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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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26修订版)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26修订版)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2016修订版)
(共81项)
行政权力
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
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其他类129018 社会化环境
监测机构审
核备案
省环保

监测处
1.《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五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
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
政办〔2009〕30号)
企业、社会组

视情
况而

不收费
其他类129019 各类声环境
功能区的划

省政府污防处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
2.《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设区市市、县
(市)人民政

20日不收费
X。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河北省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促进河北省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河北省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形成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预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第四条河北省人民对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是河北省人民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省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加强机构建设,完善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第七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优先考虑公众的利益,积极推动公众参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和第八条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生态环境保护的是:(一)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建立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健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制度,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二)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建立环境风险预警和应急管理机制;(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加强执法监督,推动环境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技研发和创新,推动环境保护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和应用;(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文化建设,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在国土规划、产业发展、城乡建设等方面的整合和协同推进;(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改善生态环境;(八)加强与其他地区和部门的合作和交流,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第十条各级人民应当建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体系,对生态环境质量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应当按照科学规范和方法进行,并公开结果。

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法治知识竞答题库

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法治知识竞答题库

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法治知识竞答题库一、单选题(共61道)1.【单选】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BA.基本方向B.根本遵循C.重要保障D.全面指引2.【单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 ),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AA.营商环境B.经济秩序C.招商环境D.生产环境3.【单选】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观念,坚决破除一切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AA.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B.权利平等、规则平等、机会平等C.数字化、全球化、一体化D.全面性、畅通性、便利性4.【单选】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起施行。

AA.2020年1月1日B.2020年3月1日C.2020年7月1日D.2021年1月1日5.【单选】省委十届二次全会指出,要准确把握河北所处的(),科学分析面临的机遇、优势和挑战,在新的起点上开创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新局面。

BA.关键节点B.历史方位C.历史定位D.关键时期6.【单选】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强调,河北要坚定不移推动重大国家战略和国家大事落地落实,在()中加快发展自己。

AA.对接京津、服务京津B.对接京津C.服务京津D.协同发展7.【单选】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强调,要扎实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把营造()作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重要发力点,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DA.全国一流招商环境B.全国一流竞争环境C.全国一流创新环境D.全国一流营商环境8.【单选】省委十届四次全会指出,要旗帜鲜明讲政治、讲团结,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记在心底、化为力量、见诸行动,确保在燕赵大地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11805【发文字号】冀办发[2016]16号【发布部门】中共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2.19【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办发〔2016〕1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19日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是指对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未尽责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好各责任主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生态环境保护奖惩实施办法.docx

生态环境保护奖惩实施办法.docx

生态环境保护奖惩实施办法.docx1:生态环境保护奖惩实施办法.docx一、总则生态环境保护奖惩实施办法旨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存环境的安全。

本办法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责任与机构1. 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构,依法监督和检查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情况,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的问责。

2. 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奖惩部门,负责相关奖惩事项的审批和执行。

三、奖励措施1. 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赋予表彰和奖励。

2.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赋予优秀的环境保护技术和设备提供者合同订立和采购优先权。

3. 对于环境后评价结果良好的项目,优先享受相关政府资金资助。

四、惩罚措施1. 对生态环境污染、破坏案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建立黑名单制度,对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限制其相关权益,如禁止融资、停产停业等。

3. 对发生重大生态环境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律追责。

五、监督与检查1. 进行定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整改。

2. 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民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内容属实的赋予奖励,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附件1. 生态环境保护奖励申请表2. 黑名单登记申请表3. 环境后评价申请表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生态环境保护:指维护生态平衡,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止和控制污染,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行为。

2. 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制裁措施。

3. 刑事责任:指依法对犯罪行为人作出的刑罚或者刑事附带民事制裁措施。

4. 环境后评价:指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的环境质量评估,以评价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发现并解决潜在环境问题。

2:生态环境保护奖惩实施办法.docx一、总则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境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特制定本生态环境保护奖惩实施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奖惩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奖惩办法

研究不足与展望
01
研究局限性
本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如样本数量和覆
盖范围有限,未能全面考虑所有可能影响生态环境保护的因素。
02
未来研究方向
针对研究中存在的不足,未来可以进一步拓展研究范围,加强跨地区、
跨国家的比较研究,探讨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优化和改进方法。
03
实践指导意义
本研究可为政府、企业和公众提供有益的参考,对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
建设生态修复工程
开展生态修复工程,恢复 受损生态环境,提高生态 系统的稳定性。
宣传教育措施
加强环保教育
加强环保教育,提高公众 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形 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保的 良好氛围。
开展环保宣传活动
组织开展环保宣传活动, 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公众 的环保认知。
建立环保信息平台
建立环保信息平台,发布 环保资讯和政策法规,方 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
目的和意义
通过实施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和生态破坏, 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类健康和生物多样性。
通过设立奖惩办法,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工作,提高环保意识和责任感,推动可持续发展。
02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政策措施
制定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
制定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环保标准和处罚措施,确保 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本研究通过实践和调查,验证了多种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在改善环境 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降低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显著效果。
奖惩办法的必要性
针对环境保护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奖惩办法在促进环保行动、遏制环 境违法行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政策建议可行性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气象、海洋、邮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21•【字号】冀政办字〔2020〕194号•【施行日期】2020.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9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1日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要求,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能,明确执法权责,优化机构设置,整合执法资源,分级编制执法事项清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执法效率,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

推动建立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铁军,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奋力开创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新局面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执法队伍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能力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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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
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微信等渠道,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经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直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奖励的行为。

举报渠道包括:0311-12369举报电话,“12369”网络举报微信公众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举报中心,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的其他举报渠道。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厅机关信访机构组织实施,厅机关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第四条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

第五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应为本人真实姓名,有详实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
(二)举报线索须有被举报对象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经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直接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查处,未经新闻媒体曝光。

第六条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相同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
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交署名第一位的举报人,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第七条举报线索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单位再次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直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八条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对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确定发放奖励额度。

(一)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00元奖励: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含)以上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4.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二)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吨(含)以上三吨(不含)以下的;
2.排放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含)以上的;
3.排放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含)以上的;
4.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三)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1.排放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不含)以下的;
2.排放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不含)以下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已采取责令停产、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四)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0.1吨(含)以上一吨(不含)以下的;
2.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
3.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4.未建设、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
5.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九条经举报人同意,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对象不明,举报事实不清,举报线索不具体的;
(二)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对象并举报该行为的;
(三)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调查、立案查处或尚在整改期限内未结案的;
(四)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在新闻媒体上曝光的;
(五)举报人明确表示放弃领取奖金的,以及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
(六)举报人系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的。

第十一条对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将涉生态环境违法线索透露给他人,谋取举报奖励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资金发放领取时限及方式: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信访机构采取电话、邮箱、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之日起90日内领取奖金,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行号、银行账号等。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财务部门以转账方式向举报人发放奖励资金。

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奖的,应当在举报人被告知奖励之日起90日内领取奖金,并提供举报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人授权他人领奖委托书,以及被委托领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行号、银行账号等。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财务部门以转账方式向被委托领奖人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

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冀环办函〔2018〕5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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