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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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模版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模版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模版1.总则为加强火电厂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环境保护技术的推广应用,规范和强化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提高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水平,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监督责任2.1 火电厂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机构,明确监督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2.2 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保护技术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

2.3 火电厂相关部门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资料支持,并按要求整改环境保护技术问题。

2.4 监管机构应对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提出改进意见。

3.监督内容3.1 火电厂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应包括以下内容:大气污染物、废水、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等方面的监督。

3.2 对大气污染物的监督应包括排放口的监测、排放浓度的监测和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等内容。

3.3 对废水的监督应包括废水排放口的监测、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的监测和废水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的监测等内容。

3.4 对固体废弃物的监督应包括垃圾堆放场所的监督、焚烧设施的监督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情况的监督等内容。

3.5 对噪声的监督应包括噪声源的监测、噪声控制设施的监测和噪声标准的执行情况的监测等内容。

4.监督措施4.1 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查样品、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

4.2 火电厂应主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资料支持,并按要求整改环境保护技术问题。

4.3 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要求火电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4.4 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火电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5.监督报告5.1 环境保护部门应对每次监督检查的结果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监督的时间、地点、对象、检查事项、发现问题以及整改要求等。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范本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范本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火电厂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第三条火电厂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治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

第四条火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制度,明确责任,强化监管,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可持续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范围第五条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控制技术的监督;(二)废水排放监测和处理技术的监督;(三)固体废物排放监测和处理技术的监督;(四)噪声和振动控制技术的监督;(五)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监督。

第六条火电厂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具体措施和计划,并报批相关行政部门。

第三章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内容第七条对于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控制技术的监督,火电厂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安装和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排放达到国家要求。

第八条对于废水排放监测和处理技术的监督,火电厂应当建立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对废水进行处理,并按照国家标准排放,定期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废水排放符合国家要求。

第九条对于固体废物排放监测和处理技术的监督,火电厂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理系统,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和处理,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排放,定期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固体废物排放符合国家要求。

第十条对于噪声和振动控制技术的监督,火电厂应当采取隔音和隔震等措施,减少噪声和振动污染,定期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噪声和振动符合国家要求。

第十一条火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环保技术人员,负责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章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责任和机制第十二条火电厂应当明确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责任,设立环保技术监督的组织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监管,定期检查和评估火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火电厂,依法进行处罚和整改。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范本(2篇)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范本(2篇)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的监督管理,促进火电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电厂应加强自身环境保护技术建设,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火电厂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确保火电厂合规运营。

第四条火电厂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制度,定期进行自查自纠,提升环境保护水平。

第五条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应贯穿火电厂的全过程和全环节。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监督第六条火电厂建设、扩建或改造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对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和有效控制。

第七条火电厂应按照规定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督。

第八条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火电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及时给予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火电厂建设、扩建或改造工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符合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监督第十条火电厂应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

第十一条火电厂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设立污染物排放监测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测量。

第十二条火电厂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应向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四章废气治理监督第十三条火电厂应建立健全废气治理设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中的污染物排放。

第十四条火电厂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废气治理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高效减排。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火电厂废气治理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设施要求火电厂立即整改。

第五章废水治理监督第十六条火电厂应建立健全废水治理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水的污染物排放。

第十七条火电厂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设立废水排放监测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测量。

第十八条火电厂应定期监测废水的排放浓度和总量,并向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公开监测结果。

第六章噪声控制监督第十九条火电厂应建立健全噪声控制设施,有效减少噪声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为确保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的有效执行和监督,以下是常见的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1.排放标准:制定火电厂大气污染物和废水排放标准,包括烟气中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等物质的排放浓度限值和废水中的COD、氨氮等物质的排放浓度限值。

2.监测设施:要求火电厂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设施,包括烟气和废水排放的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对排放浓度和总量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3.监测报告:火电厂应按照规定频率编制并提交环境监测报告,报告中包括排放情况、监测数据、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相关信息。

4.环境影响评价:在新建或改扩建火电厂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5.环境监督检查:对火电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环境监督检查,包括对排放设施、处理设施、监测设施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责任追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包括罚款、停产整治、取缔等措施,确保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的有效执行。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存在差异,具体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

同时,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技术的发展,监督规定也可能随之更新和完善。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如下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订本规定。

1.2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是全过程环保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火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证,必须纳入火电厂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1.3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以燃料及原材料、环保设施和污染特排放为对象,以环境保护标准为依据,以环境监测为手段,监督环保设施的正常投运和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1.4本规定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及所辖各火力发电厂。

上述各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2监督机构与职责分工2.1国家电力公司环境保护职能部门是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2.1.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1.2制定和修订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有关规定。

2.1.3监督与指导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重大的环境保护问题。

2.2国家电力公司环境监测总站是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技术指导部门,其主要职责是:2.2.1协助国家电力公司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制定和修订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有关规定。

2.2.2掌握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火电厂环保设施的主要技术和管理状况,并定期向国家电力公司环境保护职能部门提出工作报告。

2.2.3受国家电力公司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委托,组织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技术交流、业务培训和考核。

2.2.4负责建立各级电力环境监测站的质量保证体系。

2.3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和所辖火电厂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其职责是:2.3.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及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公司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

解读《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解读《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 0 1 2年 4月 6目 , 国家能源局发布 了D L / T 1 4 1 - 2 0 1 2《 火
3 )监 测方 法 。
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 本标准代替 D L / T 1 4 1 - 2 0 0 4《 火电厂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 新标准为适应国家新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方面 的法 律 法规 不 断更 新完 善 , 对 电力 企业 环保 要求 更 加严 格 。
电力 企业 要 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 必 须重 视 环 境 保 护 , 朝着清洁、 节 能 、循 环 利 用 方 向 发展 。 目前 , 火 电厂 烟 气脱 硫 全 面 展 开 , 脱硫 设 备 已经成 为火 电厂必 上 的环保 设 备 。《 火 电厂环 境监 测技 术规 范 》 是 目前 火 电 厂无 可 替代 的监 测标 准 , 为 了适应 新 形势 和新 要求 , 标 准必 须 4版标 准对 比 , 主要 增加 了 四项 内容 : 1 )增加 了对 燃煤 火 电厂烟 气 中汞 、氨 的测定 。 2 )增加 了对燃 煤火 电厂 脱 硫废 水 中总汞 、 总铬 、总镉 、 总 铅 、总 镍 、总锌 、总 砷 、悬浮 物 、化学 需氧 量 、 氟 化物 、 硫 化物 、 p H 值 和 水温 的测 定 。
H J 5 3 4执行 。
1 修 订 的必鼻 幢
2 0 0 2年 2 月 ,国务院公布 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 , 提 出了新

4 )监测 周期 。
轮 电力体 制 改 革 的指 导 思 想和 总 体 目标 , 揭 开 了 电力 工 业市
烟 尘 、二 氧化 硫 、氯 氧 化物 、汞 、 氨 的排 放浓 度 和排 放 量 每 年测 定 1 次; 脱 硫 系统 、脱 硝 系 统和 除尘 器 大修 前 后应 测 定脱 硫 系 统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固体、液体、气体化石为燃料的火电厂固定式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HJ/T 75-2001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7-1999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HJ/T 48-1999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保局编写,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3 术语和定义3.1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是指对火电厂排放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测定:当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配置多个测定探头时,每个探头在每小时的测定时间不得低于15min,其测定结果即为该小时的监测结果平均值;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监测时间不得小于火电厂运行时间(不包括火电厂启动和停运)的80%。

3.2 响应时间response time显示达到稳定值90%时所需要的时间。

3.3 现场连续监测in-situ continuous monitoring由直接安装在烟囱或烟道(包括旁路)上的监测系统对烟气进行实时测量(不需要抽取烟气在烟囱或烟道外进行分析)。

3.4 抽取式连续监测extractive continuous monitoring通过采样系统抽取部分样气并送入分析单元,对烟气成份进行实时测量。

《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行业标准HJ/T XX.1—XX.3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Monitoring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P ower Plant Capital Construction projectfor Check and Accept of Completed ProjectXXXX-XX-X公布XXXX-XX-XX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爱护治理条例》、国家环境爱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治理规定》,确保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监测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按照火力发电厂的特点,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爱护总局负责讲明。

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1.适用范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选择、监测点位布设、采样、分析方法、质量操纵与质量保证、编制监测方案及监测报告等的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燃油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汽轮机组的发电厂及采纳其他燃料的发电锅炉和热电联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监测。

环境阻碍评判、环保设计、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日常监督治理性监测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规范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规程的条文。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3096 《都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8599 《一样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操纵标准》;DL414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75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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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频电场与磁场的监测 •四、噪声监测 •五、无组织排放监测
增加了对燃煤火电厂中颗粒物和氨、燃油火电厂中非甲烷总烃、燃气火电厂 中甲烷烃无组织排放浓度的监测。
•六、固体废物及贮存场环境监测 •七、监测质量保证及数据处理
增加了不确定度评估,以保证监测数据质量(不准备讲)。
本标准的实施,将统一全国火电厂的环境监测技术,使火电厂 环境监测与国家环境监测的要求一致,提高监测数据的代表性、 可靠性和可比性,以适应电力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
– 每次监测采集2个样品,分别在同一天的上午和下午各采样 1个。
– 临时性排水在排放过程中采样1次。 – 各类排水监测项目的采样周期见表2。监测时可根据本厂的
排水情况和有关要求,适当缩短采样周期。 – 事故状态下的采样时间与采样周期各电厂可根据自己的实际
情况定采样时间与采样周期。
.
一、排水水质和排放量监测
1次/旬
1次/月
敏感点 (地下 水) 1次/旬
1次/月 1次/季 1次/月
冲灰水
1次/旬 1次/月
1次/季 1次/季
其他 排水b
.
一、排水水质和排放量监测
续-表2 排水监测采样周期
监测项目
排 水 种 类a
灰场 厂区工 厂区生 各类水处理 脱硫废 敏感点
(灰池) 业废水 活污水 装置处理后 水 (地下
排水
的外排水b
水)
冲灰水
挥发酚 1次/年 1次/年
氨氮
1次/月 1次/月
BOD5 水温
1次/季 1次/月
1次/月
动植物油
1次/月
总铅
1次/季
1次/季
总汞
1次/季
1次/季
总镉
1次/季

1次/季
总硬度
1次/月
•a 监测项目可根据当地环保管理部. 门的要求增减; b 监测项目根据排水的性质决定。
其他 排水b
一、排水水质和排放量监测
5. 采样方法 5.1 现场采样
– 水质采样技术按GB/T 12998的规定执行。 – 现场采样可用手工采样或自动采样,并做好记录。采样时用
待采水样荡洗盛样容器内壁3次,再按要求体积采集水样, 并在标签上注明采样时间、地点及样品类别(监测项目)、 采样人姓名和采样时的天气情况等。对需保存一段时间再分 析的水样,在采样后立即按各项目测试方法的要求加入保护 试剂。如需要在采样前加入保护试剂,则不能再用待采水样 荡洗盛样容器。 – 采样结束前仔细检查采样记录和水样,如发现有漏采或不符 合规定者,立即补采或重采。
采样点设置
1 电厂综合排放废水 电厂废水总排放口厂界外出口处
2 脱硫废水
脱硫废水外排口出口处
3 灰场(灰池)排水
灰场(灰池)的澄清灰水外排口出口 处
4 工业废水(含冲渣水)a 电厂工业废水外排口出口处
5 厂区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外排口厂界外出口处
6 其他废水
其他废水外排口出口处
7 各类废水处理装置处 对应处理装置的外排口出口处 理后的外排水
DL/T 414-
火电厂环、排水水质和排放量监测
增加了对燃煤火电厂脱硫废水中Pb、Cd、pH、硫化物、氟化物、水温,冲 灰水中Cu、Pb、Hg、pH、SS和敏感点(地下水)中pH、COD、硫化物、氟 化物、石油类、总硬度的测定。
•二、烟气排放监测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对燃煤火电厂烟气中汞、氨的测定。
.
一、排水水质和排放量监测
5.2 样品保存 5.2.1 基本要求
保存水样的基本要求如下: a) 减缓或抑制水样的生物变化; b) 减缓水样的化学变化(络合、氧化还原、聚合等); c) 减缓水样的物理变化(光照、温度变化、静置或振动, 暴露或密封等产生的挥发、沉淀、容器内壁吸附等)。
.
一、排水水质和排放量监测
表2 排水监测采样周期
监测项

灰场 厂区工
(灰池) 业废水
排水
pH值 1次/旬 1次/旬
悬浮物 1次/旬 1次/旬
COD
1次/旬 1次/旬
石油类
1次/季
氟化物 1次/月 1次/月
总砷 1次/月 1次/月
硫化物 1次/月
排水量 1次/月 1次/月
厂区生 活污水 1次/月 1次/月
1次/月
排 水 种 类a 各类水处理 脱硫废 装置处理后 水 的外排水b
确定自选采样点时应注意采样点的地点、部位、采样时间以 及采样方法,保证所采样品的代表性。监测报告中应注明自选采 样点的位置。
采集管(渠)道出口处的水样时,宜在水流中部采样。当排 水管(渠)道的水较深时(如大于1.0m),可由表层水面起向下 至1/4深度处采样。
.
表1 排水监测采样点
编号 排水种类(监测对象)
——
P 聚乙烯塑料桶(瓶);G 玻璃瓶
.
一、排水水质和排放量监测
续-表3 水质监测采样体积与样品保存方法
监测项目
保存方法
可保存 采样体积 容器类别
时间
mL
挥发酚 采样后尽快分析,或加磷酸至pH=4,每升 24h
8 敏感点(地下水) 地下水出口处
9 冲灰水
冲灰水外排口出口处
•a:火电厂厂区工业废水不包括灰渣. 水和厂区生活污水。
一、排水水质和排放量监测
3. 采样原则 废水水质采样应具有代表性。采样前应了解各系统排水的排放
规律和排水中污染物在时间、空间和数量上的变化情况。监测时 应测定采样时排放口处排水的流量;临时性排水采样时,同时记 录该次排水总量。 4. 采样时间与采样周期
.
一、排水水质和排放量监测
1. 监测目的 对火电厂外排废水实施常规监测,以反映火电厂废水排放现状,
为环境管理、排水治理提供依据。 2. 监测对象及采样点设置
各废水处理系统集中对外排放或分别排放的废水采样点的设置 应在厂区对外环境排放出口处。可根据本厂的工艺、水系统特点 和实际需要,对采样点做部分调整,见表1 。
5.2.2 保存方法 表3 水质监测采样体积与样品保存方法
监测项目
保存方法
可保存 采样体积 容器
时间
mL
类别
pH值
现场测定
—— ——
P,G
悬浮物
采样后尽快测定,或4℃冷藏
24h 200~400 P,G
COD
采样后尽快测定,或加硫酸至pH<2
7d
100
G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 加盐酸至pH<2,2℃~5℃冷藏
24h 500~5000 G
氟化物
4℃冷藏
28d 300
P
总砷
采样后加硫酸至pH<2,或加碱调节pH<12 1月 300~500 P
硫化物
在现场用氢氧化钠调至中性后,每升水样 24h 500
G
加3mL1mol/L醋酸锌和6mL1mol/L氢氧化
钠至pH=10~12,或4℃闭光冷藏
水温
现场测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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