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取消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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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长政发[2013]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环境,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晋政发〔2013〕6号)要求,我市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3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30项,其中: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1项,新增行政审批项目16项(合并为11项),项目名称变更2项,调整为管理服务类1项。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自决定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认真做好落实和承接工作,进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现场审批服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现象;对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认真依法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审批项目办理操作细则,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切实规范审批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后续监管,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各级各部门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与转变工作作风、建设转型综改试验区和实施“五五战略”工作目标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以及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附件:《长治市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长治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8日附件:长治市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23项)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1项)三、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6项合并为11项)五、调整为管理服务类项目(共1项)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长政发[2013]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务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2012年,我市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理。

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03
•【字号】
•【施行日期】2015.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并省驻州各单位:
州政府于2015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审议通过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现将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果洛州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2015年12月3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8.28
•【字号】武政规〔2018〕21号
•【施行日期】2018.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拓展“三办”改革成果,经研究,决定再取消及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调整内容
此次取消及调整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共30项,其中:下放5项、取消11项、新增1项、不再列入2项、4项合并为2项、调整权力类别1项、变更事项名称4项、调整实施机关2项(详见后附《取消及调整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调整后,市级保留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由1787项减为1768项,其中,由43个市直部门直接实施的行政权力由1442项减为1423项(包括:行政许可类149项、行政处罚类764项、行政强制类68项、行政征收类11项、行政给付类13项、行政检
查类153项、行政确认类52项、行政奖励类9项、行政裁决类5项、其他类199项);由市直部门区分局实施的行政权力仍为345项不变。

二、有关工作要求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取消及调整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持续深化“三办”改革,创新审批服务方式,规范审批服务行为,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8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7.05.10•【文号】司办通[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07年5月10日司办通[2007]26号)部机关各司局、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全体会议纪要》(国阅〔2007〕34号)的要求,为了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规范司法行政行为,现就进一步清理司法行政机关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清理的范围和取消、调整的原则(一)清理范围(详见附件一):1.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项目(10项);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批准设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项目(9项);3.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3项)。

(二)取消和调整现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应遵循的原则: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按照以下要求予以取消或调整:1.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2.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3.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4.对一个许可(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必须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予以取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8〕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8〕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8〕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等的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市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

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共计17项。

其中,取消8项,调整9项。

现将取消和调整的1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要进一步加大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力度,深化“减证便民”“证照分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以及当场办结、提前服务、当年落地“三个一批”改革等,严格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努力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为上海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8项)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9项)上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3日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8项)一、市商务委(1项)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审批二、区商务部门(1项)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审核(初审)三、市财政局(2项)(一)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收取(二)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四、区财政部门(1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五、市质量技监局(1项)计量校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六、市旅游局(1项)出境旅游领队证的核发七、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1项)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核发附件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9项)一、市发展改革委(2项)(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取消申请材料“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二)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取消申请材料“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二、区发展改革部门(2项)(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初审转报(取消申请材料“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二)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初审转报(取消申请材料“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三、市商务委(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四、市公安局(1项)核发《登轮作业证》(调整为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审批,事项名称更改为“上下外国船舶许可”)五、市财政局(1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处置资产30万元以下的)备案(备案事项由“处置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30万元以下”调整为“处置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300万元以下”,事项名称更改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处置资产300万元以下的)备案”)六、市新闻出版局(2项)(一)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出版物印刷)(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二)核发外商投资印刷经营许可证(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结束——。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行政服务项目的决定-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行政服务项目的决定-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行政服务项目的决定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行政服务项目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市级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并与国务院、省政府近期取消、调整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衔接。

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调整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行政服务项目,共计52项,其中取消7项,暂停实施5项,下放8项,承接16项(其中行政审批14项,行政服务2项),新增1项,转为内部管理事项6项,变更实施部门2项,漏报7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行政服务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附件: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项目目录2014年6月17日附件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项目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依据处理决定备注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7项)1煤炭生产经营资格许可经信委国发[2013]44号鄂政发[2013]48号取消2民办教育机构聘任(变更)校长核准教育局国发[2013]44号取消3安全培训机构(一、二、三级)认定安监局国发[2013]19号鄂政发[2013]48号取消4印制冠名发票的审批地税局国发[2013]19号取消5社会团体及分支(代表)机构备案民政局国发[2013]44号取消“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子项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设立审批人社局鄂政发[2010]65号取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的子项7水利工程开工审批水利水电局国发[2013]19号鄂政发[2013]48号取消“水利水电工程相关审批”的子项二、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5项)1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安监局鄂政发[2013]48号暂停实施2安全评价机构(甲、乙级)认定安监局鄂政发[2013]48号暂停实施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乙级)认定安监局鄂政发[2013]48号暂停实施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乙、丙级)资质认可安监局鄂政发[2013]48号暂停实施5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商务局鄂政发[2013]48号暂停实施三、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8项)1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商务局鄂政发[2013]48号县市区商务部门2餐饮服务许可(含变更、换证)食药局鄂政发[2013]48号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3保健食品经营者审查备案(零售)(含变更、换证)食药局鄂政发[2013]48号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4中央投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竣工验收发改委鄂政发[2013]48号县市投资主管部门5中央投资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竣工验收发改委鄂政发[2013]48号县市投资主管部门6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不含省属项目)发改委鄂政发[2013]48号县市投资主管部门7使用第三类生物性毒(菌)株审批卫计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8老年证办理老龄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决定》县市区老龄部门四、承接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项目(16项)(一)承接的行政审批(14项)1中等职业学校审批教育局鄂政发[2013]48号承接2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商务局鄂政发[2013]48号承接3企业投资水电站扩容改造装机规模1万千瓦及以下,且不涉及新增占地及移民的项目核准发改委鄂政发[2013]48号承接4权限范围内投资项目审批发改委鄂政发[2013]48号承接企业投资液化石油接收、储运设备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码头储运设施一体化项目除外)核准;符合省天然气规划、企业投资设计压力1.6兆帕及以下的城市天然气管网改建项目核准企业投资煤矿扩建改造项目核准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不含涉及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接网工程)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项目核准包含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需省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审批或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不含省垂直及跨市、州项目)5国外贷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发改委鄂政发[2013]48号承接6建筑、勘察设计单位相关资质核准住建委鄂政发[2013]48号承接①工程监理企业乙、丙级和事务所资质审批;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暂定级资格认定;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④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的叁级资质和劳务企业资质核准;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核准7建筑业企业相关资质变更住建委鄂政发[2013]48号承接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核准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金、股东、经营地址等变更事项;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的主要负责人、经济类型、单位地址等变更事项8房地产相关机构二级、三级资质核准的法人代表、注册资本金、经营地址等变更事项房管局鄂政发[2013]48号承接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9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卫计委国发[2013]27号承接10医护人员执业注册(含医师、护士)卫计委鄂政发[2013]48号承接11药品相关许可药监局鄂政发[2013]48号承接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邮寄、携带证明核发;②药品广告备案;③特殊药品购销证明核发的非药品生产企业、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药用罂粟壳购进计划审核;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许可证审批;⑤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准(辖区内)12执业药师注册药监局鄂政发[2013]48号承接1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第二、三类)药监局鄂政发[2013]48号承接14企业卫生许可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质量代表人、注册地址事项变更药监局鄂政发[2013]48号承接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二)承接的行政服务项目(2项)1中央投资有关项目审批、竣工验收发改委鄂政发[2013]48号承接①中央投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②中央投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作业设计)审批、竣工验收;③中央投资水土保持工程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审批、竣工验收;④中央投资水土保持工程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保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审批、竣工验收;⑤中央投资《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内的水污染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2医疗广告审查卫计委鄂政发[2013]48号承接(除部、省属医疗机构外由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查外)五、增加的行政审批项目(1项)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游泳、滑雪、潜水、攀岩)文体局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鄂政发[2013]48号新增六、转为内部管理事项的行政服务项目(6项)1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外侨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转为内部管理2县处级以下经贸科技类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外侨办外交部外外管函〔2005〕89号转为内部管理3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审批外侨办外交部外外管函〔2005〕89号转为内部管理4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转为内部管理5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转为内部管理6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布审批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转为内部管理七、变更实施部门的行政服务项目(2项)食品生产许可质监局鄂政发[2013]48号转交药监局2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批商务局十政发[2013]34号转交畜牧局“商务综合审批”的子项八、漏报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项目(7项)1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卫计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增补2放射诊疗工作许可及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卫计委《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增补3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活动的审核卫计委《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增补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及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卫计委《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增补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卫计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增补6“县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证与审批”的受理与审查卫计委《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增补行政服务事项7“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Ⅱ类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卫生审查”的受理与审查卫计委《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增补行政服务事项——结束——。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调整2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调整2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调整22项行政审批
等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0.29
•【字号】东政办〔2020〕203号
•【施行日期】2020.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取消和调整2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东政办〔2020〕2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暂缓实施45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青政〔2019〕12号)和《关于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青政〔2019〕17号)有关要求,对市级保留的相关事项进行清理,现整理出我市拟决定取消的7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5项,取消的其他事项2项),拟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15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行政服务事项6项,调整实施主体的行政审批事项2项,调整事项名称的行政审批事项1项),形成了《海东市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目录(共计22
项)》,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9日。

保监发78号1.中国保监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

保监发78号1.中国保监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

9
保险经纪机构设 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9条:“保险 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 调整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再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 改为后置 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 印件”和“住所证明文件”,要求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审批 业务许可证。”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91条:“经中国 印件"等文件资料。 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经纪机构适用本规 定。”
1
取消
2
保险经纪机构动 用保证金审批
取消
3
保险代理机构动 用保证金审批
取消
4
保险专业代理机 构分立、合并、 变更组织形式、 设立分支机构及 解散退出审批
取消
5
保险经纪机构分 立、合并、变更 组织形式、设立 分支机构及解散 退出审批
取消
6
保险销售从业人 员资格核准
取消
7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保险经纪从业人 员资格核准
取消
明确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2条:“保 管规定》相关要求。保险经纪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 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 、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 、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 书面报告;解散退出应在事由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当 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地保监局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2条:“个 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 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 一是各保监局不再受理保险销售从业资格考试报名,不再颁发 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二是继续进行执业登记管理 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 。为确保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对从业人员进行有序管理,保险 证书。” 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机构应当在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1条:“保 进行执业登记。 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 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2条:“个 一是各保监局不再受理保险经纪从业资格考试报名,不再颁发 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二是继续进行执业登记管理 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 。为确保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对从业人员进行有序管理,保险 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 经纪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机构应当在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 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 进行执业登记。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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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放、委托事项(共8项,其中行政许可审批6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征收1项)
类别 部门名称 序号 实施机构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证核发 种畜禽生产经 营许可证核发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禽蛋孵化场 证变更 、商品代仔畜 生产场)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证换发 实施依据 备注
行 政 畜牧水产局 许 可 行 政 畜牧水产局 许 可 行 政 畜牧水产局 许 可 行 政 畜牧水产局 许 可 行 政 畜牧水产局 许 可 行 政 畜牧水产局 许 可 行许 畜牧水产局 政可 行 政 畜牧水产局 许 可 行 政 畜牧水产局 许 可 行许 畜牧水产局 政可
畜牧水产局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核发
6 畜牧水产局
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合格证核发 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条。 初审权委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 托到乡镇 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 (街道) 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8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 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 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9号)。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 条。 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 条。 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 条。 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条。 2.《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一条。
畜牧水产局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非强 2.《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 免生物制品)核发 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 兽药经营许可 初审权委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非强 2.《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 托到乡镇 免生物制品)变更 (街道) 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 兽药经营许可证(非强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 免生物制品)有效期满 2.《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 换发 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4 畜牧水产局
畜牧水产局
畜牧水产局
畜牧水产局 5 畜牧水产局 动物诊疗许可 证核发
动物诊疗许可证年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畜牧水产局
动物诊疗许可证换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畜牧水产局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补发
畜牧水产局
畜牧水产局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 发
畜牧水产局
7 畜牧水产局
生鲜乳收购许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变 可 更
畜牧水产局
畜牧水产局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换 发 县管权限内水 域滩涂养殖证 的审核
畜牧水产局
8 畜牧水产局
类别
部门名称
序号
实施机构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 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 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
备注
行 政 畜牧水产局 许 可 行 政 畜牧水产局 许 可 行 政 畜牧水产局 许 可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许 可
畜牧水产局
3 畜牧水产局
畜牧水产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第二十四条。 2.《种畜禽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153号)第十五条。 3.《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 (粤府办〔2007〕115号)第八、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第二十四条。 初审权委 2.《种畜禽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153号)第十五条。 托到乡镇 3.《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 (街道) (粤府办〔2007〕116号)第八、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第二十四条。 2.《种畜禽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153号)第十五条。 3.《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 (粤府办〔2007〕117号)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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