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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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2015年3月9日)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评论称:“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推动治理现代化,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出台的背景新《预算法》的出台,经历了漫长的酝酿和修改过程。

原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指出: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新《预算法》修订的认识关于《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

现行《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大法。

此后,历经四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预算法》解读(PDF X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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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 四 : 规 范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管理 , 严 控 债 务
NI . 险
建 设楼 堂馆 所 的 , 责令改正 , 并 对 负有 直 接 责任 的主 管人 员 和其 他直 接 责任 人 员给 予撤 职 、 开 除
原《 预 算 法》 规定 “ 地 方 各 级 预 算 按 照 量 入 为
绩 效 评 价 在 有 关 预 决 算 审 查 的 章 节 中 , 明 确 要 求 人 大 负 责 审 查 年 度 预 算 如 何 提 高 绩 效 以 及 重
亮点= F r : 首 次 规 定 财政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 推 进
基本 公 共服务 均等化
国 家 现 行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是 5 - ) - 税 财 政体 制改革 中的成功 经验 , 对 于 缩 小 地 区 间 财 力差 距 、
腐 败
公 开 透 明是 现代 财 政 制度 的基本 特征 , 也是
党 的十 八 届 三 中全 会 对 财 税体 制 改 革 提 出 的一
项 基 本要 求 。新 《 预 算 法》 明确 要 求 “ 经 本 级 人 大 或者 常委 会 批准 的预 算 、 预 算调 整 、 决算、 预 算执 行情 况 的报 告及 报 表 , 经 本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出 、 收 支 平 衡 的原 则 编 制 , 不 列赤 字 ” 。但 实 际 上 ,
处分” 。这 些 规 定 从 预 算 的 编 制 环 节 、 预 算 执 行 环
节 、监督 环 节等 进 一步 明确 硬 化预 算支 出约 束 , 为 随意 、 任 意 调 整 预 算 行 为 打 上 了句 号 。
结 构 、 明 确 管 理 制 度 等 四 方 面 作 出 了 规 定 。这 些 规 定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分 税 制 、建 立 事 权 与 支 出责 任 相 适 应 制 度 奠 定 了法 制 基 础 ,有 利 用 于 优 化 转 移 支 付结 构 , 提 高 转 移 支 付 资 金 分 配 的科 学 性 、 公 平 性 和公 开性 , 缩 小地 区间财 力差距 、 推 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均 的等化 、 促进 区域协调 发展。

《预算法实施条例》亮点大全

《预算法实施条例》亮点大全

《预算法实施条例》亮点大全8月3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29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与1995年施行的条例相比,不仅条文由79条增至97条,大部分条款均为修改或新增条款,而且在内容上系统总结了条例施行25年来尤其是2015年修改后的《预算法》施行以来我国在深化财政预算改革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与经验探索,直面预算管理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预算管理体制,推动《预算法》的切实贯彻实施,推进国家财政治理的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科学有效、约束有力,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制度基础。

条例坚持遵循上位法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财政预算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明确、细化了《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其修订内容和突出亮点主要表现在:一、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细化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公开的具体要求,着力增强预算透明度条例遵循预算法确立的预算公开原则,秉持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之立法精神,进一步明确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公开到款。

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

单位预算、决算应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公开到款。

这些规定,一方面对政府预算、部门预算公开提出了新的更全面、细化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推进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公开工作,对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的时限、内容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从而无论在预算公开的广度、深度上均有进一步的扩展,这有利于增强预算透明度,促进透明政府、廉洁政府建设。

2024年新预算法的培训学习心得样本(3篇)

2024年新预算法的培训学习心得样本(3篇)

2024年新预算法的培训学习心得样本近期参加了一场关于新预算法的培训学习,学习了新的预算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应用。

通过这次培训,对预算分析和决策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对新预算法的应用有了更多的认识和实践。

新预算法主要是指传统预算方法的一种改进和创新,它强调更加灵活、精细和实时的预算管理。

与传统预算方法相比,新预算法更加注重变动因素的综合考虑和决策,以及对实际情况的快速反应和调整。

在这次培训中,我们学习了包括零基预算、滚动预算、弹性预算和离散预算等在内的多种新预算方法。

首先,零基预算是一种逐项逐项进行审查和规划的预算方法。

和传统预算方法的差别在于,零基预算不再基于过去的开支和预算额,而是以实际需求和目标为基础制定预算。

这种方法的优势是可以更加准确地确定每项开支的必要性和优先级,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分配和优化配置。

在培训中,我们通过实际案例的讨论和分析,掌握了零基预算的具体实施步骤和注意事项。

滚动预算是另一种重要的新预算方法。

与传统的年度预算相比,滚动预算强调预算的持续性和动态性。

预算不再局限于一年一度的制定和执行,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不断的调整和更新。

滚动预算的优势在于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和业务变化,以及及时纠正错误和调整目标。

通过培训中的实践演练,我们学会了如何运用滚动预算方法制定周或月度的预算,以及如何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纠正和更新预算。

弹性预算是一种适用于不确定环境的预算方法。

这种方法对于影响经营绩效的变动因素进行了灵活的考虑和处理,使预算能够更好地适应外部环境和内部变化。

在培训中,我们学习了如何根据不同的变动因素(如价格变动、需求变化等)对预算进行调整和修订。

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和研讨,我们进一步了解了弹性预算的应用场景和操作技巧。

离散预算是一种适用于多个项目或部门的一种预算方法。

传统的预算方法往往只关注整体的预算和绩效,而对于不同项目和部门的预算管理没有区分和重视。

离散预算通过将整体预算分解为各个项目的预算,使得每个项目都能够得到独立的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估。

预算法讲解

预算法讲解

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
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
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
税”,造成经济“雪上加
新预算法增加规
定,各级人大预算审
1
查的重点是:预算安
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
策,收支政策是否可
3
对内下容3 级。政预府算的审转核移的性重支点出由预平算衡行投是状资;否态项重规、目点范赤的支、字预出适规当模算和等向安重
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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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不列赤字。 实际上
,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
要,采取多种方式融资
,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
既坚持从严控制地
方政府债务的原则,又
3
适应了地方经济社会发
3
展的需要,从法律上解
决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
有利于把地方政府融资引导、到怎阳么光管下、,怎建么立还起的规问范 合理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题制,;有利于人大和社会
大 排
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是否适当;
亮点三:透明预算首次入法,从源头上防治 腐败
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 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党 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财 税体制改革,提出的一项 基本要求。新《预算法》 将预决算公开首次写入法 律,从公开的内容、公开 的时间和公开主题等方面 ,都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 定。
新预算法增加规
为什么要修订《预算法》 一 原来的预算呢法?滞后于预算管理
改革的实践。
二 在一些重大的事项上,缺乏明确而严 格的规定。
三 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 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在预算管理 上要有新的突破。
亮点一1、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完善全
口径预决算体系
实现全口径预
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

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

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

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后,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迎来了“新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预算法》与原《预算法》相比,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本文介绍了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历程及九大亮点,为学习理解新《预算法》提供参考。

标签:新《预算法》亮点解读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后,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迎来了“新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预算法》秉承现代预算的理念,围绕建立现代预算制度,着力推进预算治理,引领预算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对规范政府行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促进国家治理体制和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及历程原《預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预算法》的修订就成为近年来预算管理改革、推进现代预算制度建设、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以及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2004年《预算法》纳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修法规划,历时十年、跨越三届人大、历经四次审议,于2014年8月31日,终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新《预算法》的亮点新《预算法》与原《预算法》相比,由七十九条修改为一百零一条,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九个方面的创新:1.首次明确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完善全口径预决算体系原《预算法》实施以来,预算改革不断深化,预算外资金已经取消,所以新《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4条第2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第36条第2款);支出也要涵盖政府的所有活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13条第2款),这实际上确立了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首先,新《预算法》强调了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根据该法律,各级政府在编制预算时必须遵循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坚持综合平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预算收支的平衡性和稳定性。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预算编制的具体流程和标准,包括信息公开、民主参与和政策评估等方面,为预算编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其次,新《预算法》强调了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该法律规定,政府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使用预算资金,确保预算执行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预算执行过程中,政府应当及时、完整地公开预算信息,接受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这一规定有助于避免财政资金的滥用和浪费,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

再次,新《预算法》强调了预算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核评估,审计机关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这种多方面的监督机制有助于增强预算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确保预算执行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最后,新《预算法》强调了预算信息的公开和公民的参与。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应当及时将预算信息公开给社会公众,接受公民的监督和参与。

同时,政府还应当建立健全预算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制度机制,保障公众对预算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增强公众对预算决策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总体来说,新《预算法》是我国预算管理制度的一次完善和升级,对于建设现代财政制度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部法律通过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规定,保障了财政收支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了政府的公正决策和财政资源的有效利用。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公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了公众对预算决策的信任和满意。

不过,新《预算法》还需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确保其贯彻执行的效果和效力。

新预算法解读范文

新预算法解读范文

新预算法解读范文新预算法是指国家对财政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等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法律和法规。

新预算法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财政管理体系,提高财政预算的科学性、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有力推动了财政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以下将对新预算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修订背景和意义新预算法在我国财政管理体系的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我国财政预算规模日益庞大,存在着预算执行不规范、公款滥用等问题,迫切需要建立现代化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另一方面,新预算法的出台也是顺应全球财政趋势,加强国家治理能力,提高财政预算的科学性和公开透明度。

二、主要内容和亮点1.财政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新预算法明确了财政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要求,要求编制预算需要充分论证和依据相关政策、规划和数据,确保预算科学合理。

2.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度新预算法进一步加强了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度,要求将财政预算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并且规定了相关财政信息的披露和公示制度,提高了财政预算的公开度和公众参与度。

3.财政预算的程序和规范新预算法对财政预算的审核程序和财政绩效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在预算编制、审核、执行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改善了预算管理的程序和规范性。

4.财政预算的执行和监督新预算法进一步强化了财政预算的执行和监督,要求预算执行要坚持严格控制总量和提高质量效益相结合,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监督制度,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5.争议和解决机制新预算法为财政预算的争议和纠纷提供了解决机制,规定了相关申诉和法律救济的程序和途径,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对我国财政管理的影响新预算法的出台将对我国财政管理产生积极的影响。

1.提高财政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新预算法的科学性要求和规范编制流程,将有助于提高财政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避免公款滥用和资源浪费。

2.增强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度新预算法要求公开财政预算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有利于提高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度,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提升民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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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的亮点
新预算法的亮点(1)
参与百名经济学者修订《预算法》
预算法又称为“准宪法”“小宪法”,在宪法之下,万法之上,关系到13亿人的“钱袋子”,与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预算法修订酝酿十年,跨越三届人大,历经四审,可以说是“马拉松式”的修订,在一波三折之后,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于2015年1月1日实施。

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解读新预算法的修订:
一、新预算法的亮点(重点)
1. 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上有了新突破
原预算法在立法宗旨中强调“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带有鲜明的计划经济特色。

新预算法的突破体现在由政府管理预算转变为通过预算制约政府收支行为,政府不再是管理的主体,而作为被约束、被监督的对象。

2. 明确了预算公开的时间和程度
原预算法只提预算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没有提公开到什么程度。

新预算法不仅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间(预算批准后20日内),还规定了预算公开的程度(按功能分类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到款)。

而且增加了部门预算中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说明。

3. 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
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发债。

新预算法为地方政府发债打开闸门,明确了地方有发债的权限,并规定了举债主体、用途、规模、偿还和法律责任。

——地方发债要“开前门、堵后门,同时筑起多重防火墙”。

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有稳定的偿债来源,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4. 建立全口径预算
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同时对四本预算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做出规范。

从概念上来讲,一般公共预算主要是以税收为主的预算,目标是保民生、促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机构正常运转;政府性基金预算则是按照专门的法律法规向特定对象征收并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包括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铁路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等,支出特点是专款专用,用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如教育、城市建设、文化事业发展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则是对社会保险缴款等各类收支模式,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之所以将“社会保障预算”修改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因为社保中的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等已在一般公共预算中有安排。

新预算法的亮点(2)
5. 进一步了规范转移支付制度
政府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1)一般转移支付:是指对所拨出的资金不规定具体用途的转移支付方式。

(2)专项转移支付:对所拨出的资金规定使用方向的转移支付方式。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明确了转移支付的目标,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6.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严惩过头税和财政空转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

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顺周期” :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

财政空转:所谓财政空转即将已入库的收入,以支出形式拨付到纳税人,然后再通过纳税人将收到的财政拨款再次入库,如此反复循环,形成财政虚收虚支。

7. 预算执行中超收处理方式更加明确
原《预算法》规定,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由政府自行决定,只需将执行结果报告全国人大,不需要事先报批;对超收收入的使用,全国人大可提出要求,但不具有强制性。

新预算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这一规定非常清晰地明确了各级政府预算执行中的超收部分如何使用,这可有效解决年终突击花钱问题。

8. 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通俗地说,就是根据中央和地方“谁该干什么事”来定“谁掏钱”。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与地方事权长期以来划分不明确,中央下放了过多的事权,出现“中央请客,地方买单”的情况。

因此下一步改革中央应该上收部分事权,并与支出责任挂钩,做到“谁请客由谁买单”。

9.新预算法仍采用历年制
预算年度是指预算收支的起止时间,通常为一年。

分为历年制(中国)和跨年制,如四月制(日本、英国等)、十月制(美国)、七月制(瑞典、澳大利亚等)。

法律空档:现行预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而每年人大会议召开为每年3月份,造成预算审批通过前就已开始进入执行期,形成预算的“法律空档”。

我国实行跨年制,成本会加大,而且会计年度、税收年度等都会发生变化,难度很大,所以仍然延续了历年制。

例如,瑞典当时实行了跨年制,但是很失败,造成了经济的波动,而且以世界银行,IMF,WTO为代表的一些国际组织所发布的一些数据及资料都是历年制。

新预算法需要完善的地方
10. 保留央行经理国库职能
新预算法还有一大亮点就是解决了“央行经理国库”之争。

央行“经理”国库和“代理”国库好像是一字之差,但含义相差甚远。

国库是预算支拨的出纳机构,而财政部门充当着会计角色,财政部门不能既当出纳又当会计,这样不利于对财政资金运行进行监督。

二、新预算法需要完善的地方
1. 法定支出约束力不足
预算法作为“准宪法”,应该高于一些部门法规,如果有些支出和预算法相冲突,应该以预算法为主。

这一点在预算法条款上应予明确,但现在没有,无形中会弱化预算法的约束力。

中国现行法定支出都是根据各部门法律法规,如教育、农业、科技等支出,每年随经济增长都有一定比例增加的支出,法定支出可能与预算法规定相冲突。

而预算法作为准宪法,应该高于这些部门法规,如果有些支出和预算法相冲突,应该以预算法为主。

2. 新预算法规定预算分五级与实际脱节
新预算法规定预算分级是五级,包括中央、省、市、县、乡,但实际上中国执行的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是三级财政,包括中央、省和县,实行的是“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也使得预算法对现实的指导意义不大,预算法修订应该为财政体制改革创新预留有一定的弹性和空间。

3. 新预算法公益性资本支出的定义不明确
新预算法要求地方发债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能用于经常性支出,但公益性资本支出的定义并不明确,这部分支出一般是非盈利性的,大多数用于非生产经营领域,但现实中很难进行操作。

4. 应增加预算分项表决机制
应该增加预算的分项表决机制,而不是现在的整体表决。

另外,在预算表决前应增加听证会接受公众的质询,既然政府花的是纳税人的钱,纳税人有对预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5. 建议设立专门预算委员会
中国现行的预算编制和审批流程时间太短,而且人大代表受专业性和职业性局限不一定能代表全体人民的意愿,建议设立专门预算委员会,让懂行的专家参与对财政预算的审查和监督。

另外,建议增加预算的编制时间,预算编制时间长了,才能编的细致、编的准确,才能更好地起到约束和监督政府收支行为的作用。

6. 政府审计应该向人代会负责
中国政府审计属于内部监督,虽然每年财政审计都发现很多腐败,但却没有制衡的权力,原因是审计部门不是对人大负责的,建议审计部门由现在的对行政机构负责,转为对立法机构,即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由行政型政府审计转为独立型政府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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