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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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xx〕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xx〕20号),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区幼儿园办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各类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三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二章幼儿园园舍第四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

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措施)、大门与传达(警卫)室。

三、园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第五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一)6班(2轨),180人;(二)9班(3轨),270人;(三)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人数:(一)小班(3-4周岁)21-25人;(二)中班(4-5周岁)26-30人;(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第六条园舍面积定额。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设用地面积、户外场地面积、绿化面积(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测算详见表1)。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桂教基教〔2013〕52号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10月22日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区幼儿园办园标准化、规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各类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三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二章幼儿园园舍第四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

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措施)、大门与传达(警卫)室。

三、园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第五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一)6班(2轨),180人;(二)9班(3轨),270人;(三)12班(4轨),360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办园资质要求: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幼儿园办园的规定,取得办园许可证。

2. 办园场地:幼儿园应有适合儿童学习、游戏和活动的场地,包括室内和室外的活动场所。

室内场地要求干净、明亮、通风,室外场地要求安全、环境优美。

3. 教职工配备:幼儿园应有合格的教师和保教员,且数量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

教师和保教员要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

4. 学习活动和教育内容:幼儿园应制定科学的教育内容和学习活动方案,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和需要进行综合培养,包括认知、语言、社交、艺术等方面。

5. 保育服务:提供儿童的日常护理和保健服务,保障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6. 家长参与: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幼儿园的教育活动,与教师保持良好的沟通。

7. 安全管理: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园内外环境的安全,保护儿童的人身安全。

8. 评估和监督:幼儿园应接受相关部门的评估和监督,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和改进。

总体来说,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要求办园具备合法资质、提供适合儿童学习和游戏的场地和设施、配备合格的教师和保教员、提供科学的教育内容和学习活动、保障儿童的健康和安全、鼓励家长参与、确保安全管理、接受评估和监督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全面提高学前教育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及《幼儿园建设标准》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全区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幼儿园的基本依据,也是全区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

条件好的地方,幼儿园办园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二章设置与规模第三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及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保证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第四条幼儿园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和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地段。

第五条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现行幼儿园建设相关要求。

用地面积不低于15㎡/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5㎡生均,户外活动面积不低于4㎡生均,绿化面积不低于2㎡/生均(偏远地区农村幼儿园可适当降低标准)。

园舍应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方便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第六条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人口较少的乡(镇)、村幼儿园规模可适当减小。

班级规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岁) 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混合班30人。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班级人数每班最多不超过5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应适当酌减。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七条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儿童活动需求。

第八条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并创造条件开辟沙池或沙坑、水池、攀爬墙、饲养角、种植园、30米跑道等设施,活动场所应软化地面,保证幼儿活动安全性。

第九条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桂教基教〔2013〕5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13年10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区幼儿园办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各类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三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二章幼儿园园舍第四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

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措施)、大门与传达(警卫)室。

三、园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第五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一)6班(2轨),180人;(二)9班(3轨),270人;(三)12班(4轨),360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桂教基教〔2013〕5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10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区幼儿园办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各类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三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二章幼儿园园舍第四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

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措施)、大门与传达(警卫)室。

三、园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第五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一)6班(2轨),180人;(二)9班(3轨),270人;(三)12班(4轨),360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的办园基本实用的标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全面提高学前教育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及《幼儿园建设标准》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全区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幼儿园的基本依据,也是全区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

条件好的地方,幼儿园办园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二章设置与规模第三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及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保证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第四条幼儿园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和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地段。

第五条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现行幼儿园建设相关要求。

用地面积不低于15㎡/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5㎡生均,户外活动面积不低于4㎡生均,绿化面积不低于2㎡/生均(偏远地区农村幼儿园可适当降低标准)。

园舍应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方便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第六条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人口较少的乡(镇)、村幼儿园规模可适当减小。

班级规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岁) 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混合班30人。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班级人数每班最多不超过5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应适当酌减。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七条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儿童活动需求。

第八条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并创造条件开辟沙池或沙坑、水池、攀爬墙、饲养角、种植园、30米跑道等设施,活动场所应软化地面,保证幼儿活动安全性。

第九条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全面提高学前教育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及《幼儿园建设标准》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全区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幼儿园的基本依据,也是全区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

条件好的地方,幼儿园办园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二章设置与规模第三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及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保证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第四条幼儿园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和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地段。

第五条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现行幼儿园建设相关要求。

用地面积不低于15㎡/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5㎡生均,户外活动面积不低于4㎡生均,绿化面积不低于2㎡/个班以上的可设3人。

“两教一保”人员: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半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

炊事员: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1人,少于三餐一点的酌减。

在园幼儿人数少于40名的供餐幼儿园(班)应配备1名专职炊事员。

卫生保健人员:全日制幼儿园按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1人,幼儿超过150名的酌情增加。

寄宿制幼儿园配2人,幼儿超过150名的酌情增加。

不足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财务人员:幼儿园设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

保卫人员:500名幼儿以下的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卫人员2至5名。

以上各类人员应具有相关岗位资质、健康证等,持证上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全面提高学前教育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及《幼儿园建设标准》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全区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幼儿园的基本依据,也是全区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

条件好的地方,幼儿园办园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二章设置与规模第三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及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保证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第四条幼儿园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和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地段。

第五条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现行幼儿园建设相关要求。

用地面积不低于15㎡/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生均,生均(偏/㎡2㎡生均,绿化面积不低于4户外活动面积不低于远地区农村幼儿园可适当降低标准)。

园舍应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方便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第六条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人口较少的乡(镇)、村幼儿园规模可适当减小。

班级规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岁) 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混合班30人。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班级人数每班最多不超过5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应适当酌减。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七条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儿童活动需求。

第八条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并创造条件开辟沙池或沙坑、水池、攀爬墙、饲养角、种植园、30米跑道等设施,活动场所应软化地面,保证幼儿活动安全性。

第九条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2024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2024版一、办园理念1.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2.尊重幼儿个性,倡导快乐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幼儿。

3.融入回族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培育具有民族自信心的幼儿。

二、硬件设施1.幼儿园占地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2.教学楼、活动楼、宿舍楼等建筑应满足防火、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

3.每个班级应设有独立的教室、卫生间、午休室、游戏区等,设施齐全。

4.室外活动场地应设有沙池、滑梯、攀爬架等游乐设施,确保幼儿户外活动安全。

5.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图书、教具等教学资源,满足教学需求。

三、师资力量3.每班配备2名教师,1名保育员,确保教学质量。

4.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四、教育教学1.实施国家幼儿园课程标准,注重幼儿全面发展。

2.结合宁夏回族文化,开展特色教育,培养幼儿民族认同感。

3.关注幼儿心理健康,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4.组织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提高幼儿综合素质。

五、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在园安全。

2.配备专职安全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确保幼儿饮食安全。

4.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应对突发事故。

六、家园合作1.定期组织家长会,加强家园沟通,共同关注幼儿成长。

2.开展家长学校活动,提高家长育儿水平。

3.建立家长志愿者团队,参与幼儿园管理。

4.与社区合作,开展亲子活动,促进幼儿社会化进程。

七、收费标准1.根据幼儿园等级、地理位置、设施条件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2.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确保收费透明、合理。

3.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减免学费等优惠政策。

八、监督与评估1.建立幼儿园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2.定期开展幼儿园评估,提高办园质量。

3.接受家长、社会监督,持续改进幼儿园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2024版各位亲爱的同事们,家长们,咱们都知道,孩子的成长每一步都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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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全面提高学前教育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及《幼儿园建设标准》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全区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幼儿园的基本依据,也是全区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

条件好的地方,幼儿园办园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二章设置与规模第三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及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保证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第四条幼儿园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和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地段。

第五条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现行幼儿园建设相关要求。

用地面积不低于15㎡/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5㎡/生均,户外活动面积不低于4㎡/生均,绿化面积不低于2㎡/生均(偏远地区农村幼儿园可适当降低标准)。

园舍应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分区,管理方便,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第六条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人口较少的乡(镇)、村幼儿园规模可适当减小。

班级规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岁) 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混合班30人。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班级人数每班最多不超过5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应适当酌减。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七条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儿童活动需求。

第八条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并创造条件开辟沙池或沙坑、水池、攀爬墙、饲养角、种植园、30米跑道等设施,活动场所应软化地面,保证幼儿活动安全性。

第九条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

第十条每班需配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尺寸大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材质环保,无棱角。

玩具柜、图书架等设备,能满足各类游戏材料和玩具的摆放,玩具柜、图书架尺寸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便于儿童自由取用。

第十一条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必须考虑幼儿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需要。

各年龄段配备的玩教具应与其产品说明书所示的年龄范围相符合。

超出幼儿年龄范围的玩教具,应在教保人员监护下使用。

第十二条户外活动场地上的中、大型运动器具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有坠落危险的玩具应配备护栏。

大型玩具的尺寸和难易程度应适合幼儿年龄,考虑到幼儿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十三条每班配备保温桶、水杯柜、毛巾架等生活设备。

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每生配备专用的洗脸毛巾和擦手毛巾。

第十四条卫生间通风良好,地面防滑、易清洗。

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

有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厕所,提倡男女分厕,严禁旱厕(不具备上下水条件的农村地区酌情考虑)。

盥洗池大小高度要方便幼儿使用。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单人单铺。

寄宿制幼儿园单人单床。

床铺的尺寸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所购寝具应有质检证明。

第十六条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开展体育活动、艺术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育等综合性功能,并根据功能配备所需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图书室应配备符合儿童身心特点,内容健康向上的幼儿读物、杂志及幼儿音像制品等。

幼儿人均读物不少于3册。

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30种,专业报刊杂志不少于3种。

第十八条卫生保健室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相关卫生保健设备。

第十九条有满足全园教职工办公所需的设施设备如: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电话等,有条件的可配备现代化多媒体网络设备。

第二十条厨房设置,应符合卫生防疫部门的相关规定,并配备符合要求的厨具、炊具、冰箱等设备,配备防蝇、防鼠、防虫、防尘、消毒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按相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参照国家《幼儿园(班)玩教具配备表》的相关要求,配置安全卫生、数量充足、丰富多样、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玩具和游戏操作材料。

鼓励幼儿园自制质优价廉的玩教具,玩教具配备必须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确保幼儿健康、安全。

第四章教职工配备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门制定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并按要求配齐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保安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全园教职工与幼儿比1:5~1:7。

园长:根据幼儿园规模大小,配备园长、副园长。

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1人,6-9个班的幼儿园不超过2人,10个班以上的可设3人。

“两教一保”人员: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半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

炊事员: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1人,少于三餐一点的酌减。

在园幼儿人数少于40名的供餐幼儿园(班)应配备1名专职炊事员。

卫生保健人员:全日制幼儿园按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1人,幼儿超过150名的酌情增加。

寄宿制幼儿园配2人,幼儿超过150名的酌情增加。

不足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财务人员:幼儿园设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

保卫人员:500名幼儿以下的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卫人员2至5名。

以上各类人员应具有相关岗位资质、健康证等,持证上岗。

第五章园务管理第二十四条全面贯彻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重大事项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决议,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

举办者应为园长及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教职工队伍稳定。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制定园务工作计划,建立建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园务管理、保教管理、卫生保健管理、后勤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六章安全工作第二十七条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管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制定重大及突发事故预防应急预案,定期组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增强师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保障幼儿及教职工安全。

第二十九条按规定做好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执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定点采购,严把卫生安全关,食堂严禁对外承包经营。

第三十一条为幼儿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保证儿童饮水需求。

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原则上不使用校车接送幼儿,如需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及标准。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应建立警卫室,做到“警务前移、执勤规范、职责明确、管理有序”的要求。

第七章保育和教育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实行保育与教育结合的原则,促进其身心和谐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三十六条遵循《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为幼儿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尊重幼儿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幼儿教育应充分考虑幼儿的学习方式和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中。

科学合理的组织和安排一日活动。

充分挖掘本地自然环境和社会资源,创设多种区域活动空间,丰富自制游戏材料,办低成本、高质量的幼儿园教育。

第三十八条注重幼儿园与小学教育的有序衔接。

注重幼儿入学愿望和兴趣的培育,注重好奇心和求知欲的培养,注重良好行为习惯和生活能力的养成。

积极探索幼儿园与小学两个不同学段教育连续性的规律,促使幼儿园“入学预备活动”与小学“学习准备期活动”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九条防止“小学化”倾向,严禁组织征订、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严禁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严禁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各种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不得为迎合社会的不合理需求而进行入小学模拟应试教学,不得出借幼儿园场地、教室给各种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办班。

幼儿园不得举办学前班。

第四十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成立家长委员会,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的联系,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共同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应密切同街道、社区的联系。

第八章经费保障第四十二条幼儿园所需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纳入中央及自治区保障计划的按照保障标准执行,确保教职工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提供房屋修缮、设施设备添置更新所需资金,保证教研科研、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开展。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收费按照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

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应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按规定编制经费预、决算和财务报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五条幼儿膳食费应建立专帐,独立核算,按成本收取,收支平衡,严禁克扣幼儿伙食。

食谱公开并定期向家长公布帐目。

教职工伙食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

第九章附则1、本标准适用于全区城乡幼儿园,偏远农村地区可参照此标准适当降低要求。

2、对于3个班以下规模的幼儿园、小学附设学前班(幼儿班)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标准执行。

3、本标准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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