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大厅运行规范-其他公文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一、行政服务中心严格按照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做到“四统一”,即:中心名称、服务窗口、服务项目、服务流程的设置“四统一”。
二、中心保持计算机系统运行正常和网络畅通,符合信息化管理相关规定。
三、中心保持严肃紧张、安静祥和、整洁有序的工作秩序。
工作资料、设备、设施摆放有序,保持环境卫生。
非中心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中心工作区域。
四、中心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中心制作服务事项的便民服务指南,其内容应包括服务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
中心除公开本镇的投诉电话外,还公布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投诉电话。
五、中心实行首问责任制度。
首问责任制度是中心首位接待服务对象办理同一事项的咨询(来电、来函、来访) 、申请和其他相关事宜的工作人员,负有指引、解答、回答、办理的责任。
严禁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申请和合理要求相互推诿。
六中心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工作人员在接受办事群众咨询和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应当一次性讲清其咨询的问题或者一次性完整告知其申请事项应当提交、补正的材料。
驳回(退回) 申请的应当告知事项作相应记录。
七、中心实行承诺办结时限制度。
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事项时,应将办结时限明确告知服务对象,并确保按时完毕。
八、中心实行服务事项全程代理制度。
对需要上报上级部门办理的服务事项,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同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直到办理完结九、政务服务中心加强调查研究。
针对服务中心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加强和完善中心建设。
十、工作人员应当配备齐全,保持相对稳定,实行一岗多能,科学合理的整合人力资源,并坚持以下选派条件:政治思想好、道德品质优、敬业精神强;业务熟悉、综合素质高、协调能力强;工作态度好、办事效率高;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熟悉微机操作、能讲普通话。
十一、工作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做到语言文明、语气亲切、态度和蔼、口齿清晰、表达清楚,工作人员对外服务应当主动热情、态度诚恳、行为文明、办事公正。
政务大厅规章制度范本

政务大厅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大厅的管理,规范窗口服务行为,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政务大厅是政府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的场所,是政府与群众互动的重要窗口。
政务大厅各项工作应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捷高效、为民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政务大厅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政府的决策部署,确保政务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政务大厅设立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务大厅的日常工作管理。
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政务大厅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二)组织实施政务大厅的各项管理工作;(三)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价;(四)处理群众对窗口服务的投诉和意见;(五)协调解决政务大厅工作中的问题,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第五条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能力,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六条政务大厅应向社会公开服务事项、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七条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对群众咨询和办理事项要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等。
第八条政务大厅应建立健全预约服务制度,为申请人提供电话、网络等多种预约方式,方便群众合理安排办理时间。
第九条政务大厅应设立代办、帮办服务窗口,为不会操作或行动不便的群众提供帮助,提高政务服务便利性。
第十条政务大厅应建立健全窗口服务评价制度,接受群众对窗口服务的监督和评价,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一条窗口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佩带工作证件,穿着整洁,态度热情,语言文明。
第十二条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群众个人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保持清正廉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第五章投诉处理第十四条政务大厅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群众对窗口服务方面的投诉和举报。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一、总则政务服务中心是政府向公民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便民服务的窗口机构,是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效能的重要举措。
为提高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水平,确保其高效运行,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二、机构设置与职责1.政务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应根据服务需求和地区特点进行合理规划,确保服务能力的覆盖和连通性。
2.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责包括:提供证照办理、行政审批、政务咨询、综合查询等服务;推进政企对接,提供服务信息;收集公众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承办政府决策的实施、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服务标准1.政务服务中心应制定明确的服务标准,包括服务态度、时限要求、服务内容等方面。
服务标准应公之于众,在大厅明显位置公示。
2.政务服务中心应开展顾客满意度调查,定期分析调查结果并评估服务质量,及时改进工作。
四、队伍建设1.政务服务中心应加强队伍建设,确保人员素质与服务需求相适应。
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素养、业务能力和良好的沟通技巧。
2.政务服务中心应制定人员培训和绩效考核制度,推动工作人员的持续学习和提升。
五、信息化建设1.政务服务中心应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政务服务系统,实现业务流程的电子化、在线办理等功能,为客户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2.政务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和防止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
六、窗口服务流程1.政务服务中心应规范窗口服务流程,确保服务内容和办理流程的透明、公正、高效。
2.政务服务中心应根据服务需求,合理划分窗口,明确窗口服务对象和办事指南,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
七、服务管理1.政务服务中心应建立定期服务评估机制,评估服务标准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政务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接收并及时处理来自公民和企事业单位的投诉意见,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八、信息公开政务服务中心应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信息公开的及时、全面、便利。
政务服务中心应及时公布服务标准、办事指南等相关信息,提供相关政务信息查询服务。
政务大厅服务规范

政务大厅服务规范政务大厅是民众办理政务事务的重要场所,对于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升政府的形象和信誉度,政务大厅应遵守一系列服务规范。
本文将从服务态度、办事流程、工作效率和问题处理四个方面探讨政务大厅服务规范。
一、服务态度政务大厅的工作人员应以热情、亲切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前来办事的民众。
他们应当友善地问候人们,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指引,帮助民众解决问题。
此外,工作人员还应保持礼貌、耐心和细致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个环节都应认真负责。
他们应该时刻倾听民众的需求和意见,并积极回应和解决问题。
二、办事流程政务大厅应提供清晰的办事流程指南,并进行合理的分流和导向。
工作人员应进行充分的培训,了解各项业务的流程和手续,并能为民众提供详细的解释和指导。
政务大厅还应利用科技手段,提供在线预约和办公系统,缩短等待时间,提高办理效率。
同时,政务大厅应设立便民服务设施,如休息区、儿童乐园等,为群众提供舒适便捷的办事环境。
三、工作效率政务大厅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办事流程和制度操作,确保办理事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他们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熟悉各类业务操作,并能迅速处理突发情况。
政务大厅还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内部管理和协同办公,提高工作效率,并及时采用新技术和手段优化服务流程,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
四、问题处理政务大厅应建立健全的问题处理机制,及时解答民众的问题和疑虑。
工作人员应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反馈和投诉,并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处理。
政务大厅还应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民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服务,提高满意度。
政务大厅还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政务透明化,增强民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总结:政务大厅服务规范对于提升政府形象和满足民众需求至关重要。
政务大厅应通过改进服务态度、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加强问题处理机制等措施来实现规范化服务。
希望政务大厅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民众提供更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从而促进社会发展和公众满意度的提升。
政务中心窗口规章制度

政务中心窗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中心窗口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群众利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政务中心窗口服务场所。
第三条政务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务中心相关规定,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政务中心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条政务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应当积极服务,礼貌待人,耐心解答咨询,办理业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五条政务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用户信息,绝对不得私自泄露用户隐私。
第六条政务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办公纪律,准时上班,勤勉工作,不得迟到早退。
第七条政务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应当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政务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应当尊重用户,不得对用户进行人身攻击、歧视。
第九条政务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应当维护政务中心设施设备,保持工作环境整洁。
第十条政务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应当公正、廉洁,不得收受礼品、款项等不当利益。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章的政务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等处罚。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十二条政务中心窗口应当提供政务服务、信息咨询、业务办理等服务内容。
第十三条政务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应当熟悉本窗口提供的各项服务内容,为用户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第十四条政务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应当根据用户需求,耐心解答疑问,协助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政务中心窗口应当及时公布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费用标准等信息。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十六条政务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服务流程进行办理业务。
第十七条政务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应当为用户提供流程咨询、资料准备等服务指导。
第十八条用户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如有不清楚之处应当向窗口服务人员咨询。
第十九条政务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告知用户业务处理的结果,如有问题可以进行申诉。
第二十条政务中心窗口应当提供便民服务,方便用户查询办理业务。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二十一条政务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应当尽最大努力做到服务热情、态度友好。
行政审批大厅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大厅管理制度1. 介绍行政审批大厅是政府机关进行行政审批工作的重要场所,也是政府与社会公众直接接触的窗口。
为了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行政审批程序,制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大厅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2. 目的行政审批大厅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大厅内的工作流程,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且保护申请人的权益,提升政府行政服务水平,加强政府对大厅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3. 职责分工为了保证行政审批大厅的正常运行和高效工作,需要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分工。
具体职责如下:3.1 行政审批大厅主管•负责行政审批大厅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大厅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确保大厅工作人员的工作素质和业务能力;•安排行政审批事项的处理和协调工作;•审核和监督行政审批流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2 行政审批大厅工作人员•负责接待申请人,并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监督行政审批流程的顺利进行;•协助行政审批大厅主管处理问题和纠纷;•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
3.3 申请人•遵守行政审批大厅的秩序和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资料;•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问题或纠纷,及时向大厅工作人员提出。
4. 工作流程行政审批大厅的工作流程应该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人接待和咨询:行政审批大厅工作人员应主动接待到访的申请人,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必要的帮助。
2.申请资料审核: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后,工作人员应核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行政审批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流程,对申请进行审批和处理。
4.行政审批结果通知: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明确审批通过或不通过的原因,并告知相关权益保护措施。
5. 服务质量监督为了确保行政审批大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应设立监督机制,包括:•建立投诉反馈机制,接收申请人的投诉和意见,并及时处理;•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申请人对大厅工作的满意度和意见;•建立考核机制,对大厅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服务大厅工作制度规范

服务大厅工作制度规范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服务大厅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服务大厅是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政务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三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严格遵守本规范,确保服务大厅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服务大厅的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政务管理的范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服务大厅设置与管理第五条服务大厅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便于群众访问的位置,具备必要的服务场地和设施。
第六条服务大厅应当设立明显的标识和指示牌,方便群众识别和进入。
第七条服务大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服务质量评价等,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八条服务大厅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服务大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和举报。
第十条服务大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确保服务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三、服务流程与规范第十一条服务大厅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服务流程,明确服务步骤和时限,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服务流程,依次完成服务事项,不得擅自简化或变更流程。
第十三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确保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是否准予办理的决定。
第十四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办理进度和结果,对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当告知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五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服务规范,礼貌待人,耐心解答疑问,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服务大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惩。
四、信息服务与公开第十七条服务大厅应当设立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政务信息、服务指南、公告通知等。
政务大厅窗口审批工作规范

大堤镇服务大厅部门窗口审批服务工作规范为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首问负责制当服务对象询问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问题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即首问负责人。
必须热情接待认真答复。
咨询的问题属于本窗口公民年工作范畴的,应详细解答,并对解答结果负责;不属于本窗口工作范畴的,以耐心详细的告知到相关窗口进行咨询,并准确告诉相关窗口的位置,首问责任人不能解答或办理的,可指定或委托熟悉业务的同志解答,严禁以任何方式、理由推脱。
二、一次性告知制办理行政性事项时,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本事项审批办理的所需法定必需材料,法定程序以及办理时限。
当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确实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最短时间内通过电话等形式告知,最长不超过三日。
三、限时办结制纳入镇服务中心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均应公开承诺审批时限,手里的申报件必须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服务对象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能够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
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问题,但可以当场改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帮助其改正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改正的,服务对象把材料改正并组织齐全后,在承诺期内办结。
四、AB岗位制AB岗工作制度是指各部门的审批业务窗口设立AB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A岗为主,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内,A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A岗责任人不在岗,不许提前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相应责任。
因特殊原因AB岗均缺位时,窗口负责人应安排熟悉窗口业务的人员顶岗,AB岗之间要相互传授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各窗口应有计划,有步骤的对备岗责任人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确保能相互顶岗,顺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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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大厅运行规范-其他公文
济南市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大厅运行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心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以及中心大厅窗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心以“公开、便民、廉洁、高效”为宗旨。
实行“一号、一窗、一网”审批服务模式。
审批服务事项实行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六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窗口受理承办的审批事项,分为即办事项、承诺事项和联合办理事项。
即办事项是指,审批事项由一个窗口部门负责办理,且申办内容简单,资料齐全,不必调查当即可以办结的事项。
即办事项由窗口部门授权,在窗口直接受理办结。
承诺事项是指,申办内容须经调查核实,窗口向申请人承诺办结时限的审批事项。
承诺事项由窗口直接受理,窗口部门按时限办结,在窗口出件。
联办事项是指,依法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窗口部门负责办理的审批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向窗口申请办理审批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窗口必须受理。
(一)属于窗口部门管辖和窗口受理范围;
(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具备相关的各项条件;
(四)相关资料齐全,资料的形式和具体内容符合要求。
第六条申请人申办审批事项,应向申办窗口提交申办事项申请书(表),并按要求填写,同时递交身份证明和申办事项的必备资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向窗口提交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
第七条申请人向有关窗口递交申请和必备的资料后,到该窗口承诺的办理时限截止日领取申办结果。
办理期间涉及申请人的有关事宜,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窗口工作人员对决定受理的审批事项,应当即时以工作人员个人账号通过登陆济南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即办事项可以不出具)或补正通知书。
第九条即办事项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即办事项后,应当立即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申请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申请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符合本市发展规划的要求;
4、必须有申请人签章的资料,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是否与原件相符;
5、是否符合上级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部门授权,代表本部门签署意见或制作有关证照,予以当场(日)办结。
(三)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内容不完备或有疑义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进行核实。
(四)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批准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可以决定不予办理,并出具《不予
办理决定书》。
第十条承诺事项适用一般程序办理。
(一)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查受理承诺事项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地址、申请时间、申办事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名称和份数、承诺办结的具体时限等。
(二)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受理的次日,将《受理通知书》留存联和收到的申办资料,立卷后递交本部门办理。
(三)窗口部门的承办科(室),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有疑义,认为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应由该部门窗口统一组织调查核实或现场踏勘。
(四)经书面审查、调查或现场踏勘后,窗口部门确认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完备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审批,核发相关证(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办理决定书》。
第十一条联办事项适用特别程序,联办事项的审批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即办事项因申请人在离下午下班不足半小时才申请、且窗口无法当即办结的,应在次日上午办结。
第十三条除即办事项外的其它审批事项,按承诺时限办结;本级初审需报上级审批的事项按承诺时限上报,上报期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承办事项按规定应当公告的,公告时间可不计入承诺时限。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办理: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二)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死亡或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
(三)申请人法人破产、解散、被注销的。
第十五条批准文件、证书、执照等丢失后的补办,已办结审批事项的变更,以及年检、年审,均适用本运行规范。
第十六条本运行规范由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