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买卖风险案例
现金换承兑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活动中现金与承兑汇票的兑换日益频繁。
然而,在现金换承兑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产生法律风险。
本文将分析现金换承兑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参考。
一、引言承兑汇票是一种具有较高信誉度的支付工具,在商业活动中被广泛使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企业或个人可能需要将承兑汇票兑换成现金。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现金换承兑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现金换承兑的法律关系1. 汇票关系承兑汇票是一种债权凭证,其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在现金换承兑的过程中,出票人将承兑汇票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再将承兑汇票交付给兑换方,兑换方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这种法律关系涉及到汇票的转让和兑付。
2. 买卖关系在现金换承兑的过程中,兑换方与收款人之间形成了一种买卖关系。
兑换方支付现金,收款人交付承兑汇票。
这种买卖关系受到《合同法》的调整。
三、现金换承兑的法律后果1. 汇票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1)汇票权利的丧失如果收款人在兑换过程中,未按照汇票的记载事项进行兑付,或者兑付后未将汇票返还给兑换方,导致兑换方无法行使汇票权利,则兑换方可能丧失汇票权利。
(2)汇票追索权如果汇票到期,付款人未按期付款,兑换方有权向收款人追索汇票款项。
如果收款人拒绝支付,兑换方可以依法行使汇票追索权。
2. 买卖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1)合同解除如果兑换方与收款人之间因现金换承兑的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2)违约责任如果兑换方或收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兑换方未按时支付现金,或者收款人未按时交付承兑汇票,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其他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在现金换承兑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伪造、变造、出售伪造、变造的汇票等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外汇违规案例参考

外汇违规案例近年来,伴随着国内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的推进,外管局通过简政放权,逐步清理外汇法规,近几年已陆续废止了700多个外汇文件,进而逐步从规则性监管向原则性监管转变。
然而,简政放权加“展业三原则”的要求,表面上看虽然便利了银企双方的业务办理,节省了企业的“脚底成本”,但实际上却是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从法规层面来看,越来越多外汇业务的办理,银行可在满足“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单据要求,一方面是单据上的简化,另一方面是对客户及业务的把控,如何在单据与展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始终是银行外汇业务合规的难点。
以下将通过梳理外管局公布的外汇违规案例,分析其违规点所在,并引以为戒,避免类似违规事件再度发生。
一、转口贸易违规案例转口贸易一般是指企业作为贸易中间商,与两个境外交易商分别签订进、出口合同,完成货物买卖、赚取买卖差价的行为。
转口贸易通常又可分为提单转卖、境内仓单专卖和境外仓单专卖等多种形式。
因为在整个转口贸易的环节中,资金流通过境内的贸易中间商进行流转,形成了资金的“一收一付”,但货物流却未通过境内流转,从而造成外管局无法像传统的货物贸易那样,通过匹配货物流(海关报关数据)与资金流(外管局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来对境内的进出口企业进行“总量核查”。
对银行来说,对于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审核难点在于无法从报关数据上判断其贸易背景真实性,因此需要鉴别企业提交的货权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在整个转口贸易过程中是否切实实现了货权转移。
现实中也确实存在通过“离岸转手买卖”等渠道,构造虚假贸易、套取境内外的利差,或者涉嫌利用贸易渠道向境外转移资金的情况发生。
因此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态度也始终是“严防虚假贸易”,经常将转口贸易与分拆购付汇、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交易行为相提并论。
人行与外管局每年都会就“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大量的专项核查和检查。
今年以来,为了防止资本外逃,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
从几个案例看银行柜面操作风险防范

从几个案例看柜面操作风险防范1、柜员挪用现金案件(2006)建行德州平原支行一名年仅23岁的营业室综合柜员,在49天内从容盗用银行资金2180万元而未被察觉如果不是建行山东德州分行对所辖的德州市平原县支行(下称平原支行)进行突击检查,营业室综合柜员刁娜挪用、盗用银行资金逾2000万元一案,也许根本无人知晓。
涉案人员为年仅23岁的普通临柜人员。
她绕开银行内部各监管环节,从容盗取银行资金,前后49天,历经例行检查未被发现。
日前,中国银监会对此案件进行了业内通报和警示。
据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督导组(下称督导组)的调查,2006年8月23日至10月10日期间,时为建行平原支行短期合同工的刁娜共挪用、盗用银行资金2180万元,用于购买体育彩票,并中得彩票奖金500万元。
梦断彩票彩票中特等奖的概率大约在千万分之一。
以“七星彩”为例,购买全部排列组合(1000万种)需要2000万元,必然包含可以中得500万元的特等奖号码。
这个概率,与刁娜“投资”彩票的成本收益比刚好吻合。
督导组的调查表明,刁娜的手法有二:一为空存现金,二为直接盗取现金。
所谓“空存现金”,即在没有资金进入银行的情况下,通过更改账户信息,虚增存款。
由于存单本身是真实的,所以尽管事实上并没有资金入账,但还是可以将虚增的“存款”提取或者转账出来,成为自己可以支配的资金。
为了获取资金购买彩票,刁娜向李顺刚(刁娜男友李顺峰之兄)、周会玲(德州卫校体彩投注站业主)、冯丽丽(德州保龙仓体彩投注站业主)三人开立的四个账户虚存资金52笔,共计2126万元。
在实际操作中,刁娜将其中的1954万元分54次转入体彩中心账户,提现的172万元也均用于购买彩票。
相对而言,直接盗取银行现金更为困难。
因为银行每天下班前都要轧账。
但由于管理漏洞重重,刁娜得意轻易得手。
调查表明,刁娜在作案期间,多次直接拿出现金,或在中午闲暇时直接交给柜台外的男友李顺峰,或下班后自行夹带现金离开,或将现金交其他柜员存入李顺刚账户;如此这般,盗取现金总计54万元。
票据纠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银行。
甲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无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10月1日。
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乙公司作为承兑人。
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丁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将该汇票提交给乙公司请求付款,乙公司经审查后,于当天向丁公司支付了100万元。
2020年11月,丁公司发现乙公司在付款时未扣除甲公司在乙公司账户中尚有的100万元,因此丁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该100万元。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无追索权,且丁公司在转让汇票时已知晓甲公司尚有100万元未还,因此乙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丁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汇票上注明无追索权条款的效力;2. 丁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3.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汇票上注明无追索权条款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无追索权,但丁公司在转让汇票时已知晓甲公司尚有100万元未还,因此,甲公司不能以无追索权条款对抗丁公司。
2. 丁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汇票到期,持票人可以请求承兑人付款。
承兑人付款后,持票人应当向承兑人出具收据。
”本案中,乙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已向丁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履行了付款义务。
然而,乙公司在付款时未扣除甲公司在乙公司账户中尚有的100万元,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丁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
关于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提示

关于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提示关于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提示(关于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提示)(202*-12-0809:53:32)转载标签:杂谈分类:风险预警风险提示第7期(总第7期)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2*年12月8日关于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提示近年来,由于银行票据管理制度没有落实到位,违章违规操作现象时有发生,票据业务已成为继银行贷款风险之后的又一重大风险业务。
为了制止违规操作行为,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现将当前银行票据业务违规形式和相关操作风险提示如下。
一、当前银行票据业务违规操作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一)集团公司通过关联企业或关联交易套取信贷资金。
集团企业内部组织关系错综复杂,关联方交易频繁,资金往来较多,交易的真实性难以认定。
目前,一些关联企业利用关联关系虚假交易,签发大量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性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以满足其自身资金的需求。
(二)企业相互串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
按照银行承兑汇票有关规定,当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时,购销双方只是签订了购销合同,商品交易并没有发生,而银行审查商品交易的主要依据是购销合同,一些企业相互串通签订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获取银行信贷资金。
(三)内外勾结,利用假银行承兑汇票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内外勾结作案是当前票据案件新的趋势和特点。
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防范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严密,通过更改票面要素变造票据或盗取银行票据防伪技术,采用高科技手段“克隆”票据,内外勾结违规开立、贴现质押银行承兑汇票,诈骗银行信贷资金。
(四)银行审查不严,违规签发贴现银行承兑汇票。
据相关资料显示,少数银行为了追求票据业务规模和表外业务收益,擅自降低票据业务准入门槛,对票据贸易真实性审查流于形式,对有关证明文件核查不严,必备要素不齐全,增加了票据业务风险。
目前,这类问题在全省农村信用社也不同程度的存在。
二、当前银行票据业务违规操作行为的主要原因据分析,导致票据业务违规操作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银行承兑汇票制度不尽完善,业务操作规程不严密;二是银行承兑汇票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存在漏洞;三是审核不严,违规操作;四是经办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承兑汇票是一种常见的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它在贸易融资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汇票的本质特点和风险,银行在承兑汇票时常常需要提供担保措施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信用可靠性。
本文将对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定义和特点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商业银行根据支付人的委托,在其所开立的汇票上签字和盖有银行印章,表示承诺承兑汇票并在到期日支付面额。
与信用证相比,银行承兑汇票具有以下特点:1. 承兑汇票具有流通性强、期限灵活等优势,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2. 汇票上的承兑银行为持票人提供了明确的付款保证,增强了持票人的信心;3. 承兑汇票具有高度的可信度,因为银行对汇票的信用背书具有公信力。
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的形式和作用银行在承兑汇票时常常需要提供担保措施,以降低不良资产风险、保护自身权益和提升信用声誉。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的主要形式包括:1. 保证担保:银行作为担保人对汇票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 抵押担保:借款人将具有价值的财产转让给银行作为担保,如房产、土地或其他有价值的资产;3. 质押担保:借款人将具有价值的财产作为质押物给银行,以确保偿还借款的义务;4. 第三方保函:银行以第三方保函的形式为承兑汇票提供担保,保证汇票的支付。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降低风险:通过提供担保,银行能够减少不良资产风险,确保汇票的支付;2. 保护权益:当借款人无法偿还汇票时,银行可以通过担保物的变现来保护自身利益;3. 提升信用:银行的承兑汇票担保可以提升企业的信用度和声誉,为其未来的融资活动打下良好基础;4. 促进贸易:银行承兑汇票的担保使得交易更安全可靠,有助于促进商业贸易和国际金融合作。
三、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的风险和控制虽然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具有诸多的优点和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银行在提供担保措施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风险评估:银行在选择承兑汇票时需要对付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以避免风险的扩大;2. 控制措施:银行在担保过程中需要运用各种控制措施,如要求抵押物的保险、定期检查担保物的价值和变化等;3. 监督检查:银行需要定期对担保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担保物的完好性和合法性;4. 风险分类:当发生风险时,银行应及时将逾期的汇票进行风险分类,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以降低风险对银行的影响。
专业解析承兑汇票风险案例

专业解析承兑汇票风险案例案例一:工行海宁支行于2009年8月28日收到法院《停止支付通知书》三份,挂失申请人均为C公司。
银票1,金额50万元,出票日2009/06/22,到期日2009/12/22。
银票2,金额40万元,出票日2009/07/01,到期日2009/12/31。
银票3,金额165万元,出票日2009/03/04,到期日2009/09/04。
经查,该三张银票分别由农行嘉兴分行于7月20日、锦州太和区农信社于3月5日、中信吴江盛泽支行于6月23日发来查询,此现象引起该行警觉,立即与三家银行进行电话联系并告知法院止付情况,得知该三张银票均已贴现,该行立即发出查询报文正式书面告知三家银行,并要求在法院公示期 60天内,及时进行权利申报。
银行承兑汇票分析要点:①目前地下票据买卖现象频繁发生,票据卖方为了免去办理银行贴现的麻烦手续,将银票卖给一些“票贩子”,直接盖好背书人章,而票贩子实际上并不在背书中体现,而是直接找到下家,由下家直接成为被背书人。
②贴现银行风险增加。
案例一中,若非该行善意告之三家贴现银行,尽快在公示期60天内办理权利申报,贴现银行极有可能无从知晓票据已被挂失止付,如银票1,到期日为2009年12月31日,那么当贴现银行寄来银票托收时,早已过了法院公示期,届时,贴现银行将面临复杂的法律程序。
③法院通过《法制日报》进行公告,建议各行均应订立,并做好查阅工作。
案例二:工行海宁支行于2009年2月5日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持票人A公司,票面金额20万元整,出票日期2008年7月24 日,到期日2009年1月24日。
经查发现,该银票于2008年9月28日由自然人汪某申请,经法院进行了挂失公示催告,并出具《停止支付通知书》,2008年12月19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决该票据无效,并出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汪某自判决公告之日起,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海宁支行于2009 年1月24日(银承到期日)将款项划付给汪某。
银行承兑汇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银行第三人:丙公司甲公司与丙公司因业务往来,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的出票人为丙公司,收款人为甲公司,承兑人为乙银行。
甲公司持有该汇票后,向乙银行提示付款。
乙银行在审核后,未发现任何问题,按照规定在汇票上进行了承兑。
然而,乙银行在汇票到期时,以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拒绝支付票款。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银行支付票款。
二、争议焦点1. 乙银行是否有权拒绝支付票款?2. 甲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三、法院判决1. 乙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款。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按照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乙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到期后,应当按照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支付票款。
乙银行在审核汇票时,未发现任何问题,已对汇票进行了承兑,因此,乙银行无权以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拒绝支付票款。
2. 甲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甲公司在取得汇票后,按照规定向乙银行提示付款,乙银行在审核汇票时未提出异议。
甲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并未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因此,甲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规定,主要围绕承兑人乙银行是否有权拒绝支付票款以及甲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展开。
1. 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按照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承兑人作为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到期后,应当按照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支付票款。
乙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到期后,无权以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拒绝支付票款。
2. 欺诈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甲公司在取得汇票后,按照规定向乙银行提示付款,乙银行在审核汇票时未提出异议。
甲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并未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因此,甲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五、启示1. 银行在办理承兑汇票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进行,确保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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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买卖风险案例
时间:2013-10-14 | 作者:吴丁亚| 浏览:755
近段时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陆续接到有些单位和个人反映:由于私下交易银行承兑汇票 (俗称“购买银行承兑汇票”,即在支付一定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后,在无任何贸易行为的情况下,向持票人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而造成巨额损失的情况,必须引起我们相关市民高度重视。
近段时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陆续接到有些单位和个人反映:由于私下交易银行承兑汇票(俗称“购买银行承兑汇票”,即在支付一定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后,在无任何贸易行为的情况下,向持票人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而造成巨额损失的情况,必须引起我们相关市民高度重视。
某电器公司经介绍从台州许某处得到一张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票出票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乙公司,但该票中并未载明任何有关许某如何取得该票的情况,即许某既不是出票人,亦非收款人和被背书人。
该电器公司向银行部门查询发现该银行承兑汇票为真票后,并未就许某如何取得该票据作进一步调查,而是在收取了许某对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之后,将票面的200万元资金打入了许某的账户。
该银行承兑汇票载明的收款人乙公司以不慎将该票遗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并申报了票据权利。
随即,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电器公司返还该银行承况汇票。
2009年1月19日,经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取得的该银行承兑汇票不合法,要求该公司将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返还给恒达公司。
事后,该公司虽多次联系许某,但未果。
从该起私下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情况来看,可以给我们以下警示:
一是通过私下交易,而非正常贸易行为等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存在较大风险。
二是私下交易银行承兑汇票,造成损失后,较难通过刑事途径得到有效保护。
三是通过民事途径追索损失,困难重重。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遵循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杜绝收取来路不明和没有经营关系的银行承兑汇票,禁止私下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即使收取了对方单位和个人给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双方必须签订相关书面手续,并由对方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以及该汇票相关之商品交易各方发生如何纠纷由对方负责作出承诺,必要时,由对方提供担保,以利于今后对该汇票发生纠纷时,可以有书面证据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