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步骤

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步骤第一步:办理抵押权预告备案1.债权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2.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书和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材料齐全后,出具抵押权预告备案通知书;3.债权人携带通知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缴纳预告费用并办理抵押权预告备案手续,将抵押权预告登记信息公示;第二步: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1.债权人应在抵押权预告备案登记的六个月内,将抵押权预告转为抵押权登记;2.债权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3.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申请书和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后,出具抵押权登记通知书;4.债权人凭通知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缴纳登记费用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5.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办理结果,将不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进行备案并予以公示;第三步:发放证明1.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后,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出具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属证书;2.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是对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利和债务额度的确认,债权人可凭此证明向债务人主张权利;3.不动产权属证书是对不动产权属的确认,债权人可凭此证书在依法进行债务清偿时,优先受偿;第四步:变更、注销抵押登记1.若抵押权已终止,债权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2.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出具变更或注销通知书;3.债权人携带通知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缴纳相应费用,并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4.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办理结果,进行相应变更或注销登记,并予以公示;以上是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办理步骤,办理的具体流程还因地区而略有差异,具体操作可参考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不动产登记相关制度政策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类型综合练习与答案

第八章不动产登记相关制度政策第二节不动产登记类型综合练习与答案一、单选题1、按照()划分,不动产登记可分为所有权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
A.业务类型B.登记主体C.登记物类型D.登记物权类型【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不动产登记有多种分类方法。
按照登记的业务类型可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和预告登记。
按照登记物的类型可分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和林权登记等。
按照登记物权的类型可分为所有权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
2、下列()情形,不适用于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A.预售B.抵押C.租赁D.买卖【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①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②不动产买卖、抵押的;③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A.更正登记B.变更登记C.注销登记D.异议登记【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异议登记是指登记机构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力所提出的异议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4、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为了保障将来物权实现,按照规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A.初始登记B.预告登记C.更正登记D.异议登记【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预告登记主要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5、无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是()。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全文总则1一般规定1.1总体要求1.1.1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1.1.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物权法》《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1.1.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提供原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能够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取得相关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1.1.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严禁随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依据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程。
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1.2登记原则1.2.1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2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1.2.2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预告登记撤销流程

预告登记撤销流程房屋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但时候⼜觉得预告登记没有什么太⼤的⽤处,觉得⾃⼰信得过开发商等,没有必要多此⼀举去办理预告登记,就先想要将其撤销掉。
那么预告登记撤销流程是怎么样?店铺⼩编带你了解具体流程。
预告登记撤销流程《房屋登记办法》对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等其他登记的注销都作了规定,却未对预告登记的注销作出规定。
《民法典》也只对预告登记的失效作出了规定,即“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不动产登记之⽇起三个⽉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从以上就可以看出,预告登记没有撤销程序,但在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不动产登记之⽇起三个⽉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在预告登记⾃动失效前,因债权消灭,预告登记当事⼈应当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债权消灭是指,当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的情形。
如买受⼈在购房且办理了预告登记后⼜与出卖⼈解除买卖合同,债权即消灭。
债权消灭了,预告登记因失去基础法律关系⽽失效,当事⼈应该办理预告登记的注销⼿续。
因为预告登记不仅保护所登记请求权,同时也限制了所有权⼈对不动产的处分,债权消灭后,不及时注销预告登记会影响到不动产权利⼈正常⾏使其权利。
预告登记发⾃于当事⼈申请的意思表⽰,且将请求权通过公⽰⼿段对外展⽰,反映了物权要求的公⽰原则。
预告登记既是承认并保障权利⼈对房产将来的法律⽀配关系的制度,也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延伸。
预告登记是请求权物权化的⼀种具体表现,预告登记所产⽣的应当是物权化了的请求权。
预告登记时物权变动尚未实现,因此登记对象不是物权本⾝,⽽是将来房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因此请求权本⾝虽是⼀种债权,但预告登记使该债权具备了物权的某些效⼒,是请求权物权化的⼀种具体表现。
预告登记具有排他性法律效⼒。
预告登记使债权通过登记的⽅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这样,债权转化为准物权,债权的义务主体成为了不特定的,能够对抗第三⼈,即具有排他性。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同意,义务⼈处分(不仅仅出售,还包括设定抵押等负担⾏为)该不动产的,不发⽣物权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相关司局和单位:2016年是巩固拓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的关键年,要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
为实现这个目标,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进一步明确操作依据,部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印发,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机构建设,为实施统一登记提供组织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需要运转有效的机构作保障。
机构建设到位、人员划转到位、职责履行到位是机构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规范》开展工作的先决条件。
为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要尽快落实职责机构整合文件的要求,迅速将文件确定的事项落实到位,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明确组织架构和领导班子,确保原来从事各类登记的业务骨干划转到位、落实到岗。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制度一、预告登记制度概述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房地产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在转让、抵押等处分房地产过程中,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由当事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对即将进行的房地产权利变动进行预先登记。
这一制度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得到规定。
二、预告登记制度的定义预告登记,又称为预登记或预先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先进行的登记。
这个过程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是为了在将来发生物权变动时,使当事人能够享有优先权或进行必要的追索。
三、预告登记制度的目的1.保障当事人权益:通过预告登记,可以避免“一房多卖”的情况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交易安全:通过预告登记,可以增加交易透明度,减少虚假交易和欺诈行为,从而维护交易安全。
3.稳定房地产市场: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利于遏制投机和过度炒房行为,稳定房地产市场。
4.提供法律保障:预告登记为当事人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当出现纠纷时,可以为法院提供明确的证据。
四、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适用于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情形。
2.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适用于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抵押权。
3.其他不动产物权变动预告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预告登记。
五、预告登记的程序1.申请:当事人应当向当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登记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身份证明、房产证或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
2.审查: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3.预先登记:经审查合格的,登记机构应当进行预先登记,并颁发预告登记证明。
4.通知义务人:登记机构应当将预告登记情况及时通知相关的义务人,如房屋所有权人或抵押权人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全文(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全文(3)(三)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以及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七十五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前款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
第七十六条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七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登记证明;(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在建建筑物竣工,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第七十八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
第五章其他登记第一节更正登记第七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条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中心各科室工作 职责

不动产登记中心各科室职责牌一、综合科职责:1.负责执行上级机关及中心的各项决定、指示,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2.负责印章管理、公文起草、文件收发、人事管理等日常行政事务性工作;3.负责纪检监察、行风及效能建设;4.协助做好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妇女及计划生育工作;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计财科职责:1. 负责会计核算及内部财务的管理;2.负责各类财务的统计和报表编制;3.负责不动产登记、交易等有关费用的收取和管理;4.协调税费代征中的有关问题;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设前台窗口2个,负责收费。
三、法制科职责:1.规范指导中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不动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工作;2.提供对不动产交易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解释、协调工作,处理产权纠纷;3.负责来信来访的受理、答复工作;4.负责办理公、检、法等司法机构查封注销登记和行政机构的限制(含解除限制);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登记一科职责:负责不动产首次登记以及本科室更正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遗失补证业务的受理、审核、登簿工作。
1.私有自建房(国有土地范围)首次登记;2.私有自建房(集体土地范围)首次登记;3.单位房屋首次登记;4.单位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5.拆迁安置土地自建房首次登记;6.私有房屋翻(续)建(集体土地范围)首次登记;7.私有房屋翻(续)建(国有土地范围)首次登记;8.商品房首次登记;9.地役权首次登记;10.负责上述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更正登记,含依申请更正登记、依职权更正登记;11.注销登记,负责上述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注销登记;12.撤销登记,含司法机关裁定或判决撤销、上级行政机关发文撤销;13.做好上述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1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登记二科职责:负责不动产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本科室更正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遗失补证业务的受理、审核、登簿工作。
1.转移登记,包括私有房地产买卖和发证(国有土地范围)、私有房地产买卖和发证(集体土地范围)、商品房交易过户和发证、单位房改房转移登记、单位集资房转移登记、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含超面积)、拍卖房地产转让和发证、判决房地产转让和发证、单位房地产转让和发证、私有房地产交换和发证、私有房地产赠与和发证、私有房屋析产、祖遗继承登记、私有房屋(夫妻)产权增名和减名转移登记、地役权转移登记;2.变更登记,含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坐落变更、面积增加(以行政许可为前置的由登记一科受理)或者减少变更、同一所有权人分割或合并不动产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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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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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要求
抵押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主债权消灭,或者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权利,或者预告登记权利已实现的证明文件,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5其他必要材料。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1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7境内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8境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9境外(含港澳台,下同)法人、其他组织:其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注册证明,或商业登记证;
10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公证和认证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登记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
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2未成年人以外的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3香港、澳门、台湾及外国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其中,香港、澳门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者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北京市公证协会确认;外国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应当经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4除委托、声明、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外,其他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由本市公证机构出具。
五、其他要求
1申请材料注明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申请材料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供登记部门核验。
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出具该原件的机关或者法定存档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应当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代理人签字,可不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3申请登记材料应当使用汉字文本,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填写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内容清晰工整,不得使用修正液等进行修改。
确需修改的,申请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字确认。
4申请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接受登记部门询问并如实回答,在确认询问结果后,在询问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代理人代为接受询问的,代理人应当明确代某个申请人接受询问。
5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共有方式;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明确共有人各自占有的份额。
夫妻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应当为《结婚证》。
无法提供《结婚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补领。
无法补领的,可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或者经公证(或者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以下材料可作为监护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证明监护关系的公证书;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7用于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境外司法文书应当经有管辖权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