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权制度建设
民法中的水权制度

民法中的水权制度【内容提要】我国水权制度的特点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其他自然人和法人行使对水资源的利用权,于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具有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双重属性,在地区间相邻用水关系中,各地方政府作为民事主体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各自所在地的地方利益。
本文强调遵循大陆法系的传统观念,即将水资源视为土地的孳息,对土地的所有权中含有对地上及地下水资源的所有权;对土地享有利用权者也有权取得对水资源的利用权。
因此,我国的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水在民法中属于物的范畴,因而水资源利用权也就属于物权,人类通过这种物权的行使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
随着现代物权法向以自然资源利用权为核心发展的趋势,水权的内容也变得以水资源利用权为主,而且客观上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一种物权。
但是,由于我国的公有制性质,国家对水资源所有权的行使显得更为突出,具体表现为各地政府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管理,以此控制水资源利用权的不当行使对水资源本身以及其他环境资源产生不利影响。
民法正是通过对水权产生、变更和终止的规定,来实现对行使水权行为的有效规范,以防止对水资源的浪费和破坏,尽管现代民法有向社会本位发展的倾向,但以权利为本位仍然是民法的主要特征,这是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主导性法律的性质所决定的。
一、水权立法水权是兼有公法与私法性质的特殊权利,其内容主要规定于水法、土地法和民法当中。
[1](P93)在罗马法中,水资源属于共用物或者公有物,无法成为私有权的客体,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自由使用。
为了灌溉农田,还可以根据农田面积分配用水量。
若有人在行使其土地权利导致水流被污染,则法官将通过令状禁止其利用土地的行为。
(P15-18)根据《法国民法典》第714条的规定,水资源是不属于任何人的物,其使用权属于大众,其使用方法由治安法律予以规定。
(P99)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4条的规定,水资源属于土地的天然孳息,土地权利人可以依法使用。
我国水权制度建设进展与研判

地 向研 究 者 和 决 策 者 提 出 。学 者 、管 理 者 、媒 体 对
我 国水 权 也 给 出 了不 同 的 评 价 。
年 规 划 纲 要 》提 出 “ 建 立 国 家 初 始 水 权 分 配 制 度 和
水 权 转 让 制 度 ”。 2 01 1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提 出 “建 立 和 完 善 国 家 水 权 制 度 ,充 分 运 用 市 场 机 制 优 化 配 置 水 资 源 ”。 2 0 1 2 年 国 务 院 三 号 文 件 提 出 “建
么 走 等 问题 也 不 断 地 被 提 出 。 文 章 结 合 以往 研 究 成 果 ,在 分 析 水 权 转 让 实践 探 索 与 制 度 建 设 的 基
础 上 , 对 有 争 议 的 问 题 进 行 了研 判 , 提 出 了 我 国 水 权 之 路 的 思 路 和 措 施 。 关 键 词 : 水 权 ; 实 践 探 索 ; 制 度 建 设 ; 水 资 源 管 理 中 图分 类 号 :T V 2 1 3 文 献 标 识 码 :B 文 章 编 号 :1 6 7 1 — 1 4 0 8 ( 2 0 l 4 ) 0 1 — 0 0 3 2 — 0 6
权 、水 权 交 易 制 度 ,建 立 吸 引 社 会 资 本 投 入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的 市 场 化 机 制 ”。 那 么 , 人 们 不 禁 要 问 , 我 国 水 权 之 路 处 于 什 么 阶 段 ? 水 权 到 底 是 什 么 权 利 ? 水 权 制 度 有 什 么 作 用 ? 与 最 严 格 的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是 什 么 关 系 ? 今 后 的 水 权 之 路 该 怎 么 走 ? 等 等 。 这 一 系 列 的 问 题 不 断
由我国“水多水少水脏”引发的水权制度建设回顾与展望

由我国“水多水少水脏”引发的水权制度建设回顾与展望【摘要】水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随着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各流域、区域取水权的矛盾日益凸显,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亟需法律层面的强力保障。
【关键词】水权制度;水法;可持续发展水是生命之源。
几千年来,中华大地洪旱灾害不断,人类文明史便是一部治水史。
上世纪末长江、松花江和嫩江流域因洪涝灾害造成我国重大经济损失,黄河曾因常年断流危机到半个中国的工农业生产,而在我国水资源丰沛的华南地区因水质污染出现不同程度的饮用水危机。
[1]我国“水多水少水脏”的问题严重困扰着国民经济发展,水问题的解决是保证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水权制度的健全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区域水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运用法律的手段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是解决我国水问题的突破口。
一、我国水权制度发展历程建国初期中国涉水事务的管理非常分散,涉水制度寥寥无几,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甚至都遭到了践踏,水权制度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才慢慢发展起来的。
(一)水权制度的萌芽阶段1976-1988年,为水利法制建设的恢复发展期,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要是关于防治地表水、地下水污染的法律,1987年黄河水量分配方案提出了水使用权定量分配的制度性安排,是我国水权制度的萌芽。
(二)水权制度的法制化阶段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水资源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它是一部综合的水事实体法规,是其他水事法律规范的立法依据,并规定了取水应取得许可。
[2]1991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目的在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合理利用水资源、土地资源。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为水资源管理独立于工程管理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2000年胡部长关于“水权和水市场”的工作报告,有力的推动了我国基于水权和水市场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改革。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途径与方式【以水权制度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途径与方式【以水权制度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从年初开始,中国参照耕地资源红线管理制度,设定了三条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可逾越的“红线”。
这既是中国由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关键性一步,也为中国水权制度付诸实践进行了基础性准备。
水权,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相关权利的总称。
根据2002年新《水法》,中国水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因此本文主要谈水的使用权。
为使中国真正转变为节水型社会,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建立起以水权及其衍生出的水市场理论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全面推进国家水权制度建设,形成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节水机制,是克服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一系列制约因素的必要保证。
总量控制是关键新中国成立60多年以来,在发展的不同阶段,遇到了不同的制约因素。
建国伊始,技术匮乏导致各行各业均处于百废待兴状态,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经济发展遇到的制约因素是资金不足,其后又遇到市场制约,我们努力加以破解,中国不断取得发展。
第四个制约因素,是在第三个制约因素还未完全解决的情况下出现的,即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承载能力。
现在来看,这两个因素已成为当下需考虑的首要因素,它们已严重制约着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所谓资源承载能力,是指某种资源能够承载何种程度的经济社会发展速度,承载多大的总量。
对于当下的中国来说,最值得关注的三个方面:耕地、淡水和能源。
假如只是从理论的角度进行探讨,根据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承载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家都会赞成,但问题是如何建设,一定要找到具体的执行抓手。
这个抓手,就是要对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确定一个明确的总量。
总量是一条红线,一个天花板。
有一段时间我们治理流域水污染比较被动,因为虽然监测的大部分企业都实现达标排放,但整条河流的污染却越来越严重,这就是因为没有对河道纳污进行总量控制。
中国已经实施多年的18亿亩耕地红线制度,就是针对耕地资源进行的总量控制。
建立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

水权制度体 系规范 的主 要内容
水权配置 、管理 、行使 和保 护的基础条件 水资源综合规划 、水
量分配 、用水总量控制是配置、管理 、行使和保护水权的基础 , 建立完 善相关制度至关重要 。水资源综合规划将遵循保障生态环境基本用水的 原则 ,合理确定各流域经济社会可利用的水资源总量 ,通过水量分配将 其配置到各行政区域 ,作为水权配置的控制性指标 ,通过取水许可等配 置机制合理配置水权 。水权的配置、管理和行使将纳入 总量控制范围, 有效落实总量控制指标 ,达到微观层面用水户用水高效 、中观层面区域 用水相互制约、宏观层面经济社会用水需求合理节制的 目的。 用水权 利 配置 完善取水许 可审批制度 ,科学配置取水权 ;建立 农 民使用 自建 、自有水库和水塘中水的权利的确认制度 ,明晰权利 ,加 强保护 ;设定涉水 的其他水资源开发利用权利 的配置机制 ;界定干旱期 以及紧急状态下的用水次序 ;实行取水权转让制度,取水权人可以依法 转让节约的取水额度 ;规范政府水权转让监管和信息发布行为 ,促进水
求。规范政府水资源管理、水质保护、生态用水保障等行为,保障水权 人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完善政府协调解决在水资源分配和使用中出现的
各类矛盾 的机制 。
市 场建 设 。
用水权 利行使
对取水实施计划管理 ,按照预测来水 和取水户取
水权额度 ,确定 下一年度取水户 的取水额度 ,取水户据此开展取水活 动 ,监管部 门实施监督管理,取水户根据所取水资源量交纳水资源费。 农 民对 自建、自有水库和水塘 中的水拥有排他性的使用权利,监管部门 掌握其使用状况。 用水权 利保 障 规范水资源调度行为 ,满足经济社会正常用水需
常情 况下 的水权 一般 不具 有 优先 序 ,在 承担 相关 义务 方 面各 权利 人具 有
简述中国水权变革的内容

简述中国水权变革的内容
中国水权变革是指中国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一系列政策和制度变革。
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中国进行了水权分配、监管和保护的体制改革。
建立起水资源管理部门和机构,并完善了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通过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水权调配机制,实现了水资源的有效管理与利用。
2. 水资源配给制度改革:中国实行了以“总量控制、分区域、分行业、分水系”为核心的水资源配给制度改革。
通过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控制目标,明确各地不同行业的用水指标,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3. 水权交易市场建设:中国探索建立了水权交易市场。
通过引入水权交易机制,鼓励水资源的流动和配置。
水权交易市场可以促进水资源高效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解决用水权的分配和转移问题。
4. 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中国建立了适应水资源管理需要的生态补偿机制。
通过采取经济、法律等手段,对水资源过度开发和污染行为进行惩罚,同时对保护和恢复水生态系统提供补偿,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5. 水权信息化建设:中国加强了水权信息化管理建设。
通过建立水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水资源数据的实时监测、共享和交流。
这有利于提高水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确性,为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以上是中国水权变革的主要内容,这一系列改革旨在提高中国水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并保护水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浅谈水权分类及水权体系

浅谈水权分类及水权体系面对水资源短缺、水质污染的严峻形势,我国学界从上个世纪末就开始关注水权问题,并逐步认识到了水权制度在水资源管理、配置与水市场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
但是综观已有文献,至今没有对水权的内涵与内容以及水权的体系结构有一个完全一致性的说法。
不仅没有形成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统一的水权理论,也没能使水权理论成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合理配置及有效保护的智力支撑。
本文在已有研究基础上,试图对水权的内涵、类型及其权利体系做一翻梳理和系统分析,并对中国水权体系的建构提出设想,以期对水权理论创新和水权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一、水权的含义对于水权的含义,不同的学者从不同角度予以了解释。
但主流观点认为水权是产权理论渗透到水资源领域的产物,是指水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对有关水资源的权利的总和( 包括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其最终可以归结为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
本文认为,水权即水资源产权或水资源财产所有权,是权利主体依法对某一水体(水量)或水资源量所享有的,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种权利的总和。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第一,水权是一种法权①。
即水权是由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得到社会公认的权利。
正如法兰西民法中所明确规定的那样:财产权就是以法律所允许的最独断的方式处理物品的权利。
阿尔钦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产权词条中指出:产权是授予特别个人某种权威的办法。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水权同样是社会或政府认可的,由法律或制度所规定的权利。
没有法律规定或社会公众的认可,权利主体则不会真正有效拥有该权利。
第二,水权是一种物权或水量权。
水权是权利人基于特定水体或水资源而产生的,针对特定水量而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没有特定水体的水量或水资源量,就谈不上水权。
同时,由于不同的水体或水资源存在质量上的差异,所以,水量权又是具备一定水质的水量权。
水权是水量权与水质权的统一。
第三,水权是一个权利束。
民法中的水权制度

民法中的水权制度
民法中的水权制度是指对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进行管理的制度。
水权是指对一个
特定的水资源的权益,包括水资源的使用权、开采权和管理权等。
在民法中,水权制
度主要涉及水资源的获取、使用、转让和保护等方面。
水权的获取主要通过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来获得。
在获取水权时,需要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支付相应的水资源费用。
水权的使用要符合合理使用原则,并在合法范围内进行。
水资源的利用应遵守保护环
境和生态平衡的原则,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水资源的使用必须保护其他
水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侵犯其合法权益。
水权的转让是指将自己拥有的水权转让给他人。
转让水权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常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确保转让过程合法合规。
转让水权还可能涉及
水权的价值评估和交易价格的确定等问题。
对水权的保护是指对水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和保护。
当他人侵害水权人的合法权
益时,水权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法律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民法中的水权制度是为了合理分配和利用水资源,保护水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健康发展而设立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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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水法没有对水权制度进行规 定,但是对水权作出三个层次的明 确规定: 所有权; 管理权; 使用权。
关于水权的法律规定
所有权 为了强化国家的水资源的宏观 管理,加强省际之间的水量分配、 跨流域调水、跨省水污染防治和合 理配置水资源,水法规定,“水资 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关于水权的法律规定
管理权
考虑到水资源是动态的、多功能的自然资 源 ,地表水、地下水相互转化,城乡水资源不 可分割。水法强化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规定管 理权,“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 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 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 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 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 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山西太原晋祠碑文记载了难老泉分 水的历史事件; 甘肃张掖记载了年羹尧在黑河分水 的一段历史; 解放后,漳河、南四湖等处都曾多 次出现为争水而械斗的事件; “八七”分水为明确黄河初始水权 奠定了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
经济以年均超过8%的速度持续快速增长 给中国的水资源和水环境以巨大的压力: 水资源短缺、供需矛盾突出;水污染严重, 水生态系统恶化,水环境质量下降。 因为水权不明晰而导致责任不清、矛盾增 多,甚至影响安定团结的现象不断发生。
与水权相关的几个概念
水资源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 会发展的合理需求和水资源开发利 用现状制订的开发、利用、节约、 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 水资源综合规划是水权配置的基础 和实现的保障。 水量分配方案,是指以流域为单元, 把可利用的水资源量分配到各行政 区域的计划。按水量分配方案分到 的就是行政区域的初始水权,
水权制度的三个支撑
水量分配方案 监测计量系统 管理制度建设
与水权有关的概念
年度水量分配方案,是指根据水量 分配方案和预测的年度来水量制订 的当年相关行政区域可用水资源量。 即当年可兑现的水权。 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是行政区 域可分配给取用水户的水量,也就 是取用水户总水权的控制数。
中国水权制度建设
水利部 高而坤 二O一O年九月
中国的水权制度建设意义
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下资源配置的基本制 度; 建立和发展符合中国国情的水权制度成为 我国新时期水利工作的重要任务;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制的水资 源管理制度的现实要求。
一、我国水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
我国水权的历史
水权的特殊性
有限性:能成为水资源权属客体的, 只是总水量中人类能控制和利用的 部分,而且按自然规律随机变化。 共享性、公共性:使用水权人行使 权利不得排斥他人按其它功能使用。 相对性:水权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 要受到相邻权的制约。
水权在三个层次的实现
第一层次:流域、区域水权配置:实现 由流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 (市)、县(市)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 第二层次:取用水户取水权配置,通过 我国的取水许可制度实现区域水权向个 体取水权的分配。 第三层次:公共管网用水户、灌区的农 民用水权的配置,通过规划和用水计划 实现集体水权向用水者用水权的配置。
水权制度建设的实践
浙江东阳、义乌的水权交易。 甘肃张掖农民用水户的水票制度和交易。 宁蒙两自治区水权转让。 我国其他地区的水权制度建设:松辽流 域的初始水权明晰在大凌河、霍林河开 展试点,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卫河、漳 河和滦河,福建晋江,江西赣江、信江、 抚河、修水,广东东江,甘肃石羊河等 等开展水权制度建设。 水
2005年,国务院9号文《关于深化经济体 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建立中国的水权制 度。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立 初始水权分配制度和水权转让制度。
开展水权制度建设步骤
编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和区域 水利规划 开展水量分配 制定水功能区划 确定单位产品生产或服务的用水量定额 推进计划用水 制定水权转让办法 建立水权交易市场
义 乌
东阳
二、中国水权制度建设的内涵
什么是水权
水权是对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 收益权、处置权的总称。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法律规定, 决定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而收益 权、处置权从属于所有权与使用权。 水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又 决定了,各级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 流域管理机构,既要代表国家利益管好 所有权,又要代表用水人的公共利益管 好使用权。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
中国水权制度的建设将是一个长期 的、循序渐进的、从理论到实践的 过程。 积极学习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 充分结合我国的水资源实际。
谢谢大家!
(四)开展水权转让的试点工作
继续开展水权分配和水权转让试点工作。 制定水权交易市场规则,维护交易各方的合 法权益。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
建立水权制度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益; 建立水权制度必须保障利益相关者的知 情权、参与权、质疑权; 明确初始水权必须统筹“三生”用水和 各行业用水的水权; 建立水市场必须注意保护农业和农民的 水权; 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通过水权和水市场寻 租。
什么是水权制度
水权制度是界定、配置、调整、保 护和行使水权,明确政府之间、政 府和用水户之间以及用水户之间的 权、责、利关系的规则,是规范水 权的体制、机制、制度的总称。
水权的特点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 的、稀缺的自然资源,具有流域性、 多功能性、可重复利用性、可再生 性。 水权具有有限性和不确定性,公共 性、共享性,相对性。
三、我国的当前及今后水权制度建设 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初始水权明晰工作
建立国家水权制度。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建立覆盖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县(市)三级行政区域的取水 许可总量控制体系。 以贯彻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 理条例》为主线,全面落实取水权的配置 与管理,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 制度。 积极推进计划用水制度的实施。 积极探索我国北方灌区农民用水权制度建 设,明确和保障灌区农民的用水权益。
(二)全面推进以水权管理为核心的 水资源管理体系建设
继续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 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建立以水权管理为核心的水资源管理机制;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创新水资 源管理体系。
(三)加强水权制度的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加 强水权制度的能力建设
完成水资源综合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建 立水资源技术标准体系。 建立健全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控制断面 的监测、监督设施。 继续推进用水计量、实时监控等水权制 度建设的技术支撑系统建设。 加强能力和机构建设。
关于水权的法律规定
使用权: 水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 的单位和个人,应经过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 取得取水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使用。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缴水资 源费。但,修水库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关于水权的政策规定
人水关系
原始的人与自然谐和的阶段; 大规模的水资源开发利用阶段: 人与人和人与自然的矛盾突出; 追求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 相处。
黄河湿地处处鹤鸣鹳飞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塔河边上的胡杨林
中国治水理念的调整
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加强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从工程水利 向资源水利转变 依法、科学、民主管理,高效利用,从传 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变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迫切要求建设我国的水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