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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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及保护

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及保护

于名录 的 申报 ,具体保护措 施得不 到落实 。部分 民间艺人受急功近 利思想 的驱使, 不 再传道授业 , 弃之如弊
履。
( )综合保护机制不健全 。 是政 策法规建设滞后 。/ 州市在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 的地方性法规和规 范性 文件仍不够完善 ,对非 遗 保护方 面缺乏 全面的规 范和约束 。二足对 项 目和传承 人 的保护 机制不健 全。 目前对 国家级和 省级项 目保 护 ,以及对传承人的保护和鼓励措施 、带徒 传艺培养 人才和 传习展示等 的责任机制 、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尚
神州民俗 2 o l 4 年 第2 2 5 期
文化 遗产
广 州市非物质 文化遗产 的现状 及保护
蒋秋萍
( 广州市文化馆 广 东 广州 5 1 0 6 1 0 )
[ 摘 要 ]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城 市的根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 ,广州市非 物质 文化遗产保 护面临着严峻 的形势 。本文结合在广 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 中心的实 际工 作 ,重 点介绍 了丰 富的广 州市非物质 文化 遗产 ,分析 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 护工作 中存 在 的 问
统戏剧 2 个、 曲艺4 个 、传统 荧术 l 4 个、传统技 艺4 3 个 、生产 商贸习俗2 个 、消 费习俗3 个 、人生礼俗6 个、岁 时节令 1 4 个 、民间信 俗1 8 个 、民间知识 1 个 、传 统体育 、游艺与竞技 5 个、传统医药8 个 ,由此 可见,广 州市
民间文学、传 统舞蹈 、传统美术和传统技艺 、民间信俗方面 的资源相对 比较丰 富,而传统音乐 、传统戏剧、
足人们物质牛活基本需求的物质牛产相对而 言的,是指 以满足人们 的精神牛活 需求 为 F 1 的粘神牛产 。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和风貌,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建筑群、街区、村镇,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制度。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日常巡查、报告等职责。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物、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使用和修缮的监督管理。

土地、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水务、交通、林业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议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协调、监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关事宜;(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保护名录的制定和调整方案;(三)审议保护规划;(四)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广东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办法(2020)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广东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办法(2020)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广东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加强广东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维护和培育区域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彰显岭南文化特色,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广东省境内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深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岭南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岭南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当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人文、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申报与设立第五条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以县域范围为主,区域范围可以为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或市直管镇,可单独设立或跨区域联合设立。

第六条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履行申报、审核、论证、公示、批准、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六)有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确定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相关管理工作;(七)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一年以上,有一定的整体保护基础,成效明显。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6.11.15•【字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03年起步以来,随着各级党委、政府不断提高对保护工作的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机构逐步建立健全,保护工作经费逐年有所增加,保护工作队伍日益壮大;全省各级文化部门依托重大庆典活动、节假日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展示、展演活动,现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等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宣传、学习法律法规情况201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非遗法》,是我国文化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

为配合做好《非遗法》的宣传工作,2011年5月,我厅发出《关于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全文的通知》(粤文法[2011]0015号),要求厅直属有关单位在馆内公共区域采取张贴海报、摆放宣传单(册)等方式向市民公布《非遗法》全文,适时开展讲座和图书、藏品的展览、展示等活动宣传《非遗法》。

全省各级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也相应开展了《非遗法》宣传活动。

为提高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对《非遗法》出台重大意义的认识,准确把握非遗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和内涵,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同时,也为学习2011年10月即将出台的《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非遗条例》)内容。

我厅于2011年8月在广州市举办了“学习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培训班”。

各地级以上市文广新局分管局领导、科长、保护中心负责人等近100人参加培训。

培训班邀请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周小璞同志对《非遗法》内容进行详细解读;时任省文化厅副厅长杜佐祥同志对《非遗条例》的起草、颁布实施过程进行了说明。

两天的培训,使全体参训人员进一步加深了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达到预期目的,取得良好效果。

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1.24•【字号】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1994.11.2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9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4年11月24日公布施行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文物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文物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保护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的职责。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四条广州市文化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市文化局负责保护和管理本辖区内的文物。

公安、工商、规划、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市、县级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和审议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事业费和文物基建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市、县级市每年的正常文物维修费按实际需要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重大的考古发掘项目、文物抢救项目和大型的博物馆基建项目所需经费按实际需要拨给专款。

鼓励多渠道筹措文物保护基金,支持文物事业。

第七条市、县级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需确定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市、县级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划出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管理。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扬存在一系列问题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扬存在一系列问题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扬存在一系列问题2005年,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正式启动,至2015年已整整十年。

2015年,广州市非遗工作既重视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又重视惠及市民的非遗活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2015年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展情况(一)2015年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亮点1.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广州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岭南文化工作方案》2015年11月9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广州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岭南文化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推动广州市非遗保护与传承,助力新岭南文化中心建设。

该《方案》有以下几大亮点。

一是《方案》提升了广州市非遗联席会议制度规格,由市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

市领导的直接参与将有利于提高非遗工作效率及加大执行力度。

二是将非遗相关专业纳入城市扶持专业,鼓励有条件的院校采取减免学费或者给予助学金、奖学金等措施,资助学生学习传统技艺。

这一举措将切实地培养更多非遗从业者。

三是设立非遗专项经费,提高传承人补助,对广州市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资金补贴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1万元,并鼓励各区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

课题组曾在2012年和2014年的非遗报告中两次提出应该设立非遗专项资金,[1]《方案》中这一举措的实施将有利于非遗工作更顺利地开展。

四是在新建的广州市文化馆预留一定面积,建立非遗展示馆,用于全市非遗项目的集中展示。

五是在荔湾区和花都区打造非遗旅游专线和旅游景点。

课题组在2014年非遗报告中曾建议“把荔湾区西关大屋建筑群建成一个标志性的文化生态保护区”,[2]《方案》中荔湾区旅游专线的设立与课题组2014年建议不谋而合。

中国的非遗保护是一场自上而下的运动,所以顶层设计是非遗保护的制度保障。

《方案》的公布无疑为未来广州非遗工作定位及工作方向的确立提供了保证。

2.建立广州非遗学堂体系2010年,广州开始举办青少年非遗暑期传承班,探索非遗传承新路;[3]2014年,市非遗保护中心针对传承面过窄的问题,开始举办春秋季非遗学堂,并同时尝试开展“非遗体验”亲子班。

广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广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广州市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底蕴。

作为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地之一,广州市拥有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反映了广州市丰富的文化内涵,对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广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 广州木版年画广州木版年画是广东省的特色民间艺术,历史悠久,技艺精湛。

木版年画是一种以木刻为主要工艺手段的年画,它融合了民间美术和宗教信仰,具有浓厚的地方特色和独特的艺术价值。

广州木版年画在图案和内容上都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是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广式经书装裱技艺广州是我国南方的艺术之都,广式经书装裱技艺是广州市的传统手工艺之一。

经书装裱是一种细致精美的装饰艺术,它以绢为材料,以金、银线为线圈,以牛骨屑为墨,通过精湛的技艺和精细的工艺将经书装裱成一件件精美的艺术品。

广式经书装裱技艺不仅在技术上独具特色,在文化内涵上也体现了广州市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

3. 广东音乐艺术——粤剧粤剧是我国南方地区的一种传统戏曲艺术,也是广东省的地方剧种之一。

粤剧以唱腔优美、表演细腻、音乐和舞蹈多样而著称,它是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粤剧在剧目、唱腔和表演技艺上都具有独特的特色,体现了广州市丰富的文化传统和历史积淀。

4. 广东音乐艺术——陶韵陶韵是广东省的一种传统民间音乐艺术,它以陶笛为主要乐器,伴以锣鼓、二胡等乐器,表现了广东人民的生活情感和审美情趣。

陶韵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丰富的文化内涵,是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5. 羊城花灯羊城花灯是广东省的传统民间艺术,它以塑造灯笼为主要形式,通过精湛的工艺和独特的艺术表现手法,塑造出各种寓意深刻的艺术形象。

羊城花灯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独特的艺术魅力,是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1.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较多,保护工作面临诸多挑战。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8.11.28【实施日期】2009.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七条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协调、研究和审议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乡镇文化站、文物保护管理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应当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文物保护事业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吸纳社会资金投入。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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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广州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保存、传承、传播、利用等保护活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卫生、民族宗教、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文化、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补助经费和业务经费。

补助经费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工作站建设、传承和研究基地、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等的补助。

业务经费包括评审、宣传、传播、培训、咨询、征集、展览展示、开发设计、信息化建设等经常性专项经费。

第七条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系统,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实行全程动态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并组织专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评审、咨询、评估、推荐等工作。

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由所在单位或者3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联名推荐;(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或者相关专业研究5年以上,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了解和掌握本行业现状和发展动态,有相当的学术造诣或者作出过显著业绩;(四)市文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

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

第九条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移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一)本人申请退出的;(二)身体条件不适合承担相关工作的;(三)一年内3次拒绝参加评审、咨询、评估、推荐等相关活动的;(四)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五)具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本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含濒危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名录管理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

第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逐级申报制度。

市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三)在本地传承一百年以上;(四)具有世代传承传播、活态存在的特点;(五)具有鲜明的民族或者区域特色,并在本地有较大影响。

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将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程序,依照《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规定执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相关领域中随机抽取产生。

已建立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的,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从中随机抽取产生。

评审专家与评审项目及其申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文化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重新选取。

第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同时,应当确定负责该项目日常保护工作的保护单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具备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以及开展保护工作的人员、场所等,制定并实施具体可行的保护措施、年度保护计划和保护规划,支持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工作,并开展该项目的社会传播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称使用权;(二)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经费的权利;(三)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

第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类保护:(一)对已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施记忆性保护,通过收集文字、图片、音像等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库;(二)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并采用技术手段,全面、真实、系统地记录、整理代表性项目的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以及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相关知识和技艺等;(三)对具有广州特色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岭南中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探索建立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及其保护扶持机制,并将涉及特定空间载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依法纳入城乡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濒危原材料,禁止或者限制开采、采集、捕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自然资源;鼓励种植、养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开发、推广、应用相关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十五条市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长期在本地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四)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从艺时间不得少于15年,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从艺时间不得少于10年;(五)传承谱系不得少于三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民申请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三)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材料;(四)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其他说明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具有代表性的材料。

第十六条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程序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经公示后,予以批准、公布。

公示期不少于20天。

属于家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已经具有代表性传承人且具有传承能力的,原则上不再从该家族中评定新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七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发放年度补助经费。

市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年度补助标准由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十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代表性传承人的;(二)因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传承义务的;(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评估不合格,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符合前款第(一)(二)项规定被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过突出贡献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授予其荣誉传承人称号。

第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评估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经评估不合格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更换保护单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经评估不合格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停发下年度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评估标准和程序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展示场馆。

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逐步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场所。

鼓励和支持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建设展示、传习场所。

第二十一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扶持和培养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

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活动,鼓励、引导中小学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纳入素质教育体系,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纳入城市扶持专业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技工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能人才。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通过减免学费或者给予助学金、奖学金等措施,鼓励学生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

第二十二条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中国传统节日期间,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

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整理、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活动。

鼓励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区域传承、传播活动。

鼓励其他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本地文化融合发展。

第二十四条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依法申报、保护与该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旅游商品、动漫产品、影视作品、文化创意产品等文化产品,提供观赏、体验等文化服务。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社会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教育、传播、研究、出版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下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一)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社会性基金;(二)建立保存、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馆、展示馆、博物馆等;(三)撰写和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专著;(四)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五)通过资金资助、物资支持、提供场所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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