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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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23号颁布时间:2001.02.28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经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和社会保障劳动局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员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本区、县没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可从与本区、县对口支援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

第三条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为全市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直接到上述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条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仅限于本单位参保人员和居住区内的参保人员选择。

第五条易地安置或长期派住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异地安置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派住外地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上述人员还可同时选择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满1年后要求变更的,可在每年5月提交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1.06.28•【字号】京医保发[2001]10号•【施行日期】200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程序》的通知(京医保发(2001)10号2001年6月28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项目的变更登记工作,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变更程序,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程序北京市医疗机构在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期间,凡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医院类别、医院等级、服务对象、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以及与其他医疗机构合并,或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等,要按下列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一、办理变更的医疗机构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领取一式三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有关部门批示的变更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一起交至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二、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审核后,在“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将变更证明原件返还医疗机构,其他材料交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第十八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第十八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第十八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8.16
•【字号】京人社医发[2011]228号
•【施行日期】201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第十八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22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就医,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和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11]11号)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准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地区何各庄社区卫生服务站等32家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自2011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要做好本次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等有关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切实为广大参保人
员提供规范、合理的医疗服务。

附件:北京市第十八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32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附件:。

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

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各用人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要求,保护外地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一、要高度重视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三农”问题非常重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对此提出了具体要求。

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外地农民工合法权益,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

二、当前要重点抓好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做好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首先要从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现重点突破。

先行抓好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妥善解决外地农民工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是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的要求,是近期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和《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5号)文件提出的具体要求,这也是当前外地农民工非常关心并希望及早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要求,为招用的外地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费用,使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和患大病有关待遇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23号)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23号)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23号)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43
【摘要】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为做好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工作,依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总页数】9页(P71-79)
【作者】无
【作者单位】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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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中共北京市委老干部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缴费享受政府补贴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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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3.18•【字号】京人社医发[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6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行为,杜绝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等相关规定,诊治医师应查验社保卡(暂未领取社保卡的持《医保手册》),对冒名就医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

对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由参保人员家属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社保卡)、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代开药品。

二、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查看《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了解参保人员的历次就医情况,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开药量应根据国家《处方管理规定》和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按照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行动不便的不超过2周量的规定执行。

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及服务设施范围的有关规定,按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乱收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京医保发[2010]7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0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相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北京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全市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98号),进一步方便离休干部就医,经研究决定,将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卡就医管理,现将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持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就医离休统筹人员需持社保卡到本人选定的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中医、专科、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

离休统筹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持社保卡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并主动出示。

(一)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保卡门(急)诊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1、离休统筹人员应持社保卡挂号,诊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挂号费由个人负担。

定点医疗机构为离休统筹人员提供挂号费专用票据。

2、离休统筹人员就医时,要主动出示社保卡,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要查看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病历手册》,进行处置。

3、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离休统筹人员出具结算单据,垫付应由离休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离休统筹人员交纳。

4、定点医疗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数据上传及入库复核工作,要在完成结算后48小时内,通过网络或报盘方式将结算数据上传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5、对于入库成功的数据,定点医疗机构可打印离休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表,并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属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申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04.06•【字号】京劳社医保发[2001]56号•【施行日期】200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1)56号2001年4月6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单位,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68号)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有关规定,在医疗机构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审核批准,确定了527家医疗机构和188家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北京市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将名单下发给你们。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方便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要。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名单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医)名单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名单四.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名单附件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名单编码医院名称等级邮编单位地址东城区:170111000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三级甲100730东城区崇内大街2号01110003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三级甲100730东城区王府井帅府园1号01110004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三级甲100700东城区东四六条南门仓5号01110005卫生部北京医院三级甲100730东城区东单大华路1号01110006北京市公安医院三级合格100006东城区银闸胡同25号01110007北京市第六医院二级甲100007东城区交道口北二条36条(东城区交道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1110008北京市和平里医院二级甲100013东城区和平里北街18号(东城区和平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1110009北京市隆福医院二级甲100010东城区美术馆东街18号(东城区景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1110010交通部北京交通医院二级合格100009东城区安内大街车辇店胡同15号01110011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医院一级甲100010东城区朝阳门内北小街40号(东城区东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1110012北京市东城区长安医院一级甲100005东城区老钱局胡同甲14号01110013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医院一级甲100007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84号(东城区北新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1110014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医院一级甲100010东城区东四南大街灯草胡同31号(东城区朝阳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1110015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医院一级甲100005东城区后赵家楼胡同9号(东城区建国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1110016北京市东城区东外医院一级甲100027东城区东直门外察慈小区7号楼(东城区东直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1110017北京铁路局东华门铁路医院一级100006东城区东安门大街43号01110018北京航星机器制造公司北京东城航星医院(一级)100013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西城区:1602110001北京积水潭医院三级甲100035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02110002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三级甲100044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1号02110003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三级甲100034西城区西什库大街8号02110004邮电总医院三级合格100032西城区大木仓胡同41号02110005北京市二龙路医院二级甲100032西城区下岗胡同1号(西城区二龙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2110006北京市第二医院二级甲100031西城区宣内大街油坊胡同36号(西城区西长安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2110007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三级合格100038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4号02110008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二级甲100037西城区月坛北街丁3号02110009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三级乙100088西城区新外大街16号02110010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医院二级合格100044西城区西外桃柳园南巷甲5号(西城区展览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2110011北京市西城区厂桥医院一级甲100034西城区太平仓胡同14号(西城区厂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2110012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医院一级甲100088西城区德外大街101号(西城区德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2110013北京市西城区丰盛医院一级甲100032西城区太平桥大街45号(西城区丰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2110014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医院一级合格100045西城区复兴门外真武庙六里7号楼(西城区月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2110015北京市西城区平安医院(福绥境医院)二级甲100035西城区赵登禹路169号(西城区福绥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2110016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五医院三级甲100017西城区文津街甲13号崇文区:60311000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三级甲100050崇文区天坛西里6号03110002北京市普仁医院(北京市第四医院)二级甲100062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100号03110003北京市崇文区第一人民医院二级合格100075崇文区永外大街130号(崇文区永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3110004北京崇文光明医院一级甲100061崇文区板厂南里2号03110005北京市崇文区前门医院一级甲100050崇文区前门大街176号(崇文区天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3110006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医院一级甲100062崇文区驹章胡同43号(崇文区体育馆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宣武区:1404110001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三级甲100053宣武区长椿街45号0411000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三级甲100050宣武区永安路95号04110003北京市滨河医院二级甲100054宣武区右安门东街50号04110004北京市回民医院二级甲100054宣武区右安门内大街11号(宣武区牛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4110005北京市宣武区广外医院二级合格100055宣武区广外三义里甲2号(宣武区广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4110006北京市宣武区广内医院一级甲100053宣武区校场五条49号(宣武区广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4110007北京市宣武椿树医院一级甲100052宣武区西琉璃厂63号(宣武区椿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4110008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医院一级甲100053宣武区平原里19号楼(宣武区白纸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4110009北京市宣武区天桥医院一级甲100050宣武区北纬路24号(宣武区天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4110010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医院一级甲100052宣武区南横东街103号(宣武区陶然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4110011北京市宣武区大栅栏医院一级甲100051宣武区煤市街152号(宣武区大栅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4110012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农场医院二级合格300481天津市宁河县清河分局医院04110013北京市建筑工人医院二级甲100054宣武区儒福里6号04110014北京市市政二公司白云路医院一级甲100055宣武区广外小马厂西里甲1号朝阳区:620511000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红十字朝阳医院三级甲100020朝阳区白家庄路8号0511000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三级甲100029朝阳区安定门外安贞里05110003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六医院三级甲110101朝阳区德外双翔北里9号05110004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分院三级乙100026朝阳区麦子店枣营路05110005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医院三级乙100027朝阳区东三里屯1号05110006北京酒仙桥医院三级合格100016朝阳区酒仙桥一街坊6号05110007煤炭工业部总医院三级合格100028朝阳区西坝河南里29号05110008北京市朝阳区第二医院二级甲100026朝阳区金台路13号内2号(朝阳区呼家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09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二级甲100022朝阳区广渠门外垂杨柳南街甲2号(朝阳区双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10中国航空工业中心医院(361医院)二级甲100012朝阳区安外北苑三号院05110011北京市冶金医院二级甲100029朝阳区安定门外小关街51号(朝阳区大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12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医院一级甲100101朝阳区安慧里一区17楼(朝阳区亚运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13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医院一级甲100028朝阳区西坝河光熙门北里34号楼(朝阳区太阳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14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医院一级甲100027朝阳区顺源街01楼(朝阳区左家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15北京市朝阳区金盏医院一级甲100018朝阳区金盏大街2号05110016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医院一级甲100023朝阳区豆各庄乡05110017北京市朝阳区和平医院一级甲100103朝阳区首都机场路北皋北马南里05110018北京市朝阳区平房医院一级甲100025朝阳区平房南街05110019北京市朝阳区双桥医院一级甲100024朝阳区双桥东路05110020北京市朝阳区东坝医院一级甲100018朝阳区东坝乡05110021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医院一级甲100021朝阳区劲松五区501楼(朝阳区劲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22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医院一级甲100022朝阳区南磨房乡西大望路29号(朝阳区南磨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23北京市管庄医院一级甲100024朝阳区三间房(朝阳区管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24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医院一级甲100026朝阳区团结湖北三条7号楼(朝阳区团结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25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医院一级甲100026朝阳区六里屯中街111号(朝阳区六里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26北京市朝阳区楼梓庄医院一级甲100018朝阳区楼梓庄乡楼梓庄村中心街104号05110027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医院一级甲100024朝阳区双桥中路火车站南05110028北京市朝阳区安华医院一级甲100011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1楼(朝阳区安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29北京第一棉纺织厂职工医院一级甲100025朝阳区十里堡05110030北京第三棉纺织厂职工医院一级甲100025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号05110031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医院一级合格100012朝阳区来广营乡来广营村05110032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医院一级合格100028朝阳区左家庄前街3号05110033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医院一级合格100023朝阳区垡头金蝉北里19楼(朝阳区垡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34北京市朝阳区将台医院一级合格100016朝阳区酒仙桥路49号(朝阳区将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35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医院一级合格100027朝阳区北三里屯(朝阳区三里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36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医院一级甲100022朝阳区高碑店乡陶家弯(朝阳区高碑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37北京炼焦化学厂医院一级合格100023朝阳区化工路东口1号05110038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回民医院一级合格100024朝阳区常营回族乡西05110039北京市朝阳区洼里医院一级合格100012朝阳区洼里乡洼里医院05110040中国民用航空总医院(三级)100025朝阳区朝外高井甲1号05110041中国舰船研究院北京舰船医院(一级)100085朝阳区德胜门外双泉堡甲2号05110042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医院(一级)100025朝阳区石佛营西里29楼05110043北京第一轻工业总公司医院(一级)100022朝阳区九龙山化工路西口05110044北内集团总公司北京双井医院(一级)100022朝阳区广渠路31号05110045北京市朝阳区双龙医院(一级)100021朝阳区双龙南里101楼(朝阳区潘家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46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光华医院一级甲100020朝阳区新街大院18楼05110047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医院一级甲100176朝阳区小红门乡小红门中街1号05110048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医院一级甲100023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05110049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医院一级合格100023朝阳区王四营乡政府东侧05110050北京市朝阳区黄港医院(一级)100012朝阳区来广营北路05110051中日友好医院三级甲100029朝阳区和平里樱花东路05110052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医院二级甲100621朝阳区首都机场燕翔东里5号(朝阳区首都机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053北京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化工二厂医院一级合格100022朝阳区东郊大郊亭05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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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劳社医保发[2006]107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6-08-01
【实施时间】2006-08-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调动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支出,我们在认真总结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试行情况的基础上,对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一日
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分级分类管理是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别确定管理重点,利用科学、合理的、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分类标准,客观公正地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费用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A、B两类。

在提高定点医疗机构自我规范、自我管理积极性,创造定点医疗机构间良性竞争环境的同时,通过动态监测管理,达到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支出的目的。

一、划分A、B类原则
每年度根据日常考核、费用控制、联审互查及综合管理情况等四方面十余项考核指标,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量化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A、B两类。

(一)日常考核情况
1、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关于加强对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及考核的通知》(京医保发[2003]14号)精神,由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报销的门诊费用及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打分,汇总累计。

2、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医疗保险工作量。

(二)费用控制情况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住院次均费用、平均住院天数、日均费用、药品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自费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住院次均费用与去年同比增长率等项目与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比较并进行量化考核。

(三)联审互查情况
从门诊就医管理、住院就医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物价收费管理等方面综合评价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四)综合管理情况
各定点医疗机构公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综合管理情况。

考核项目及各项指标所占比重,根据年度管理重点适时调整。

二、A类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按照以上划分原则,上年度考核评比中成绩突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含原A类定点医疗机构),可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A类定点医疗机构。

(一)申报、审批流程
1、符合申报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向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报A类定点医疗机构书面申请,并对本院上一年度医疗保险管理情况及费用进行分析,同时根据市医保中心公布的指标控制体系提出本年度费用控制指标及措施。

2、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就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平均住院日、住院次均费用、自费比例等指标完成情况及定点医疗机构承诺的本年度各项费用控制指标、落实费用控制指标拟采取措施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后,将符合A类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医保中心。

3、市医保中心收到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复审,每年4月向社会公布本年度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并与A类定点医疗机构签订《A类定点医疗机构补充协议书》。

(二)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对A类定点医疗机构采取严格要求、重点帮助,并在政策上予以倾斜的管理办法,促使A类定点医疗机构不断提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水平。

1、对A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
(1)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及培训。

(2)能够完成《A类定点医疗机构补充协议书》中各项费用指标,自觉控制医疗费用,定期对本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指标进行分析,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3)建立规范的医疗保险费用监督管理机制,对申报的医疗费用严格把关,减少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4)积极配合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做好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2、A类定点医疗机构可享受的相关政策
为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争创A类定点医疗机构,对确定为A类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享受下列政策:
(1)通过新闻媒体及劳动保障网络向社会宣传A类定点医疗机构特色科室、医疗专长。

(2)市医保中心协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三大目录库维护。

(3)定点医疗机构在申报费用时免报《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二)》;每月上报一次《----医院住院费用清单》和《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申
报结算明细表》及《出院记录》。

(4)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特色科室、重点学科的属于基本医疗范畴、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院内制剂、新项目、新技术给予优先审批。

(5)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受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限制。

3、对A类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1)费用审核方式
对A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逐步实行“免审抽查”的审核办法,即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用,按原职责分工进行网络审核,免审病历,并根据审核结果结算支付。

市医保中心组织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进行抽查。

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理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审核情况追回,并在日常考核中加倍扣分。

(2)罚则
定点医疗机构如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A类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一,在物价、卫生行政部门等组织的各种检查中存在恶意违规情况,或因恶意违规问题被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第二,被群众举报有恶意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或协议书规定的行为,经查属实的。

第三,连续两年未完成A类定点医疗机构补充协议中控制指标的。

凡被取消A类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的相关政策一并取消,执行B类的管理办法。

三、B类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B类定点医疗机构保持原有自查和检查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对管理规范、费用控制较好的定点医疗机构逐步改变审核方式,变普查为抽查;对日常考核各项指标排名较后、各项费用指标较高、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较差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为管理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使定点医疗机构提高管理水平。

(一)对B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
1、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条款。

2、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及培训。

3、根据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定期核查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三大目录维护的准确性。

4、逐步建立规范的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机制,医疗保险办公室要定期对本院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对次均费用较高、发生问题较多、管理不规范的科室制定具体管理措施,进行重点管理。

5、积极配合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做好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自觉控制医疗费用支出。

6、认真学习A类定点医疗机构先进管理办法及经验,争创A类定点医疗机构。

(二)对B类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1、费用审核方式
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自职责,保持现有审核结算办法。

2、管理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列入管理重点,采取明查或暗访等形式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1)每季度次均费用高于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均值50%以上(含50%),或自身增长率高于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均值50%以上(含50%)的。

(2)每季度自费比例高于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均值50%以上的(含50%)。

(3)每季度日常考核被扣罚分数累计位于B类定点医疗机构前10位的。

3、罚则
定点医疗机构如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黄牌警示,并限期整改、追回违纪金额、拒付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解除协议,并提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1)在物价、卫生行政部门等组织的各种检查中存在违规情况,或因违规问题被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2)被群众举报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或协议书规定的行为,经查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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