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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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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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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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
1、为保证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上述财产线索;
2、若财产线索发生变化或有新的财产线索,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3、若被执行人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将会导致执行不能的后果。
当事人确认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本财产状况表的告知事项、了解执行风险,并如实提供了上述财产线索,保证所提供的各项内容是正确、有效的。
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居所(包括联系电话):
财产保全情况(包括保全期限):
பைடு நூலகம்房产:
(要求法院查封,须提供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房屋产权及限制信息。)
当事人(签章)
年月日

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

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

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能不能得到执行,关键在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的依据就在于能否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

当前,在执行实务中,被执行人并不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千方百计地转移、隐匿财产,给法院查明其财产状况增加了难度,在执行中,如何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是执行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

笔者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自己多年的执行工作实践经验,就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进行点滴归纳,为法院执行工作抛砖引玉,并赐教于各位同仁。

一、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若干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期限规定》)第五条规定:“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在执行法院立案之时就应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应当尽力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虽然申请执行人自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诸多不便,但申请执行人在与被执行人进行民事交往活动中或多或少地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比执行人员更能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笔者对已经执行的案件进行统计,有70%以上案件的执行,都是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才予以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申请执行人对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认为法院判决生效了,下一步就依靠法院执行;有的申请执行人还认为,执行立案可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启动后就和自己无关了。

基于这样的认识,有的申请执行人不是积极配合法院去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是采取无所谓的态度,这都不利于申请执行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法强制执行打击老赖

依法强制执行打击老赖

-1-强制执行宣传手册2013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根据相关法律建立起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库,至此“老赖”便会过上亡命天涯的不幸生活。

这些名单将会形成一种报告与金融机构、运输部门“资源共享”。

现在让我们看看,具体会对这些老赖有什么生活上的影响。

一、老赖们的住房受到影响。

在老赖被法院立案执行后,法院会关注到其住房,如果这些人名下有住房的话,尤其是商业性住房,哪怕其仅有一套,也无法逃脱法院的执行。

二、存款。

老赖们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会被法院与金融机构联合绞杀,全部被冻结。

此外,你的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都会被冻结。

从此也就意味着你网上支付(网购)会受到限制。

-2--3-三、开公司成限制。

但凡上了法院系统的执行名单,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商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四、消费、出行受到制约。

被列为老赖,不允许在星级酒店及娱乐场所消费。

买房子、旅游、装修房屋,成为设想。

更有甚者,如果老赖开车在高速口上还会被暂扣,由高速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买不了飞机票,高铁,软卧,买不了私家车。

-5-五、养老金被直接划扣。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扣老赖们的固定收入。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无法落到实处,那便相当于一纸空文,无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及时实现。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部分法院执行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执行难现象,这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还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尝试各种解决执行问题的办法,试图解决执行中的各种乱象,让老赖无处可逃,让当事人的权利落实到位。

一、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以下简称《执行规-6-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新兴区法院付长明一、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一)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如前所述,申请人在立案后,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规定和强调申请人负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有利于申请人积极参与执行程序,积极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只是消极地等待、坐享其成,将实现债权的责任完全交由执行法院负责。

(二)被执行人(担保人)申报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之后,法院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提供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也必须如实向法院申报其个人财产。

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主要的做法有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进行询问由其口头申报,或通知被执行人书面报告。

重点是通知被执行人书面报告。

通知宜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并限定申报的期限。

还要告知逾期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不全面申报财产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可能受到罚款、拘留等制裁。

(三)法院调查、搜查法院的调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能够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但执行工作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执行法院的调查因此往往一方面疲于奔命、徒劳无功,另一方面人力不足、有心无力。

应以申请人申请为主,只有在申请人确实不能收集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提取到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才依职权调查。

此外,还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其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四)悬赏举报。

悬赏举报是指对于检举和揭发被执行人存款或有价值物品线索的人员,经查证属实,由申请人或人民法院给予举报者酬金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的行为。

悬赏举报的奖金来源可按申请人自愿付出或依职权确定或二者结合。

依职权确定的奖金由被执行人负担。

按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大额标的按1%~20%的相对比例,小额标的按绝对数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最高院规定严格执行案件办理期限来源:作者:日期:2011-03-23我来说两句 (0条)复制链接字号: 小中大推荐栏目:执行法规执行文书执行常识律师在线律师法律咨询自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案件的办理期限作出严格规定。

《规定》明确,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同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规定》还明确,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

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规定》明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受理执行案件及缴款通知书

受理执行案件及缴款通知书

受理执行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制作依据】本文书样式供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立案部门通知申请执行人已受理执行案件及预缴执行费用时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发出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通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执行案件能否顺利进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给付能力是一个重要因素,因而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大部分是以双方有各种形式的交往和接触为前提,双方在交往和接触中相互比较了解,对各自的生活习惯、财产状况和收入来源比较清楚,因此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便于人民法院准确查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如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动产、不动产状况,需要执行的标的物的数量及所在地等;被执行人行踪、被执行人隐藏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收入和存款线索、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线索等。

所以,人民法院应要求申请人以提供证据线索为主,随时发现随时举证,及时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

此外,申请执行人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

”第13条第3款规定,“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预交。

”因此,申请人应在申请执行时按规定预交申请执行费。

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

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

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第1篇】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充分了解诉讼风险,预知可能的裁判结果、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以便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认真权衡,谨慎选择诉讼手段,减少或避免诉讼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将民事告诉、审判和执行中的诉讼风险告知如下(共二十五条):一、关于告诉第一条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

第二条除法律规定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特殊情况外,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申请保全及上诉,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受理的风险。

第三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第四条当事人应当依法、有据地提出诉讼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支持及相应诉讼费用的风险。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保全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决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供担保,拒不提供的,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

第六条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或难以执行等风险。

二、关于举证第七条原告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支持其事实主张,将承担该主张不成立的风险,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证据应在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认可的期限内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不予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负担对方当事人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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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用)
××××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执……号×××:
你/你单位申请本院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规定,通知你/你单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
定(试行)》第28条第1款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时用。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
院有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向被执行人、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办理。

人民法院对调查所需资料可以复制、打印、抄录、拍照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提取、留存。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人民法院调查的财产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准许。

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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