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参考]合伙法案例及答案
合伙企业法案例

公司法案例分析三、甲公司是经营批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的主要债务人是乙公司和丙企业。
乙公司是以零售业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和刘某出资设立;丙企业是由金某、肖某和姜某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
甲公司一直向乙和丙企业催缴债务未成,1月2日,金某退出合伙企业。
1月10日,甲公司再次向乙公司和丙企业要求还款。
乙公司和丙企业帐面上确实没有资金。
于是,甲公司向张某、刘某、金某、肖某和姜某追偿。
但张某、刘某认为自己只是股东,某由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金某认为自己已经退出了合伙企业,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肖某和姜某认为,自己应当仅就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问:(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4)甲公司的债权如何实现?(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答】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当发生债务纠纷时,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作为股东的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范围内的有限承担、而没有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的,即有限责任以外的责任张某和刘某是不承担的,因此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同时张某、刘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答】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与(1)中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额以内的有限责任、而不承担出资额以外的债务和责任的道理是一样的。
因此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同时肖某和姜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答】金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金某虽然是丙企业的合伙出资人,由于金某已经退出了丙企业,即丙企业的债务就与金某没有任何的关系了,因此金某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同时金某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的主张也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合伙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被告:李四、王五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王五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分别持有公司30%、40%、30%的股份,三人共同担任公司合伙人。
在公司成立初期,三人合作愉快,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张三与李四、王五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破裂。
张三认为李四、王五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王五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伙协议?2. 李四、王五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3. 张三的损失是否由李四、王五承担?三、案件事实1. 2008年,张三、李四、王五共同出资1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从事某项业务。
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各自持有公司30%、40%、30%的股份,共同担任公司合伙人。
2. 公司成立初期,三人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3. 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张三认为公司应扩大业务范围,增加研发投入,而李四、王五则认为公司应保持现有业务,将利润用于分红。
4. 2012年,张三提出辞职,但李四、王五不同意,认为张三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
5. 2013年,张三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要求李四、王五赔偿其经济损失。
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李四、王三之间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该协议合法有效。
2. 关于李四、王五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的问题,法院认为,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共同遵守的规则,李四、王五在执行公司决策时,应充分尊重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在本案中,李四、王五未充分尊重张三的意见,导致公司决策失误,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3. 关于张三的损失问题,法院认为,张三在离职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其投资收益受损。
李四、王五作为公司合伙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负有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伙公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李四、王五被告:某合伙公司案由:合伙公司纠纷原告张三、李四、王五于2015年共同出资成立某合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三人分别出资33万元、33万元和34万元,成为合伙公司的合伙人。
合伙公司成立后,三人共同担任合伙公司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张三、李四、王五因对公司发展方向产生分歧,导致三人关系紧张。
2018年,李四、王五以张三违反合伙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退出合伙公司,并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违反了合伙协议;2. 李四、王五要求张三退出合伙公司并赔偿损失的主张是否成立。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三是否违反了合伙协议。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性文件,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合伙协议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张三在履行合伙协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协议的行为,是本案的关键。
1. 关于张三是否违反了合伙协议的问题。
法院认为,张三在履行合伙协议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1)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责,导致公司运营出现问题;(2)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李四、王五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导致三人之间产生误会。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关于李四、王五要求张三退出合伙公司并赔偿损失的主张是否成立的问题。
法院认为,李四、王五作为合伙公司的合伙人,有权要求张三退出合伙公司。
但关于赔偿损失的主张,法院认为,李四、王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张三的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故对李四、王五要求张三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1. 张三退出合伙公司,但无需赔偿李四、王五损失;2. 李四、王五向法院支付案件受理费。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伙公司纠纷案件,涉及合伙协议的履行、合伙人权利义务等问题。
合伙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A、B、C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合伙协议中,A、B、C三人约定各占合伙企业50%的股权,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风险和收益。
然而,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理念、利益分配等问题,三人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
以下是具体案例分析。
二、案件事实1. 合伙企业设立2010年,A、B、C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合伙协议中约定,A、B、C三人各占合伙企业50%的股权,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风险和收益。
2. 经营理念分歧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A、B、C三人在经营理念上产生了严重分歧。
A主张采取保守的经营策略,降低风险;B则认为应大胆拓展业务,追求高收益;C持中立态度,但无法协调A、B两方的意见。
3. 利益分配矛盾由于经营理念分歧,A、B、C三人在利益分配上也产生了矛盾。
A认为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B则主张按贡献分配,C认为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分配比例。
4. 合伙企业陷入困境在A、B、C三人的矛盾激化下,合伙企业陷入了困境。
企业资金链断裂,项目停滞不前,员工人心惶惶。
此时,A、B、C三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三、案件审理1. 诉讼请求A、B、C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企业;同时要求其他合伙人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合伙协议的约定:根据合伙协议,A、B、C三人各占合伙企业50%的股权,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风险和收益。
(2)经营理念分歧:A、B、C三人在经营理念上的分歧是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
(3)利益分配矛盾:A、B、C三人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加剧了合伙企业的困境。
(4)其他相关证据:法院依法审查了A、B、C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财务报表等证据。
3.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A、B、C三人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未能充分沟通、协调,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
合伙公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甲出资300万元,占股30%;乙出资400万元,占股40%;丙出资300万元,占股30%。
公司成立初期,甲、乙、丙三人共同担任公司高管,甲担任总经理,乙担任副总经理,丙担任财务总监。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甲、乙、丙三人在公司经营管理上产生了分歧,导致公司陷入经营困境。
2018年,甲提出退出合伙公司,要求乙、丙按股比例回购其股权。
乙、丙不同意甲的退出请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具备退出合伙公司的条件?2. 乙、丙是否应按股比例回购甲的股权?3. 公司如何解决甲、乙、丙之间的纠纷?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四、案例分析1. 甲是否具备退出合伙公司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也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甲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股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甲在提出退出合伙公司时,已提前三十日通知了乙、丙,符合法律规定。
2. 乙、丙是否应按股比例回购甲的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购买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购买。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未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回购股权的方式,因此应按照出资比例购买。
甲出资300万元,占股30%,乙、丙各出资400万元,各占股40%,故乙、丙应按股比例回购甲的股权。
3. 公司如何解决甲、乙、丙之间的纠纷?首先,甲、乙、丙三人应保持沟通,共同寻找解决纠纷的方案。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市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被告:王某原告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某市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行业。
根据合伙协议,原告出资100万元,被告出资50万元,双方共同经营管理。
合伙企业成立后,原告与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矛盾,被告违反合伙协议,损害企业利益,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
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并要求被告赔偿合伙企业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违反了合伙协议,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2. 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合伙企业的损失?三、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是否违反合伙协议,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1)擅自将合伙企业的一套价值20万元的厨房设备出售给个人,所得款项未上交合伙企业。
(2)未经原告同意,私自与第三方签订一份价值30万元的餐饮设备采购合同,导致合伙企业资金链断裂。
(3)将合伙企业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装修款挪用,用于个人消费。
以上行为均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
2.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合伙企业的损失法院认为,被告在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合伙协议,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给合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合伙企业的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根据以下因素进行判定:(1)被告擅自出售厨房设备所得款项20万元。
(2)被告擅自签订的餐饮设备采购合同导致的损失30万元。
(3)被告挪用的装修款10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赔偿合伙企业60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1. 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
2. 被告赔偿合伙企业损失6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和经营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合伙企业法 案例和答案

普通合伙企业法一、甲、乙、丙三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由甲全权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任何合伙亏损。
问:此案例有无违法?二、张三、李四和王五成立了合伙企业,张三越权代表合伙企业与某一贸易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李四和王五主张合同无效。
问:李四和王五能否这样做?三、张某、赵某和李某三人合伙,李某以劳务出资,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张某对外与丁签订了30万的合同,丁未履行,致使合伙企业损失了30万。
问:(1)李某能否以劳务出资?(2)赵某拒绝承担合同责任,可否?(3)成立合伙企业应如何登记?四、王某、张某、李某与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拟共同生产经营一种新式取暖设备,王某、甲各出资30万元,张某以其取暖设备专利作价出资50万元,李某则以其劳务作价出资20万元,对以上出资四合伙人经协商确定,不再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名称定为“光明”有限合伙厂,在申请登记期间,恰有一厂家急需取暖设备,于是四合伙厂便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与该厂家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问上述内容哪些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五、1999年6 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合伙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债务,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向丁要求偿还全部债务,丁称该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债务;向乙要求偿还全部债务,乙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的数额;向丙要求偿还全部债务,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丙、丁的主张能否成立?请用法律依据说明。
(2)合伙企业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一、答案:(1)其他二人有权过问,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享有同等的企业管理参与权;(2)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也有全体合伙人承担。
二、答案: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个人合伙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与销售。
根据协议,张某出资50万元,李某出资30万元,剩余20万元由公司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双方约定,公司经营所得按出资比例分配,亏损由双方共同承担。
在合伙企业运营初期,由于市场推广和产品研发的投入较大,公司连续两年出现亏损。
2021年,公司经营状况有所好转,实现盈利50万元。
然而,在利润分配时,张某与李某发生了纠纷。
张某认为,由于自己在公司运营初期投入了较多的资金,且在亏损期间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因此应获得更多的利润分配。
而李某则认为,公司盈利的实现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应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盈利分配是否应严格按照出资比例进行?2. 合伙人在亏损期间承担的责任是否应作为利润分配的考量因素?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盈利的分配方式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中并未对利润分配作出特别约定,因此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关于亏损期间承担的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以合伙人的名义对外承担债务,合伙人应当以各自的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合伙人在亏损期间承担的责任属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范畴,不应作为利润分配的考量因素。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合伙协议》中未对利润分配作出特别约定,故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李某提出的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盈利的分配方式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
因此,法院判决:1. XX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盈利50万元,按出资比例分配,张某获得25万元,李某获得15万元;2. 双方应继续履行《合伙协议》,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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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法案例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家名为“满意水果店”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为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
甲、乙、丙并未约定损益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
20RR年7月的某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果农签订了一份标价额为16万元的水果买卖合同。
因该合伙企业流动资产不足,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该合伙企业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车辆设立抵押的,应该办理抵押物登记。
后因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为此发生纠纷并诉讼至法院。
(1)满意水果店的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经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1)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损益的分配和亏损的承担,按照规定应该如何确定?(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为什么?(3)该合伙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货车抵押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银行能否对该货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4)如果银行、赵某、钱某同时对该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如何清偿?(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的第三人。
本案中,虽然合伙人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但该约定对善意第三人(果农和银行)无效,故水果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均为有效。
(3)该合伙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货车抵押合同在效力上应认定为成立但未生效,银行在其债权未受清偿时不能对货车主张抵押权。
根据担保法律制度规定,抵押人以车辆作抵押的,应在该车辆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合伙企业虽以货车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依前述规定该货车抵押合同未生效,另外,抵押权的行使以有效抵押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银行因抵押合同未生效而不能对抵押货车行使抵押权。
(4)如果合伙企业的债权人银行、赵某、钱某同时对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应以该合伙企业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为,第一,银行与该合伙企业之间的货车抵押合同并未生效,由此决定了银行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属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第二,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甲乙丙丁四人于20RR年1月份合伙开办一酒店,起名为红绿蓝酒店,每人投资10万元,大家推举甲为酒店的负责人,约定盈利平分,亏损共担。
同年6月份,甲与其他三人在经营中发生矛盾,遂退出合伙。
对于甲的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由于当时合伙组织无钱可退,甲与乙丙丁三人商定,待乙丙丁三人年终结算后退款、分利。
9月份,乙和丙丁发生矛盾,乙也退出合伙,并带走了自己10万元的投资及应分的红利。
当时乙与丙丁商定,甲的10万元本金及红利由丙丁二人年终结算后偿还。
12月份结算后,丙丁二人散伙,并商定甲的本金及红利,每人偿还二分之一。
丙依约偿还了甲的1020RR元,而丁散伙后经营服装生意亏本,无力偿还甲的剩余本金及红利。
1、对于甲的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应当由谁负责偿还?2、如果丙、丁二人负责清偿了甲的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丙、丁二人能否向乙追偿?3、假如乙在5月份为自己购买小轿车一辆,从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城北支行贷款13万元,后来发生交通肇事,车毁人伤,乙无力归还贷款,银行将乙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归还欠款,并且,向法院举证证明乙与甲丙丁由合伙生意,可以执行其在该合伙的财产。
与此同时,红绿蓝酒店的债权人建设银行西安分行也因不能归还到期贷款,将甲乙丙丁诉至法院。
此两案皆由某法院的同一名法官审理,,建设银行西安分行主张其对红绿蓝酒店的债权有优先受偿权,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参考答案]1、对于甲的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乙丙丁应该负责。
甲退伙时,由于当时合伙组织无钱可退,甲与乙丙丁三人商定,待乙丙丁三人年终结算后退款、分利,此为针对甲退伙的约定,与法律规定并不抵触,应依当事人的意志办理。
甲退伙后,乙丙丁三人继续合伙经营,对甲的债务性质上为合伙的对外债务,因此,应该对该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2、不可以。
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甲退伙后,乙丙丁三人继续合伙经营,合伙人对外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但是乙于甲退出后3个月也退伙,乙与丙丁商定,甲的10万元本金及红利由丙丁二人年终结算后偿还。
内部协议对内应由法律效力,乙没有按份责任,因此,丙丁丙、丁二人负责清偿了甲的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不得要求乙承担其必要份额。
3、能够得到支持。
当合伙组织有对外债务,合伙人也有个人债务时,应该采取“双重优先”原则,即合伙的债权人立足于合伙的财产,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立足于个人的财产。
合伙的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的债务;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三、20RR年1月,甲、乙、丙、丁4人决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2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3万元,丙以劳务出资,经其他三人同意,折价3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照3:2:3: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合伙协议约定有甲作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但是对外签订合同的标的额不得超过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合同应当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实:(1)甲因给父亲治病向张某借款10万元,借款已经到期,张某多次向甲索要,但甲每次都以自己除了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之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于是在甲同意下,张某以自己对甲的债权抵销张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20RR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和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的标的额为30万元,飞达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对甲的权限限制。
其他合伙人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对此合同的效力不予承认。
(3)20RR年6月,乙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20RR 年7月,乙与其他合伙人结算后,撤资退伙。
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5万元。
20RR年8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银行就合伙人乙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0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丙、丁、戊和退伙人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是新入伙人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问题:1.合伙人的出资是否合法?为什么?2.合伙人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和出资比例不一致,是否合法?3.张某是否可以以自己对甲的债权抵销张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为什么?4.甲与飞达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5.乙是否应当对A银行的债务负清偿责任?为什么?6.戊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7.假设合伙人丙因车祸死亡,其继承人是否能成为合伙人?为什么?答案:1.合伙人的出资合法,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劳务出资,合伙人可以协商劳务的折价。
2.合伙人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没有约定的,重新协商,不成,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最后就是按照平均分配。
3.不能抵销。
债务性质不同,一个是企业债务,一个是合伙人债务,这样会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4.买卖合同有效。
合伙协议对合伙人权限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5.乙虽然已经退伙,但是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仍然应当负连带清偿责任,清偿之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6.戊的主张不成立,因为入伙人对入伙前和入伙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合伙人丙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当然成为合伙人,除非合伙协议有约定或者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四.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
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1998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末予清偿。
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还贷款义务。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1.答案:(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1分)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分)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分)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1分)(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1分)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1分)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