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刚事件
孙志刚事件

(2)政策内容的合法性。影响公共政策内容合法性 的主导性因素之一就是社会利益的正义分配,即利 益分配要凸显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机会均等 等价值。《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想要 解决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城市治理中所出现的问题, 直接受惠的就是拥有中国城市户口的城市居民。也 就是说中国8亿左右只拥有农村户口的公民就被排 斥在这个政策的受惠范围之外,甚至是处在这项政 策的管制之下,更甚至有可能成为该政策的受害者。
第二,孙志刚事件在结构上有清晰的发展脉络,既 有开头:孙志刚之死;又有发展:社会反应;还有 结局:政策变更政策。
第三,孙志刚事件从发生开始,经历过几个月时间, 全国范围内的人几乎都知晓了。这件事情有很强的 开放性,所以才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后 来的政策制定作铺垫。
第四,这一事件具有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是上面说 的政策过程关联性。 第五:资料的全面性。关联性使它成为一个政策过 程案例,动态性与结构性使这一案例增加了典型性, 开放性使这一典型的案例能够作为资料被完整的收 集。由此形成了一个包括政策问题、政策目标、政 策方案、政策决策等在内的政策全过程的理想材料。
新闻媒介作为社会的守望者,常常是在前面发现问题,为正 义与公正呼喊,而司法机构紧随其后,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 后一道防线。二者的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在孙志刚案中, 新闻媒介一直实践着社会守望者的使命,发现问题、冷观公 审、及时报道评论,因此有较好的监督效果。
4.促“收容”变“救济”,媒体助案后反思
6月12日,新华社发表时评《孙志刚案反思:“收 容站”应当成为“救济站”》,指出收容遣送制度 的模糊性和陈旧规定与中央政策和我国全面建设小 康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认为“以‘自愿出入’为 原则,把‘收容遣送站’变为对城市困难群体包括 外来困难者的‘救济站’,让需要救济、应当救济 的人享受政府的救济服务,应该是改革现行收容遣 送制度的基本思路”。
关于孙志刚事件的调查分析

关于孙志刚事件的调查分析案例:孙志刚,男,1976 年生,湖北黄冈人,2001 年武汉科技学院(原武汉纺织工学院)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毕业,2003 年春节后来到广州,案前任职于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
3 月 17 日:孙志刚因无暂住证在广州街头被带至广州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
3 月 18 日:孙志刚被黄村街派出所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
3 月 18 日: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
3 月 19-20 日:孙志刚在救治站遭遇无情轮番毒打。
3 月 20 日:救治站宣布孙志刚不治死亡。
4 月 18 日: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前 72 小时曾遭毒打。
后来广州市公安局(2003)穗公刑法字 4 号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一.孙志刚事件的政策过程研究价值1、社会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社会状况。
不过只有当社会的大部分成员和一部分有影响的任务认为某种社会状况是社会问题时,它才是社会问题。
孙志刚事件是属于结构性社会问题。
所谓结构性社会问题是指由社会不合理所导致的一些社会现象。
在整起孙志刚事件中,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媒体是舆论的主体,公众是决策的参与者,政府是政策权力的主体。
只有社会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政府才会引起足够重视。
孙志刚事件是我国关于流动游乞人员管理政策(制度)变迁的触发机制,直接导致了我国在流浪游乞人员管理上的政策变迁,导致了我国流浪游乞管理上的进步。
2、孙志刚事件在结构上有清晰的发展脉络,既有开头:孙志刚之死;又有发展:社会反应;还有结局:政策变更政策。
3、孙志刚事件从发生开始,经历过几个月时间,全国范围内的人几乎都知晓了。
这件事情有很强的开放性,所以才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后来的政策制定作铺垫。
4、这一事件具有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是上面说的政策过程关联性。
由于这四个原因造成了它作为一个典型的政策过程案例的第五个特征:资料的全面性。
从舆论流变过程再探“孙志刚事件”

被 收容吗 ? ”、 “ 孙 志刚是 被谁 打死 的 ? ”
贯很好 , 完全不 符合 救助站的说 法。 然而 过去 了整整 近一 个月 ,到 4月
当时 的南 方都 市报 刚刚成立 深度 报
心 脏 病 突 发 ”而 猝 死 , 这 样 的 结 果 让 孙 志
本文立 足于主流媒体 的报道 , 将舆 论
流 变 分 为 四个 阶 段 :
第 一阶段 : 4月 2 5日, 以《 被 收容 者
孙 志刚之死——2 7岁 大 学生 广 州 街 头 被
这 篇调 查性报道 经过 了近一 个月 的
为题 的新 闻报道 与 《 谁 为~个公 民的非 正常死亡负 责 》 的评论 第一次出现在 《 南
方都市 报 》 头版上 。 同时 A 0 6 . —_ 0 7版深 度报 道这个 事件 的具体 真相 。该报道 一 出, 引起社会巨大反响。 1 、 背景及特点
时评论 。 由于该事件本身对 时效性并 没有
相大 白。该鉴定 书中明确指 出 : “ 孙志 刚
符合 大面积 软组 织损伤致 创 伤性休 克死 亡”, 且 “ 未见致死 性病理改 变”。 换 句话 说, 孙志 刚是被 打死 的 , 而不是 死于心 脏 病。
中同学是大学 同学 。 第一, 线索来 源 。 之前 有说法 是记 者 从 网上论坛 等挖出的线索 , 而根据记者本
采 访 ,全 文 共 5 1 5 7字 并 配 有 8 8 0字 的实
抓三 天后猝死 , 尸检表 明死 前 曾遭暴 打 》
刚的家属如 五雷轰顶 ,万万不能接受 。 他
们质 疑 : 孙 志刚 身份证 、 工作单 位和 固定 住所一应俱全 , 凭什 么 “ 收容遣送 ”? 曾经
政策议程案例

政策议程案例
下面为你提供一个政策议程案例:孙志刚事件。
孙志刚,湖北人,2003年3月17日晚,在其去网吧的路上偶遇民警,因为没有暂住证,被警察送到广州市收容所。
当晚,孙志刚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其死因是钝器击打背部,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导致休克。
孙志刚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被人发帖到西祠胡同中,后被南方都市报的记者陈峰发现。
记者私下联系其家人,对事件的起因经过进行了全盘了解,之后在南方都市报上发表了《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一文,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此时,孙志刚事件已经从一个普通地方案件升级为一个全国性关注的社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社会法制条款中关于收容方面的漏洞、警务人员的暴力执法问题,甚至还反映出当今社会的官民矛盾等一系列问题,触发了舆论机制,也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注意和重视。
相关部门派遣指导工作组来督察此案。
同时,要求纪检、监督公安、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加快案件调查进程。
在整个活动过程中,媒体的议程设置在促进公共政策的最终结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南方都市报记者通过网络了解到这一消息,
并通过媒体形成了媒体议程,并得到其他媒体的呼应。
在此之后,媒体议程被推到公众面前,受到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并形成了舆论。
当公共议程和媒体议程联合起来向国家政治部门施加压力以最终推进政策议程时,这种舆论代表了公共议程。
最终,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等部门出台了公共政策,制定了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网络民意和孙志刚事件

网络民意和孙志刚事件(孙志刚事件、虐猫事件、钉子户、华南虎事件、周久耕、70码)网络民意已经不再是一团无形弥漫的空气,而成了一种能够对突发事件做出强有力反应的有形存在。
这说明网络民意经过几年的发展逐渐趋于成熟与理智。
网络民意不可忽视。
2003年是一个多事之秋,而“孙志刚案”则是众事件的发端。
湖北来穗务工青年孙志刚死的时候才27岁,2003年3月17日,他因为没有暂住证而被带至黄村街派出所,后被送至广州市收容站,但在收容期间却遭到无辜毒打,最终致其惨死。
《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一个多月却无人过问的前前后后。
文章当天被各大网站转载,立即引起了网民的强烈反响。
有网友撰悼文“天堂里没有暂住证”来表达愤怒,中山大学教授艾晓明以一个母亲的名义能够发问:“是什么样的体制一直在纵容这些虐待狂?”如果把媒体最初的介入看作是一朵浪花的话,那么最后网络发出的声音则如海啸般风卷残云。
当人民网以《谁为一个公民的非正常死亡负责》为题转载了《南方都市报》的报道后,几个小时内的跟帖就达到了上万条。
不久在goodle简体中文网站上就可以检索出4万多条与“孙志刚”相关的信息。
当天,纪念孙志刚的网站建立,几天之内就有25万人次浏览。
而网络上的火暴也促使了大众媒体的又一次跟进,广东本地媒体、中央和地方的官方媒体都竞相报道,一时间,公民维权行动风起云涌。
在媒体和部分法学界人士的推动下,仅仅事隔两个月,国务院宣布废除实行20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同时公布惠及千百万人口的《城市无着者流浪乞讨人员救济管理办法》。
就这样,一部旧法就此废止,一部新法就此催生,这其中网络民意居功至伟。
从宪政的角度思考孙志刚案

从宪政的角度思考孙志刚案孙志刚案是中国最高法院近年来审理的一起有着重大意义的宪法相关案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从宪政的角度来思考这一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宪政原则是维护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的基础。
在孙志刚案中,孙志刚因为涉嫌非法集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他在接受审讯的过程中被迫背负犯罪责任,对其自由和人格权利的侵害引发了人们的关注。
宪政原则强调的是法治的平等原则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在孙志刚案中,一些法律程序并不符合法治的原则,违背了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因此,这一案件引发了对宪法解释和司法独立的讨论,呼吁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确保宪政原则在诉讼过程中的适用。
其次,宪政要求政府行使权力时要遵循法治原则。
在孙志刚案中,涉及的非法集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牵涉到多个层面的责任。
政府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当依法行政,保护合法权益,同时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执法。
然而,这一案件暴露了监管不力、执法不公等问题。
从宪政的角度来看,政府机构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和执法公正,遵循宪法的要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宪政原则要求司法独立和法治的适用。
在孙志刚案中,一些人认为审判过程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审讯过程中对孙志刚的强迫、威胁和排挤等行为,这一案件的处理引发了人们对司法独立的关注。
宪政原则要求司法机构在审判过程中独立、公正地行使权力,而在这一案件中,一些负责审理的司法人员可能受到了政治因素的干扰,使得案件的处理令人不满。
因此,从宪政的角度来看,需要更加重视司法独立,进一步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确保法治的适用。
最后,宪政原则要求政府响应和回应公民的诉求。
在孙志刚案中,孙志刚的亲友通过一系列的上访和舆论压力,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表明,公民对于政府的监管和执法工作提出了质疑和批评,并希望得到公正的处理和回应。
宪政要求政府对于公民的诉求进行积极回应,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因此,这一案件也提醒政府要倾听和回应公民的诉求,加强与公民的对话和沟通,保持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
孙志刚公共政策案例分析

案例:孙志刚,男,1976年生,湖北黄冈人,2001年武汉科技学院(原武汉纺织工学院)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毕业, 2003年春节后来到广州,案前任职于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 3月17日:孙志刚因无暂住证在广州街头被带至广州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20 日:孙志刚在救治站遭遇无情轮番毒打"3月20日:救治站宣布孙志刚不治死亡"4月18日:尸检结果表明, 孙志刚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后来广州市公安局 [2003]穗公刑法字4号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一、孙志刚事件的政策过程研究价值孙志刚事件具有明显的政策过程研究价值,这可以从四个方面论述:首先,它是一个政策过程研究的理想案例,原因在于;前面回放的孙志刚事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包括了至少几个月的时间跨度!在不同的时间内有不同的主体登场!不同的主体承担了不同的活动;其次,这一过程在结构上具有明晰性,既有开头:孙志刚之死,又有发展:社会反应,还有结局:政府变更政策;第三,孙志刚事件的性质具有比较大的开放性,这一事件的主人是一个弱势群体分子,又是一个地方事件,直接的责任人没有高官,无关国家机密,等等,这些性质保证了它的信息的扩散性;第四,这一事件具有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是上面说的政策过程关联性,由于这四个原因决定了它作为一个典型的政策过程案例的第五个特征:资料的全面性、关联性使它成为一个政策过程案例,动态性与结构性使这一案例增加了典型性,开放性使这一典型的案例能够作为资料被完整地收集,由此形成了一个包括政策问题!政策目标!政策方案!政策决策等在内的政策全过程的理想材料。
二、孙志刚事件后面的政策过程政策过程的范式是从问题开始的,问题指的是包含要求达到的状态与观察到的状态之间的矛盾,就孙志刚事件引发的政策变更来看,表面上它也是从问题出发的,首先是孙志刚的非正常死亡暴露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存个从需要出发的系统过程,按照系统理论,系统的存在总是以执行一定的功能为基础的,所以这里接着考察孙志刚事件后面的政策过程的功能,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一方面是这儿讲的系统的逻辑,另一方面是因为主流的政策理论认可的政策系统的自我维持功能具有明显的保守性,成了众矢之的的东西。
孙志刚事件

四、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
1、相关政策出台
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81号 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 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 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7月21日,国务院民政部发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 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03年8 月1日起施行。
2、救助管理办法的变化
(1)立法宗旨由强制收容变为救助自愿 ) 取消了强制功能,将救助完全变成了一种自愿的行为,实 行来去自由的开放式管理,只要是符合被救助对象的条件 ,都可以救助。救助站必须提供及时的救助,是一种纯救 济性的措施。 (2)公安机关淡出救助管理领域 ) 公安机关只有告知、引导、护送义务,不能命令、要求、 指示,没有任何强制色彩在其中。 (3)救助管理对象严格界定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对象严格界定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对于农民工来城市工作或者走亲访友的,要严格区别,界 定在被救助范畴之外。以有无暂住证等作为收容遣送条件 的现象,更是一去不复返。
谢谢大家,欢迎对此案例有新 的角度观点和探讨
2、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切实可 行的监督制约机制。从根本上规范公 共权力的行使。 《救助办法》虽然规定了公安人员有引 导流浪乞讨人员向求助站求助的义务 ,却没有从流浪者本身的角度清楚的 规定他有自愿入站的权利。 3、严格清理整肃工作人员队伍,切实 转变观念端正工作作风,条件成熟时 引进“志愿者服务”机制。 4、救助作为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对 于救助的财政资金有周密的规划。
• 3月月17日孙志刚因查没有暂住证从街上被带至广 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 • 3月18日孙志刚被黄村街派出所送往广州收容遣送 中转站。 • 3月18日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 人员救治站。 • 3月19日孙志刚在救治站遭到救治站工作人员无情 轮番毒打。 • 3月20日孙志刚在救治站不治死亡。 • 4月18日广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报告表明,孙志刚 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 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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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1976年—2003年3月20日),是2003年孙志刚事件当事人。
2003年孙志刚被广州市政府执法机关以“三无”人员的理由收押,拘禁期间被收容所员工殴打致身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6月5日至6月6日公开审理孙志刚事件,并于于6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死刑;判处被告人钟辽国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有期徒刑15年;判处被告人李龙生有期徒刑12年;判处被告人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有期徒刑3年至10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3月17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外出,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错误收容。
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
3月19日晚,因孙志刚大声呼叫,引起救治站护工乔燕琴不满。
乔遂与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等人商量,授意李海婴等8名被收治人员殴打孙志刚。
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等先后两度对孙志刚轮番殴打,致使孙志刚于3月20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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