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二、审批范围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
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竣工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含本数,下同)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 m2 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 m2 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 m2 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
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 m2 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
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 m2 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
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
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竣工验收:
1、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
楼;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含公寓楼);
3、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4、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
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审批权限
(一)济南市公安消防分局负责对应当进行竣工消防验收的下列建设工程实施验收:
1、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济南市规划部门规划批准的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2、改建建设工程(包括内部装修、用途变更)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的内部装修改造面积大于2000 平方米
或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改建建设工程。
(二)各区、县(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应当进行竣工消防验收的下列建设工程实施验收:
1、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县(市)区级规划部门批准的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2、改建建设工程(包括内部装修、用途变更)
(1)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高新大队负责辖区内内部装修改造面积小于2000
平方米(小于含本数)且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改建

建设工程;
(2)章丘、长清、平阴、商河、济阳大队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改建建设工程。
四、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并盖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均盖章
注明意见);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2 份;
4、《山东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原件1 份;
5、《山东省建筑电气防火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原件1 份;
6、《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意见书》及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报告原件各1
份;
7、《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及各类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原件
各1 份;
8、《施工单位统计表》(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复印件);
9、《工程使用性质登记表》;
10、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档案3 份;
11、竣工图纸或建筑工程图纸(建施、水施、设施、电施、装修)1 套;
12、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的场所《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复印件1 份;
13、申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14、复验时重新向受理窗口申报。
五、办事程序

建设单位到具有管辖权的支队或大队365 消防服务窗口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出
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凭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予受
理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事项。
六、办结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建设工
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凭证》规定的期限内到申报消防
窗口领取。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法律责任
(一)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
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
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照《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使用,并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

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三)依照《消防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