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联字[200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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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文件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保障供热安全和质量的通知 关于推进公共建筑和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燃气专业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行业监督管理的意见 关于下发•吉林省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 •吉林省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乡、村庄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镇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暂行规 定‣的通知 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办事程序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全省拆迁工作的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 2008 年全省房屋拆迁、产权交易、物业服务行业 民主评议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后全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 门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 •吉林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指导意见‣ 的通 知
2009 年 1 月 7 日 吉建城[2009]2 号 2009 年 4 月 14 日 吉建城[2009]16 号 2009 年 9 月 23 日 吉建城[2009]41 号 2009 年 5 月 11 日 吉建城[2009]18 号 2009 年 8 月 25 日 吉建办[2009]73 号 2010 年 7 月 21 日 吉建城[2010]21 号 2010 年 7 月 12 日 吉建城[2010]19 号 2010 年 8 月 3 日 吉建城[2010]27 号 1993 年 吉建城[1993]15 号 2009 年 4 月 27 日 吉建村[2009]10 号 2009 年 4 月 17 日 吉建村[2009]11 号 2009 年 12 月 24 日 吉建村[2009]34 号 2010 年 3 月 31 日 吉建村[2010]8 号 2006 年 6 月 27 日 吉建房[2006]21 号 2007 年 6 月 26 日 吉建房 [2007]24 号 2007 年 8 月 10 日 吉建房 [2007]26 号 2008 年 4 月 7 日 吉建房[2008]10 号 2008 年 8 月 21 日 吉建房[2008]20 号 2008 年 12 月 23 日 吉建房[2008]31 号 2009 年 4 月 14 日 吉建房[2009]6 号 2009 年 7 月 13 日 吉建规[2009]35 号 1993 年 8 月 2 日 吉建城字[1993]39 号 2004 年 4 月 20 日 吉建城字[2004]20 号 2004 年4 月23 日 吉建城字[2004]18 号 2004 年 6 月 6 日 吉建城字[2004]37 号 2004 年 8 月 2 日 吉建城[2004]36 号 2004 年 8 月 16 日 吉建城字[2004]41 号 2005 年 2 月 28 日 吉建城[2005]3 号 2005 年 6 月 2 日 吉建城[2005]25 号 2005 年 6 月 24 日 吉建城[2005]37 号 2005 年 11 月 17 日 吉建城[2005]59 号 2005 年 12 月 31 日 吉建城[2005]65 号 吉发改收管联字 [2005]1090 号 2006 年 10 月 18 日 吉建办[2006]65 号 2006 年 10 月 23 日 吉热改[2006]2 号 2007 年 4 月 2 日 吉建城[2007]20 号 2007 年 11 月 10 日 吉建办[2007]75 号 吉建城[2007]26 号 吉建城[2007]27 号 2008 年 9 月 8 日 六厅局联合发文
吉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吉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
【发文字号】吉人联字[2004]2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4.03.30
【实施日期】2004.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
行)》的通知
(吉人联字[2004]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现将《吉林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吉林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财政厅
二OO四年三月三十日
吉林省高级会计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或专门从事财务会计管理、教学、研究工作中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执行《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第三条。
2013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

2013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2013年是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坚持创新发展、深化分类改革、巩固规范成果的重要一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坚持以评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为核心,以规范管理服务为手段,不断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不断推进职称评聘工作规范化发展,不断拓宽人才评价服务领域,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指导、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社会监督、业内评价和权责统一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为推动我省振兴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一、大力推进职称评聘领域和方式创新发展(一)开展一项专门认定。
为进一步激励和支持我省科研人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关于激励科研人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和《关于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的认定及职称评聘工作实施细则》文件精神,今年,我省将对省内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给予职称评审和职务聘任等方面的政策倾斜。
1.对达到规定利税数额条件的科研人员,除不受学术技术著作、论文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限制外,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规定的标准条件限制,破格参评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科研人员的职务转化成果认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科技厅共同组建全省科研人员职务成果认定委员会部署实施。
破格评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门部署、单独组建评委会进行。
经破格评审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科研人员,不受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核定职务级别和岗位数额限制,按照规定程序实行超职务级别和超岗位聘任。
2.对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一定效益但未达到破格评审条件的科研人员,在正常参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将其转化成果量化,达到相关标准的,相应免除学术技术著作、论文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限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卫生厅关于进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公平权利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吉人社联字[2010]17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3.17
【实施日期】2010.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公平权利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0〕1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各高等学校,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省疾病控制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贯彻落实工作,依法保障学生和劳动者在入学、升学和就业等方面的平等权利,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依法保。
2-晋升文件-2004年67号文件与2013年22号文件要点

高、中级晋升职称条件(2004年67号文)晋升级别思想政治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学术(技术)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学历学历取得年限现有职称级别取得职称时间中高小超任现职期间考核在合格以上博士学位中一 1 积极参与教研科研活动,主持或参与校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成果。
(一)参加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1次,并获得较好的效果;或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获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次。
(二)因教育教学工作突出,获市州级及以上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称号。
(三)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
(四)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编写的教材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五)积极参加各级教育学会、教研、科研部门组织的教研,科研活动。
获得奖励为:省级三等奖及以上1次;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1次;或县级及以上一等奖1次。
(六)在乡镇以下中小学连续任教20年以上的骨干教师,并获县级以上教研奖励1次以上。
硕士学位 6 中一 4本科10中一小高5专科20中一小高5中专①25中一小高5中一小高博士学位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
(一)积极参加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教研文章在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1次并获得好评;或乡镇级以下学校教师在乡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2次并获得好评。
(二)参加乡镇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1次以上,获得好评;或在乡镇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1次以上。
(三)在县以上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
(四)受聘参加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进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工作,编写的教材在县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论文刊物级别认定办法

论文刊物级别认定办法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的科(教)研水平,规范我校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成果发表行为,学校根据吉林省相关文件对学术刊物及其等级进行规范性认定,特做如下规定:一、论文所发表的刊物须具备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统一刊号(ISSN),以中国知网:/收列为准,不含增刊、专刊和各类论文集(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除外);著作及教材应为具备版权号(CIP)和国际统一书号(ISBN)的公开出版物,以中国出版信息网:/收列为准。
二、刊物等级从低到高依次分为四档:省级期刊、国家级一般期刊、国家级核心期刊、国家级重要期刊。
(一)省级期刊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党校、教育学院、电视大学除外)学报、省厅级行政单位、省一级学会、省级研究会(院、所、中心)及同等学术地位的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刊物。
(二)国家级一般刊物是指公开出版发行的未达到国家级核心期刊认定标准的国家各部委、国家一级学会、国家级研究会(院、所、中心)及同等学术地位的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刊物及部属高校学报。
(三)国家级核心期刊(论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既予认定:1、被CSSCI(南京大学社会科学版)、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收录的刊物(论文)。
2、被北京大学编著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每四年重新审定一次)收录的刊物。
3、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的论文视为国家级核心期刊论文。
(四)国家级重要刊物(论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既予认定:1、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 科学引文索引)、ISR(Index to Scientific Reviews,科学评论索引)、EI(Engineering Index,工程索引)、ISTP(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的刊物(论文)。
吉人联字22号教师职称

吉人联字22号教师职称篇一: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聘人选的业绩和能力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根据。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资格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高级教师资格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其他等级教师资格由所在市(州)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
省直部门所属中小学校高级教师及以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
第二章个人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吉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暂不对照上述标准条件可直接申报。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经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申报、竞聘,并根据推荐、评审情况,由该学校(单位)按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有关规定予以聘用。
第三章考核推荐第九条各学校(单位)要成立竞聘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聘委员会),竞聘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或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主要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一线教师所占比例不低于50%。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吉人社联〔2021〕146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14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社局、司法局,省直各部门,驻吉有关中直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律师专业高层次人才评价机制,推动高层次律师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律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司法厅2021年9月22日吉林省律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人员基本条件第三章四级律师职称评审条件第四章三级律师职称评审条件第五章二级律师职称评审条件第六章一级律师职称评审条件第七章申报程序第八章评审程序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律师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律师、公司律师以及从事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岗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中心机构工作人员中评审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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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审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参加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1次,并获得较好的效果;或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获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次。
(二)因教育教学工作突出,获市州级及以上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称号。
(二)大学本科毕业5年以上,取得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三)在高中任教,1993年底以前大学专科毕业且现在己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在初中、小学任教,大学专科毕业7年以上,取得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二、市级论文:公开出版发行的市级有关部门主管或市级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
三、论著:指公开出版与本专业有关的书籍和教材。
四、各种奖项:
(一)各级政府奖励项目。
(二)各级教育,科研等行政部门奖励项目。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教育学会(不含专业委员会)、教科院(所)、教育研究室(不含下设部、室)的奖励项目。
以上奖励项目应为本人从事的专业领域内的项目。
(四)中等师范学校毕业9年以上,在小学任教,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二、评审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教师职务1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6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能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满量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及兼职从事校办产业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业课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三)认真贯彻学科课程标准,明确学科教学目的任务,熟练掌握教学原则、内容、方法和手段,并能很好地运用于教学之中。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一、评审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学二级、小学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中学二级、小学一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得到承认。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称号。
(二)所培养的优秀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学科竞赛、科技活动获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1次以上。
(三)受聘参加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经省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并在市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并正式出版。
(六)在乡镇以下中小学连续任教20年以上的骨干教师,并获县级以上教研奖励1次以上。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了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在具备第四,五条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指导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
二、评审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教学基本功深厚扎实,教学经验丰富,具备现代教育教学技术的整合能力,教学成绩优秀。
(五)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改实验,或结合教学实际,参加本地经济、教育社会调查,写出有一定价值的科研报告或调查报告,受到乡镇以上主管部门的肯定和推广。
(六)获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七)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汇演、制教具,加强直观教学,取得明显教学效果,受县以上教研部门的肯定。
吉人联字[2004]6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教育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
机构人事(干部)处:
现将《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
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吉林省中小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
行)
附: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成人中等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校外教育和其它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评审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中学高级等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
一、评审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所教学科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能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备课认真,教案完整,教学经验比较丰富。
(三)贯彻教学大纲要求,独立掌握所教学科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
(二)大学本科毕业1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20年以上;或中专毕业25年以上且现在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5年以上。
(三)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大学本科毕业1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20年以上或中师(幼师)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25年以上,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
(四)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编写的教材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五)积极参加各级教育学会、教研、科研部门组织的教研,科研活动。获得奖励为:省级三等奖及以上1次;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1次;或县级及以上一等奖1次。
(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师业务培训或传授教育教学经验活动,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主持或参与校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一、评审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积极参加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教研文章在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1次并获得好评;或乡镇级以下学校教师在乡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2次并获得好评。
(四)公开出版4万字以上学术专著1部,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的学术合著1部。
(五)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
(六)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专业汇演、汇展成比赛中获得三等奖1次以上。
一、省级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高等院校学报、省级各有关部门主管或省级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
(二)参加乡镇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1次以上,获得好评;或在乡镇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1次以上。
(三)在县以上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
(四)受聘参加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进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工作,编写的教材在县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