合伙协议,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2. 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合伙企业的损失?三、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是否违反合伙协议,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1)擅自将合伙企业的一套价值20万元的厨房设备出售给个人,所得款项未上交合伙企业。

(2)未经原告同意,私自与第三方签订一份价值30万元的餐饮设备采购合同,导致合伙企业资金链断裂。

(3)将合伙企业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装修款挪用,用于个人消费。

以上行为均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

2.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合伙企业的损失法院认为,被告在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合伙协议,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给合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合伙企业的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根据以下因素进行判定:(1)被告擅自出售厨房设备所得款项20万元。

(2)被告擅自签订的餐饮设备采购合同导致的损失30万元。

(3)被告挪用的装修款10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赔偿合伙企业60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1. 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

2. 被告赔偿合伙企业损失6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和经营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企业相关法律案例(3篇)

合伙企业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甲、乙、丙、丁四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乙、丙、丁四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分别为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

合伙企业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还约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和经营不善,合伙企业出现严重亏损。

至2018年,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达到1500万元。

甲、乙、丙、丁四人就合伙企业的解散事宜产生分歧,甲、乙、丙、丁四人一致同意解散合伙企业,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债务处理以及亏损分担等问题存在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范围及方式;2. 合伙企业的债务处理方式;3. 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

三、法院判决1. 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范围及方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应当包括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合伙企业的债权、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及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债权。

本案中,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范围包括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合伙企业的债权、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及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债权。

关于财产清算方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应当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在本案中,甲、乙、丙、丁四人一致同意由丙担任清算人,负责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工作。

2. 合伙企业的债务处理方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清偿。

在本案中,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债务。

关于债务处理方式,甲、乙、丙、丁四人一致同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债务。

即甲承担150万元债务,乙承担300万元债务,丙承担450万元债务,丁承担600万元债务。

3. 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亏损应当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3篇)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合伙企业由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甲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成立之初,四人签订了《合伙企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了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出资比例、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二、纠纷发生2018年,由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合伙企业面临经营困难。

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了缓解资金压力,擅自决定将合伙企业持有的某地块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乙、丙、丁得知此事后,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协议》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甲的行为无效,并要求甲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在审理过程中,甲辩称,其出售地块是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虽然未事先通知乙、丙、丁,但事后已向他们说明了情况,且得到了他们的谅解。

同时,甲认为,乙、丙、丁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没有实际参与权,其要求确认甲的行为无效缺乏依据。

3. 乙、丙、丁则认为,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义务按照《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协议》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才能进行重大决策。

甲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出售地块的过程中,未履行通知义务,违反了《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协议》的相关规定。

同时,甲擅自决定出售地块,未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

因此,法院判决:(1)确认甲出售地块的行为无效;(2)甲应赔偿乙、丙、丁因此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中的以下问题:1. 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通知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合伙人有关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

合伙企业法 案例

合伙企业法 案例

合伙企业法案例
嘿,咱今儿就来聊聊合伙企业法那些事儿!
说起来有这么个事儿,小王、小张和小李这仨人决定一起搞个合伙企业。

小王头脑灵活,点子多,就像那军师一样;小张呢,踏实肯干,勤劳得像头老黄牛;小李人脉广,那资源就跟泉水似的哗哗往外冒。

他们商量好了,各自出钱出力,一起把这买卖做大做强。

你想想,这合伙企业不就跟一艘大船似的嘛,每个合伙人都是船上的水手,得齐心协力才能让船开得又稳又快呀!他们一开始也确实干得热火朝天。

可谁能想到呢,后来在一次重大决策上,小王和小李的意见不合了。

哎呀呀,这可麻烦了!这就好比船要往左走,一个人非要往右拽,这不就僵持住了嘛!这时候合伙企业法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呀。

合伙企业法不就像是那海上的灯塔嘛,给他们指引方向。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在决策上得按照约定或者多数决定呀。

如果没有约定,那就得好好商量,不能凭着性子乱来。

他们赶紧查看当初的合伙协议,发现对于这种重大决策有明确的规定,于是按照规定来处理,这才避免了一场大纷争。

这不就体现出合伙企业法的重要性了嘛!
你说要是没有合伙企业法,那不得乱套了呀!合伙人之间发生矛盾都不知道咋解决,那企业还怎么发展呀?合伙企业法就是给他们的合作加上了一道保险,让他们安心地往前冲。

所以说呀,合伙企业法真的太重要啦!它保障了合伙人的权益,让合伙企业能够有序地运转。

咱可别小瞧了它,不然遇到问题就抓瞎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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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

并订立了书面协议。

经过筹备,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

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

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

小食品加工厂成立半年后,朱丙从侧面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结婚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

朱某不答应。

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

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

又过3个月,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有账可查),朱丙的8 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

且小食品加工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正在追讨之中。

【问题】: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为什么?
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请
分别简述其理由。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案例2:华伦公司是由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五分之三,后,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也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

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名称叫大发汽车配件厂。

问题: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门市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3:
甲、乙、丙3人欲合伙加工家具,3人商定各出资3000元,并订立书面协议。

经筹备发现资金不够。

甲遂邀丁支持他们3000元。

丁表示可出资,但要参与合伙盈余分配。

甲与乙、丙商议,大家一致同意。

两年后,丁自他人了解到该合伙不景气,即以欲开商店为由要求撤回其3000元,甲不允。

丁遂找乙、丙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

乙、丙遂将该合伙当时仅有的2000元现金交给丁。

甲对此不满,丁催要剩余1000元时,告知丁该合伙已亏损4000元,所剩1000元应用做还债,不予归还。

剩余债务的债权人仍在追债.
问题:
1、丁的人伙是否有效?应否分担合伙债务?
2、丁对合伙剩余4000元债务是否还要负连带责任?
案例4:合伙企业由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

合伙协议记载了《合伙企业法》应当记载的事项,其中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为,甲分配或分担3/5,乙、丙各自分配或分担1/5;如果合伙人之间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负责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两年,合伙企业名称为三发汽车配件厂。

合伙企业成立后,雇佣员工10
人进行经营活动。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甲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乙、丙在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中拥有什么权利?
(2)如果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已到并且宣告解散,在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中,甲、乙、丙各承担什么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3)如果该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如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3、答案:
(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乙、丙在合伙企业中拥有如下权利: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对甲决定撤销对其的委托。

(2)甲、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丙都应用其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后的剩余的债务。

(3)该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甲、乙、丙签字、盖章后,在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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