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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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形式:选择题(2×10=20,单项选择10个、不定项选择10个)、名词解释(3×5=15)、简答题(6、7×5=30、35)、材料分析题&论述题(30、35) 共100分

•【每一章的学习重点、各朝代有特点的法律】

•导论:中华法系的概念与特点

夏商:立法指导思想(天命天罚)与立法概况(禹刑、汤刑;奴隶制五刑,皋陶之刑)

西周:立法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民本思想、德治、礼治、宗法制)

立法活动(周公制礼、吕侯制刑、九刑) 礼与刑的关系 刑事法律规范:群饮、失农时、嘉石之制、原则(三赦、三宥、三刺)

民事法律规范:质剂、傅别

婚姻:六礼七出三不去

继承:宗祧继承

中央与地方司法机关:秋官大司寇、

诉讼制度: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例外原则;五过之疵

春秋战国:子产铸刑鼎,魏国李悝制《法经》、成文法

秦代:三公九卿【秦汉唐合在一起记】、法律形式、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刑罚:城旦、城旦舂等,羞辱刑汉代:【专题:德主刑辅思想的发展】【文景刑制改革】

以《九章律》为核心的汉律60篇、立法情况

汉代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察举、征辟、

刑事立法:亲亲得相首匿首次入律、上请之制

司法机关:廷尉、三公曹、两千石曹;杂治;录囚;【春秋决狱的概念与特点】

监察制度:东汉京师—司隶校尉

三国两晋南北朝:魏律、晋律、北齐律;九品中正制、八议、服制定罪、重罪十条、

官当(了解)、存留养亲。宫刑与斩右趾

北齐律初步确定封建“五刑”制度—死、流、徒、鞭、杖

唐代 共犯原则、同居相为隐、化外人犯罪处罚原则、六杀、六赃、保辜

三法司、三司推事

宋元:《宋刑统》

宋代立法指导思想、编敕、编例、二府三司之制、【宋代、明代、清代每个朝代都要三条关于刑罚的变化】

宋代诉讼制度的特点

元代立法指导思想,《风宪宏纲》、宣政院、一省制、【元代法律特点】

明代:明刑弼教、重典治国、《明大诰》、《大明律》、《大明律附例》

明代地方三司、监察:六科给事中

刑事法制的特点:重其所重、轻其所轻。重典治贪、三法司

清代:会审制(明:大审),《大清律例》,监察制度的变化、

刑事立法的特点:维护满人利益

期末考试考点

2015年10月7日14:18

刑罚制度的变化:迁徙、充军、发遣【会审制度】

选择题知识点

2016年1月1日14:20

1、秋冬行刑始于汉代

2、唐代开始使用“典”“典当”、宋代典当称为“活卖”

3、宋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而例在宋代并没有达到与敕相当的高度,只是法律的补充形式。

4、《法经》共六篇:《盗》《贼》《网》《捕》《杂》《具》。“具法”是放在最后一篇,《魏律》共18篇,《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晋律》,又称《泰始律》,共20篇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而《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

5、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钦定宪法大纲》

6、《大清新刑律》是清廷与1911年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然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可见《大清新刑律》并不是完全属于资本主义刑法性质的内容。该刑律公布后并没有真正施行。《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罚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诸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罚制度。

7、南宋时,富人甲去世,妻已亡,家中有继子乙及在室女丙。关于甲的遗产继承,依当时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丙没有继承权

B.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乙没有继承权

C.乙享有1/4财产的继承权,丙享有3/4财产的继承权

D.乙、丙都没有继承权,财产收为官府所有

根据南宋法律的规定,对于无男子承继的家庭,确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一是“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为“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另外1/3收为官府所有。所以在有继子和在室女的情况下,作为继子的乙有1/4的财产继承权,而作为在室女的丙有3/4的财产继承权。

8、嫡长子继承制。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在本题B项中,“财产的继承是诸子平分制”是错误的,西周时期的财产继承仍然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只不过这是次要的。

9、清末的资政院其性质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

10、《唐律·明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11、明代的”朝审“等于清代的”秋审“即每年一度、在京城对全国范围内死刑犯进行复核。

清代的”朝审“指在”秋审“前一天对京师刑部狱中的死囚犯进行复核

明代的”大审“,宦官干预司法后形成的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审录囚犯的特殊会审制度五年一度

明代圆审即九卿会审=清代九卿会审

【明清三司会审】=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督御史

【唐代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大理寺卿、御史中丞

12、宋代的复审主要是由于翻异别勘,分为”由原审机构改派同级他司重审的移司别勘“和”上级结构差官重审的差官别推“两种。

13、缇萦救父直接导致汉景帝废除肉刑

14、清末在司法机关的改革方面,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

15、《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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