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乱倒垃圾可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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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处罚条例

城市管理处罚条例

增盛镇城镇管理行政处罚法子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法子。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条违反本法子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裁撤或采纳其他解救措施;逾期未清理、裁撤或者未采纳其他解救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在道路两侧建筑物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物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合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纳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依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不得超出3万元;(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硬化、施工时未采纳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坚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八)未经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500元以上2元以下罚款;(九)未经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或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十一)在露天场合、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杭淳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185号)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杭淳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185号)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杭淳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185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杭淳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18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34190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3419024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34190249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34190211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341902111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341902111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处罚日期】2022.08.23【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淳安县【处罚对象】吕来凤【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01 14:28:33处罚名称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淳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185号被处罚对象吕来凤处罚结果2022年8月18日19时许,当事人在做完淳安县*********度假村87栋的保洁工作之后,将2大袋生活垃圾(装有矿泉水瓶、厕所废弃物、食品包装袋等)用电瓶车带出度假村。

因垃圾体积较大拖挂在地面上,加之其考虑到袋中的矿泉水瓶可以让人捡走售卖,当事人在经过***度假村口附近时便将上述生活垃圾直接堆放在了果壳箱外面的人行道上,占地0.5平方米(长1米,宽0.5米)。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正文:----------------------------------------------------------------------------------------------------------------------------------------------------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发布建设部令第2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 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治理规划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垃圾倾倒管理规定

垃圾倾倒管理规定

垃圾倾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垃圾倾倒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根据《环境保护法》、《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垃圾倾倒指在禁止区域内或未经批准的场所,以及未经合法处理设施处理的情况下,将垃圾随意扔掉、倾倒或堆积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垃圾倾倒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垃圾倾倒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监测。

第四条禁止在非法倾倒区域、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等禁止区域内倾倒垃圾。

第五条在禁止区域内倾倒垃圾的个人或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进行清理。

第六条各地政府应当加强垃圾分类工作,提供垃圾分类指导和教育,加强对垃圾分类的宣传,促使公民形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第七条生活垃圾应当进行分类处理,分别放置于指定的垃圾分类箱内或指定的区域内。

第八条各地政府应当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确保垃圾能够及时得到合法处理。

第九条各地政府应当制定巡查机制,对禁止区域、倒垃圾点等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条垃圾倾倒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保障公平、公正执法,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违反垃圾倾倒管理规定的个人或单位,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总结本规定旨在加强对垃圾倾倒的监管,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

规定禁止在非法倾倒区域、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等禁止区域内倾倒垃圾,并对违法倾倒垃圾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罚款处罚和清理责令。

各地政府应加强垃圾分类工作,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并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确保垃圾能够得到合法处理。

同时,还应加强对禁止区域、倒垃圾点等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垃圾倾倒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保障公平、公正执法,并对严重违反规定的个人或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____字不足,根据要求,以上为大纲,可以根据需求逐步扩充完善。

关于严禁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倒垃圾污物的实施细则(廊坊市)

关于严禁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倒垃圾污物的实施细则(廊坊市)

关于严禁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倒垃圾污物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关于严禁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倒垃圾污物的通告》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大市民都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共同维护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

严禁任何个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香口胶和包装袋等废弃物。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

垃圾清运单位对集中堆放的垃圾污物应于当日清运干净。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公共场所,是指市区内下列对社会开放、人员活动相对集中的公共场所和特定区域:(一)道路、小街巷(二)各类广场、游园、停车场、市场、商场(超市)(三)汽车站候车室,火车站候车室、站台,医院候诊室(四)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五)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六)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内部庭院及“门前三包”责任区(七)居民小区、城中村和零散住宅群的公共活动场所(八)各类建设工地(九)城市出入口、铁路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可视范围等特定区域(十)其他对社会开放的公共活动场所。

第二章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部门”)是市区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行政监督的责任主体。

直接负责城市主干道、繁华街道、广场、游园、城区出入口的环境卫生行政监督执法工作,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香口胶、包装袋和乱倒垃圾污物等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受市综合执法部门委托,负责对辖区内各居住区、街巷、单位、市场(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可设立专职卫生监督员,对街巷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香口胶、包装袋和乱倒垃圾污物等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可聘请义务卫生监督员,对辖区内各居住区、单位、市场(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香口胶、包装袋和乱倒垃圾污物等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环保注意事项5条以上处罚

环保注意事项5条以上处罚

环保注意事项5条以上处罚环保注意事项5条以上处罚是指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措施。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环境行为,并且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以起到威慑作用,并维护环境的良好状态。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环保注意事项以及相应的处罚条款。

1. 偷排废水:对于企业或个人违法偷排废水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将会面临不同程度的处罚。

一般情况下,违法者将被罚款和停产整改,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2. 擅自排放重污染物:对于未经允许擅自排放重污染物的企业或个人,根据排放物种类和排放浓度等因素,可能会面临高额罚款和停产整改的处罚,严重者可能会被吊销相关许可证。

3. 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对于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一般将面临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同时,违法者还需要承担清理成本,并进行修复环境等责任。

4. 乱倒垃圾:对于乱倒垃圾的行为,根据违法垃圾数量大小和排放地点等因素,将面临不同程度的罚款和处罚。

一些地方对于垃圾分类不当或者乱倒垃圾的行为实行测评制度,被评为不合格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5. 破坏自然保护区:对于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行为,一般将面临罚款、刑事责任追究等严厉处罚。

违法者还需要承担恢复生态、重建植被等责任,并可能受到行政限制,如限制进入自然保护区等。

6. 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对于企业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将面临高额罚款和停产整改的处罚。

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还可能面临关停整改、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7. 违规开采自然资源:对于非法开采自然资源的行为,一般将面临查封、扣押违规开采的设备,并被罚款。

同时,还可能要承担恢复生态、补偿等义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环保处罚的具体条款和幅度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在应对环境问题时,法律法规以外的道德约束也非常重要。

个人应该树立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环保规定,共同营造绿色、健康的生活环境。

综上所述,针对环保违法行为,各国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爱国卫生条例》

《爱国卫生条例》

《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爱国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其成员分工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村规民约中应当有爱国卫生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负责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九条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条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和农村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组织建设生活饮用水基础设施,保证生活饮用水安全。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公共卫生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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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乱倒垃圾可处200元罚款
昨天(27日),市市政管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环保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该通告进一步明确了城乡结合部垃圾渣土的处理方式,并公布多部举报。

通告指出,在尚未建设垃圾渣土处理设施或处理能力不足的城乡结合部、郊区乡镇等地区,产生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所在区、县政府指定的集中简易处理场倾倒、堆放垃圾渣土,或者选择就近的垃圾渣土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通告规定,乱堆乱倒垃圾渣土的,将由城管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为加强社会公众监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将对市民反映的违法运输和处理垃圾渣土的行为及时核实和查处,经核实后将按照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四部门昨天联合公布了垃圾举报热线(见下表)。

市政管委66011988
市环保局12369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土地管理局64409669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6308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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