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效力异议包括

合集下载

仲裁协议的内容及其效力

仲裁协议的内容及其效力

仲裁协议的内容及其效力一、仲裁协议的内容根据仲裁法规定,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恳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协议有明确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内容。

该仲裁的意愿确定无误,假如协议写“发生争议既可申请仲裁,也可提起诉讼”则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事项。

指双方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内容。

为便于争议全部彻底解决。

仲裁事项应当尽可能宽泛,具有包涵性,如写“因合同引起和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仲裁事项过窄(如合同部分纠纷),可能使同一案件须通过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审理,增加了诉累和扯皮。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由于新组建仲裁机构一律为地名加“仲裁委员会”字样,因此,当事人签订仲裁机构名称时,肯定将名称写精确,不要随便添、减字,变更名称。

如将名称写成“北京仲裁委员会”或“* * * 仲裁机关”等等。

否则,将引起仲裁协议效力异议,轻则拖延仲裁审理,重则导致协议被认定无效。

4.其他内容。

假如争议具有涉外性质,仲裁协议还应明确以下内容:(1)仲裁地点。

一般讲,在合同或仲裁协议没有适用的法律时,仲裁地点是仲裁庭考虑适用法律的重要因素,在哪个国家仲裁,就简单适用该国法律。

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将引起不同的裁决结果。

对当事人来讲。

仲裁地点最好选择我国境内。

仲裁地点,也涉及仲裁本钱。

假如仲裁机构在国外,当事人的旅差费、律师费、翻译费等将大大增加。

(2)仲裁程序。

一般讲仲裁协议商定在哪个机构仲裁,就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章。

但是,有的仲裁机构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他的仲裁规章。

当事人要想排解适用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章,最好写明适用的仲裁规章。

(3)仲裁的效力。

是指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对双方有无约束力。

我国法律规定仲裁是一裁终局。

但有的国家规定假如仲裁协议没有商定仲裁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可以上诉。

为避开这种麻烦,尽量写明仲裁的终局性质。

5.仲裁协议格式条款(例)。

(1)国内争议。

如,仲裁协议可表述为:“因本合同引起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章进行仲裁。

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问题的处理

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问题的处理

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问题的处理仲裁协议的效力直接决定着仲裁庭是否对当事人争议事项有管辖权,是其后仲裁程序能否继续进行的依据;同时仲裁协议的效力也决定着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因此,探讨当事人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问题对于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不尽相同。

仲裁程序开始前,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只能由法院来决定;裁决作出后,如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或撤消、要求不予执行,对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自然只能由法院来实施。

这两种情况是法院对仲裁支持和监督的重要表现,各国的做法并无大的不同。

从仲裁程序开始到裁决作出前,一些国家和国际立法规定仲裁庭有权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但法院仍保有必要的干预权;另一些国家则将认定权赋予仲裁机构或法院,法院的认定优先。

比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9年《瑞士国际私法草案》、《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都确认了仲裁庭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管辖权。

一种流行的学说是“自裁管辖”学说,该说认为,由仲裁庭决定其对案件的管辖权,是仲裁庭固有的权力;此项权力对于仲裁庭履行其职责,至关重要,法院不宜进行干预。

同时,像《纽约公约》、《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及英国法都规定了法院对仲裁管辖权有最终决定权。

英国法中对仲裁管辖的做法的理论依据是: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而法院对法律问题具有专属管辖权,此权力不能被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剥夺。

我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这说明,我国规定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确认机构是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有管辖权的机构有三:仲裁庭,法院和仲裁机构,其中对三者的关系问题规定也各有不同。

仲裁裁决执行异议如何处理

仲裁裁决执行异议如何处理

仲裁裁决执行异议如何处理裁决是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项由仲裁庭作出裁决。

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一经仲裁即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如果对仲裁裁决执行异议如何处理?仲裁裁决的执行方法有哪些?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接下来的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仲裁裁决执行异议如何处理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仲裁裁决的执行方法1、仲裁裁决适用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法解释》第29条、《》第201条2、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第258条3、不得请求不予执行的情形(1)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仲裁法解释》第28条(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仲裁法解释》第26条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5、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1、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实重新申请仲裁。

我国条例规定:我国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生效后的裁决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经济纠纷的最后决定,不得再争议。

2、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生效后,已是期满不诉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争议。

如当事人再起诉,法院可不受理。

3、当事人必须遵照生效裁决的条款和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

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申请仲裁裁决的程序1、申请执行的法院仲裁法规定:对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关于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几个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的司法文件

关于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几个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的司法文件

关于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几个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的司法文件
作者:乔中龙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业已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特定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共同意思表示。仲裁协议一旦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则丧失了就特定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仲裁机构,则具有了受理特定争议案件的依据;对法院,则排除了其对特定争议事项的管辖权。因此,仲裁协议的效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第三章专章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内容和无效以及异议程序等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自《仲裁法》于1995年9月1日实施至1999年1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就仲裁问题所作司法解释、文件和复函共有16则。其中,涉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就达7则。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贯彻《仲裁法》的有关文件, 也针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问题,作了一些规定。在此,笔者结合仲裁实践情况,根据《仲裁法》的基本规定精神和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就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问题,谈几点认识并就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作出个人评判。
(一)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都有权确认。这种情况适用于,当事人只对仲裁协议效力单独提出异议,而不涉及仲裁事项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规定仲裁机构优先受理并作出决定的,其决定有最终效力,法院不再受理。
(二)只由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这种情况适用于,仲裁机构已经立案受理了仲裁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要求起诉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裁定。
其次,通过仲裁协议中的“地点”可以明确仲裁机构。
第一,争议当事人在同一行政区域。设当事人同为南京市a区、b区或c县,约定的仲裁条款,表述为在“南京市”或“南京市a区”或“南京市c县”中的任一个“地点”仲裁。 而南京只有一个南京仲裁委员会,并且区、县都属于南京管辖,但又不设仲裁机构,应当确认该地点依法组建的仲裁机构,即南京仲裁委员会有权管辖。因此,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仅存在而且是明确的,应当有效。相反,如果认为这种情况下,由于区、县没有仲裁机构,所以,仲裁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必须再就仲裁机构补充协议,否则仲裁协议无效,显然,违背情理。即使该仲裁协议是在《仲裁法》实施后,仲裁委员会组建前签订,那么,该地点的仲裁委员会重新组建后,当事人发生了纠纷,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何以不能享有管辖权呢?显然,要求当事人重新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缺少充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申请书范本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申请书范本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申请书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等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尊敬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方在此向贵委员会提出关于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申请。

一、基本事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xxx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申请仲裁解决。

然而,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发现仲裁协议存在效力问题,故向贵委员会提出异议。

二、异议请求1. 请求贵委员会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效力进行审查。

2. 确认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裁决。

三、事实与理由1. 仲裁协议无效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在本案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该仲裁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2.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仲裁申请。

因此,在本案中,贵委员会应当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3. 申请人权益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因此,申请人依法向贵委员会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旨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

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委员会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请求贵委员会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决。

《仲裁法》相关问题的理解与应用

《仲裁法》相关问题的理解与应用
• 最高法院认为: 提单正面未明确租约仲裁条款已经合并到 提单中,进而约束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租约中的仲裁条 款对中铁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 3、债权债务转让、主体变更的扩张适用:仲裁法司法解释第8 条:“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 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 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 “债务人的义务在合同权利转让后没有实质地改变,如果还 可以通过反对仲裁条款逃避仲裁义务,则债务人又重新获得 诉讼的选择权,从而取得签订仲裁协议时已经放弃的利益, 这属于不合理利益。”
•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9条仅赋予受让人异议权,债务人不应享 有异议权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 天津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与丹麦宝运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山东烟台国际海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仲裁条款效力请 示案的复函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 案情:《关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克莱门特海运有限 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 的复函》,中铁公司是提单记载的托运人。该提单正面载 明“与租约同时使用”、“运费依2011年11月10日签订 的租约支付”以及“请见提单背面的运输条款”等。提单 背面条款第一条载明:“提单正面载明日期的租约中所有 的条款和条件……和仲裁条款,都并入提单。”租约约定 在伦敦仲裁.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 深圳市泛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请示案 (2010)民四他字第44号复函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只能是书面形式,不能以行为推定。” • 行为指合同履行行为,普通合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达成,
但仲裁协议有法定书面形式要件 • 在Concordia Trading B.V.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油、油籽和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事先约定由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进行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保障仲裁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但在实际操作中,仲裁协议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异议。

本文将就仲裁协议效力异议进行探讨。

首先,仲裁协议的效力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一旦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就意味着他们放弃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选择了仲裁这一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

因此,仲裁协议的效力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协议的约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仲裁协议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异议。

一般来说,仲裁协议的效力可能会受到以下几种情况的影响:首先,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签订存在异议。

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可能存在一些误解或者被迫签订的情况,导致他们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产生异议。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协议。

其次,仲裁协议的内容存在争议。

仲裁协议一般包括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仲裁地点、适用法律等内容,当这些内容存在争议时,可能会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例如,当事人对于仲裁事项的界定存在分歧,或者对于仲裁机构的选择有争议,都可能导致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再次,仲裁协议的履行存在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履行仲裁协议,导致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例如,一方当事人可能会以种种理由拒绝参加仲裁程序,或者故意提出一些无理的要求,导致仲裁程序无法正常进行。

针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当事人应当在签订仲裁协议之前,对仲裁协议的内容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协商,避免在后期出现异议。

其次,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后,应当认真履行仲裁协议的约定,避免出现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最后,当出现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或者向仲裁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寻求仲裁机构的帮助解决争议。

仲裁协议的无效的案例分析

仲裁协议的无效的案例分析

仲裁协议的无效的案例分析如今,在当事人选择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情况下,大部分当事人对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方式还不太了解,基本都会采用直接诉讼的解决方式。

特别是在解决建设工程问题的纠纷时,若采取诉讼的方式则会涉及到不动产的管辖权问题。

根据《民诉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纳入法院专属管辖范围。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已登记,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具体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而仲裁作为常见的合同、财产权益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它与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有着显著区别。

仲裁具有保密性、可以选择仲裁员、一裁终局、效用高并且是灵活、比较缓和的解决争议方法。

本文主要研究民事合同纠纷牵涉到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的案例分析。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诉讼当事人不被允许就受理法院作出选择,而仲裁方式却是双方自由作出选择的结果,这就必然牵涉到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应当包括的三项内容: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约定的仲裁机构。

《仲裁法》第17条明确了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

以下分为几个方面通过具体案例举证仲裁协议无效:一、仲裁协议中对于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是否无效?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因为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正是通过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

对仲裁协议中意思表示的具体要求是明确、肯定。

因此,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肯定地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表达出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仲裁协议的效力异议包括仲裁协议的效力异议包括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
甲方:【甲方名称】
地址:【甲方地址】
电话:【甲方电话】
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名称】
身份证或机构代码证号:【甲方身份证或机构代码证号】
乙方:【乙方名称】
地址:【乙方地址】
电话:【乙方电话】
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名称】
身份证或机构代码证号:【乙方身份证或机构代码证号】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为【合同关系的名称】,双方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2.甲乙双方应该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合作履行以下义务:
(1)甲方的义务:
①【甲方应承担的义务及要求】
②【甲方应承担的义务及要求】
(2)乙方的义务:
①【乙方应承担的义务及要求】
②【乙方应承担的义务及要求】
3.甲乙双方的履行方式:
(1)在本协议中,甲乙双方约定履行方法为【约定的履
行方式】。

(2)甲乙双方均应按照本协议所约定的履行方式和履行
期限执行义务,并不得有所推诿和迟延。

4.甲乙双方的期限和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根据本协议所约定的履行期限及其它约
定的日期信守期限,如因单方面原因未能履行约定义务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起仲裁解决
争议。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不得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利益和形象,不得违规操作。

四、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甲乙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应在本协议中得到明确的规定。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均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通过仲裁解决。

以上为仲裁协议的效力异议包括的一些内容,若有未尽事宜,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并确保符合法律要求,保障甲乙双方的权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