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制度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8.2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1987年8月28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是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结合五届全国人大以来常委会工作的实践经验拟订的。
这个议事规则的制定,对于进一步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便于委员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常委会的议事效率,是迫切需要的。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开始研究起草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当时由于经验不足,对有些问题还看不很清楚,条件还不成熟。
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逐步积累了经验,根据委员长会议和委员们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草拟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讨论稿)》,于7月间印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作了补充、修改,提请常委会审议。
现将草案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一、为了便于委员们在常委会会议前作好准备,草案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许多委员提出,每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也应提前发给委员,这个意见是有道理的,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尽量这样做。
但是,考虑到目前有些议案还难以提前印发,建议暂不作法律规定。
二、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派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参加讨论。
实践证明,这样做效果很好,可以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更好地听取地方的意见,对常委会审议各项议案很有帮助。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22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厦府〔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厦府〔2022〕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1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新一届厦门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对厦门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市委各项要求,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守正创新,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勇于担当,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2023修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1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2016年4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等5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期和会议日程应当合理安排。
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全体会议制度等四个制度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全体会议制度等四个制度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全体会议制度等四个制度的通知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区政府全体会议制度》、《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区政府公文审批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0日区政府全体会议制度区政府全体会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的法定性会议,是区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科学民主、依法行政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成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视情邀请区委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民主党派负责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党工委负责人,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列席会议。
二、主要任务(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二)讨论并审议涉及区政府全面工作的重要事项;(三)总结和部署年度工作;(四)通报和部署每季度阶段性重要工作;(五)讨论通过有关重要报告;(六)讨论通过其他需要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会议筹备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决定召开。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拟定会议安排方案,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四、会议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主持,由区长、副区长根据会议议程分别讲话,传达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总结、通报、部署重点工作等。
审议有关重要报告时,由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起草情况说明,区政府组成人员可对报告发表讨论意见,参加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也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人常发[2008]28号文件落实情况的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人常发[2008]28号文件落实情况的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c356ec6a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d858942.png)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人常发[2008]28号文件落实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2•【字号】内政字[2008]238号•【施行日期】200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人常发〔2008〕28号文件落实情况的报告(内政字〔2008〕238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关于社会保险工作和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通知》(内人常发〔2008〕28号)收悉。
现将落实情况报告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针对社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覆盖面窄、筹资能力弱的问题,按照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提出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8〕22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8〕6号),不断强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一)突出重点,强化目标责任。
按照内政办字〔2008〕221号文件要求,养老保险把非公有制企业、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作为扩面的主攻方向来抓,并且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医疗保险重点抓好城镇居民、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农民工、非公有制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失业保险把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作为扩面的重点;工伤保险在确保矿山、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全部参加的基础上,着力推进餐饮等服务行业和农民工参保工作。
建立并落实扩面征缴目标责任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年初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目标任务分别下达各盟市,年终要进行考核。
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通报批评。
(二)进一步理顺各相关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社会保险费应缴尽缴。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徐政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徐政发〔20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5日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升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以及《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是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对于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和功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做好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确保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政府重大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人大常委会工作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和建设,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领导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三、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或者批准地方性法规;四、讨论、决定本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五、根据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决定对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六、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八、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任免或撤销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九、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十、决定授予省一级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必须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建立签到制度。
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制度

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制度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制度(一)根据工作实际,实行机关三室五委合署办公。
即以办公室为主的后勤服务线,以调研室、农工委、财工委、教文委为主的综合材料与调查研究服务线,以代表委、法工委、信访室为主的代表与法制服务线。
各委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合理安排,落实责任,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委室、各工作岗位要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对主任会议研究的工作事项,要在常委会分管主任或秘书长的协调下,齐心协力,分工协作,善始善终地完成任务,切实防止推诿扯皮,误时误事。
?免费公文网版权所有(三)坚持工作高标准、严要求。
要树立严谨扎实的工作作风,精益求精,争创一流;办文办事雷厉风行,优质高效;要培养创新意识,与时俱进,勇于开拓,增强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忠于职守,按时上下班。
工作人员因故外出,应向委室主任请假;委室主任外出应向常委会分管主任请假。
请假两天以上,均由常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五)上班时间不准串岗溜岗,严禁打扑克、下棋、看电视、打游戏。
?(六)保持环境整洁。
室内卫生由各委室负责清扫,压滤机滤布厂家公共卫生区按分工每天班前清扫,并注意随时保持清洁。
每星期五下午进行公共卫生大扫除,每月组织一次卫生检查。
?(七)各委室每月上旬应召开一次工作研究会,机关一般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人员会议,以便及时总结工作经验,除尘滤布明确工作任务。
《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制度》附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2004年工作总结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2004年工作总结201X年,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和十六大及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区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各项决议,紧紧围绕常委会开展工作,立足于自身职能,紧扣经济建设中心,贴近群众,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切实履行法定职能,通过对重大问题的审议和调研,发挥决策参谋作用;通过执法检查,发挥监督保障作用;通过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参与工作监督,发挥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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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制度的
通知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委、办:
为深入推动“”集中教育活动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人大机关工作效能,营造“快捷、高效、文明、有序”的办公秩序,人大机关支部经过认真研究,制定了人大常委会机关系列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1年1月12日
请示汇报制度
一、以下情况应事先请示:
1、以常委会名义下发的文件、通知;
2、提出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的工作指导性意见;
3、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审批的公文;
4、对上级领导机关的请示、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意见;
5、下步工作意见;
6、其他需要请示的问题。
7、请示要及时,并要逐级请示,不要就一个问题请示几个主任,如需请示的工作一般请示主管主任,凡重大事情由主管主任提交主任决定或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下列情况应及时汇报:
1、领导或上级机关交办的工作及落实完成情况;
2、有关人大工作的信息、动态;
3、上级来信的办理情况;
4、其它要汇报的工作。
5、汇报要及时,并要逐级汇报,应当立即汇报的,不能过时,能当天办理的,必须当天办理,养成雷厉风行的好作风。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廉洁自律制度
一、要经常学习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反腐败的决定和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不断提高对反腐败重要性的认识。
二、模范执行各项廉政制度,按照要求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执行中央制定的“两个五条规定”和“四条补充规定”以及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
三、把廉洁自律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认真进行对照检查。
四、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在乘车、住房、接待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准参加营业性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要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搞特殊化,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
六、要做到不用公款大吃大喝,有接待任务,一般对口座陪,区内公务活动需要就餐时,一律吃工作餐。
七、应遵守区纪委关于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公务和形象饮酒行为的暂行规定:
1、不准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午间饮酒;
2、不准饮酒影响正常履行公务职责;
3、不准因饮酒失密、泄密;
4、不准因饮酒造成人身伤害;
5、不准因饮酒损害公私财物;
6、不准饮酒中划拳行令;
7、不准酒后驾车;
8、不准因饮酒损害机关尊严和工作人员形象。
八、要反对假公济私,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为子女和亲友谋私利。
九、要自觉接受广大群众和代表的监督。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保密和印章使用制度
一、机要文件、印章要有专人保管。
二、机要文件只能在办公室阅读,外借文件应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借阅。
三、外出开会听汇报的内容,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带回的文件应及时交办公室或机要人员,个人不得长期保存。
四、工作调离或离职学习时,应及时交还机要文件、资料。
五、印章的使用要完善审批手续,凡需要加盖公章的,要按程序办理。
各委、办公章有各委、办主任批准;常委会公章由常委会主任或主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主任批准,不经批准,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加盖公章,外出人员更不准携带公章。
否则,后果自负。
六、注意内外有别,在公共场所和无关人员面前,不准谈论与机关有关的保密问题。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请假制度
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事因病不能出勤者,必须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工。
二、办公室工作人员,请假三天者,由办公室主任批准;三天以上者由主管主任批准,五天以上者由主任批准;各委、办主任请假需经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管副主任批准。
三、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准请假;超假要及时续假,不续假的视为旷工。
四、请假期满要及时销假。
五、上班时间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影响正常工作的事情,不准玩耍娱乐,外出时间要向领导打招呼。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文件签发制度
一、收到上级的来文来电以及下级报送的各种材料,要及时附上来文处理单报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提出拟办意见方可签发、传阅。
二、文件签发后,要及时传阅,一般文件三天阅完,重要文件不超过一周。
阅完都要有处理结果,有传阅人签字。
三、文件要建立登记、传阅、立卷、归档制度,及时登记,及时处理,不积压、不乱丢乱放,做到件件有交待,件件不丢失。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公文撰写制度
一、凡起草公文,一定要严肃认真,简明扼要、层次清楚、文理通顺、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潦草马虎。
二、公文起草后,要及时让办公室领导审核、修改,修改后的文件,要逐级让领导审阅后才能签发。
三、人大常委会文件由常委会主任签发,主任不在家,由主管副主任签发。
人大常委会各委办文件,由各分管副主任签发。
四、文件签发后,方可交付打印。
五、校对文件要认真负责,严禁出差错。
六、发文要登记签名,发文后要留存三份连同底稿及时存档。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车辆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要努力学习车辆驾驶、保养、维修技术,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二、驾驶员要经常保持车辆良好状态和车辆内外清洁。
三、驾驶员行车要谨慎小心,严防事故发生,确保领导和工作人员乘车安全。
四、对车用工具进行登记,需购买者,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
五、车辆维修要经领导批准,不经领导批准,不能私自送修,修车单要经领导签字。
六、要节约用油,每月超出标准,要经领导批准。
七、有事需出车时,必须经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准私自出车。
如私自出车,无论出什么事,后果自负。
八、不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车辆借给其他人使用,更不准交无证人驾驶,否则,要承担一切责任。
九、驾驶人员要严格坚守工作岗位,不出车时要在通讯员办公室等待出车,做到随叫随到。
十、晚上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如随意改变停车点,车辆丢失,司机赔偿一切损失,并停职检查。
区人大机关财务制度
一、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纪律及区财政制度办事,认真管理好机关财务。
二、凡需开支的款项,不经批准,不准随便开支。
三、因公出差,按区财政局有关规定领取补贴,报销车船费(私事乘车,一律不报销车船票)、住宿费。
出差如需借支公款,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借支,但出差返回后五日内必须与会计清算,不准拖欠公款。
四、除县级领导、办公室主任及司机外,机关人员每人每月发20元交通费,不再报销车票。
五、个人因事需借公款时,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借款数额不准超过本人月工资额,所借款项到发工资时由会计及时扣还,不得长期拖欠公款。
不经批准,任何人不准借支公款。
六、单位有接待任务时,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当天结清费用。
七、看望病号购买礼品,不得超过300元,一般集体看望。
八、办公用品,一律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存放,其他任何人不经批准不准购买。
九、单位的固定资产,统一编造成册,要有专人管理。
十、各办公室电话,按照科级干部每月50元,一般人员每月30元,负责下通知的人员每月50元刷卡,有专人负责分管。
十一、正科级手机费每月报100元,家庭电话每月报50元。
十二、此制度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办公室要做到干净、整洁、有秩有序。
二、各室的门窗、墙壁、地面、顶棚要做到无积尘、蛛网、垃圾、纸屑、烟头、痰迹。
三、桌、椅、柜等用具放置整齐,保持清洁无垢。
四、窗台、桌面、柜子上面不要乱放杂物。
五、通讯员负责打扫县级领导办公室的卫生。
六、各委办人员负责打扫本办公室的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