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美丽人生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
女性重大疾病有哪些

女性重大疾病有哪些现在有很多女性朋友因为工作和生活压力的加大而患上了妇科病,对此,她们也感到无能为力,然后有的女性为了给自己未来一个保障,她们决定购买重大疾病保险,那么,女性重大疾病有哪些呢?下面大家就随着本文一起来了解一下。
女性重大疾病有哪些现在女性疾病已经成为都市女性的一大困扰,许多重大妇科疾病已呈现出发病率提高、发病时间提前的趋势。
那么,女性重大疾病有哪些呢?一般女性30种重大疾病的种类主要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重要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的多发性硬化;严重的Ⅰ型糖尿病;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女性重大疾病及早购买健康险大家在了解女性重大疾病有哪些之后,女性朋友作为这个社会和家庭的主要成员,未雨绸缪为自己规划一份保险是非常重要的。
重大疾病保险除了保额要足够,还要考虑重大疾病保障的全面性,建议买可以针对女性方面的重疾险来购买,一般大多数重疾险是终身的,可以买些保费低保障高的险种,以满足自己的重疾需求,但是根据年龄,保额多少等多方面原因来选择,有的能返本,有的不能,不一定非要求纯消费的,只要能满足自己的主要需求才是最重要的。
在此建议大家购买招商信诺丽人优诺女性专属医疗保障计划,该保险的优点主要有:1.女性专属保障,专为女性设计的健康保险计划,精心呵护女性健康与美丽;2.灵活投保,可单独购买的医疗险,确保“专款专用”,节省开支;3.特色整容保障,包括意外引发的面部整容和皮肤移植、乳房恶性肿瘤切除术后整形,还您一个美丽人生;4.住院津贴期限长,住院津贴当年最多可赔付365天;重大疾病住院,还可获得额外津贴;5.定额给付,理赔简便,定额给付形式赔付,与社保或其它医疗保险理赔不冲突;6.住院手术保障,住院手术保障,保障更贴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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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美丽人生女性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信泰美丽人生女性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参保范围:企、事业单位年满16—60周岁的女职工;
2、保险期限:一年(每年续保);
3、保险责任:
①观察期(90天)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90日内(续保除外)初次患“原发性妇科癌”(原位癌除外),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②乳腺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首次罹患原发性乳腺癌(原位癌除外)的,本公司按乳腺癌保险金额给付“乳腺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③其他妇科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原发性其他妇科癌(原位癌除外)的,本公司按其他妇科癌保险金额给付“其他妇科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5、保险利益表:
原发性其他妇科癌指:原发于女性的外阴、子宫、子宫颈、乳腺、卵巢、输卵管及阴道器官的恶性肿瘤。
被保险人发生原发性妇科癌的时间以明确诊断该疾病的病检标本提取日为准。
6、在职女教工保费由学校支付一份。
7、其他说明:公司认可的确诊医疗机构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提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服务的医疗机构。
8、全国报案及客服电话:400-660-8890
本方案对次年续保人员可免九十日等待期。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是一种高保障保险产品,旨在为购买者提供一定的财务保障,以应对突发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和日常生活支出。
本文将就该产品的条款内容进行介绍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了解该保险产品。
保险范围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以下方面:1.保险期限:购买者从购买之日起,开始享有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保障,无任何时间限制。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对购买者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在风险因本和估价因素下的合理保险金额。
买方在购买前,应向保险公司咨询保额的大小和风险评估。
3.保险责任: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两种:–一般保险责任:对于购买者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或赔偿金额,在保险期内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理赔。
–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对于购买者被确诊为特定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规定向购买者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以供应对购买者治疗和生活的支持。
保险费用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保险费用计算根据购买者的年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等要素进行评估。
购买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每次缴费期限内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
如果购买者逾期未缴、缴付保险费不足或者有其他违约情况,保险公司有权停止保障。
理赔流程在购买者出现疾病或意外事故等事项导致需要理赔时,购买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理赔申请须附带相应的医疗证明、报销单据等材料。
保险公司将在接到购买者的理赔申请后,认真审核和处理。
如果其认为申请满足合同约定和保险责任的条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规定将相应的赔款迅速支付给购买者。
注意事项购买者在购买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购买者应当根据自身遭受的风险和需求,合理选择保险产品。
2.购买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全面了解并理解合同中的条款,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免除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内容,并认真阅读购买说明和相关文件。
3.购买者在交付保险费用之前,应确认保险费用的总额、缴付方式和缴纳期限等。
人寿妇女安康保险赔付标准(一)

人寿妇女安康保险赔付标准(一)人寿妇女安康保险赔付标准引言人寿妇女安康保险是一种专为女性设计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女性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人寿妇女安康保险的赔付标准,以帮助女性了解该保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范围。
1. 保险对象•适用人群:年龄在18至55周岁的女性•保险期限:通常为10年至终身2. 保险责任人寿妇女安康保险主要包含以下几个保险责任:意外身故和疾病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客户选择的保险金额确定•赔付标准: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全额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客户选择的保险金额确定•赔付标准:被保险人患上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全额赔付多次赔付•赔付标准: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先后患上多种重大疾病或同时发生多起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全额赔付3. 免赔额与等待期在人寿妇女安康保险中,免赔额和等待期是需要注意的两个重要因素:免赔额•定义:指在保险责任发生前,被保险人需要先承担一定金额的费用,超过此金额后保险公司才开始赔付•变动范围:根据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不同,免赔额可能有一定差异等待期•定义: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开始到实际赔付之间的时间段•赔付限制: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一般不予赔付,等待期结束后方可享受保险赔付4. 除外责任人寿妇女安康保险通常会约定一些除外责任,即不赔付的情况:•自杀或故意伤害自己•与保险合同约定的有关疾病或伤害无关•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或伤害等结语人寿妇女安康保险作为一种专为女性设计的保险产品,为女性提供了全面的健康保障。
通过了解保险责任、免赔额和等待期等具体内容,女性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在意外和疾病面前的保障程度,从而做出明智的保险选择。
中国人寿 癌症康复保险金赔付流程

我国人寿癌症康复保险金赔付流程一、保险产品介绍1.1 我国人寿癌症康复保险是一款针对癌症患者设计的保险产品,旨在提供经济保障和支持,帮助患者在康复过程中减轻经济压力。
1.2 该保险产品覆盖了各类癌症,包括但不限于肺癌、乳腺癌、肝癌等常见癌症类型,保障范围广泛。
1.3 保单持有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灵活性较高。
二、保险金申请流程2.1 投保前需进行医学体检,确保没有患有癌症或癌前病变,同时填写相关的健康告知表。
2.2 保单持有人在确诊患有癌症后,需第一时间向我国人寿公司投保的机构或者保险公司掌柜中心进行保险金的申请。
2.3 申请材料中需包括:医院的确诊证明、病历、治疗方案、费用清单等相关文件。
2.4 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核实和审核,对于符合理赔条件的申请将给予赔付。
三、理赔流程3.1 保险公司在核实申请材料后,会派员进行赔付调查,确认患者的确诊情况和治疗情况。
3.2 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约定的比例和金额进行赔付,将保险款转账至保单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3 在赔付过程中,保险公司将与患者及家属保持密切通联,提供理赔交流和协助。
3.4 若因特殊原因导致理赔出现纠纷,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和调解,保障保险金的合理赔付。
四、保险金使用规定4.1 保险金的使用需遵循保单中的约定,可以用于支付治疗费用、购物药品和器械、进行手术和康复等相关费用。
4.2 保险金不得用于非医疗目的,如购置奢侈品、投资理财等用途。
4.3 保险金使用需在合理范围内进行,保险公司将对保险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跟踪。
五、保险金赔付后的服务5.1 我国人寿公司将为康复患者提供后续的跟踪服务,包括定期的康复询问和医疗指导。
5.2 公司将提供心理交流和支持服务,帮助患者和家属克服心理障碍,重塑自信和勇气。
5.3 公司将加强对患者和家属的健康教育,提供癌症防治知识和生活指导。
六、结语我国人寿癌症康复保险金赔付流程严格规范,保障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为患者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和支持。
【幸福人寿】幸福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幸福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介绍幸福人生一生护航1生在风险来临之前为自己增加伴随终身的重大疾病保障,任凭风雨来袭,一生无忧。
有备无患才是人生赢家65种保障范围广泛,涵盖65种重大疾病罹患任意一种,赔付100%基本保险金额。
人生小障碍轻松解除人性大关怀保费全免15种多达15种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包含原位癌,冠状动脉/主动脉/心脏瓣膜介入手术,轻微脑中风等多发“中度”疾病。
20%一旦罹患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先行额外赔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0%。
此项赔付后,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减少。
0费用罹患早期治疗金疾病后,豁免今后的各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金钱,可以用来捍卫人生最后的尊严因意外或疾病初次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赔付100%基本保险金额。
>65种疾病终末期阶段:需由专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和提交临床检查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2)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存活期低于六个月。
全面防范未来风险,强力守护遂意人生6大保障早期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早期治疗豁免保险费,六大保障功能集于一体。
注: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含)—60周岁(含)交费方式:3年、5年、10年、15年、20年保险期间:终身保额要求:被保险人<10周岁时,最大不超过20万;10周岁≤被保险人<18周岁时,最大不超过50万;被保险人≥18岁时,最大不超过200万。
具体保险责任请详见保险合同和条款。
我公司在约定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请关注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后退保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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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美丽人生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1年5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1 被保险人范围1.1 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至50周岁,身体健康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2.1 基本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女性原位癌,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接受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手术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所患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为非原发性癌症;5)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2)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合同效力3.1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 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3.3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分为三种:20年、30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止。
3.4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已领取保险金,本公司将不接受解除合同申请。
4 保险费4.1 保险费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及被保险人的年龄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如果本公司由于医疗条件、疾病发生率等社会整体风险状况的变化,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调整保险费率,投保人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4.2 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投保人分期支付保险费的,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式支付,如到期未支付,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投保人所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宽限期结束时投保人仍未支付保险费,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和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5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5.1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2 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受益顺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和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3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需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检验报告;3)若申请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的,还需提供手术证明文件;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1)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被保险人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宣告死亡的处理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将已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5.5 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6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5.7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 其他事项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