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张智勇大案要案纪实
“厦大教授艳照门”事件续:重婚案在重庆立案

“厦大教授艳照门”事件续:重婚案在重庆立案2014年07月22日10:31来源:人民网厦门大学外文学院原院长纪玉华的“艳照门”事件有了新进展,记者今天获悉,纪玉华涉嫌重婚罪一案,已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正式立案。
原标题:“厦大教授艳照门”事件续:纪玉华涉嫌重婚一案在重庆立案人民网北京7月22日电(记者李婧)厦门大学外文学院原院长纪玉华的“艳照门”事件有了新进展,记者今天获悉,纪玉华涉嫌重婚罪一案,已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正式立案。
去年11月,有网民发帖称,“54岁的厦门大学外文学院院长纪玉华,谎称自己离婚26年,欺骗重庆一高校27岁女教师,并致其怀孕6个月。
现女教师和父母在厦大讨说法,院长玩失踪。
女教师欲跳楼,幸被救下。
”同时,配发了纪玉华参加活动和亲吻一名女性隆起肚皮的照片。
为此,厦门大学宣传部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警方已经在调查之中,如果纪玉华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校方将严肃处理。
该校外文学院表示,纪玉华已经不再担任院长职务。
今年7月2日,本网刊发了《“厦大教授艳照门”事件续:女主角起诉其重婚》,对“厦大教授艳照门”一事进行追踪报道。
小琴的代理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智勇告诉记者,7月18日,法院通知立案。
小琴告诉记者,2013年5月,她与纪玉华在一次教学活动中认识。
随后纪玉华对其展开强烈追求。
她在不知道纪玉华已婚的情况下接受了追求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怀孕。
2013年10月纪玉华在见到小琴父母时才承认自己虽然与第一任妻子离婚,但还有第二任妻子,目前是已婚状态。
“纪玉华表示会尽快与二婚妻子离婚,同时写下承诺书,承诺对我和孩子负责。
”2013年10月纪玉华把小琴和母亲带到厦门并安排下榻在厦门大学学术交流中心建文楼。
到了2013年10月23日,小琴就再也联系不上纪玉华。
后小琴在建文楼552房间准备跳楼自尽被学校后勤处工作人员及保安救下。
2014年3月,小琴生下孩子。
“我儿子出生18天就要动手术,医生说和父亲遗传有关。
伪证罪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伪证罪伪证罪伪证罪定义: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伪证罪伪证罪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
但也有人认为,并不是任何形式的伪证罪都必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例如隐匿罪证的伪证犯罪行为就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它必须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因此认为,伪证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伪证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伪证罪的客体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伪证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以伪证方式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伪证罪论处。
伪证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怀疑有罪而实际上是无罪的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所谓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指证人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鉴定,记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译。
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
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采用不实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为积极支持生产,引导出口,并使非常有限的资金变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假造或采用不实的出口合约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较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例如犯罪分子张某假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约,并以不实的合约向上海某银行提出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不知去向逃亡。
贷款诈骗罪的犯罪行为方式存有哪些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
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采用不实的产权证明并作借款或远远超过抵押物价值重复借款,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这里的产权证明,就是指能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以随时偿付的票据等动产具备所有权的一切文件。
例如罪犯张某以假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
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智取威虎山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某地区山林中藏匿着一个名为“威虎山”的土匪团伙,他们烧杀抢掠,无恶不作,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治安秩序,人民群众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为了剿灭这个土匪团伙,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最经典的一次就是运用法律手段,成功地将威虎山土匪团伙一网打尽。
二、案件概述1950年,我国政府开始对威虎山土匪团伙进行剿灭。
经过深入调查,政府了解到土匪团伙的头目是张子明,他手段残忍,手下有数百名土匪。
为了将张子明一网打尽,我国政府决定采取法律手段,以智取威虎山。
三、案件过程1. 制定策略为了确保剿匪行动的成功,我国政府制定了周密的策略。
首先,成立专案组,负责案件的侦破工作;其次,对威虎山土匪团伙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其组织结构、人员构成、活动规律等;最后,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包括诱捕、伏击、围剿等。
2. 诱捕张子明为了引诱张子明出山,我国政府决定利用他的贪婪心理。
专案组人员以巨额财物为诱饵,向张子明发出邀请,声称有一笔大买卖。
张子明见有利可图,便带领手下数百名土匪下山。
3. 伏击当张子明一行人进入我国政府预设的伏击圈时,专案组人员立即发动攻击。
经过激战,土匪团伙损失惨重,张子明也被成功抓获。
4. 围剿残余势力在张子明被抓获后,政府立即对威虎山周边地区进行围剿,迅速将残余势力一网打尽。
四、法律依据在此次剿匪行动中,我国政府主要依据以下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规定,张子明及其手下犯有抢劫、杀人、绑架等罪行,依法应受到严厉惩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刑诉法规定,专案组在侦破过程中,依法进行了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确保了案件的法律效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参与土匪团伙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五、案件结果经过审判,张子明及其手下被依法判处死刑,其他参与土匪团伙的人员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威虎山土匪团伙被彻底剿灭,当地治安秩序得到恢复,人民群众过上了安居乐业的生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刑法条文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构成:客体要件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盗窃罪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盗窃罪盗窃罪盗窃罪定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罪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
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
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抢劫杀人案件是如何定罪的,有什么依据?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抢劫杀人案件是如何定罪的,有什么依据?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
此罪与故意杀人罪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犯罪,二者侵犯的客体,犯罪的目的不一样,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又会存在一定的联系。
首先,抢劫罪侵犯的公私财产所有权与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因此,抢劫罪的客体与故意杀人的客体存有包容关系。
其次,抢劫罪客观上是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主观上是故意的,而故意杀人的行为也包括暴力的方法,在行为上是交叉关系。
抢劫杀人案件是如何定罪的,有什么依据?司法实践中,抢劫杀人主要分三种情况: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杀人的;先杀人后抢劫的;抢劫后又杀人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杀害被害人的,成立抢劫罪。
由于其他目的故意杀人后,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得财物的,一般认定为故意杀人与侵占罪。
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成立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当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抢劫罪,而为了护赃而当场行凶杀人,可以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本案属于的就是这种情形。
抢劫杀人案件是如何定罪的,有什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3日《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答复如下: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杀人案件是如何定罪的,有什么依据?综上所述,对于抢劫杀人案件如何定罪主要有两项依据:一是杀人是否在抢劫的过程中;二是杀人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否有内在联系。
若符合上述两项,即按抢劫罪处罚。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已经从被害人手中取得财物,但当场被害人仍然欲夺回财物。
实践中故意伤害罪与正当防卫是如何区分的?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实践中故意伤害罪与正当防卫是如何区分的?
实践中故意伤害罪与正当防卫是如何区分的?
举例:
被告人吕某与被害人郭某是同事关系。
2014年某日,吕某应邀来到郭某住所。
当吕某走进出租房后,郭某随即将房门反锁。
郭某先用左手勒住吕某脖子,后拿起一块砖头拍吕某的头部,吕某随即上前抢砖头。
在抢砖头的过程中,吕某先用牙齿咬郭某的手臂,郭某拿起砖头砸吕某的嘴巴,随后双方互相扭打起来。
实践中故意伤害罪与正当防卫是如何区分的?
在审理中,法院认定吕某是受郭某的邀请前往案发现场的,并未携带任何凶器,吕某并没有伤害郭某的主观故意。
在吕某到达案发现场后,郭某随即关上房门首先对吕某进行殴打,使用砖头对吕某的头顶部、脸部等要害部位进行击打并造成吕某轻伤。
吕某在在人身安全遭受重大威胁且难以对郭某的加害行为可能造成自己损害程度作出预判等情况下,为了避免自己遭受严重的暴力侵害,用房间物体击打郭某直至郭某松手的行为属于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且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
所以,被告人吕某一方面没有伤害郭某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另一方面被告人吕某在防卫时采取的反抗措施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实践中故意伤害罪与正当防卫是如何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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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张智勇大案要案纪实
张智勇律师,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
副主任、重庆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2010和谐中国十佳杰出律师
张智勇大律师以无罪辩护成功而著称。
在多年的刑事辩护生涯
中,他一次次力挽狂澜,拨云见日,帮助身陷绝境的当事人重获新生。
张智勇律师称,刑辩律师业务是律师业界最有价值也最具挑战性的律
师业务。
因为刑事辩护关系到人的自由和生命,刑事辩护律师作为刀
尖上的舞者,在刑事辩护率屡创新低环境下,要全面放弃报酬丰厚的
民商事业务而转向不来钱的刑事辩护,确实需要太多勇气。
为专注刑
事辩护张智勇律师曾舍弃50万律师费。
就是凭着一种近乎殉道者的
赤诚和执着,张智勇大律师演绎着自己精彩又波澜壮阔的刑辩人生之
路。
顾秀莲颁发十佳杰出律师北京大学演讲和最高人民法院刑庭荣获十大杰出律师
副庭长戴长林在一起
张智勇律师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