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案件证据目录(参考样式)(商标局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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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优秀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可复制黏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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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 trademark law, and consequently does not constitutes a trademark infrin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enefit balancing principle, deeming OEM a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s not conducive to macro-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freedom, neither to mid-level 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OEM industry development, nor to micro-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OEM contractors as well as customers. The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the OEM trademark infringement demonstrates the irrationality and immaturity of the legislation in this regard. The future amendments to PRC trademark law should further clarify the criteria regarding trademark infringement assessment and better define the concept of use of trademark. In addition, the PRC Intellectual Property Customs Regulation is also suggested to rescind the IP protection on exported products. Finally, the PRC Supreme Court should formulate and release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to clarify the concept of OEM as well as it legal features, and to stipulate that the labeling activity under OEM circumstance should not constitute the use of trademark under trademark law, and therefore does not constitute any trademark infringement.

33类图形商标被驳回的通知、复审理由和驳回复审决定

33类图形商标被驳回的通知、复审理由和驳回复审决定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理由书(正文样式)申请人名称:贵州省仁怀市鼎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通信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盐津街道城南社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蔡长乐职务:法人代表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1号楼2单元512号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我方收到商标局发文编号第TMZC23137891BFBH01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三十四条之规定,现委托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3类“白酒,开胃酒,烧酒,黄酒,蒸馏饮料,鸡尾酒,酒精饮料浓缩汁,青稞酒,食用酒精,米酒”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在审查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等授权确权条件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志冲突上,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注重对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在先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权益的保护,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态、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对比,对比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民事证据目录范本

民事证据目录范本

1.民事证据的作品目录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2007.10.28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92.7.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12.11)二、具体案件证据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录)(1999.12.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录)(2009.4.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节录)(2009.7.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2009.12.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节录)(2008.2.28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录)(200412.29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3.12.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2.10.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1.7.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9.4.23)直销管理条例(节录)(2005.8.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7.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节录)(2003.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2003.6.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节录)(2009.3.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2000.11.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节录)(1997.12.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2003.1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1.4.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节录)(1993.11.3)三、证据格式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03.1.9)2.写份证据目录,急需,一、首先不知道题主是要求哪方的证据目录。

2017最新商标分类表目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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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目录第一类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粘合剂第二类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第三类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发水,牙膏第四类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油,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第五类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锈剂第六类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不属别类的普通金属制品,矿砂第七类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工具,孵化器第八类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第九类科学、航海、测地、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仪器和器具,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现金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第十类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第十一类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第十二类车辆, 陆、空、海用运载器第十三类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烟火第十四类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鹭金属制品或镀有鹭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第十五类乐器第十六类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第十七类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第十八类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伞,阳伞及手杖,鞭和马具第十九类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沥青,柏油,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第二十类家具,玻璃镜子,镜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第二十一类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梳子及海棉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扫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国际商标分类表第十七类[整理版]

国际商标分类表第十七类[整理版]

第十七类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注释】本类主要包括电绝缘,隔热或隔音材料,已经半成品塑料纸、版或杆。

尤其包括:——修复轮胎台面用橡胶;——橡胶或塑料衬垫及填充料;——抗污染的浮动屏障。

1701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胶,树胶巴拉塔树胶170010,未加工或半加工树胶170017,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170017,合成橡胶170020,古塔胶170050,乳胶(天然胶)170064,液态橡胶 010144,液体橡胶170113,橡胶水 170114※再生胶C170001,固体古马隆C170002,树胶C170003注:1.液态橡胶,液体橡胶,橡胶水与0115商品类似;2.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与1703第一部分商品类似。

1702非金属密封减震制品橡皮圈170004,密封环170009,防水圈170009,松罐盖用橡胶带170012,旋瓶盖用橡皮圈170012,通风排气机支板170013,挡风雨条170013,挡风雨条材料170015,橡皮塞子170018,橡胶制瓣阀170019,橡皮减震器170021,橡胶减震缓冲器170021,管道垫圈170030,管道接头衬垫170030,离合器垫170039,补裂缝用化学化合物170040,补漏用化学合成物170042,垫片(密封垫)170043,填充垫圈170043,密封物170043,半加工刹车衬垫材料170048,部分加工的刹车衬垫料170048,密封橡皮圈170066,非金属套管170067,非金属管套筒170067,非金属管套170067,保护机器零件用橡胶套170068,保护机器零件的胶皮套170068,接头用密封物170069,橡胶或硬纤维垫圈170076,非文具、非家用、非医用胶带170085,非文具、非医用、非家用粘合胶带170085,非金属空气压缩管道装置170086,压缩空气管用非金属装置170086,非金属管道加固材料170089,管道用非金属加固材料170089,非文具、非医用,非家用自粘胶带170092,橡胶栓170093※高压锅圈C170004,胶衬C170005,胶套C170006,胶壳C170007,石棉油盘根C170008注:补裂缝用化学化合物,补漏用化学合成物与0115商品类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庆正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第1审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一中行初字第437号>原告: 四川省隆昌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圣灯镇小河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肖体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斌,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臧宝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 重庆正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宝城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应秋,重庆川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密,女,汉族,1982年7月17日出生,重庆正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职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政法二村1号。

原告四川省隆昌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简称隆昌华蜀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5年3月4日作出的商评字〔2005〕第289号《关于第3304260号“头包西灵Toubaoxilin”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2005〕第289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0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隆昌华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斌,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何敏、臧宝清及第三人重庆正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简称重庆正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应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第289号裁定系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第三人重庆正通公司就原告隆昌华蜀公司申请的第3304260号“头包西灵Toubaoxilin”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提出的商标争议而作出的。

该裁定认定:1、争议商标与“头孢西林”均无确定含义,文字排列顺序相同,读音基本一致,且前三字外观极为近似,消费者不易区分,故两组文字已构成近似;2、“头孢西林”不是兽药产品的通用名称,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禁止注册的商标;3、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标志;4、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5、“头孢西林”是重庆正通公司经批准的专用商品名称,客观上起到了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视为申请人的未注册商标。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16(答案解析)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16(答案解析)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以下产品不可以经申请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是()。

A.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决定该产品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的主要是当地的自然因素B.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C.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部分来自其他地区,该产品产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D.在产品产地采用普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第二条以下产品可以经申请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一)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决定该产品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的主要是当地的自然因素;(二)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三)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部分来自其他地区,该产品产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2.专利申请人在接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内可以决定是否请求复审。

A.15天B.1个月C.3个月D.6个月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专利复审程序启动的时间:专利复审程序的启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专利申请人在接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3个月的时间内可以决定是否请求复审。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3.该商标已获得的国内注册或者国内注册申请在该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时就成为()。

A.“基础注册”和“核定注册”B.“基础申请”和“基础注册”C.“核定注册”和“基础申请”D.“基础注册”和“基础申请”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基础注册”和“基础申请”,是指该商标已获得的国内注册或者国内注册申请在该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时就成为“基础注册”和“基础申请”。

商标评审规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

商标评审规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

商标评审规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商标评审规则》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厚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商标评审规则第一条为保证正确、及时地处理商标评审事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定的负责商标确权评审的行政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终局裁决权。

第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商标评审事宜。

第五条当事人在商标评审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约款除外。

第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第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就下列事宜提出的评审申请:(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六)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七)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确权评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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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目录仅为参考样式,当事人可以复印,或者参照本样式另行制作。

2. 当事人应当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填写本目录。

3. “证据来源”栏目填写该证据的出处;“待证事实”栏目中填写该证据所要证明的与案 件相关的事实。

证据须按照证据目录顺序提交,“页码”应与证据材料实际页码一致。

4. 当事人需要保留证据原件的,须在“备注”栏中声明,并提供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对无 误的复印件。

5. 证据目录的正、副本应当一致,证据材料的正、副本如不一致,应在正、副本中的证据 目录中逐一备注写明,并在申请书(首页)、答辩书的第一页或补充材料的第一页明确标 注“正、副
本是否一致”。

6. 当事人提交书证、物证,如果书证的原件并非A4纸张大小的,应复印或打印在 A4纸上提交;物证为立体形状或尺寸较大、不能平面放置在A4纸张大小的塑料袋中提交的,可以提交能够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件备查”。

7. 当事人须在证据目录上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

8. 当事人应当提交与申请书(答辩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

9. 证据较多书写不下的,可续页填写,并标明页码。

10. 当事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纸质的证据目录,应打字或者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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