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知识要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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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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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笔记第一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1.仲裁范围:(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仲裁:a.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人身关系纠纷);b.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现在还保留在行政仲裁的性质,之后不服可以起诉--一裁两审)。

2.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实际为意思自治):a.是否提交仲裁;b.哪些提交仲裁;c.提交哪个仲裁;d.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e.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方式。

(2)依法仲裁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一裁终局原则。

3.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双方应达成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制度:a.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b.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c.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3)一裁终局制度:a.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b.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1.仲裁委员会的设立:a.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b.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c.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d.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只能组建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不得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专业仲裁委员会或专业仲裁庭。

仲裁法相关考点

仲裁法相关考点

仲裁法相关考点仲裁法是每年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分值在8-10分,总共就5个考点,而且,每个考点几乎每年必考2分,是我们复习效率的一部法律,下面我们把这5个考点列举出来,希望考生熟练掌握。

1、仲裁范围。

不得仲裁的事项:(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这里我们只要记住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不得申请仲裁即可。

2、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

(仲裁法16、17条)(1)、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2)、要求选定仲裁委员会,即约定要明确具体。

A,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如果这个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申请仲裁。

B,如果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3、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法第19、20条)(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1、提出时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确认机关:a,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都有确认权;b,人民法院的确认权(以裁定的方式做出)优先:也就是说,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例:在一份被双方当事人终止了的合同中,设有仲裁条款,现甲方据此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以解决双方的争议;乙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认为该仲裁条款随着合同的中止而失去效力;甲方则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法仲裁条款的效力予以裁定,在这种情况下,该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答案应当是由人民法院裁定。

4、仲裁程序。

(1)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法第30、31条),当事人可以约定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也可以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仲裁法课程第一章 仲裁基础知识61 第一章仲裁基础知识

仲裁法课程第一章 仲裁基础知识61 第一章仲裁基础知识
(二)我国国内仲裁制度的发展阶段 1、只裁不审阶段 2、先裁后审阶段 3、可裁可审阶段 4、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阶段
பைடு நூலகம்
4、所遵循的某些原则、规则和制度相同 5、遵循“不告不理”原则相同 6、当事人的权利大体相同 7、仲裁裁决和民事诉讼判决的法律效力相

四、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性质不同 3、受案范围不同 4、受案方式不同
(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二、仲裁的性质
(一)仲裁性质的几种观点 1、司法权说 2、契约说 3、司法、契约混合说 4、自治说
二、仲裁的性质
(二)仲裁性质 仲裁兼具司法性、契约性、自治性与民间
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三、仲裁的分类
(一)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 1、临时仲裁 2、机构仲裁
三、仲裁的分类
(二)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1、国内仲裁 2、涉外仲裁
3、司法对仲裁的监督 (1)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 (2)撤销仲裁裁决 (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五、仲裁的历史沿革
(一)仲裁的历史阶段 1、 14世纪之前的早期仲裁阶段 2、 14世纪至19世纪的现代仲裁制度时期 3、 19世纪末、20世纪初之后现代仲裁的
成熟与完善阶段
五、仲裁的历史沿革
第一章 仲裁基础知识
马德才
一、仲裁的概念
(一)仲裁的定义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
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 关的第三审理者审理,并做出具有约束力 的裁决,以解决当事人间争议的方法。
一、仲裁的概念
(二)仲裁的特征 1、自愿性 2、专业性 3、保密性 4、独立性 5、灵活性 6、快捷性 7、经济性

仲裁法知识点

仲裁法知识点

仲裁法知识点一、临时仲裁:概念:临时仲裁是指不由任何已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程序管理,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他们选定的仲裁员,根据他们自己设计或选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商事仲裁。

临时仲裁的特点:①程序灵活,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其他仲裁形式无法比拟的。

②如果争议双方合作,加上灵活的程序,能够提高仲裁效率和减少仲裁费用的开支,从而使仲裁的经济成本得以有效的降低,更加符合纠纷解决的效率性和经济性的要求。

③更为重要的是,在临时仲裁中,不会出现仲裁所在地仲裁法的规定于某种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之间的冲突,这位仲裁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都提供了便利。

二、仲裁权与审判权(民事审判权)审判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按照特定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权力。

仲裁权与审判权的差异:①权力来源不同,审判权来源于国家法律的授权,二仲裁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和法律的共同授权。

②行使主体不同,审判权由国家司法机关行使,仲裁权由具有民间性质的仲裁庭行使。

③公开程度不同,法院刑事审判权处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除合议庭评议外,一般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而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过程,除双方当事人同意外,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性原则,不行社会公开有关仲裁案件的任何信息。

④效力不同,审判权是纠纷解决最后一道保障,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而仲裁权尽管具有“一裁终局”的原则使得仲裁裁决可以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但是仲裁裁决的可撤销性和不予执行性又使仲裁权不得不服从于审判权的权威。

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仲裁最本质的特征即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当事人协商决定是否将它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②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委员会③当事人自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仲裁员的选任④当事人双方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⑤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有关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程序性事项(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法重点

仲裁法重点

仲裁法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争议的双方或各方依照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把争议交给第三方作出裁决,争议的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2.临时仲裁:是一种在事先并不存在仲裁管理组织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交给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仲裁。

仲裁结束,仲裁庭即自行解散。

3.机构仲裁:也称制度性仲裁、常设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交给某一常设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仲裁。

4.仲裁的优点(1)自主性。

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语言、法律等。

(2)专业性。

仲裁员都是专家或专业人员。

(3)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自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

(4)管辖权的确定性。

仲裁机构的选择由当事人确定,不向法院的管辖需要法律的确定而且存在争议。

(5)费用低。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第二,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第三,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6)速度快。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5.仲裁的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自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

6.我国仲裁法的的适用范围仲裁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7.我国仲裁法的基本原则(论述)(1)自愿原则。

自愿是贯彻仲裁程序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此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有权协商选定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当事人也可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法复习要点..培训讲学

仲裁法复习要点..培训讲学

仲裁法复习要点一仲裁的范围1可以仲裁的纠纷: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能仲裁的纠纷:(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适用其他法律处理的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仲裁的原则和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二)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2或仲或审制度3一裁终局制度三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员(一)仲裁委员会1设立地方:(1)直辖市(2)省府所在地的市(3)设区的市说明: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2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与行政机关、仲裁委之间无隶属关系3仲裁委人员组成:法律和经贸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4仲裁协会性质:社团法人;对会员监督(二)仲裁员适任条件1仲裁员选任资格(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2仲裁员的法律责任四仲裁协议(一)书面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书面形式)(二)内容1请求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合法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说明:可以补充约定的是: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基本知识

仲裁法基本知识

仲裁法基本知识仲裁是一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

了解仲裁法的基本知识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适应商业环境,还能提供法律保障,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本文将介绍仲裁法的基本概念、仲裁协议的要素以及仲裁程序的流程,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仲裁法的相关内容。

一、仲裁法的基本概念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选派仲裁员,根据其在纠纷解决中的专业知识,依法审理纠纷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程序灵活、效率高和保密性强等优势,广受商业界的青睐。

二、仲裁协议的要素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使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具体条款。

了解仲裁协议的要素对于确保争议得以有效解决至关重要。

1. 合法性仲裁协议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合法性包括三个方面:合法的纠纷对象、合法的仲裁协议主体和合法的仲裁程序。

如果仲裁协议的内容涉及违法行为或超出了仲裁协议主体的权力范围,该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

2. 表达意图明确仲裁协议必须对当事人的意图进行明确表达。

协议应明确规定争议的主要事实、争议范围、仲裁地点、适用的法律等关键要素,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3. 签署形式仲裁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最常见的形式,并且被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律法规所要求。

签署时应确保双方的签字真实有效。

三、仲裁程序的流程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案件从提起到裁决的整个过程。

了解仲裁程序的流程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参与和应对仲裁过程。

1. 仲裁请求仲裁程序的开始是仲裁请求的提交。

当事人需要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书,明确表达希望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愿,并陈述相关争议事实与请求。

2. 仲裁答辩被申请方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仲裁答辩。

仲裁答辩是被申请方回应仲裁请求的机会,可以陈述其观点、释放证据并提出反诉等。

3. 仲裁庭组成仲裁庭的组成是仲裁程序的重要环节。

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性质及仲裁机构的规定达成一致,选派仲裁员或由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仲裁法课程第二章 仲裁法基础知识

仲裁法课程第二章 仲裁法基础知识
1、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2、通过开庭审理对事实进行调查 3、通过仲裁庭的实地调查
(三)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所聘仲裁员必须能保证案件的公正裁决 2、仲裁员对双方当事人应一律平等 3、仲裁庭应公正合理的作出裁决
(四)独立仲裁原则
独立仲裁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仲裁独立于行政 2、仲裁组织系统之间相对独立。 3、仲裁庭独立地进行审理和裁决。
定 2、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 3、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自主选定 4、仲裁事项由双方当事人自主选定 5、仲裁庭审理方式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二)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
《仲裁法》第7条规定了这一原则:“仲裁 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以及实践,仲裁庭查 明事实主要通过以下途径:
(二)或裁或审制度
1、定义 或裁或审制度,是指当事人有权在争议发
生前或争议发生后选择以仲裁或诉讼方式 作为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 2、法律依据 或裁或审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仲裁法》第4 条和第5条。 3、或裁或审制度的体现 4、仲裁与诉讼互相转化的情况
(三)一审终局制度
1、定义 一审终局制度,是指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
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主动履行仲裁裁决,当事人 不能就同一争议再向原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依据 一审终局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仲裁法》第9条。 3、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不是绝对的
一、仲裁法的概念
(三)仲裁法的立法体例 1、一元立法体例 2、二元立法体例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的定义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又称仲裁法的效力,
是指仲裁法对哪些人、对何种事、在什么 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可以发生效力。它包括 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事的适用范围、时间 上的适用范围和空间上的适协议仲裁制度 1、定义 协议仲裁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只受理有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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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知识要点归纳
1仲裁的概念、特点、性质、与民事诉讼法相比的不同点
2仲裁法的历史发展、仲裁法的效力问题(时间、空间等)仲裁法的管辖范围、受案范围3仲裁法的原则(一般原则)独立仲裁的要求
4仲裁机构(简单了解) 海事仲裁委员会的性质确定
5仲裁员名册任职资格的设立、责任问题
6仲裁协议的外在表现形式、效力问题:法律效力、约束力、时效以及仲裁协议无效的原因、如何理解有瑕疵的仲裁协议
7仲裁的提起的程序问题(受理、裁决、司法审查等)、可撤销的仲裁裁决
8涉外仲裁的概念、因素
9仲裁文书的格式、调解书、裁决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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