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法中的保荐制度
我国的保荐制度

我国的保荐制度
我国的保荐制度是指证监会规定的一种安排,用于监管证券市场上的发行人(企业)和证券经纪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
保荐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发行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资金使用义务。
根据我国的证券法和相关规章,发行证券上市的企业必须由证券经纪机构(即保荐机构)进行保荐。
保荐机构要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并向证监会提供保荐书。
保荐机构还需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并履行其他与保荐职责相关的义务。
保荐机构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批准,并遵守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
对于保荐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保荐机构资格等。
保荐制度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有助于提高发行人的法治意识和信息披露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保荐制度也要求保荐机构加强自律,提升专业水平,为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2006年证监发行字15号)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保荐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尽职调查是指保荐人对拟推荐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第三条本准则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的基本特征制定。
保荐人应当在参照本准则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尽职调查质量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本准则是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保荐人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
第五条保荐人尽职调查时,应当考虑其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专业独立性,并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人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并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
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人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
对专业意见存有异议的,应当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七条保荐人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形成发行保荐书,同时,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
保荐人制度——券商你如何去面对

保荐人制度——券商你如何去面对兴业证券研发中心陈宁1.保荐人制度简介保荐人(Sponsor)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香港通称保荐人,在联交所的主板上市规则中关于保荐人的规定也类似于上交所对于上市推荐人的规定,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尽管联交所建议发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内维持保荐人对他的服务,但保荐人的责任原则上随着股票上市而终止。
香港推出创业板后,保荐人制度的内涵得到了拓展,保荐人的责任被法定延续到公司上市后的两年之内。
创业板的保荐人制度与主板相比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两方面:1.申请成为保荐人必须在公司性质、业务经验、规模及人事(主管和助理主管的专业资格和从业经验)等方面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的相应规定,经联交所审批后方可列入保荐人名册。
2.保荐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对新申请人的职责和对上市发行人的职责,其中对申请人的职责与主板的规定相似,对上市发行人的职责则属新增项目,这部分内容正是创业板保荐人责任加重的体现。
其具体规定是:在新申请人上市当年的余下时间及其后的两个财政年度继续当任顾问,期间所负主要职责包括1.作为联交所与上市发行人的主要沟通渠道并处理联交所提出的有关该上市发行人的一切事宜;2.对照发行人的业务目标声明及盈利预测(如果有),与发行人定期回顾发行人的营运表现和财务状况,决定是否需要作任何公告;3.对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刊发的所有公告、上市文件、通函以及发行人的年报、年度帐目、半年报告及季报在刊登之前进行复核;4.确保发行人董事会所有新获委任者了解他们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所负责任的性质,以及他们对股东、发行人的债权人所负责任的一般性质。
二.保荐人制度对二板市场的必要性1.防范风险的重要举措众所周知,二板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它的高风险缘自二板市场本身有别于主板的功能定位、融资主体和投资主体。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
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证券保荐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保荐业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市场运作效率,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保荐人员。
第三条证券保荐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二章保荐人员资质要求第四条保荐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质: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无不良记录;2.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金融、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背景;3. 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4. 具有三年以上证券相关工作经验,或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能力;5.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保荐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保荐人员职责第六条保荐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对拟保荐的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2. 协助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3. 指导发行人进行财务、法律、业务等方面的合规审查;4. 负责保荐项目文件的编制和审核;5. 参与保荐项目路演、询价、发行等环节;6. 协助发行人完成上市后的持续监管工作;7.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商业秘密。
第七条保荐人员应当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发现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四章保荐人员管理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保荐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保荐人员的岗位职责、执业行为规范等。
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加强对保荐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1. 对保荐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建立保荐人员信息档案;2. 对保荐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3. 对保荐人员的业务水平、综合素质进行考核;4. 对保荐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定期对保荐人员开展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我国证券发行保荐人制度完善的法律对策分析

自从香 港证 券 交 易 所 创业 板 引 入 保荐 人 制 度 后, 香港证 券交 易所 一直在 酝酿在其 主板 市 场 和创 业 板市 场实 行 统 一 的投 资银 行业 务 标 准 。2 0 02年 初, 香港很 多家证 券公 司 出现 的财 务丑 闻和 倒 闭事 件, 对香港资本 市场 产生 了 巨大 的冲击 。香 港证 券 监管机构认 为 , 继续保 持香 港 国际金融 中心 的地 为 位, 就不得不 加强 对证 券 中介 机构 的监督 从 而增 强 证券 中介 机构 的把 关能力 。20 04年 1 0月 1 日, 9 经 过两次长达 1 8个月 的大规模咨询后 , 香港 证监会 与 香港联交所 公布 了《 有关对保 荐人 和独立 财 务顾 问 监 管 的咨 询 总结 报 告 》, 同时 配 发 报 告 里所 载 的 各 项 主板和创业 板 《 上市规 则》 订 , 修 新修 订 的《 市 规 上 则》 20 于 05年 1 1日起 生效 。 月
一
收 稿 日期 :2 0 0 9—1 2 2— 3
作 者 简 介 :王 双 (9 3~ ) 男 , 17 , 四川 达 州人 , 士 , 硕 主要 从 事 经 济 法 学 的研 究 。
王 双: 国证券发行保荐人制度完善 的法律对策分析 我
4 7
厚 望。
任职资格 , 上述 国家 和地 区都 有 以下几个 方面 的要
设想。
关 键 词 : 券 发行 ; 证 保荐 人 ; 法律 对 策
中图分 类号 : 9 227 D 2. 8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6 1 56 (0 0 0 — 0 6 0 17 — 35 2 1 )3 0 4 — 5
: 问题 的提 出 行 H 股 , 在香 港 主 板 市 场 上 市 。由 于发 行 H股 的 并 近十年来 , 中国股票 市场发展之迅速 , 世人有 目 大陆企业的主要 经营 活动都 在大陆进行 , 其经 营行 共赌。但是 , 由于 中国股 票市场对 上市 企业 的监 控 为不受香港地 区法律 的管辖 , 而且发行 人对 于香 港 存在的功能缺陷, 市公 司诚信缺失 , 荐机构 内部 证券法律法规 又不太熟悉 , 了给 H股上 市企业 提 上 保 为 控制水平 低 , 内部 控 制制 度不 完善 , 息 披 露不 充 供便利和加强对 H股企 业 的监管 , 港证券交易所 信 香 分, 上市公 司和保 荐机构 欺骗投 资者的现 象屡 屡发 对 H股上市引入类 似于伦敦证券交 易所的二板市场 生, 严重 的损 害投 资者 的信 心 , 乱证 券 市 场 的秩 的上市保荐人制度 。该上市保荐人制度一方 面要求 扰 序, 影响社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定 。因此 , 中国证监会引人证券发 行 保荐人对 H股发行 人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 , 另一方面 保荐人制度 。引入 保荐人 制度 , 是我 国证券 发行 制 还要对 H股发行 人董事 履行尽职督 导义 务。后来 , 度的一次革命性 变革 , 也是我 国证券市场 诚信 建设 香港创业板 市场 建立 , 创业板 市场的上 市公 司大 都 过程 中的关键一 环。保荐人 制度起 源于英 国 , 发展 是具有较强增 长潜 力 的中小高科技 企业 , 这些企业 于香港 , 多运用 于创业 板市 场。我 国保荐 人制度 直 大都处于成 长前期 、 规模 小 、 司治 理结构不 完善 , 公 接 以香港保荐 人制度 为蓝本 , 这项制度 的法 律移植 为了规避创业 板上 市风险 , 香港将保 荐人制度 规定 在我国本土化 的过程 中还存在着各种不利 因素 的干 在了《 创业板上市规则》 同时 , , 也将保荐人制度引入 扰。保荐人制度在 国外大 多适用 于二板 市场 , 我 主板 市 场 。 而 国在 主板市场也建立 了保荐人制度。如何 在 当前市 对于主板市场 而言 , 《 在 主板上市规则》 第三 章 场化机制不健全 、 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 、 信机制严 中规定 了保 荐人 的任职条 件 、 诚 职责范 围和期 限 以及 重缺位的中国证券 市场建立健全保荐人制度就成 为 对保荐人的效力 。而《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则在第六 章 不 得 不 面对 的 问题 。 对保荐人制度进 行 了详 细规定 。20 0 0年 , 香港交 易 二 香 港 地 区 的保 荐人 制度 分 析 与借 鉴 所和香港证监会联 合发 布的《 于保荐人 和独立财 关 我 国大陆 的保荐人 制度就是 以香 港保荐人制度 务顾 问监 管规则》 的咨询文件 , 建议在香港 主板市场 为蓝本建立起来 的。香港最早 引入保荐 人制度 的是 和创业板市场实行统一 的上市保荐制度 。可见保荐 H股 。19 9 3年 6月 , 港 证 交 所 允 许 大 陆 的企 业 发 人制度无论是在主板市场还是在二板市场都被寄予 香
论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性质

论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性质【摘要】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在资本市场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针对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展开深入探讨,首先介绍了其背景和论文的目的意义。
随后从保荐人制度的基本概念、保荐人对企业的审核和推荐作用、保荐人与企业、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保荐人制度的运作机制以及保荐人制度的优缺点等方面展开了详细分析。
结论部分强调了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重要性,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提升该制度的有效性,同时展望了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发展前景。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深化对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性质的理解,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关键词】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企业、审核、推荐、投资者、关系、运作机制、优缺点、重要性、建议、发展前景1. 引言1.1 介绍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背景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背景可以追溯到我国股票市场改革开放初期。
在1990年代初,我国开始建立股票市场,而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市场主体的增加,保荐人制度的引入成为必然选择。
保荐人制度的背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首先是落实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要求,提高市场透明度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其次是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引导,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保荐人制度的建立也是吸引更多优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
通过引入保荐人制度,可以有效解决二板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提升市场运行效率和稳定性。
认识和了解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背景,有助于深入探讨其在资本市场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1.2 论文目的和意义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性质引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二板市场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保荐人作为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在二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性质,分析其基本概念、对企业的审核和推荐作用、与企业、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以及运作机制和优缺点。
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制度保荐人是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司申请上市承担举荐责任,并为上市公司上市后一段时刻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股票承销商。
保荐人制度则是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举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和上市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并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刻内连续协助发行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完成招股打算书中的承诺,同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编辑]保荐人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制度环境分析[2]20 世纪70 年代,西方各国为了进展经济、推动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进展,纷纷在主板市场外建立了创业板市场。
创业板市场为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提供了融资的方便,为其进一步进展提供了不尽的资金动力,客观上也积极推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进展。
怀着同样的目的,我国在2004年启动了有不于主板市场的创业板市场。
从微观上讲,创业板市场具有为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连续融资,为创业投资提供出口、促进企业鼓舞机制的建立的功能。
从宏观上讲,创业板市场对高科技产业的进展、产业结构的调整、资本市场的深化以及就业的增长,甚至国民经济的连续进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但创业板市场同时又充满了风险。
创业板市场为前瞻性证券市场,它对公司的上市规模、历史业绩和盈利记录要求专门低,关注的是公司是否有进展前景,是否具有良好的盈利模型和战略规划。
因此与主板市场相比,其风险更大,上市公司被摘牌、破产倒闭的概率更高。
因此,为了爱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进展,创业板市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就应该更高。
如何保证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如何从制度上、组织上来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就成为各国创业板市场建设的重要课题。
保荐人制度因此应运而生。
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在世界范畴内要紧有三种:审批制、注册制和核准制。
采纳哪一种制度与一国的证券市场发育水平和监管体制有关。
在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的是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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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法中的保荐制度
——XXX学院XXX级XXX
学号:XXX
我国证券法中的保荐制度
【摘要:】2004 年我国证券市场保荐制度实施。
保荐制从源头上提高了上市公司质量,对保护投资者利益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同时也存在一系列有待改进的缺陷。
本文拟对保荐制度作一初步介绍并从中找到不足,提出完善的构想。
【关键词:】保荐制度保荐人暂行办法内容完善
1995 年,保荐制度在英国AIM 市场诞生。
2004 年 2 月 1 日,我国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它是我国证监会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它的实施和完善对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与影响。
一、保荐制度的概念与历史沿革
保荐制度是由保荐人为证券发行人申请其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出具保荐意见,核实公司发行与上市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协助证券发行人建立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并且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并在公司上市以后的规定时间内继续协助发行人建立相应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敦促上市公司遵守相应的上市规定,履行招股计划书之中的承诺,并且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所谓“保荐人是指为上市公司的上市申请承担推荐职责,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职责,而且为了配合好推荐和担保工作而履行包括辅导,监督以及调查,报告,咨询和保密等在内一系列职责的人。
”简而言之,保荐人担当上市公司的推荐人,担保人
及监督人三大角色。
1
中国证监会在2003 年末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在2004 年5 月公布了第一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表明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开始发生革命性变革,由此证券保荐制度正式在我国推行。
紧接着2005 年10 月27 日颁布并且在2006 年1 月1 日实施的新《证券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证券发行上市阶段对保荐人的要求,并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保荐制度进行严格的管理。
二、保荐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2003 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我国保荐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我国证券保荐制度要求保荐人负责证券发行人的发行上市辅导及发行上市推荐,具体职责有核实公司发行文件及上市文件中所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公司上市后的法定期间内,保荐人还应协助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严格遵守上市规定,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承担连带责任。
而依照新《证券法》,我国的证券保荐制度适用于发行人去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或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
因此,新《证券法》对保荐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一定的扩张。
由此,按照我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等相关的规定,我国证券保荐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胡龙娇.保荐制度比较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1.保荐制需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必须有保荐机构保荐。
保荐机构实行资格管理,证券公司可以依法登记为保荐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应当是拥有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自愿履行保荐职责的声明、承诺。
2.保荐机构应当有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实行注册登记。
个人申请为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取得执业证书且符合相关条件,通过所在任职的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声明。
3.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辅导责任;第二,推荐责任;第三,独立审核判断责任;第四,协助配合责任;第五,保荐工作协调;第六,保荐工作持续督导。
保荐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意图通过保荐人在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增强投融资双方的诚信度,缓解证券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保证投资者的利益,提高融资与监管效率2。
三、保荐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实施“保荐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连带责任机制把发行公司的质量和保荐人的利益形成直接挂钩,防范市场风险,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3但由于制度设计本身存在一些缺陷,使得我国保荐制度并未完全取得预期的效果,为其自身的不断完善留下制度空间。
保荐制度存在如何不足:1.保荐人丧失公正与独立原则,与发行人合谋欺诈上市圈钱,牟取私利;2.保荐代表人持股禁而不止;
2杜煊君.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与投资者保护[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3张戡,刘怡.保荐制度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 3) .
3.保荐人不能勤勉尽责,尽职调查,持续督导流于形式;4.保荐人违法违规,所受处罚过轻。
针对上述缺点,综合学界观点,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进行完善:1.完善保荐代表人资格遴选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建立保荐代表人多层次筛选制度;2.加强并完善保荐代表人诚信档案与信用评价体系的管理;3.完善保荐人监管制度,譬如:延长保荐人任期、加大对严重违法违规保荐人的行政处罚力度、完善保荐人独立性规定;4.完善保荐人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制度。
4
4何进.我国证券市场保荐制度完善问题[J].华东经济管理,2005,(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