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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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告知书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告知书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
四、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处理职权范围的;
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六、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答复)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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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再受理的第类情况。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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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的六类情况
一、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超过复查(复核)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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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类情况,请向提出。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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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的六类情况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二、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的;
三、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
四、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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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温馨提示:信访工作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温馨提示:信访工作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温馨提示|信访工作国土资源局信访工作温馨提示广大信访朋友们:为做好信访工作,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特将有关事项温馨告之如下:1、信访渠道信访人可通过口述、来电、网络、来信等四大途经进行信访活动。

2、信访受理事项(1)决定受理事项:反映国土资源管理,举报土地违法行为,检举国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的违法行为,土地侵权行为,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工作建议、批评及要求,其他属于国土资源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决定不予受理事项:应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途径解决的,属于人大、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依法不属于国土部门职权范围内的。

(3)不再受理事项: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信访的。

3、信访人员应注意事项(1)信访人应当提供信访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2)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4)多人采用走访形式信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5)如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同意的,可在接到处理意见书30天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应在30天内作出复查意见书,对复查意见不同意的,可在接到复查意见书30天内向复查机关上一级申请复核,复查机关上一级应在30天内作出复核意见书。

4、信访机构工作人员要求(1)公平、公正、依法、认真办理。

(2)15天内将受理情况以书面方式告之信访人;受理登记后60天内办结信访事项,并以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遇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经主要领导批准,可**30天。

5、信访热线电话:12336信访事项处理需要时间,我们郑重承诺在规定时限内给予答复,请信访朋友们耐心的等待,在此忠心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10.18•【字号】皖国土资规〔2018〕6号•【施行日期】2018.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已经2018年9月30日17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分工第三章甄别分流与分类处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的通知》,依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通知》,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是在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基础上,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依据信访清单,进一步厘清信访途径与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许可、技术鉴定、信息公开等其他法定途径,按照法定职责,将不同类型诉求导入相应途径办理。

对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法定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

不能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且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以及申诉、检举和控告等。

2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2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终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不属于本级工作单位或工作部门处理权限范围的;
四、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五、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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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告知书一式三份,办理单位(部门)及信访工作部门各一份,信访人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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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告知
你(们)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 类情况。请向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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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不予受理的五类情况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2.表格不够可另附纸,并骑页加盖信访专用章。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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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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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告 知
你(们)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 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 类情况。请向 提 出。
特此通知 签章: 年月 日
不予受理的 七类情况
1、 各级人民代表的会议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职权范围内的; 2、 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 径解决的; 3、 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 律途径解决的; 4、 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 管理权限范围内的; 5、 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处理权限 范围内的; 6、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7、 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 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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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27•【文号】国资厅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厅发[2006]40号)各厅局:为规范和改进我委信访工作,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2006年5月12日,国资委第40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信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资委各厅局及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各级领导要亲自批阅或处理重要来信、来访,研究解决信访问题,积极采纳群众反映的合理化建议、意见。

第三条国资委信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国资委信访工作实行全委归口管理,各厅局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各厅局根据职责分工承办具体信访事项。

第五条办公厅下设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主要职责是:(一)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

(二)承接领导同志、上级单位和国家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4.08•【字号】川国土资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6〕6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处(室、局)、执法总队:根据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精神,省厅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基础上,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四川实际,认真梳理国土资源领域投诉请求,细化补充有关内容,制定了《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经2016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把握标准和原则处理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是指国家法律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诉求所分别规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裁决、行政监察、国家赔偿等权利救济途径。

判定“法定途径”的标准,一是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二是有明确的主体、时限和操作程序,三是办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法定途径优先原则是指群众提出诉求时,只要现行法律对诉求的处理途径已经作出规定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都应当优先考虑通过既有的法定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信访程序处理,不能以信访程序代替法律程序。

二、抓好培训和宣传省厅将通过组织培训、实地调研加强工作指导,各地也应立即组织培训学习,使广大干部职工掌握分类处理的工作要求,认识到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是各个部门、每名干部的共同责任,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群众投诉请求,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梳理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分类导入,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对照部、省梳理的清单和依据,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本级清单,市级清单应于今年6月底前公开,县级清单应于今年9月底前公开。

广东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广东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广东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和《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信访答复、复查、复核意见(一)信访答复。

1.对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一般由属地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答复信访人。

2.跨县(市、区)的信访事项由属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答复信访人。

3.情况复杂的,应按《信访条例》第33条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二)信访复查。

1.信访人对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信访复查申请。

2.信访人对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信访复查申请。

(三)信访复核。

1.信访人对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信访复核申请。

2.信访人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信访复核申请。

二、登记信访人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等方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采用来访方式的,应当引导信访人到相关复查复核机关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复查复核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要求信访人认真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表》(附件1),包括申请人信息、申请类别、申请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请求事项等。

如发现信访人的申请材料没有提出具体的请求事项,应及时要求信访人提供。

三、初审复查复核机关收到复查(复核)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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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司法诉讼解决
12
已经过司法处理或进入司法程序的信访事项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按照司法机关的裁定处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条等
建设主管部门
7
有关村组征地补偿费分配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村民自治组织法》等
当地政府或民政、财政主管部门
8
有关村组干部贪污、挪用征地补偿费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等
纪检、监察部门
9
有关因土地问题引起的人身伤害或治安管理方面的信访事项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
林业主管部门
4
有关滩涂、湿地管理方面的信访事项
《水法》第9条、第45条;《渔业法》第11条、第13条等
水利主管部门
5
有关城镇或乡村规划区内违章建筑(包括农村宅基地未按规划超占面积建设)方面的信访事项
《城乡规划法》第11条、第64条、第65条、第66条等
当地政府或建设规划主管部门
6
有关城镇建筑物或构筑物拆迁方面的信访事项
公安部门
10
有关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侵权、权属争议方面的信访事项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暂行规定》第1条、第2条、第3条;《土地管理法》第16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2条等
当地政府调解或司法诉讼解决
11
已经过政府裁决或行政复议的信访事项
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序号
信访内容
法律依据
应受理部门
1
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信访事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1条、第51条等
当地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
2
有关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方面的信访事项
《农业法》第9条等
农业主管部门
3
有关林地管理方面的信访事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1条;《森林法》第17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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