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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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加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是整顿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尤为重要。推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建立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和完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积极有效地组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于健全完善我省依法纳税信用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依法纳税业户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有效扼制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建立合作、共赢、互信的新型征纳关系,促进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提高,推进税务机关规范执法和优化服务,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都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此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办法》的首次试行,也是国、地税两部门首次在全省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程序、共同协作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的评定工作。各级一定要统一思想,从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改善征纳关系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来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切实将其摆到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办法》推行及首次评定工作的健康、有序、顺利开展。要积极取得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密切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4]34号2004年3月1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快我省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社会提高诚信纳税意识,进一步提升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层次,增强税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税收环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省委省府关于建设“诚信山东”的规定和要求,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通过《大众日报》、“诚信山东网站”、“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详细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方法的打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3年第23号),现将我省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契税优待政策适用对象为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的使用权人、全部权人。

二、纳税人土地、房屋被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申报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应当供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征用公告后(含公告当日)签订的购置协议、补偿或安置协议。

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补偿标准,以补偿或安置协议为准。

税务机关在办理征收、征用契税优待时,应当在征收、征用补偿或安置协议原件上注明当次业务纳税人承受的土地、房屋坐落、享受优待的抵扣金额、办理日期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查询信息与征收补偿协议、安置协议中被征收住房的基本信息全都的,不计入计征契税的住房套数。

四、纳税人因不行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申报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应当供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托付的其他部门、单位出具的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及重新承受住房的合同(协议)。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重新承受的住房价值及契税适用税率计算减免税金额。

税务机关在办理不行抗力契税优待时,应当在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原件上注明该次业务办理日期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五、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机制。

税务机关应当准时将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相关部门应当准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详细包括:财政部门的与土地契税相关的非税收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转让、征收补偿、不动产权属登记、规划及规划用途转变等相关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相关信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部门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等系统暂停办理网上业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等系统暂停办理网上业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等系统暂
停办理网上业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1.06.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等系统暂停
办理网上业务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系统运行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将于2021年6月25日(周五)晚19:00至6月26日(周六)上午12:00,进行部分系统停机维护。

停机维护期间,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移动办税APP、微信办税平台、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自助终端等系统暂停使用,期间银行缴纳社保费渠道也无法使用,请您提前安排好业务办理时间。

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6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8.26•【字号】2019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117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第2号公告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第一次修改)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第四条第一款删除“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修改为:“适用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乘以单位税额”。

二、第四条第(一)项“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增加“《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将应税大气污染物计税依据”计算方法分为“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和“2.施工扬尘”,增加“施工扬尘”计税依据计算方法。

三、第四条第(二)项删除“分四种情况”,修改为:“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和《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

四、第四条第(二)项第1目,修改为:“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

五、第四条第(二)项第3目,“禽畜养殖业”计算公式中增加“特征指标数量”的计算方法,修改为:“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污染当量值。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常见问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常见问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常见问题及解答一.增值税申报常见问题1、首次登录申报系统,密码或注册码的获取解决办法:当您首次使用本软件申报增值税时,请于本地纳税申报服务公司联系,公司技术支持人员将详细为您介绍系统登录的方法。

2、申报权限下未显示财务报表当您的申报类型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非个体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时,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需申报财务报表。

当您登录申报平台后,在左侧的权限列表下,未显示出任何财务报表的申报信息时,请您于当地纳税申报服务公司联系,技术支持人员将为您提取财务报表申报权限,若服务公司当时提取不到的,会告知您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在国税征管系统中维护财务报表应申报信息,然后申报平台再再次重新提取,即可有申报财务报表的权限。

3、增值税申报报表错误,如何作废后重新申报当您已将增值税申报表填写保存,并点击了“确认申报”后发现申报数据有误时,请您首先确认当前的申报状态,需根据当前的申报状态做不同的处理,详细如下:(1)当您的申报状态目前处于“申报数据已发往一窗式比对系统,请执行抄报税”时,可以在增值税申报权限下点击“增值税退回申请”,发起作废申请,申报系统将自动将您的作废申请发送到您的主管税务管理员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处于作废状态,您可重新填报数据。

(2)当您的申报状态目前处于“申报成功。

”时,请您首先联系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数据能否在国税征管系统中作废。

国税征管系统能作废,且已作废后请联系增值税申报服务公司,我们将申报软件中已申报成功的数据进行作废,您即可重新确认申报了。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有一般货物销售又有即征即退类销售的申报若您即有一般货物销售又有即征即退销售的情况,若在申报时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主表即征即退栏无法操作,请与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或纳税申报服务公司联系,我们将根据您反映的情况进行设置。

5、增值税申报--辅导期转正第一个月的一般纳税人当您由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后,在转正后的第一月进行增值税申报时,若存在待抵扣的进项数据,请您与服务公司联系,我们将根据您的情况进行设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普通发票监控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发票监控管理,是指国税机关对纳税人领用、保管、开具、取得、验旧缴销发票等环节进行监控和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理的税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是指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种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包括机打发票、手工发票、定额发票三类。

第二章发票领用管理1 / 18第四条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确认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并即时发给发票领购簿。

第五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合理确定纳税人的发票领用数量。

初次申请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领用数量可控制在个月发票用量范围内;其他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个月的发票用量;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以下简称冠名发票)、套印发票专用章发票的印制数量可控制在不超过年发票用量范围内。

有税收违法违章处理记录的纳税人,一年内每次领用数量应控制在个月发票用量范围内。

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领用发票种类、金额版位和数量的变更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法予以即时办理。

第六条需要使用手工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其经营规模,合理确定领用发票的金额版位。

(一)千元版发票供单笔开票金额通常在一千元以上的纳税人使用;(二)百元版发票供单笔开票金额不超过一千元的纳税人使用。

第七条需要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二)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三)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其经营活动需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0.12.21
•【字号】鲁国税流[2000]216号
•【施行日期】2000.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流[2000]216号2000年12月21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胜利油田分(子)公司从胜利油田领取的货物,用于向外省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胜利油田应做销售处理,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货物发生的用于其他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要按规定做转出处理。

外省油气田企业向我省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向企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在我省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在其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及有关涉税事宜,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胜利油田所属跨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仍由胜利油田汇总计算后向其所在地东营市主管国税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但上述
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未办理的要限期办理。

三、根据胜利油田企业改制的实际情况,对企业改制以前形成的欠税及以后查补的改制以前的税款,可按照“税款随同资产走”的原则,由改制后各独立核算的企业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2.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一、准备工作(一)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一)非接触式原则。

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

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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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117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第2号公告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第一次修改)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第四条第一款删除“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修改为:“适用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乘以单位税额”。

二、第四条第(一)项“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增加“《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将应税大气污染物计税依据”计算方法分为“ 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和“ 2.施工扬尘”,增加“施工扬尘”计税依据计算方法。

三、第四条第(二)项删除“分四种情况”,修改为:“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和《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

四、第四条第(二)项第1目,修改为:“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

五、第四条第(二)项第3目,“禽畜养殖业”计算公式中增加“特征指标数量”的计算方法,修改为:“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污染当量值。

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

特征指标数量是指畜禽养殖场牛、猪的头数或鸡、鸭的羽数。

我省牛、猪、鸡、鸭等畜禽的规模养殖标准依据《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确定”。

六、第四条第(二)项第4目,修改为:“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

污水排放量能够准确计量的医院,特征指标数量按照污水排放量计算;污水排放量不能准确计量的, 特征指标数量按照床数计算”。

七、第六条第一款“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删除。

八、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变更后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相关变更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九、第七条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十、第九条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转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十一、第十条将“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十二、第十一条将“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修改为“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三、增加“附件2.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2.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8月26日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实际监测或者不能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四条适用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乘以单位税额。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和《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计算: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特征值。

特征值按照《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中的“排污特征值系数”确定。

2.施工扬尘计税依据=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照《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确定。

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纳税人有多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分别计算。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和《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

1.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

2.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特征值,特征值按照《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中的“排污特征值系数”确定。

3.禽畜养殖业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污染当量值。

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

特征指标数量是指畜禽养殖场牛、猪的头数或鸡、鸭的羽数。

我省牛、猪、鸡、鸭等畜禽的规模养殖标准依据《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确定。

4.医院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

污水排放量能够准确计量的医院,特征指标数量按照污水排放量计算;污水排放量不能准确计量的, 特征指标数量按照床数计算。

第五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一栏勾选“是”,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纳税人适用核定计算方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纳税人采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申报纳税。

第六条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变更后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相关变更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第七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抽样测算方法进行调整并公布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整申报系统参数设置。

第八条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办理纳税事宜。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小型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微型企业标准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山东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餐饮业特征指标数量为1,特征值按照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分档确定。

营业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适用500-1500平方米档次的特征值系数确定特征值。

附件2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备注:1、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道桥施工工程按本表中“市政(拆迁)施工”确定扬尘产生量系数和削减系数。

一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累计扣减。

二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扣减,若同时采用两种达标控制措施,按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削减系数扣减。

一次和二次扬尘削减系数可以叠加扣减。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或“合同工期”天数确定施工工期。

施工工期按月进行核算,具体为:施工工期小于5日的不计算;施工工期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施工工期15日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

如纳税人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和“合同竣工日期”不一致的,则以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为准。

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上述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分送:局内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承办办公室2019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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