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资格审查守则流于形式.doc
供应商资格审核制度

供应商资格审核制度介绍供应商资格审核制度旨在确保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能够识别和合作最高质量的供应商。
这份文档旨在详细描述供应商资格审核的流程和标准。
审核流程1. 申请: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资格审核申请,并提供包括公司概况、经营范围、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信息。
2. 初步筛选:审核小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筛选,排除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3. 资格评估:审核小组将对通过初步筛选的供应商进行详细的资格评估。
这包括对其经营能力、财务状况、法律合规性等进行综合考察。
4. 现场评估:对通过资格评估的供应商进行现场访问和评估,以确保其实际经营符合预期。
5. 决策:审核小组将根据评估结果和审核标准,作出决定是否通过供应商资格审核。
6. 通知: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的供应商,并明确通过审核后需履行的义务。
审核标准供应商资格审核将参考以下标准:1. 经营能力:供应商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能力、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能够满足公司的需求。
2. 财务状况:供应商应具备稳定的财务状况,能够履行双方约定的交易条件。
3. 法律合规性:供应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遵守商业道德。
4. 质量管理体系:供应商应建立和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审核结果1. 通过:供应商经过审核,符合审核标准,将被批准为合格供应商。
2. 未通过:供应商未能通过审核,将被通知未通过的原因,并有机会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进行复审。
审核周期供应商资格审核的周期将根据申请供应商的数量和审核的复杂程度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审核流程将在提交申请后的30天内完成。
审核结果的效力通过供应商资格审核并不意味着与该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公司将根据实际需求和供应商的绩效进行合作决策。
审核结果可作为决策的参考,但不是唯一决定因素。
常规审核更新公司将定期对已通过审核的供应商进行常规审核,以确保其继续符合资格要求。
供应商也可以通过申请进行资格更新和调整。
以上是供应商资格审核制度的大致内容。
供应商资质审核制度

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审核制度一、一般物品供应商的评选流程:在完善的供应商信息登记库里,由采购部经理至少对三家以上的同类供应商进行提案,提案交分管总经理审阅后,由财务、厨务、营运总监、采购、仓储共同组成考察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考察并填写考察供应商评估表,该表由财务部汇总意见,交采购办公会讨论取舍,由公管总经理最后审定。
采购办公会由分管总经理、财务经理或主管、营运总监、厨务经理共同参加。
流程图示:采购部完成卜采集表采购经理.提—,总经理考察组. 考察填表财务汇总,办公会讨论______________ K总经理审定二、大宗物品供应的招标评选流程1、大宗物品的界定标准是:用量标准为1000斤/月或金额标准为5000元/月2、供应商合作方式:招标或选择大型供应单位,以签约方式合作。
3、目前各店铺需要进行统计控制的项目有:1 )原材料:蔬菜有四季豆、盒豆腐、青笋、猪红;肉类有猪肉、大头鱼、土公鸡、草鱼;其他有棕油和煤气。
2)干货调料:干辣椒、竹荪、桶山椒、芽菜。
3 )米面:金轮香米、红心咸蛋、员工大米、鸡蛋、百信鸡精。
4)低值易耗品:纸巾、卫生筷、03大汤盒、保鲜纸、锡纸。
三、对大宗物品的管理需要从品牌、品质方面进行监控,与供应商的合作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条款,且一经确定,任何店铺不可随意改换,如因市场缺货或店铺产品调整确须更换品牌的,由店铺厨师长填写申请,经店长签字确认,交公司厨政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更换。
四、使用竞标方法时,采购人员不要认为提供最低价格的供应商是最好的供应商,而要综合考虑供应商的送货、过程、售后服务。
有时要放弃与价格最低的供应商合作,而选择不愿提供低价格的供应商,而后者通常在相关项目上会给我们更多的支持。
供应商资质审核管理制度

供应商资质审核管理制度1. 前言为了加强企业的供应链管理,确保合格、可靠的供应商参加公司的采购活动,供应优质的原材料子和产品,订立本供应商资质审核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与公司进行供应商关系的部门和人员,旨在规范供应商的选择和审核流程,保障公司的经营利益和产品质量。
2. 定义•供应商:指为公司供应原材料子、产品、服务或配套工程的外部组织或个人。
•供应商资质:指供应商的法律、财务、技术、制造本领、资信情形等方面的综合审查和评估。
•供应商资质审核:指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筛选,确保其能够满足公司的采购需求和要求。
3. 供应商资质审核流程3.1 提交申请—供应商在公司指定的采购平台上提交供应商注册申请,并供应相应的资质证明和支持文件。
—申请料子包含但不限于: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
3.2 审核资料准备—采购部门负责收集和整理供应商提交的申请料子。
—依据申请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供应认真的企业介绍、生产本领、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3.3 资质审核—采购部门将供应商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初步评估。
—若发现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疑点,采购部门有权要求供应商进行增补供应或解释。
3.4 上报评审—审核通过的供应商资料将上报供应商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评审小组由采购部门、质量管理部门、法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构成。
3.5 评审结果—评审小组依据供应商的资质和审核结果,综合评定供应商的等级。
—依据评审结果,将供应商分为A级、B级、C级等不同等级,其中A级为最高级别。
3.6 通知结果—评审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
—评审不通过的供应商将明确原因,并要求其改进后可以重新申请。
3.7 资质管理—依据供应商的不同等级,采购部门订立不同的采购政策和要求。
—高等级供应商可以享受更优惠的价格、快速结算等优先权益。
4. 供应商资质的定期复审4.1 定期复审周期—对已通过审核的供应商,将依照其等级划分订立复审周期。
供应商审核管理办法.doc

供应商审核管理办法.供应商审核管理办法1 目的规定对供应商审核的方式和基本准则,明确对供应商审核的活动要求,审查潜在供应商进入供应体系前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供应商批量供货前的质量稳定情况,监控供应商批量供货后的质量体系保持持续稳定情况。
通过审核促使供应商提升其产品质量保证能力,保持同步发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供应商的审核活动或对拟纳入供应体系资源的考察活动。
3 术语3.1 审核为获得审核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3.2 确认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特定的预期用途或应用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4 职责4.1 审核组长编制审核计划,并组织实施。
4.2 审核员负责编制审核检查表,对审核后出现的不符项进行跟踪、验证。
4.3 管理者代表或分管领导负责审核计划的审批工作。
5 审核方式5.1 非现场审核通常情况下,对于产品质量稳定的供应商采取资料审核、监控确认的非现场审核方式,一般从以下方面进行:a. 审核供应商按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如:复印或扫描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第三方认证证书等资质证明文件,其中对于代理商,必须同时提供生产厂家的代理授权证明;b. 确认样件试用情况;c. 监控检验情况、售后反馈情况。
5.2 现场审核以下情形对供应商采取现场审核:a.出现批量的和突发性重大质量事故的;b. 质量评分连续3个月分数走势下降,且平均分差≥5分情形,并经核实属质量问题原因造成的;c. 上年度供应商综合评价为D级(综合评价得分70分)拟再供货的;d. 必要时,按照公司级指令开展实施供应商现场审核。
6 审核类型6.1 潜在供应商审核a. 拟进入供应体系的供应商及其生产的零部件;b. 现有合格供应商进行扩供而生产的新增零部件。
6.2 PPAP 提交审核供应商批量供货之前、成熟产品生产线停产1年以上复产、场地变更、重大工程变更等进行PPAP提交审核,以产品确认、过程确认为主,主要评估能否批产。
供应商资质审查管理规定

供应商资质审查管理规定一、引言供应商资质审查是企业在进行采购活动时的一项重要工作,它能够确保企业所购买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可靠性和合法性。
同时,对于企业而言,供应商资质审查还可以降低采购风险、提高业务安全性,促进企业成长。
因此,一个良好的供应商资质审查管理制度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二、基本要求在制定供应商资质审查管理规定时,需要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依法依规:企业需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性,杜绝各类非法行为的发生。
2.科学合理:供应商资质审查管理规定需要科学合理,采取一定的标准和方法,从而保证采购和合作的质量,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3.稳妥可靠:规定需要让企业在资质审查的过程中,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文件管理1.文件制度对于供应商资质审查管理规定来说,文档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企业应制定采购文件管理制度,保持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强调文件存储方式、文件保密性、查阅权限等。
2.文档审批企业应制定文档审批的标准规范,以确保审批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文档审批的程序需要有明确的审核规范,并将审批意见记录在案。
四、供应商管理1.申请资格企业应制定供应商审查申请流程,将资格的申请和审批过程规范化。
申请人需按照企业制定的标准提交资格申请文件,并且应确保这些文件真实可靠。
2.资质要求企业应制定供应商资质的标准,明确采购产品和服务所需的资质从而保障采购质量。
采购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将决定所要求的资质范围和标准。
3.资质审查企业应采用统一的审核标准和程序进行供应商资质审查。
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提高审核效率,减少审核时间,并且确保审核结果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4.监控供应商企业应对供应商的经营情况和质量控制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价,从而确保供应商的质量和业务能力一直得到了提高。
同时需在监控过程中发现、纠正企业内部自身的问题,从而达到有效提升企业的采购竞争力。
五、供应商绩效评价企业应为供应商评价制定标准,通过定期的评价来检验供应商的实际绩效。
供应商守则2

总则为了规范本公司与各供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守则。
第一章供方基本情况第一条《供方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于本守则附件一。
第二条供方的营业执照副本附于本守则附件二。
第二章订货第三条供方凭本公司物资采购部发出的经审核批准的《采购订单》(其格式见本守则附件三)组织供货,未经批准的《采购订单》无效。
第四条供方在收到本公司《采购订单》的4小时内必须以发函或传真的形式签字并盖章回传确认;否则,本公司视同供方不同意该《采购订单》,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
第三章质量保证要求第五条供方必须按照本公司的技术标准(含样板)要求组织供货。
第六条供方必须在其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所有供给本公司的货物,在出厂之前必须进行出货检验,并提供有效检验凭证。
第四章包装、运输要求第七条所供货物的包装按本公司的技术要求或《采购订单》要求执行,保证避免运输损坏或污染。
第八条同一种规格产品只允许一种包装方法及装箱数量;包装用的印刷材料应符合要求,并确保其品质的稳定性;供方如果擅自更改包装要求,应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使用外包装的货物必须方便存放和装卸。
第十条除贴牌产品和包装材料类以外的所有配件,在外包装上要注明供方名称、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等(或使用小标签填写)。
第十一条通过第三方运输的货物,供方应向本公司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并对货物的安全负责。
第五章供方保证第十二条供方法律责任、货期、品种、质量、数量保证:(一)除非本公司有计划更改,所订的货物应按《采购订单》规定的交货日期、订货数量、质量标准交付到指定的地点,交付的货物与提供给本公司的样品相一致;供方应承担有关送货的一切费用(原材料除外),并且在从运货至本公司正式收货为止,期间的一切风险应由供方承担。
(二)供方在每次交付时必须附带送货单,在送货单上写明本公司的《采购订单》编号、所供货物的名称、型号及数量。
(三)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日用品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以及商标权,供方对因此使第三方权利受损而引起的纠纷和费用负责。
供应商审核细则

供应商审核细则1.0质量管理体系1 是否有确保组织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2 文件在是否经授权人员批准?3 文件变更后,是否有再次评审和批准4 是否清楚识别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版本?5 文件变更是否有变更状态记录?6 是否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使用文件的有关版本?7 对外来文件是否识别和有效控制?8 是否有进行旧文件的回收,若银任何原则而保留作废文件时,对这些文件是否有明确的标识?9 质量记录是否有规定保存期限并按规定的期限保存?10 质量记录是否清楚标识,便于检索?2.0 管理职责1 是否有制订质量方针2 质量方针是否被各阶层理解,实施和维持?3 是否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4 质量目标是否可测量,并定期进行回顾?5 质量目标未达成时,是否有采取相应措施?6 公司组织结构是否齐备?7质量保证部门和担当者是否明确,是否与生产独立的组织?8 客户要求之最新规格及资讯是否及时准确地传达到相关人员?9最新材料之规格及资讯是否及时准确地传达到采购部门?10 是否有定期对质量体系适应性,充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并保存相应记录?3.0 资料管理1 有无完善的培训制度和计划?2 新进员工是否经培训并考核合格?3 对质量有影响的人员是否培训并考核合格?4 是否具备必备的设施和工作场所?5 是否实施5S管理4.0 产品实现4.1 与顾客有关的过程1 是否事先与客户确认合同内容及要求事项?2 是否对合同进行有效评审?3 是否有接单-生产计划-订货(原材料)之系统进行生产管理?4 是否有客户投诉的管理台账?5 对于客户投诉,有无跟踪处理的记录?6 是否对客户的退品进行分析处理?7 是否及时向客户报告设计和工艺的变更?4.2 采购1 是否有供应商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的准则,并按规定实施?2 是否有合格供应商名录?3 采购要求是否充分传达供应商?4 来料检验规程是否文件化执行?5 对于来料检验不良的结果是否有要求分承包商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4.3 过程管理1 各工位是否有相应作业指导书?2 是否按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3 对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是否有特殊控制手段?4 是否对适宜的设备和测量装置?5 设备和仪器是否股票上市泊保养规程并加以实施?6所以的原材料,在制品和成品是否按(LOT)加以管理的识别?7 是否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用适宜的方法识别产品?8 仓库中和制程中之材料是否有明确标识检验状态并加以管理?9 对顾客的财产有无相应的识别、验证和预防措施?4.4 仓库管理1 是否有文件化的部门上,在制品的保管、包装、交货的管理程序并加以实施?2 是否有明确区分在库品的状态?3 材料是否有保护措施防止腐蚀、变质,静电及其他伤害?4 有无对储存环境进行保湿度管理?5 有库品有无实施先行先出?6 仓库内储存品有无定期进行库品的复检?4.5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1 测量设备的校准是否符合量值传递?2 是否确保实施校准的环境符合条件?3 是否有书面化的校准规定?4 测量仪器是否有校准计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5 测量仪器是否有检定标识,并标明其使用期限?6 对于失准的测量仪器,是否有对之前测量的产品重新的进行确认?5.1 监视和测量1 是否定期对顾客满意度进行测量并有相应措施?2 是否有适应方式对质量体系过程进行监视?3 质量体系过程监视的不符合项是否有相应的措施?4 是否有QC工程表?5 是否首件确认制度并加以实施?6 是否有制程检验规程并加以实施?7 过程发现不良时,是否立即有停止不良继续产生?8检查记录上检验员是否清楚记录?9 是否使用适当的统计技术对过程进行监控?10 有无完整的出货检验规范并加以实施?11 有无明确产品履行权限及放行追溯?12 产品验证判定的不良是否有相应的纠正与预防措施?13是否有运用统计技术判定出货产品符合顾客要求?14 是否有可靠性测试和环境影响之评估?5.2 不合格品的控制1 对不合格是否有明确标识和隔离?2 是否有对不合格品进行控制和评审?3 是否有对不合格品进行分析并对策?4 不合格纠正后是否有重新进行验证?5 是否采取批量不良追溯的管理方法?5.3 数据分析1 是否对顾客满意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2 是否能准确把握生产中的不良,有无不良统计和分析?3 是否有对过程和产品的特性和趋势进行数据分析?4 是否有对供方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收集?5.4 改进1 是否持续改进的措施2 纠正措施是否有效3 所有的纠正措施有无进行有效的验证?禁用物质审核表1.0管理体系1.1是否定义了明确的组织来管理“禁用物质”?1.2是否判定有公司的“禁用物质”标准,并能根据客户或相关法令法规的要求及时刷新校准?1.3 是否有“禁用物质”管理的机制/流程/程序,并得到有效的实施?1.4 是否有组织“禁用物质”知识和管控的培训,受训人员是否涵盖所以关键岗位?1.5 是否有禁用物质检测不合格的处理和追溯?1.6 程序是否包含进行原因分析和纠正行动来防止再次发生?2. 供应商管理2.1 是否有环保供应商清单?2.2 是否把禁用物质标准传达给上游供应商,并签署【禁用物质声明】?此标准是否满足客户的禁用物质标准?2.3 是否要求供应商管RMDL(均值原材料检测清单)对产品按均值材质拆分进行检测,并定期提供独立机构检测报告?2.4 当禁用物质标准更新,供应商,材料和工艺等变更时,是否按变更流程进行验证?2.5 是否要求上游供应商交检测报告,多久提交一次?(每年/每半年/每季度/小于季度)?2.6是否保存相关记录?3.0禁用物质检测3.1 是否购置环保测试仪器(X-rays或化学)?3.2 自主检验时,是否有抽样计划?抽样频度,比例是否与产品形态(组件,部件,零件等)相适应?3.3 自主检验时,是否按RMDL(均值原材料检测清单)对产品按均值材质拆分进行检测?3.4 是否每年至少安排一次送独立机构检测,并能每年更新提供客户独立机构检测报告3.5 列出合作的测试机构和所使用的测试方法3.6 是否保存相关记录(报告,持续改善,审查记录等)4.0过程控制4.1 生产线是否全部切换为环保产品?4.2 生产过程是使用的辅料和工装夹具是否已全经过“禁用物质”确认和标识4.3 生产过程是否有误用,混用及污染的防范措施,并得到有效的实施4.4 材料和工艺的变更时,是否验证禁用物质的符合性4.5 发现不符合的情况,是否有纠正行动,并知会到客户4.2.1 a) 文件化的方针目标b)质量手册c) 书面规程符合iso/ts16949:2002d) 供应商为确保其过程的有效策划、运做和控制所需的文件。
供应商审核管理制度

供应商审核管理制度一、前言供应商在企业的供应链中具有重要作用,其质量、服务和价格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为了确保供应商的能力、信誉和合规性,实施供应商审核是必要的。
本制度旨在建立供应商审核管理的规范化流程和标准,确保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最大程度地满足企业的需求。
二、审核范围1.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的核实;2.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能力的评估;3.供应商的生产能力和交货能力的评估;4.供应商的价格和合规性的评估。
三、审核委员会1.审核委员会由供应链管理部门牵头,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也可以参与;2.审核委员会的职责包括确定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和结果评定等。
四、审核流程1.供应商申请:供应商向企业提交供应商审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初审:审核委员会根据审核标准对供应商的申请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进入正式审核;4.结果评定:审核委员会根据审核结果对供应商进行评定,判断是否合格;5.客户接受:企业与供应商达成合作意向后,签署合作协议,并告知供应商相关要求和绩效目标;6.绩效评估:企业根据合作协议的要求和绩效目标对供应商进行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供应商可能会被剔除出供应链。
五、审核标准1.资质和信誉:审核委员会将根据供应商提交的相关证照和信誉报告等进行评估;2.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对供应商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过程的评估,判断其是否能够满足企业的质量要求;3.质量能力:对供应商的质量控制和改进能力进行评估,包括设备、人员和技术等方面;4.生产能力:评估供应商的生产设备和生产线能否满足企业的需求,是否能够按时交货;5.价格:审核委员会将根据市场行情和供应商的定价策略评估其价格是否合理;6.合规性:审核委员会将对供应商的合规性进行评估,包括法律法规、环保要求和社会责任等方面。
六、审核结果1.合格:供应商在审核中符合所有评估标准,被认定为合格供应商;2.不合格:供应商在审核中未能符合所有评估标准,被认定为不合格供应商;3.临时合格:供应商在审核中的一些方面存在不足,但可通过改进措施达到合格标准;4.需改进:供应商在审核中存在一些问题,需完成相关改进后再次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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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流于形式-国际上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普遍建有规范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其主要目的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证采购人能够在恰当的时间和地点,以合理的价格获得货物、工程或服务。
ﻪﻭ资格审查的重点是考察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包括对资金担保、技术规格、资金实力、商务资历、技术能力等内容。
考察过程中要求标准和程序统一,做到公开透明和公平合理,禁止对供应商有任何歧视行为。
ﻪﻭﻭﻪﻭ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虽然也规定了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标准,但完全是粗线条的规定,且流于形式,自由裁量空间太大,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采购主体的审查权和选择权几乎不受限制,没有任何约束,差别待遇和厚此薄彼的现象普遍存在。
ﻪﻭﻭﻪﻭ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过于笼统,导致审查人的裁量权无所羁束。
实践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最多的是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资格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ﻪﻭﻭ从所规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ﻭ范的资格条件来看,法律没有规定资格审查程序,没有规定供应商必须具备一定年限的经营状态、财务会计、良好信誉、纳税业绩、社会保障金缴纳记录等内容,也没有区分代理商和厂商之间的关系。
例如,全国首例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的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中标总价3000多万元。
落标供应商向招标公司提出质疑的主要理由之一是,中标供应商广东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才成立,同年10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具有履行采购合同的实力,况且前三年的纳税和业绩情况都是零,不符合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又如,河北宏信招标公司代理的总投资近2亿元的河北广电工程招标采购案。
参加投标的有北京、上海、河北等地9家供应商,最终中标者为河北建工集团。
该公司提供的工程业绩是两项位于福州的建筑工程,并提供了《施工合同》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等相关证明。
后经调查,相关的合同证明全部为虚假。
ﻭﻭﻪ以上例举的两起案件,供应商除负有诚信责任外,更关键的是相关法律的缺位,如:投标证明材料没有规定需要公证,以营利为目的招标公司在审查资格中的过错行为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审查人的渎职行为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更无严厉的制裁规定。
总之,现行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缺乏监督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暗箱操作成为公开的秘密。
ﻭﻪ偏爱“洋货”的采购行为应受到限制。
实践中,许多“洋货”在我国境内都设立了代理商,但众多的“洋货”代理商仅仅是家空壳的贸易公司,有些甚至就是皮包公司,根本不具有自己独立履行采购合同的能力,但却受到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特别青睐,纷纷进入了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
我们不能忽略偏爱“洋货”的民事法律责任。
ﻭﻭﻪﻭ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指引性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指引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
我们再援引《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谁都不能违反。
除非援引例外规定和相关证据来抗辩。
实践中,采购主体往往难以举出抗辩证据。
因此,落标的供应商只要遭遇采购主体偏爱“洋货”,即使合同已经履行,也可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相互指引条款,来主张采购人与供应商所达成的“洋货”采购合同为无效民事合同。
ﻪﻭﻭﻪﻭ指定品牌现象也应引起监管部门的足够重视。
我们随便打开国内一个政府采购的权威网站,在信息公告栏里都能够看到采购主体指定采购某类品牌的汽车和软件产品。
指定品牌剥夺了其他合格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限制了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不仅是《政府采购法》所禁止的,也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不允许的。
即使达成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也是无效合同。
然而,非常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我们在最权威的国家财政部《中国政府采购》监督网站?http?//www.ccgp.gov.cn 上还能看到不少违法的公告。
例如,2005年6月22日的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汽车政府采购信息:受采购人的委托,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对风行菱越、别克荣御、本田雅阁、福特蒙迪欧等指定品牌汽车采购的公告。
政府采购汽车指定品牌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不论通过什么样的政府采购方式,几乎所有的政府采购汽车都存在指定品牌。
其行为违法是毫无疑问的。
ﻭﻪﻭﻪ同一品牌应限制多家代理商的“竞争”。
由于《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厂商和代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指定品牌现象又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这样一来,指定的采购品牌往往同时存在数家同一品牌的代理商参加“竞争”。
为了充分体现竞争,不论是我国《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都要求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个人。
为了满足这一条件,厂商往往通过全国各地的代理商或某一地区的多家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对于这一情形,现行法律无明确的禁止条款。
表面上来看,一个采购项目有多个竞争者,似乎符合法律规定,但却是规避法律的行为。
同一品牌的多家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所出现的“竞争”完全是虚假现象,落标供应商大多是陪标者,不会对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质疑。
同一品牌多家代理商投标“竞争”,是指定品牌的结果。
这种“竞争”行为虽然是普遍现象,却是任何国家的公共采购均不允许的行为,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ﻭﻭﻪﻭﻭﻪ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谷辽海ﻪﻭﻪﻭﻭ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流于形式/谷辽海-国际上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普遍建有规范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其主要目的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证采购人能够在恰当的时间和地点,以合理的价格获得货物、工程或服务。
ﻪﻭﻭ资格审查的重点是考察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包括对资金担保、技术规格、资金实力、商务资历、技术能力等内容。
考察过程中要求标准和程序统一,做到公开透明和公平合理,禁止对供应商有任何歧视行为。
ﻭﻭ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虽然也规定了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标准,但完全是粗线条的规定,且流于形式,自由裁量空间太大,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采购主体的审查权和选择权几乎不受限制,没有任何约束,差别待遇和厚此薄彼的现象普遍存在。
ﻪﻭﻭﻪ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过于笼统,导致审查人的裁量权无所羁束。
实践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最多的是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资格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ﻪﻭﻪﻭ从所规范的资格条件来看,法律没有规定资格审查程序,没有规定供应商必须具备一定年限的经营状态、财务会计、良好信誉、纳税业绩、社会保障金缴纳记录等内容,也没有区分代理商和厂商之间的关系。
例如,全国首例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的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中标总价3000多万元。
落标供应商向招标公司提出质疑的主要理由之一是,中标供应商广东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才成立,同年10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具有履行采购合同的实力,况且前三年的纳税和业绩情况都是零,不符合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又如,河北宏信招标公司代理的总投资近2亿元的河北广电工程招标采购案。
参加投标的有北京、上海、河北等地9家供应商,最终中标者为河北建工集团。
该公司提供的工程业绩是两项位于福州的建筑工程,并提供了《施工合同》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等相关证明。
后经调查,相关的合同证明全部为虚假。
ﻪﻭﻪﻭ以上例举的两起案件,供应商除负有诚信责任外,更关键的是相关法律的缺位,如:投标证明材料没有规定需要公证,以营利为目的招标公司在审查资格中的过错行为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审查人的渎职行为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更无严厉的制裁规定。
总之,现行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缺乏监督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暗箱操作成为公开的秘密。
ﻪﻭﻭﻪﻭ偏爱“洋货”的采购行为应受到限制。
实践中,许多“洋货”在我国境内都设立了代理商,但众多的“洋货”代理商仅仅是家空壳的贸易公司,有些甚至就是皮包公司,根本不具有自己独立履行采购合同的能力,但却受到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特别青睐,纷纷进入了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
我们不能忽略偏爱“洋货”的民事法律责任。
ﻪﻭﻭﻪ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指引性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指引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
我们再援引《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谁都不能违反。
除非援引例外规定和相关证据来抗辩。
实践中,采购主体往往难以举出抗辩证据。
因此,落标的供应商只要遭遇采购主体偏爱“洋货”,即使合同已经履行,也可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相互指引条款,来主张采购人与供应商所达成的“洋货”采购合同为无效民事合同。
ﻪﻭﻭﻪﻭ指定品牌现象也应引起监管部门的足够重视。
我们随便打开国内一个政府采购的权威网站,在信息公告栏里都能够看到采购主体指定采购某类品牌的汽车和软件产品。
指定品牌剥夺了其他合格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限制了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不仅是《政府采购法》所禁止的,也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不允许的。
即使达成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也是无效合同。
然而,非常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我们在最权威的国家财政部《中国政府采购》监督网站?http?//www.ccgp.gov.cn?上还能看到不少违法的公告。
例如,2005年6月22日的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汽车政府采购信息:受采购人的委托,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对风行菱越、别克荣御、本田雅阁、福特蒙迪欧等指定品牌汽车采购的公告。
政府采购汽车指定品牌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不论通过什么样的政府采购方式,几乎所有的政府采购汽车都存在指定品牌。
其行为违法是毫无疑问的。
ﻪﻭﻪ同一品牌应限制多家代理商的“竞争”。
由于《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厂商和代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指定品牌现象又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这样一来,指定的采购品牌往往同时存在数家同一品牌的代理商参加“竞争”。
为了充分体现竞争,不论是我国《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都要求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个人。
为了满足这一条件,厂商往往通过全国各地的代理商或某一地区的多家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对于这一情形,现行法律无明确的禁止条款。
表面上来看,一个采购项目有多个竞争者,似乎符合法律规定,但却是规避法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