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我国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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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

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

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试行)一、选址与规模(一)幼儿园应独立设置,地址选择在地质稳定、交通便利、环境安全、周边无污染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幼儿特点。

(三)幼儿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超过15个班。

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 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二、园舍用地(一)幼儿园占地面积:幼儿人均占地面积不低于15㎡。

(二)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幼儿人均面积不低于4㎡。

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及饲养区等。

(三)绿化用地面积:幼儿人均面积不低于2㎡。

包括集中绿地、种植园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

绿地覆盖率不低于35%。

三、园舍建设(一)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幼儿人均面积不低于10㎡。

(二)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主要包括每班单独使用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间、教具储藏室;公用的音体活动室、兴趣活动室等专用活动室,有条件的幼儿园配建多功能活动室。

(三)办公及辅助用房:主要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图书资料档案室、教研室、保健及观察室、玩教具及器材室、仓库、传达(警卫)室等。

(四)生活用房:主要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幼儿餐厅(可与活动室共用)、辅助用房(开水间兼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配电间等)。

(五)幼儿园园舍建设必须符合建设部和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楼房建筑不宜超过3层。

四、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一)按《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标准基本配齐教玩具。

室外配备大型器材玩具两件以上,每班有一台风琴或电子琴,有条件的配备钢琴。

(二)活动室应根据幼儿发展的需要和认知水平选设角色游戏区、表演区、美工区、图书区、音乐区、科学区、自然观察区等,配备足够的操作玩具、材料和儿童图书。

(三)寝室应分班使用,配备供儿童午休的单层固定床,每生一床。

办幼儿园标准

办幼儿园标准

办幼儿园标准办幼儿园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对于幼儿的成长和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办幼儿园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以确保幼儿能够在安全、健康、快乐的环境中得到全面的成长和发展。

以下是办幼儿园的标准要求。

首先,办幼儿园需要满足场地和设施的要求。

幼儿园的场地应当宽敞明亮,空气流通良好,且安全无隐患。

设施应当齐全,包括教学用具、游戏设备、餐具等,保证幼儿在学习和生活中能够得到良好的支持和保障。

其次,办幼儿园需要配备合格的教师和保育人员。

教师应当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能够根据幼儿的特点和需求进行教学和指导。

保育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护理技能和责任心,能够照顾幼儿的生活起居和健康成长。

另外,办幼儿园需要制定健全的教育教学计划和管理制度。

教育教学计划应当符合幼儿的认知发展规律和兴趣特点,能够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管理制度需要健全,包括安全管理、卫生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以确保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和健康。

此外,办幼儿园还需要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家长是幼儿成长过程中重要的参与者,幼儿园应当主动与家长沟通,了解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为幼儿的成长和发展努力。

最后,办幼儿园需要注重团队建设和教育质量的提升。

团队建设能够提高教师和保育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为幼儿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教育质量的提升需要持续不断地进行评估和改进,以确保幼儿园的教育质量能够持续提高。

总之,办幼儿园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要求。

只有做好了各个方面的工作,才能够为幼儿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希望所有的幼儿园都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办园,为幼儿的成长和未来奠定坚实的基础。

农村幼儿园建设标准

农村幼儿园建设标准

农村幼儿园建设标准一、人员及园舍设施基本条件(一)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健康。

患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家庭成员患有上述疾病,不得开办家庭托幼机构。

1.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3年及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取得山东省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证书。

2.教师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累计半年以上的学前教育专业培训;获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

3.保育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3个月以上保育职业培训;获得幼儿园保育员任职资格证书。

4.保健人员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5.财会人员与炊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二)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编制标准及班额园长:三个班以下学前教育机构设一人,四个班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设二人;十个班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设三人。

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

教师:城市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每班配备2-3名专职教师,教师与幼儿比为:1:10-15;农村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每班配备1.5-2名教师,教师与幼儿比为1:15-20。

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

保育员: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三岁以上班平均每班配备1人,三岁以下班平均每班配备2人。

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

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学前教育机构按1:45的比例配备,少于三餐一点的学前教育机构人数酌减。

保健人员: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一般配备1人,超过200名幼儿的增加1人;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一般配备2人,超过200名幼儿的增加1人。

甘肃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甘肃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甘肃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2〕42号)精神,规范公办幼儿园编制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包括农村幼儿园在内的公办幼儿园。

第三条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既保证学前教育的基本需求和健康发展,又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机构编制部门是公办幼儿园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编委会审批。

第六条教育、人社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为公办幼儿园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拨相关经费。

第二章编制配备第七条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保教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和财会人员。

后勤服务、安保等人员采用劳务招聘等方式解决,不纳入编制管理。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班级规模:小班(3至4岁)为20-25人;中班(4至5岁)为26-30人;大班(5至6岁)为31 -35人。

第九条县级及以上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与幼儿比例为1:10,乡镇及以下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与幼儿比例为1:12。

第十条民族地区幼儿园、特殊教育幼儿园和寄宿制幼儿园,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核定附加编制。

附加编制原则上不超过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总数的5%。

第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结构比例。

管理人员:5个班以下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6-9个班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副园长1名;10个班以上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副园长2名。

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幼儿园是孩子们学习和成长的重要场所,对于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标准,我们需要严格要求,以保障孩子们的健康和安全。

首先,幼儿园的场地和建筑要符合相关规定,保证孩子们有足够的活动空间和安全的学习环境。

其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要具备专业的教育背景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为孩子们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另外,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也要齐全,能够满足孩子们的学习需求。

首先,幼儿园的场地和建筑是保障孩子们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

幼儿园的场地要宽敞明亮,有足够的室内和室外活动空间,能够满足孩子们的活动需求。

同时,幼儿园的建筑要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保证孩子们在学习和活动中不受到任何伤害。

另外,幼儿园的卫生条件也至关重要,要保持干净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确保孩子们的健康。

其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是保障教育质量的关键。

幼儿园的教师要具备专业的教育背景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孩子们制定合适的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法。

此外,幼儿园的保育人员也要经过专业培训,能够照顾好孩子们的生活起居,保证他们的安全和健康。

另外,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也是不可忽视的条件。

幼儿园要配备先进的教学设施,如多媒体教室、图书馆、游戏室等,为孩子们提供多样化的学习环境。

同时,幼儿园还要有丰富的教学资源,如教学用具、教育玩具、图书、音像资料等,能够满足孩子们的学习需求,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

综上所述,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标准是多方面的,包括场地和建筑、教职员工、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等。

只有严格要求,确保幼儿园的办园条件达标,才能为孩子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成长环境,让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希望各地的幼儿园能够重视办园条件标准,为孩子们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7•【字号】甘政办发[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6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政府妇儿工委、省妇联关于《甘肃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甘肃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快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发展幼儿教育事业的重要性,努力实现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1、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巩固“普九”成果,提高国民整体素质,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要充分认识幼儿教育的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重视幼儿教育,特别是广大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幼儿教育,切实把《指导意见》中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任务完成好。

2、今后4年(2004-2007年)我省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

根据城乡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

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

甘肃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

甘肃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幼儿园办园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引导农村幼儿园依法办园,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农村学前儿童全面发展,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行政村及以下的农村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农村幼儿园的依据和标准,新建的农村幼儿园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改(扩)建的农村幼儿园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幼儿园的设置和规划(一)幼儿园规划布局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简约实用、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准建设。

(二)幼儿园选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避开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

包括: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等。

(三)幼儿园建设应安全、实用、节俭,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四)幼儿园应符合国家和省上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园内要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建筑标准、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体现儿童特点。

(五)依托小学校舍办园的,园舍、活动场地等应保持相对独立,严禁使用危房。

第四条办园规模和班级人数(一)幼儿园应合理控制规模,以1-3个班为宜,原则上不超过6个班。

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根据就近入园的原则,分村简托、布点。

(二)幼儿园可按幼儿年龄分别编班,其中小班(3-4周岁)一般不超过25人,中班(4-5周岁)一般不超过30人,大班(5-6周岁)一般不超过35人。

甘肃省幼儿园分类评估标准

能够贯彻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有计划和总结。
能基本贯彻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入园检查
3
认真执行卫生部门规定的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幼儿和工作人员入园健康检查制度,严格做好幼儿入园体检工作,入园体检率达100%;工作人员进园工作,须先进行检查,健康体检率达100%。
能够执行卫生部门规定的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幼儿和工作人员入园健康检查制度。做好幼儿入园和工作人员入园体检,体检率分别达到100%。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四类标准
A
B
C
D
得分
卫生保健20
生活、饮食
4
有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每周制定一次定量食谱。每学期做一次营养计算,营养量稳定、平衡,符合要求,保证供给幼儿饮水。积极做好幼儿进餐护理工作。食堂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
有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每二周制定一次定量食谱,能比较好的落实,营养量稳定、平衡,基本符合要求,较好地完成幼儿进餐护理工作。保证供给幼儿饮水,食堂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
教师
6
热爱幼教工作,具有幼师、中师和职业高中幼教专业毕业及取得《专业合格证》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90%。
热爱幼教工作,具有幼师、中师和职业高中幼教专业毕业及取得《专业合格证》的教师,占教师数的75%。
热爱幼教工作,具有幼师、中师和职业高中幼教专业毕业及取得《专业合格证》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5%。
热爱幼教工作,具有高中毕业学历,其中受过幼教专业培训的教师达到60%。
基本按编制标准配备人员。
未按编制标准配备人员。
园长
2
热爱幼教工作,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具有丰富的幼教管理经验。
热爱幼教工作。具有中幼师毕业学历,具有较丰富的幼教管理经验。

甘肃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终审稿)

甘肃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甘肃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幼儿园办园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引导农村幼儿园依法办园,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农村学前儿童全面发展,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行政村及以下的农村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农村幼儿园的依据和标准,新建的农村幼儿园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改(扩)建的农村幼儿园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幼儿园的设置和规划(一)幼儿园规划布局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简约实用、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准建设。

(二)幼儿园选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避开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

包括: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等。

(三)幼儿园建设应安全、实用、节俭,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四)幼儿园应符合国家和省上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园内要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建筑标准、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体现儿童特点。

(五)依托小学校舍办园的,园舍、活动场地等应保持相对独立,严禁使用危房。

第四条?办园规模和班级人数(一)幼儿园应合理控制规模,以1-3个班为宜,原则上不超过6个班。

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根据就近入园的原则,分村简托、布点。

(二)幼儿园可按幼儿年龄分别编班,其中小班(3-4周岁)一般不超过25人,中班(4-5周岁)一般不超过30人,大班(5-6周岁)一般不超过35人。

甘肃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甘肃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甘肃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2〕42号)精神,规范公办幼儿园编制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包括农村幼儿园在内的公办幼儿园。

第三条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既保证学前教育的基本需求和健康发展,又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机构编制部门是公办幼儿园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编委会审批。

第六条教育、人社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为公办幼儿园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拨相关经费。

第二章编制配备第七条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保教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和财会人员。

后勤服务、安保等人员采用劳务招聘等方式解决,不纳入编制管理。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班级规模:小班(3至4岁)为20-25人;中班(4至5岁)为26-30人;大班(5至6岁)为31 -35人。

第九条县级及以上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与幼儿比例为1:10,乡镇及以下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与幼儿比例为1:12。

第十条民族地区幼儿园、特殊教育幼儿园和寄宿制幼儿园,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核定附加编制。

附加编制原则上不超过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总数的5%。

第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结构比例。

管理人员:5个班以下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6-9个班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副园长1名;10个班以上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副园长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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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幼儿园办园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引导农村幼儿园依法办园,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农村学前儿童全面发展,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行政村及以下的农村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农村幼儿园的依据和标准,新建的农村幼儿园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改(扩)建的农村幼儿园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幼儿园的设置和规划
(一)幼儿园规划布局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简约实用、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准建设。

(二)幼儿园选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避开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
童安全的场所。

包括: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等。

(三)幼儿园建设应安全、实用、节俭,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四)幼儿园应符合国家和省上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园内要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建筑标准、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体现儿童特点。

(五)依托小学校舍办园的,园舍、活动场地等应保持相对独立,严禁使用危房。

第四条办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应合理控制规模,以1-3个班为宜,原则上不超过6个班。

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根据就近入园的原则,分村简托、布点。

(二)幼儿园可按幼儿年龄分别编班,其中小班(3-4周岁)一般不超过25人,中班(4-5周岁)一般不超过30人,大班(5-6周岁)一般不超过35人。

可混龄编班,混龄班一般不超过35人。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班级人数,每班增减一般不超过5人。

第五条建设用地面积。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用地面积应根据规模和当地实际确定。

其中,生均用地面积一般不低于7㎡,生均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一般不低于3㎡。

第六条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设置
(一)幼儿园活动室每班的使用面积一般应达到40㎡(小学校舍改建的幼儿园活动室每班使用面积一般应达到30㎡),活动室地面必须进行软化。

(二)幼儿园应配有室内或室外的幼儿卫生间,室内卫生间整洁、室外卫生间离教室就近且安全卫生,并配有流动水洗手设施,卫生盥洗设施应适合幼儿的身体发育特点和能力发展水平。

(三)幼儿园应配有教师办公(教研)室,人均使用面积一般不低于3㎡。

(四)幼儿园应配有传达(警卫)室,或结合当地实际依托小学共同使用。

第七条设施设备配备。

幼儿园应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一)活动室应配备与幼儿身高相适应的桌椅、玩具柜、图书架及安全饮水设备,并选择配备一定数量的玩具、乐器和音响设备等。

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

(二)教玩具配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环保,满足幼儿活动需要。

图书数量生均不少于3册,教玩具生均不少于5件,教师用书等不少于6种。

(三)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等。

(四)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箱及必要的外伤、急救等常备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

(五)室外活动场地应进行软化、绿化、美化,并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适合幼儿年龄特征的中小型活动器具和运动器械。

第八条教职工配备。

幼儿园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配备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须经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二)每班至少配备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2名专任教师。

专任教师应具有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及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

(三)幼儿园应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暂不具备条件的幼儿园可与村卫生所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等结合当地实际配备,或依托小学共同管理。

第九条幼儿园管理。

幼儿园应全面贯彻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甘肃省幼儿园保教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一)依法办园,幼儿园应依法取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办园方向正确,有近期、远期发展规划,有保障幼儿园发展的机制和措施,有规范的幼儿园章程和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实行园长负责制,组织机构健全,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实行民主管理和园务公开,重大事项由民主程序决策。

(三)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按规定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依法为教职工落实社会保险,按要求为教师提供继续教育和培训条件保障。

(四)严格执行财会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账簿,确保收支分开,账目清楚。

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并定期向社会进行公示。

园长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确保各类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十条保育教育。

幼儿园应全面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及《甘肃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相关规定,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本园实际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和课程实施方案,促进幼儿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一)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应以游戏活动为基本教学形式,充分考虑幼儿的成长规律和认知规律,促进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大领域之间的相互渗透和有机结合,使幼儿在学习、生活、游戏过程中整体和谐发展。

(二)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一日生活活动,培养幼儿良好的学习、生活卫生习惯,做到保教结合、动静结合、室内外活动结合,每天户外活动一般不少于2小时。

(三)遵循幼儿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动手动脑的教育环境和条件,科学合理利用空间和场地。

提供适量的教玩具和安全卫生的材料,结合实际开发乡土特色课程,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

(四)严禁使用小学教材和不规范用书。

幼儿园教育目标、内容、形式等应与小学严格区分,切实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

第十一条卫生保健。

认真执行国家和省上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有关规定,各项制度健全。

(一)幼儿园应做好卫生保健、卫生防疫、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会同卫生保健部门做好幼儿健康检查、预防接种证查验、传染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

(二)坚持晨检、全日健康观察及疾病防控工作,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切断传染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隔离、消毒等防控工作。

(三)重视幼儿健康教育,定期开展安全、卫生、营养、保健教育和宣传工作,培养幼儿良好生活卫生习惯,加强体格锻炼,提高幼儿身体素质。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消毒制度,强化饮食安全卫生管理,做好餐具、教玩具、儿童用品等消毒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幼儿安全防护、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一)园长是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幼儿园应按规定配备安保、报警、消防、监控等安全设施设备。

楼房应加有防护网,不适合幼儿活动的区域应设有警示牌。

(三)制定符合本园实际的安全工作制度,落实“三防”措施,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四)农村幼儿入园要坚持“就近就便”,原则上不使用校车。

确需使用校车的,要严格执行《甘肃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严禁租用个人车辆、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货车、农用车等车辆接送幼儿上下学。

第十三条家园共育。

幼儿园应主动加强与幼儿家庭的联系,建立教师与家长间的教育伙伴关系。

(一)幼儿园应定期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高科学育儿能力,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为有效开展家庭幼儿教育提供咨询,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二)幼儿园应加强同村委会的联系与合作,开发和利用周边环境中的教育资源,有目的、有计划开展各项教育活动,拓展幼儿学习内容,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第十四条农村小学附设学前班、民办幼儿园、民族和边远地区的各类季节性幼儿园(班)等,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本标准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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