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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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监测方法测量方法5.1 测量仪器5.1.1 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3785 和GB/T17181对2 型仪器的要求。

测量35 dB 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 型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

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 15173 对1 级或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GB/T3241 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5.1.2 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5.1.3 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5.1.4 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F”档,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55.2 测量条件5.2.1 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 以下时进行。

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5.2.2 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5.3 测点位置5.3.1 测点布设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5.3.2 测点位置一般规定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 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 的位置。

5.3.3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5.3.3.1 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高于围墙0.5m 以上的位置。

5.3.3.2 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5.3.2 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 处另设测点。

5.3.3.3 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 以上、距地面1.2 m 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Standard of nolse at boundary of industrial enterprlses
GB 12348-90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 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1.2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引用标准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3、监测方法
按GB 12349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朱煜光、郭秀兰、陈光华、朱建平。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90
2007-8-16
Standard of noise at boundary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GB12348-90,1991-01-01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标准的适用范围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等效声级leqdba?类别昼间?夜间???55?45??60?50??65?55??70?55?12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1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12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12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124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55
45

60
50

65
55

70
55
1.2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2引用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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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2348-9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局
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 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 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昼间夜间
Ⅰ55 45
Ⅱ60 50
Ⅲ65 55
Ⅳ70 55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 引用标准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3 监测方法
按GB 12349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朱煜光、郭秀兰、陈光华、朱建平。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348-2008代替GB 12348-90,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Emisson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 at bounda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8-19 发布 2008-10-01 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补充了0 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7 月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目錄前言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控制工業企業廠界噪聲危害而制訂。

*注:《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 12348-90)已廢止,並由《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取代,自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

編輯本段標準的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工廠及有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的邊界。

標準值各類廠界噪聲標準值列於下表:監測方法測量方法5.1 測量儀器5.1.1 測量儀器為積分平均聲級計或環境噪聲自動監測儀,其性能應不低於GB3785 和GB/T17181對2 型儀器的要求。

測量35 dB 以下的噪聲應使用1 型聲級計,且測量範圍應滿足所測量噪聲的需要。

校準所用儀器應符合GB/T 15173 對1 級或2 級聲校準器的要求。

當需要進行噪聲的頻譜分析時,儀器性能應符合GB/T3241 中對濾波器的要求。

5.1.2 測量儀器和校準儀器應定期檢定合格,並在有效使用期限內使用;每次測量前、後必須在測量現場進行聲學校準,其前、後校準示值偏差不得大於0.5 dB,否則測量結果無效。

5.1.3 測量時傳聲器加防風罩。

5.1.4 測量儀器時間計權特性設為“F”檔,採樣時間間隔不大於1s。

5.2 測量條件5.2.1 氣象條件:測量應在無雨雪、無雷電天氣,風速為5m/s 以下時進行。

不得不在特殊氣象條件下測量時,應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測量準確性,同時注明當時所採取的措施及氣象情況。

5.2.2 測量工況:測量應在被測聲源正常工作時間進行,同時注明當時的工況。

5.3 測點位置5.3.1 測點佈設根據工業企業聲源、周圍噪聲敏感建築物的佈局以及毗鄰的區域類別,在工業企業廠界佈設多個測點,其中包括距噪聲敏感建築物較近以及受被測聲源影響大的位置。

5.3.2 測點位置一般規定一般情況下,測點選在工業企業廠界外1m、高度1.2m 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離不小於1m 的位置。

12348工业企业噪声标准

12348工业企业噪声标准

12348工业企业噪声标准
12348工业噪声标准是《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厂界噪声标准值,以及各类厂界噪声标准适用范围。

1.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如下:
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噪声应低于55分贝,夜间噪声应低于45分贝。

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昼间噪声应低于60分贝,夜间噪声应低于50分贝。

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昼间噪声应低于65分贝,夜间噪声应低于55分贝。

四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昼间噪声应低于70分贝,夜间噪声应低于55分贝。

2.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 1991-01-01实施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于工厂及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边界的噪声限值,如下:单位:等效声级Leq(dBA)。

各类别在昼间和夜间的标准值分别为:居住、文教机关为主55,45;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60,50 ;工业区65,55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70,55 。

标准同时配有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GB 12349-90Method of measuring noise at boundary of industrialenterprises本标准为执行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的测量。

1 名词术语1.1 A声级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级,用LA表示,单位dB(A)。

1.2 等效声级在某规定时间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又称等效连续A声级,用Leq表示,单位为dB(A)。

按此定义此量为:Leq=10Lg()式中:LA-t时刻的瞬时A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

当测量是采样测量,且采样的时间间隔一定时,式(1)可表示为:Leq=10Lg()式中:L-第i次采样测得的A声级;in-采样总数。

1.3 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在测量时间内,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视为稳态噪声,否则称为非稳态噪声。

1.4 周期性噪声在测量时间内,声级变化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的噪声。

1.5 背景噪声厂界外噪声源产生的噪声。

2 测量条件2.1 测量仪器测量仪器精度为Ⅱ级以上的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符合GB 3875《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量方法》之规定,应定期校验。

并在测量前后进行校准,灵敏度相差不得大于0.5dBA,否则测量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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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

Standard of noise at boundary of Standard of noise at boundary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industrial enterprises
industrial enterprises GB 12348-90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布发布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局 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 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 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昼间夜间
Ⅰ55 45
Ⅱ60 50
Ⅲ65 55
Ⅳ70 55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 引用标准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3 监测方法
按GB 12349执行。

附加说明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朱煜光、郭秀兰、陈光华、朱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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