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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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题

中国法制史—X晋藩—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31元客观题请见在线作业题

一、名词解释

?法律答问(2.1)

?折杖法(5.3)

?枷号(8.4)

?春秋决狱(3.2)

?领事裁判权(9.6)

?廷杖(8.4)

?九卿会审(8.5)

?五听(1.7)

?五权宪法(11.4)

?六法全书(11.4)

?八议(4.2)

?三司推事(5.6)

二、简答题

? 1.简述《北齐律》的基本内容。(4.1)

? 2.简述XX国民政府立法原则和立法特点。(11.3)

? 3. 简述唐律中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5.3)? 4.简述《法经》的基本内容。(1.8)

? 5. 简述汉代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3.1)

? 6. 简述元代刑事立法的基本特色。(7.4)

?7. 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和基本内容。(10.5)

?8. 简述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因。(1.5)

?9.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11.1)

?

三、论述题

? 1.试述明初重典治国成效和后果。(8.1)

? 2.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哪些历史和现实意义?(本书未涉及)

? 3.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及意义。(3.1)

? 4.试述古代中央司法体系的特点。(本题综合)

? 5. 试论明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8.1)

? 6.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及意义。(3.1)

?7.试论唐律的特点与影响。(5.4)

?8. 试述唐律的主要特点。(5.4)

?9. 试述清末法律制度变革的原因。(10.2)

?10. 试述唐律中有关违律为婚的规定。(书中未涉及)

?封建法律规定:①同宗共姓不准通婚。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封建婚姻制度明、清律都有同样的规定。②严禁良贱通婚。封建社会的所谓贱民

名称历代并不划一,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乐人、杂户、

官户、奴婢。清代以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

隶卒为贱”(《清会典·户部》)。良贱通婚为违律婚。按唐律,“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

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

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

良贱不能通婚,是封建等级制度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

?11. 清末法制改革评析。(10.2)

?12. 试述唐律中对贵族、官吏的等级特权保护制度。(5.3)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法律答问(2.1)秦简中的一种法律文书,是对秦律某些术语及律文的立法意图、诉讼程序中某些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折杖法(6.3)宋朝的刑罚制度,是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四刑,体现了省刑从轻的精神,但不适用于死刑及反逆、强盗等犯罪。该法纠正了刑罚越来越严酷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

枷号(8.4)明代增加的刑罚种类,即将犯人颈套木枷,置于监狱门口或指定的官府衙门门口示众羞辱。其执行时间有一至三个月,甚至永远枷号。木枷重量规定二三十斤。

春秋决狱(3.2)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

领事裁判权(9.6)鸦片战争之后订立了许多不平等条约,在这些不平等条约中,列强们无不要求享有领事裁判权。对于这种领事裁判权,开始清政府并没有认识到是什么屈辱,然而,随着列强的军事渗透和领事裁判权的扩大,西方人的傲慢使中国人感到极大的耻辱。一些蛮横的西方人,利用军事力量和领事裁判权来欺侮中国人,向清政府的权威提出挑战,而清政府迫于列强的势力,只得顺从列强,上下官吏唯洋人马首是瞻,列强在与中国的冲突中,西方的民族、国家和主权的观念也影响中国,领事裁判权变成了中国国家和民族的耻辱,各阶层的顽强抗争遂无可避免。

廷杖(8.4)是明朝皇帝处罚大臣的一种特殊刑罚。明律中并无廷杖的规定,但从朱元璋开始,经常于殿廷之上,由太监监刑、锦衣

卫行刑,对冒犯皇帝的大臣施以笞杖。轻者血肉模糊,重者立毙杖下,这种极其残忍的的刑责羞辱朝臣的做法,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

九卿会审(8.4)九卿会审”是中国古代一种会审制度,明朝称其为“九卿圆审”,清朝称其为“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XX寺卿九人件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五听(1.7)中国古代在审讯过程要求尽量应用技巧,“用情讯之”,使用“五听”之术。“五听”: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周礼·秋官·小司寇》X玄注)。这种原则还写入法律。

五权宪法(11.3)在孙XX的思想体系中,五权宪法与三XX义经常处于并列地位,孙XX之所以独辟蹊径提出五权宪法,其深层次原因在于他始终希望中国能在政治上“驾乎欧美之上”。五权宪法乃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监督制衡。

六法全书(11.3)XX国民政府初期以制定各项法典为主,逐步形成了“六法”体系。所谓“六法”,一说是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一说是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前者是根据《六法全书》勒定以后,后者是根据《六法全书》制定之前的说法。可以说《六法全书》是以六法为体系,把所颁布的一切成文法和判例和解释例汇编的法律全书,但它没有包括300余种单行的法规,尤其是由党务、行政、军事机关颁布的,具有很高法律效力的法规。

八议(5.3)唐代沿袭曹魏以来的“八议”之制,对八类特权人物犯罪作了减免处罚的规定。“八议”一指“议亲”,即皇帝的亲戚;二指“议故”,指皇帝的故旧;三指“议贤”,即品行达到封建道德最高水准的人;四指“议能”,即有大才干的人;五指“议功”,即功勋卓著者,六指“议贵”,即封建大贵族大官僚;七指“议勤”,即勤于为封建国家服务的人;八指“议宾”,即前朝皇室后代被尊为宾者:

按照唐律规定,上述八类人犯罪,如是死罪,官吏必先秦明皇帝,并“议其所犯”,交皇帝裁处。按照通例,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但犯有“十恶”罪的,不包括在此X围。

三司推事(5.6)这是唐朝审理大案时的一种审判制度。唐以XX 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XX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驳令原机关重审,或迳行复审;死刑案件,则移交XX寺重审。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XX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每逢大案,常常由皇帝特诏,XX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由于案件情况不同个,三司组成人员可以变化,审判地点可在京城,也可在地方。

二.简答题

? 1.简述《北齐律》的基本内容。(4.1)

北齐代东魏后,便着手制定律令,制成《齐律》,史称《北齐律》。

与律同时修定颁行的还有令、格等,但以《北齐律》对后世影响最大。

《北齐律》共十二篇,其篇目为: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及杂律。

北齐律》集北朝立法经验之大成,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改为“十恶”所本;《北齐律》合《刑名》、《法例》为《名例》篇,置于律首,将律典的篇目减为十二篇,这种体例也为隋、唐、宋所沿用;还确立了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体系奠定了基础。《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 2.简述XX国民政府立法原则和立法特点。(11.3)

孙XX关于政权建设的一系列理论,其主要原则体现(一)从“以党治国”到“一党专政”(二)从“权能分治”到“五权宪法”(三)从“建国三时期”到“训政保姆论”。

XX国民政府立法频繁,法律法规数量繁多,体系庞杂,表现出“二重性”特征:

1.从法律内容上看,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

2.从立法层次上看,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

3.从立法与司法层面看,也表现了明显的“双重性”。

? 3. 简述唐律中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5.3)

老幼废疾之人犯罪减免处罚是中国古代的一贯做法,唐律的规定更加规X。唐律将老、幼、残疾人分为三等:第一等为年70以上、15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允许收赎;第二等为年80以上、10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皇帝裁决;盗及伤人,允许收赎;其他犯罪勿论。第三等为年90以上、7岁以下,虽犯死罪,亦不承担刑事责任。在年龄的计算及确定疾病的时间上,唐律还规定,犯罪时没有达到老、疾而事发时老、疾的,按老、疾对待;犯罪时幼小而事发时长大者,则依幼小论。唐代立法还将残疾人分为残疾、废疾、笃疾三等。

? 4.简述《法经》的基本内容。(1.8)

战国时魏国的李悝(公元前455—前395年)编定《法经》,是一部有体系的法典著作。由于《法经》早已经失传,我们现在所能够知道的仅有盗、贼、囚(一为网)、捕、杂、具六篇的篇目。《盗法》:主要是指偷窃和抢劫。《贼法》:贼与盗有一定的区别,贼是以害人为主,其危害与盗相同而更加过之,所以后世常常把贼盗并列,而以贼为首。《囚法》:亦称网法,从篇目来看,这应该是关于关押囚犯方面的规定。《捕法》:应该是关于缉捕的法律。《杂法》:是针对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六种犯罪行为。《具法》:其内容应该是量刑标准。

《法经》是一部以刑为主的法典,商鞅就是携带《法经》入秦而变法的,因此秦律的许多内容都承袭《法经》,汉代的《九章律》也是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定而成的,由此可见《法经》对后世立法模式的深远影响。

5、简述汉代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3.1)

汉文帝十三年批准进行刑制改革,主要内容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以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劳役;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汉文帝致辞改革刑制,本意是要废除肉刑,宽缓刑罚,但实行起来却有明显缺陷,“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需要进一步改革。

汉景帝即位后,经过两次改革,斩左趾改为笞二百,笞二百减为笞一百。至此,中国刑罚史上存了两千年的肉刑,在法律上基本上为其他刑罚所取代。同时,为避免用刑过重,景帝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做了具体规定。

此外,文帝在废除肉刑的同时,对劳役刑做了改革,决定将终身服役的劳役刑制度改为有期限的劳役刑制度。

? 6. 简述元代刑事立法的基本特色。(7.3)

元代刑事立法体现了民族特色,与前朝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1)笞杖刑以“七”为尾数,徒刑附加杖刑

2)凌迟成为惩治严重危及统治秩序犯罪的常刑

3)五刑之外设立黥、劓等肉刑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劓鼻、割舌、断手足、剥皮、抽筋、跪

磁芒碎瓦、葅醢、磔等十数种酷刑。另外。元代还公开允许

私刑的合法存在。与唐宋相比,元代的刑罚制度无异是一个

倒退。

?7. 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和基本内容。(10.5)西方法文化的输入和中国传统封闭的法文化状态的被打破,使中国人由传统的法观念向近代的法观念转型。正是在这样

的思想认识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接受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

“诸法分立”的新体系,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经过四年的时间,于宣统三年九月完成,这是中国民法史上第一部按照资本主义民法原则起草的民

法典。其中虽然保留了封建残余,但毕竟和近代资本主义民

法开始接轨,并为继起的民国政府制定民法典奠定了重要的

基础。晚晴民律制订的过程,使得人们在法观念上受到了一

次启蒙教育,提高了依法保获私权的意识。《大清民律草案》仿照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和结构,共分五编:总则、债权、

物权、亲属、继承,三十六章,一千五百六十九条。

?8. 简述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因。(1.5)

从姓氏起源来说,“同姓”原本出自同一女性祖先,“同姓”

婚配意味着同缘血亲结合。人们在长期的种族繁衍过程中,

逐渐认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逐步形成了“同姓不

婚”的禁忌规则,并由此建立了氏族制度和氏族外婚制原则。?9. 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11.1)

《临时约法》包括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

统、国务员、法院、附则七章,共五十六条。其主要内容有:1)规定中华民国的国体为XXXX国。

2)规定了中华民国的领土疆域。

3)首次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体。

5)规定了《临时约法》的效力与严格的修改程序。三.论述题

? 1.试述明初重典治国成效和后果。(7.5)

回答要点:1、明初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采取重典治国。其一将贪官污吏作为打击对象,通过治吏达到治民的目的;其二实行严刑峻法。

2、成效和后果:明初重典治国对于改良吏治,安定社会曾经起到过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消极影响和法制的畸形发展。其一,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治腐败问题,重刑之下,人人自危,使官吏与朝廷离心离德,并挫伤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其二,从长远角度来看,不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和维持专制统治,更为极端君主专制和

特务恣意横行提供理论前提。

? 2.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哪些历史和现实意义?(本书未涉及)

第一,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肯定中华法系在世界法系的地位。

第二,有利于了解法律制度与国家、政权、社会之间的关系,增强忧患意识,提高认识事物和分析事物的水平。

第三,有利于充实专业知识和完善知识结构,进而打下比较坚实的基础。

? 3.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及意义。(3.1)

〔答案要点〕汉朝死刑刑名多沿秦朝或前代之制,如族刑,枭首,腰斩,弃市等皆继续使用. 此外,两汉还有罚金,徙边等刑名,也都是沿用秦或前代的。

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下调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改革的起因

对汉初文帝"除肉刑"之举,后世多有评说, 这一刑制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自汉代至魏晋,对肉刑的除复,虽然长期争论不休,但隋朝《开皇律》中新的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反映了汉代刑制改革是符合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的.

? 4.试述古代中央司法体系的特点。(本题综合)

〔答案要点〕历代在中央一直存在多种途径的司法行政,这一是当时政治统治的需要,构成一种相互牵制而又相互监督的司法体系,以便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管理;二是适应当时的政治形势,采用“因俗而治”,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维持政治上的统一;三是表明司法行政一直依附于政治权力,缺乏独立的能力。可以说多种途径的司法行政出现和形成,一直是围绕着政治这根主轴。既然是多种途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难免发生各种各样的冲突。

第一,从政治统治的角度来看,互相牵制监督的司法体系适合于司法工作的性质,但在很大程度给统治者以很大的游移空间,也

使司法行政缺乏稳定性。

第二,多种途径的司法行政始终是政治发展为基础的,在很大程度上突出特权,容易走上“人治”,而“人治”的特点则直接影响司法行政。

第三,多种途径的司法行政如果有稳定的运行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持社会的稳定,但多种途径司法行政是很难形成稳定的运行机制,所以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很大的。

? 5. 试论明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8.1)

明朝初年,统治者确立了“重典治国”的立法思想,这一思想的形成基于特定的历史条件:

1)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2)“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3)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

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是朱元璋又一重要的法律思想。此外,他还强调“法贵简当,使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和行动。

? 6.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及意义。(3.1)

原因:在刑罚体系上,战国和秦朝沿用奴隶制五刑,只是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又补充增加了许多新的刑罚种类。新旧刑罚混杂,层次体系不清,使刑罚制度显得杂乱无章。西汉初年,基本采用秦朝的刑罚制度,随着政权的巩固,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严刑峻罚的做法招致了众多的批评声。

内容:汉文帝十三年批准进行刑制改革,主要内容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以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劳役;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汉文帝致辞改革刑制,本意是要废除肉刑,宽缓刑罚,但实行起来却有明显缺陷,“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需要进一步改革。

汉景帝即位后,经过两次改革,斩左趾改为笞二百,笞二百减为

笞一百。至此,中国刑罚史上存了两千年的肉刑,在法律上基本上为其他刑罚所取代。同时,为避免用刑过重,景帝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做了具体规定。

此外,文帝在废除肉刑的同时,对劳役刑做了改革,决定将终身服役的劳役刑制度改为有期限的劳役刑制度。

意义:文景二帝废除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改革后的汉朝刑罚,除死刑外,主要是劳役刑和笞刑,这就为封建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因此,文景二帝改革刑制,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7.试论唐律的特点与影响。(5.3)

特点:1)充分体现儒家思想,礼法融为一体;

2)唐律是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律;

调整对象的全面完备;法律体系的完备;立法技术的高度完备。

影响: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法律原则、法典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礼法的成果,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一体,以“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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