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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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试题(包含考试答案)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试题(包含考试答案)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试题(包含考试答案)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在每个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在商朝参与司法并伪托神意断罪的是( C )。

A.商王B.廷尉C.卜者D.司寇2.西周王位继承实行( C )。

A.父逝子继B.兄终弟及C.嫡长子继承D.禅让3.周礼的根本原则是( A )。

A.“亲亲”、“尊尊”B.同姓不婚B.明德慎罚 D.六礼4.西周在法制指导思想上的进步是( B )A.君权神授B.以德配天C.法令由一统D.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5.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 B )A.质剂B.傅别C.合同D.券书6.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公布成文法运动中,最早的是( A )A.郑国子产铸刑书B. 邓析私造竹刑C.晋国范宣子铸刑书于鼎D.楚庄王作《茆门法》7.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 B )。

A.子产的铸刑书B.《法经》C.《秦律》D.《九章律》8战国时期改法为律的人物是( B )。

A.韩非B.商鞅C.吴起D.李悝9.秦简中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和文书程式的规定是( D )。

A.秦律十八种B.秦律杂抄C.法律答问D.封诊式10.最早将“亲亲得相首匿”入律条的是( B )。

A.秦代B.汉代C.晋代D.唐代11.把《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的法典是( D )。

A.《法经》B.《九章律》C.《晋律》D.《新律》12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A )。

A.《晋律》B.《北魏律》C.《开皇律》D.《永徽律》13.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吏选任采取( C )。

A.任子B.察举C.九品中正制D.科举制14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确立于( D )。

A.《北齐律》B.《晋律》C.《唐律疏议》D.《开皇律》15.依唐律,二罪以上俱发( A )。

A.以重论B.各重其事C.累计处刑D.自首减免16.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是( A )A.《宋刑统》B.《大明律》C.《大清律例》D.《唐律疏议》17.清雍正年间在全国推广的赋役改革是( C )A.两税法B.一条鞭法C.地丁合一D.什一而税18.清末修订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是( B )。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必备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必备

前言、三一、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P2)(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源远流长,自成体系,很少受到外来影响,并且长期以来对于东亚地区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号为“中华法系”,是世界上影响地域最广、发展时间最长的“五大法系”之一。

)1、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自古以来“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的最高立法权。

不仅法典是由君主颁布,而且单行法规也以君主的敕令形式出现。

君主可以修改、废止任何法律,但本身不受法律约束,不承担任何的法律义务。

古代的“法治”就是指君主以法律治理臣民。

2、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几乎不受任何宗教的影响,对于法律起到指导作用的,至少在汉代以后就一直是“礼教”,礼教强调现世的生活秩序。

礼教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位法律,而且礼教也是评定和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和重要的依据。

同时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被认为是不合乎礼教原则的情况下,礼教往往可以“经义决狱”的形式直接成为裁判的依据。

3、法律以刑法为主体,在中国有史以来,法律的主要作用一直被认为就是“定罪量刑”,因此朝廷制定法的主体一直是刑法,民事财产之类的法律规范相当稀少。

另外程序法也和实体法混淆在一起,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只有以追究犯罪为主的刑事诉讼程序。

4、司法从属于行政,既然法律被认定为是君主施行统治的主要工具,因此法律也就必须服从于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需要,自然各级司法机关也就必须服从或混同于各级行政统治机构。

虽然历代都设有专门的中央司法机关,设有专职的法官,但是皇帝也可以委派其他的高级官员来参与甚至决定审判。

至少在隋代以后,所有的官员原则上都是三年一任,不停地在国家的各级各部门机关之间流动,很少有专职做法官而终身其身的。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时期的初步发展(约前21世纪——前11世纪)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特点: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在中国史前文明的漫长发展中,形成了许多部族习惯,这些原始的习惯,在国家形成的过程中,转化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规范,作为社会的平衡器在国家状态下发生作用。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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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二.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三.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一)起源于黄帝时代说(二)起源于尧舜时代说(三)起源于夏代说(四)“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四.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一)“刑”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二)“法”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三)“律”字及其含义第二节夏代的法律制度一.“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二.夏代的《禹刑》:(一)关于《禹刑》的由来(二)关于禹刑的性质、内容三.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四.夏代的监狱第三节商代的法律制度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二.《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一)商代的立法概况:1.《汤刑》2.《汤之官刑》3.“弃灰之法”(二)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三.主要罪名及刑名:(一)主要罪名:1.不吉不迪2.颠越不恭3.暂遇奸宄4.不孝5.巫风6.弃灰于公道(二)刑名:1.文献记载所见商代的刑罚:(1)炮烙(2)醢(3)脯(4)断手(5)罚丝(6)劓殄2.甲骨文所见商代的刑罚:(1)墨刑(2)劓刑(3)刖刑(4)宫刑(5)死刑四.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一)民事法律制度(二)婚姻制度(三)继承制度五.商代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二)监狱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二.“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第二节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一.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一)西周的立法概况:1.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2.《九刑》3.《吕刑》(二)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1.礼2.刑3.誓4.诰5.命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一)礼的渊源(二)礼的性质与作用三.礼与刑的关系第三节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一)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二)“罪人不孥”(三)“罔厉杀人”(四)罪疑从轻(五)同罪异发(六)宽严适中第四节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所有权的转变(二)契约关系:1.买卖关系2.借贷关系3.租赁关系二.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一)婚姻管理的专门机关(二)婚姻关系的缔结(三)同姓不婚的原则(四)“六礼”(五)“七出”、“三不去”三.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第五节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一.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关二.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一)起诉(二)审判(三)判决三.西周时期的监狱制度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精华资料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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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夏、商法律(一)西周契约制度(三)西周的刑法与诉讼制度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一)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立法活动(二)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三、秦代的法制(指导思想:重刑主义和统一法律)(一)秦代的罪名(繁多而无系统分类,未形成科学罪名体系)(四)司法诉讼制度(五)法律形式四、汉代的法制(思想:汉初是“黄老思想”;后以儒家思想为基本原则)(一)西汉(中期)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二)汉律的儒家化(四)汉代司法制度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一)魏(220-265)律(三国时期)(二)《晋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典(四)南北朝之北魏(386-534)(五)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之刑制改革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一、唐代的法制(一)唐立法——思想:“礼法合一”、“一准乎礼”(三)唐代中央司法机关:唐袭隋制,宋沿唐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四)唐代的六杀、六赃与保辜二、宋代的法制(一)宋代立法(三)宋代民事法规(四)宋代司法机关(沿唐制,皇帝以下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五)宋代诉讼制度三、元代的法制四、明朝的法制(一)明代立法(二)明代的刑法(三)明代的司法机关五、清朝的法制(一)清代的立法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一、清末的法制变化(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二、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第四节世界主要法系概述及主要问题纵论。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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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中国法的起源:“刑起于兵,礼源于祀”的含义2.刑罚的原则和主要罪名2.1天罚神判的法治指导思想(自然神到人格神)2.2刑罚的原则:(唐虞)“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过失减免刑罚,故意或惯犯加重处罚(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反对错杀无辜和滥罚轻罪(商)“殷罚有伦,义刑义杀”2.3 罪名夏-不孝,违命,昏,墨,贼商-乱政,疑众,巫风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1.“五过之疵”西周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严禁司法人员徇私枉法。

“五过之疵”指司法人员应当杜绝的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弊端,分别是惟官(同僚关系)、惟反(敲诈勒索囚犯令其翻供或隐瞒实情)、惟内(亲属关系)、惟货(索贿受贿)、惟来(勾结往来)。

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

2.周礼与吕刑周礼集西周的政治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规范之大成;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宗法等级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周礼贯穿着一条“亲亲”“尊尊”的原则。

以孝和忠为核心。

l 了解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礼的功能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的功能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1】婚姻的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尊女卑原则【2】婚姻的成立l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l 唐律规定了卑幼在外的合法婚姻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3】成立要件l “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l 唐律规定只要有“报婚书”或“受聘财”之一,婚姻即有效力。

【4】婚姻关系的限制l 同姓不婚l 良贱不婚l 哀丧不婚l 其他限制(秦律和唐律的娶人亡妻;不得娶所监临女)【5】婚姻的解除与限制l 政府强制离婚:违律为婚或嫁娶违律;义绝;l 夫家强制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口多言,有恶疾,窃盗;l “和离”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l 但七出受“三不去”的限制: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夫妻协议离婚:4.五听西周时期总结的司法机关审讯技巧。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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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资料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资料在学习新知识的同时,既要及时跟上老师步伐,也要及时复习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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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

所谓“慎罚”,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也就是要求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2.九刑: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

另一种解释是指墨、劓、|、宫、大辟、流、赎、鞭、扑九中刑罚。

3.七出三不去:所谓“七出”,即丈夫或夫家借口休弃妻子的七种表现――“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口舌”、“窃盗”。

所谓“三不去”,即已婚妇女不能被遗弃三种情况――“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五听:是指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5种方法,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

5.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铜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6.城旦舂:秦汉时强制男犯筑城女犯舂米的刑罚。

7.鬼薪、白粲:鬼薪、白粲是一种男犯上山砍柴、女犯择米的徒刑。

鬼薪,指男犯要为祭祀鬼神而去上山砍柴;白粲,即是女犯要为祭祀鬼神择米做饭。

8.隶臣妾:战国时存在不少的官司奴隶,主要来源于罪犯。

9.公室告、非公室告: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行为所提出的控告;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对此种控告,官府不予受理。

10.约法省刑:约法省刑是汉初的立法原则之一,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而实施的立法原则。

11.九章律:西汉初期,相国萧何依照秦法,适应新形势,以《法经》六篇为基础,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故称《九章律》。

《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和基础,通常所说的汉律,主要是指《九章律》。

12.上请: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须通过廷尉直接上奏皇帝进行请示,由皇帝根据犯罪者与皇室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功劳的高低大小,决定刑罚减免与否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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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第一章1,夏代《禹刑》夏代是文献所记载的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禹刑》的由来“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的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夏书》载“昏、墨、贼、杀”。

昏,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的杀人,这三类罪都要处以死刑,故死刑是夏代的主要刑罚。

2,商代《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所谓“汤法”“汤之典刑”就是《汤刑》。

《汤刑》是商代的基本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传说商汤制定的《汤刑》有三百多条,最重的是不孝之罪。

第二章1,西周的立法概况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有关搜捕逃亡奴隶的法规);《九刑》;《吕刑》;《周公制“礼”。

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指墨,劓,刖,宫,大辟。

前者都是肉刑,大辟是死刑。

2,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契约关系买卖契约,约称为“质剂”,是当事人双方因买卖而订立的契约关系。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契约,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契约。

借贷契约约称“傅别”,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契约“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租赁契约3,“六礼”“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

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4,“七出”“三不去”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妻,故七出。

即:无子(妻子年满五十),淫佚,不事姑舅(不孝顺公婆),口舌(挑拨离间亲属关系),盗窃(偷自家东西),妒忌,恶疾。

但是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得休妻。

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前贫贱后富贵。

,5,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五听的概念)审理时采用五听的审讯方法,即辞听,听当事人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无理便紧张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无理紧张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则失神。

中 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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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它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的漫长历程。

以下是为您整理的一份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夏朝的法制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制处于初创阶段。

夏朝的法律主要包括“禹刑”,但具体内容已难以考证。

夏朝确立了“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将统治权力的来源归结为上天的授予。

在刑罚方面,夏朝已经有了墨、劓、膑、宫、大辟等五刑。

同时,夏朝还实行了“孥戮”,即不仅惩罚犯罪者本人,还牵连其家属。

二、商朝的法制商朝在夏朝的基础上,法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商朝的法律被称为“汤刑”,其内容也多已失传。

商朝的神权法思想更加浓厚,凡事都要通过占卜来决定。

在刑罚方面,商朝的刑罚手段更加残酷,除了夏朝的五刑外,还出现了炮烙、醢、脯等酷刑。

商朝在司法制度上,已经有了专门的司法官吏,如“司寇”等。

三、西周的法制西周是中国奴隶制法制的鼎盛时期。

西周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九刑”和“吕刑”。

西周确立了“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在刑事法律方面,西周实行了罪刑法定、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等原则。

西周的刑罚制度更加完善,形成了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以及赎刑、流刑等刑罚。

同时,西周还建立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等级制度。

在民事法律方面,西周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土地和奴隶等财产的所有权归周天子所有。

西周的司法制度也较为完备,中央设有大司寇、小司寇等司法官吏,地方则有乡士、遂士等负责司法事务。

四、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制的变革时期。

这一时期,各诸侯国纷纷进行变法,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郑国的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晋国的赵鞅“铸刑鼎”,公布了成文法。

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法经》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对后世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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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一、周礼1,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

西周初年,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定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所制之礼统称周礼。

2,周礼的“五礼”分类法:吉凶军宾嘉。

吉礼——关于祭祀、敬事鬼神的礼仪制度;凶礼——丧亡殡葬;军礼——行军动众;宾礼——朝聘盟会;嘉礼——婚冠饮宴;3,实质:“别”——等级秩序,即“亲亲”、“尊尊”。

4,作用:“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等贵贱”、“安上治民,莫善于礼”。

二、西周婚姻制度1,婚姻形式: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可以纳妾,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只有平民。

2,婚姻条件: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逆家子,乱家子,世有刑人,世有恶疾,丧妇长子不取)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婚姻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礼”的核心是纳采和纳币。

这是中国古代实行包办、买卖婚姻的具体表现。

三、西周礼与刑的关系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种主要形式。

共性:1,本质相同——都是维护国家政权,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二者相辅相成;2,出礼入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3,相互作用——礼的约束力靠刑的强制力来保证,刑的制定以礼的精神作指导;区别:1,作用不同——礼以劝善,是积极的规矩,刑以惩恶,是消极的制裁;2,适用的对象各有侧重——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反映了其适用的等级性。

四、西周诉讼审判制度之“五声听狱讼”西周创立的一种审判方法,又称五听。

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要求法官从言辞、神情、呼吸、听觉、眼神几个方面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以确定其口供的真实性。

这种察言观色的审判方法,是心理学在我国司法领域最早的运用,相对神明裁判是一大进步。

五、战国时期法制变革之魏国李悝——《法经》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战国初年魏国李悝制定的。

1,结构:其篇目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共六篇。

2,内容:前四篇为正律,是惩治和囚捕盗贼的规定;杂律包括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淫禁、逾制等七个方面的禁令;具律是有关刑罚加减的规定,类似后世律典的总则。

3,立法宗旨:《法经》的立法宗旨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体现了新兴封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六、秦律有关思想意识形态的犯罪秦朝为强制统一人们的思想,以严刑峻法惩治一切危及皇权的思想言论,其主要规定有:1,诽谤、妖言罪:对朝政进行批评指责;惑乱人心的言论;——坑儒案2,偶语诗书、以古非今罪:互相谈论儒家经典;借用夏商周三代之事批评朝政,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此三罪出自《焚书令》。

3,非所宜言罪:即说了不该说的话,是秦朝最专横的罪名。

4,妄言罪;5,投书罪:即投寄匿名信以攻击朝政。

七、秦朝诉讼审判制度之告诉——“公室告”、“非公室告”秦律将当事人直接向官府呈诉的案件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种。

公室告是指举告他人贼盗行为的告诉,此类告诉官府必须受理,说明贼盗是秦律打击的重点。

而子盗父母,父母擅自杀、刑、髡(kun)、其子和奴婢时,若子告父母,奴婢告主人即是非公室告。

此类告诉官府不予受理,如仍行控告,告者有罪,反映了秦律对宗法制度的维护。

八、汉律之“约法三章”、《九章律》1,约法三章:汉高祖刘邦率师入关之初,为博取民心,与关中父老约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其余秦朝苛法一概废除。

这是汉朝立法的开端。

2,《九章律》:汉朝的基本律典,汉律体系的主干部分。

其篇目有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共九篇。

九章律的渊源可追溯到战国《法经》,是“汉承秦制”的产物。

九、汉文景时期刑制改革1,汉初刑制改革的内容:有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黥(qing)、劓(yi)、刖(yue)三种肉刑。

最终结果是黥刑改为髡(kun)钳(qian)骋旦舂(chong),劓刑改为笞100,刖左趾改为笞200,刖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宫刑时废时兴。

2,汉景帝制定《箠令》,规定笞刑刑具的规格和行刑方法,使过去笞未毕而人已死的状况得以改观。

3,汉初刑制改革的意义:这是中国法制史上首次重大刑制改革。

第一,它将肉刑从律典的法定刑中予以废除,使刑罚制度向着宽缓、文明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第二残人肢体的肉刑的废止,有利于保存劳动力,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三,笞刑和徒刑的广泛适用,为封建刑法中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十、汉代削弱地方割据势力的法律措施西汉前期,诸侯藩国势力强盛,割据一方,对中央政权构成重大威胁。

因此,汉朝庭颁布了一系列的削藩律令:1,酌金律(zhuo):天子酌祭宗庙时,诸侯列国陪祭所献贡金的成色和数量不合规定,要受到削爵等处罚。

2,推恩令:要求诸侯应将皇恩推及宗亲,将封土分予子弟,以达到削弱诸侯实力的目的。

3,左官律:汉代尚右,将仕于诸侯藩国的官吏贬称为“左官”,给予种种歧视和压抑,以而限制富有才干之人充任藩国官吏,从而削弱了诸侯的政治势力。

4,阿党附益法:阿党,指中央派驻藩国的官吏与诸侯结党,附益,指朝廷官员外附诸侯。

严惩阿党、附益的官员,以巩固中央集权。

十一、儒家思想对汉代刑法原则的影响汉律中除规定特权原则、数罪以最重者论原则、自告减刑原则、诬告反坐原则外,随着儒家思想对法律影响的逐渐加深,还形成了下列新的刑法原则:1,上请:又称先请,是赋予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他们犯罪后法司不得擅拘擅决,而必须奏请皇帝裁断。

2,恤刑(xu):即老幼废疾者或妇人犯罪,可在量刑和监禁方面给予优待的原则。

《王杖诏书令》规定老人为70岁以上。

3,亲亲得相首匿:汉律“重首匿之科”,西汉前期父子亦不得相隐。

随着儒学的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也确立。

即: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首谋藏匿犯罪,可减免刑事责任。

具体规定为: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祖父母,均不负刑事责任;而父母匿子,夫匿妻,祖父母匿孙,一般也不负刑事责任。

但若所匿者犯有死罪,则须上请中央廷尉奏闻皇帝裁处。

此原则是受儒家伦常观念的影响而确立的,其目的在于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中心的宗法家庭关系,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这项原则被唐律所吸收,发展成为”同居相为隐“的律条。

十二、儒家思想对汉朝司法制度的影响之《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汉代出现的一项司法制度。

即司法机关审判案件,除依律令外,还可直接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著作的内容和精神原则,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又称“经义决狱”,是儒家思想影响下出现的一种特殊司法手段。

1,基本精神:“本其事而原其志”,即根据案件的事实探究行为人的动机。

论心定罪,强调主观动机对定罪量刑的作用,所谓“志善而违于者免,知恶而合于者诛”。

2,评价:一是论心定罪,较之依据继承秦制之律《九章律》,量刑相对宽缓,对调节社会矛盾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二是在春秋决狱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些符合儒家礼制的法律观念和原则,如“君亲无将”、“原心定罪”、“父子相隐”、“以功覆过”等,为后世封建法典所吸收,促进了礼法结合的发展;三是儒家著作并非律典,故春秋决狱较之依法断罪具有更大的随意性,对当时司法领域也造成相应的负面影响。

十三、隋朝法制《开皇律》的立法成就1,完善12篇律典体例——继承《北齐律》,调整后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2,改革刑制,确立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3,改革“重罪十条”,确立“十恶”制度——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4,扩大、完善贵族官僚的特权制度——首先,完善“官当”制度;其次,完善赎刑制度;最后,创设“例减”制度。

5,规定刑具规格,规范刑讯方法。

十四、唐律主要刑法原则1,贵、良、贱同罪异罚——特权者、良人、贱民(官贱民:太常音声人、杂户、工乐户、官户、官女婢;私贱民:部曲、随身、客女、私女婢);2,共同犯罪,区分首从——普通共同犯罪以“倡首先言”的“造意者”为首犯;家人共同犯罪和上下级官吏共同犯罪,无论是谁造意,均以家长和长官为首;3,自首减免刑罚——自首概念是犯罪未被告发而主动到官府交代的行为,对于自首者,唐律“原其罪”;另外“自首不实及自首不尽者”,不尽之罪依律处罚;轻罪已发,能自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余罪;4,“累犯”加重原则——即对三次犯盗窃罪判徒流刑的累犯加重处罚;5,更犯重其后犯之事——即前罪已经判刑而又犯各刑以上的罪,重其后犯之事;6,二罪从重,即数罪并罚原则——采用吸收原则;7,轻重相举,即类推原则——《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即说,类推首先是律文没有明确规定的,且必须是同类案件;对于应当从轻处理的罪,法律列举重款,轻者通过类推可以自明;对于应当从重处理的罪,法律列举轻款,重者通过类推可以自明。

《疏议》举律文说,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在处理已杀已伤尊亲的案件时,通过类推就可以知道应处以斩刑了。

还举例说,夜半闯入人家,主人出于防卫,杀死闯入者,不论罪。

律文没有致伤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死都不论罪,致伤更不能论罪了。

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8,划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一般由过失构成,处罚从轻;私罪一般由故意构成,处罚从重;唐律划分公罪和私罪,并在处刑上区别对待,有利于调动官吏的工作积极性,抑制其以权谋私的可能性。

9,同居相为隐——即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互相窝藏罪犯,可以减免刑罚。

《名例律》规定:同居共财之人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之间,互相窝藏罪犯或通风报信,还有女婢窝藏主人皆不追究刑事责任;小功以下的亲属之间相为隐,可以减轻处罚,即“减凡人三等”;但对前三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则不许容隐,“各从本条科断”。

同居相为隐原则是汉朝“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继承和发展,都是受儒家“父子相隐,直在其中”理论的影响而形成的,精神一致,但“同居相为隐”更为完善。

首先,它按亲等规定了减轻和免予刑事责任的范围,体现了亲亲原则;其次,规定对前三恶不得容隐,较好地处理了在犯罪容隐上国家和家庭利益的冲突,既维护了伦常关系,又有利于巩固封建政权。

10,准五服以制罪——继承晋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卑幼犯尊长,服制愈重处刑愈重,反之;尊长犯卑幼,服制愈重处刑愈轻,反之;涉及财产犯罪,不分尊长卑幼,服制愈重处刑愈轻,反之。

11,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又称矜恤原则——唐代区分三种情况处理。

凡年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年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年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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