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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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SRF)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SRF)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SRF)项目管理办法农教[0]103号(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Students Research Fund)(简称SRF)创立的宗旨: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与科学素质,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尽早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创新活动。

第二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的主要来源:(一)学校从事业经费中划拨的专项经费;(二)大学生科技成果转让及其它科技、社会活动收入中提取的部分经费;(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捐赠或资助的经费。

第三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遵循“理实结合、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注重实效”的资助原则,按照“公平立项、自主申请、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面向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本科生。

第四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鼓励创新、联合、交叉扶持有基础、有“苗头”的项目。

第二章资助范围及申报条件第五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的项目,资助范围为:(一)有关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二)开放实验室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三)小发明、小创作、小设计等项目;(四)专业性研究及创新项目;(五)社会调查项目;(六)其他有研究、实践价值的项目。

学生自主选题、自主设计的项目优先资助。

第六条申请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具备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创新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兴趣,立项后能持之以恒自主完成研究工作。

第七条主要面向1-3年级全日制本科专业学生,动物医学专业4年级学生可申报。

第八条学生以团队形式申请。

每个团队原则上不超过5人,鼓励跨学科、跨年级组建团队。

第九条每位学生只能参加1个项目,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第十条此前已获国家或学校创新项目资助且尚未结题者,项目组成员不得再次申报。

大学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校的科研实力,促进学科建设和中青年科技骨干的成长,鼓励广大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与企业加强产学研联合,通过联合攻关培育重大攻关、产业化项目和高级别、高水平项目,进而培育出能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和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的项目,特设立XXXX大学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为规范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资助范围:(一)已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经培育有望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

(二)与本市重点骨干企业(集团)联合承担市级、国家级重大科研课题,课题完成后有望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

(三)承担本市重点骨干企业(集团)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完成后能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高等级科技奖项的项目。

(四)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应用基础重点项目的资助,经培育有望获得国家级应用基础重点项目资助的项目(国家级应用基础重点项目包括973、863、国家基金重点、军工预研重点项目)。

(五)有望形成新兴高科技产品,同时有利于我校新兴交叉学科抢占学术制高点的前沿科研课题。

(六)经学校批准,选送到本市或其它地区重点骨干企业进行技术服务和实习研修的青年教师、科研人员解决企业重要技术难题并有推广前景的前期预研项目。

(七)经学校批准的优秀年轻学术骨干的科研启动项目经费。

第三条资助额度每年的资助额度根据当年的基金经费数额及项目状况确定,经学校批准后,由科技处公布。

第四条申请条件(一)申请一般科研项目培育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无年龄限制,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45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

(二)选送到本市或其它地区重点骨干企业进行技术服务和实习研修的青年教师的前期预研项目,原则上支持35岁以下、初次从事产学研项目研发的教师和科研人员。

(三)优秀年轻学术骨干的科研启动项目,原如上支持40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青年教师。

内蒙古工业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2

内蒙古工业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2

内蒙古工业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发我校广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根据《1号文件精神》,学校特设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

第二条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用于校内立项的科技创新专项经费及接受各方的科技创新资助和捐赠。

第三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面向全校学生。

凡有兴趣进行科技创新、在我校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在校中国籍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均可申请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

第四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坚持自主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鼓励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资助。

第五条创新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和校团委、科研处、教务处、学工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图书馆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研究项目的立项、执行、检查及验收工作等各项事宜。

第六条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专家组和秘书处,专家组负责对创新基金资助项目进行鉴定、评审。

秘书处设在校团委,负责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资助范围为:一、具有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的实验项目;二、基础、专业基础和专业性研究的创新项目;三、小发明、小创作、小设计等项目;四、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不包括日常社会实践);五、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不包括在内;六、其他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

第七条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

第八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必须有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般应由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讲师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九条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已有项目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条资助项目审批程序:1、申请者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请表》(一式两份)。

东华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东华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东华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选择创新性较强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课题,发挥高校科技创新作用,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特设立东华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

第二条东华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内容包括“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创新资助项目”和“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创新资助项目”。

第三条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由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组织实施,包括项目的申报、评审、跟踪检查、结题、受理有关异议事项等。

第四条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创新资助项目第五条资助对象申请人为全日制非定向在校博士研究生,提出申请一般应在预定提交学位论文至少一年之前。

第六条资助额度获批项目资助金额为10,000-20,000元。

第七条评审标准1. 博士生申报者需具备宽厚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备从事高水平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素质;2. 对学科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学术研究或极具应用前景的重大工程或技术创新研究,鼓励风险;3. 围绕项目研究目标和内容,可望取得丰富的、突破性学术成果;4. 市级或市级以上的博士生科研基金的配套。

第八条申报与评审研究生部学位办发布申报通知后,博士生须经导师同意、专家推荐,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教授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一周,报送研究生部学位办。

研究生部学位办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意见,确定是否资助及资助额度,公布资助名单。

第九条申报材料学院公示后向研究生部学位办统一报送以下材料:(一)《东华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创新资助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专家推荐表二份(博士生需两位博导推荐、本人导师除外);(三)已开题博士生提交开题报告复印件一份;(四)学院《申请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创新资助项目汇总表》一份。

第十条中期检查项目中期检查由研究生部学位办组织专家进行,对于检查结果特别优秀、有望获得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的项目,将根据专家意见决定是否追加资助进行跟踪培养,并决定追加的资助额度。

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兰州理工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为加大对学生课外科技学术活动的扶持和推动,提高我校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学术水平,通过科研促进教学,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一步加强以科技学术为龙头的特色校园文化建设,特设立兰州理工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学生科创基金),学生科创基金由校团委和科技处共同管理。

第一条学生科创基金主要用于为在校学生举办的学术报告会以及在校学生开展科技创新和参加“挑战杯”竞赛活动的相关费用支出。

第二条学生科创基金面向全体在校全日制学生,重点资助在校学生结合所学专业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科技创新。

第三条学生科创基金资助项目立项由主管学生的校领导批准。

二基金的来源和使用第四条学生科创基金主要来自学校专项拨款,其中:15%用于校园学术报告会;15%用于“挑战杯”竞赛;70%用于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和奖励。

第五条学生科创基金专款专用,用于所立项目的有关消耗费用,可适当添置学生科技活动固定资产。

第六条每个学院每年可申请500—1000元作为学术报告、讲座费用。

第七条基金支持下的学生科技创新作品主要为三类: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社会调查报告和科技发明制作。

第八条三种类型项目的基金支持规定在500元—3000元之间。

第九条具体项目的具体经费申请及审批必须在上述四至八条规定的1范围内确定。

第十条批准立项的项目,前期将按批准资助额的50%进行拨付,项目完成后拨付其余的50%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本基金的使用原则上按校内科研基金使用办法执行,且由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签字。

第十二条申请项目的指导教师,不得有与申报项目相同的纵横向课题。

所发论文必须注明是兰州理工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

第十三条本基金是学校为支持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所设立的专项基金,凡批准立项的项目要充分用好有限资金,不得挪用或借用。

三基金项目的申请与立项第十四条基金的申请、立项、管理和评审由校团委、科技处和教务处共同组织实施。

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为了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推动科技创新,我公司决定设立创新基金,用于支持和激励员工进行创新研究和项目开发。

本文档旨在规范创新基金的管理办法,确保创新基金的有效运作和合理利用。

二、创新基金的设立和规模1. 创新基金由公司自主决策设立,专门用于支持企业内部的创新项目。

基金规模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三、创新基金的申请和审批1. 员工可以申请创新基金支持,提出创新项目的计划书,并附上预算和时间安排等信息。

2. 创新项目计划书经过申请人所属部门的审查和推荐,最终由公司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3. 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由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审批创新项目,确保支持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创新基金的使用范围和限制1. 创新基金可以用于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产品试制、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2. 创新基金不得用于个人消费、个人培训、外部合作项目等与创新项目无关的支出。

3. 创新基金的使用需按照预算计划进行,未经批准不能超出预算范围。

五、创新基金的评估和汇报1. 支持的创新项目需要按照规定时间节点进行评估和汇报,向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项目进展和成果。

2. 创新项目负责人需要提供详细的项目进度报告、成本控制情况等相关材料,确保基金使用的透明和合规性。

3. 对于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创新项目,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终止资助,并要求申请人返还未使用的创新基金。

六、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违反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使用创新基金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责令返还基金、申报停薪留职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

2. 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创新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在必要时向公司高层报告。

七、其他事项1.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所有,如有补充或修订,将提前进行公告。

2. 员工对于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公司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反馈。

上海航天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航天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航天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航天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SAST 基金)项目管理,激励原始创新,加强基础性、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探索支撑航天技术发展的新概念、新思路、新方法,发现和培养创新性人才,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根据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结合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下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应用单位)和承担研究任务的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承研单位)开展SAST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SAST基金,是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根据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基础研究工作、增强技术储备、推动武器装备建设和航天技术进步的要求,面向具有科研优势的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项目研究经费由应用单位提出建议,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

重点项目是指创新性较强,研究难度较大,对系统项目论证和核心专业建设有较大支撑作用,并有较好的成果转化和应用前景的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创新性,对探索航天技术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的管理原则为“指南引导,自由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研究发展部是SAST基金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制定和发布项目指南;(二)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立项评审,发布研究计划;(三)组织项目验收和研究成果总结。

第七条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财务部负责SAST基金的经费筹措、拨付。

第八条应用单位负责本单位SAST基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组织本单位编写项目指南建议;(二)指导承研单位完成项目开题工作;(三)根据研究计划,完成与承研单位的项目合同签订;(四)负责本单位项目配套经费的筹措,审核承研单位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规范性,按合同要求拨付项目研究经费;(五)明确项目应用负责人,配合承研课题组开展项目研究;(六)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的节点检查;(七)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及研究成果转化工作。

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为了推进科技融资改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创建创新型科技园区,根据中山xx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关于依靠科技创新加快我区工业发展的决定》(中开委[1999]5号)的文件精神,设立中山xx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科创基金)。

第二条科创基金属于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主要由区财政专项拨款,列入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000万元。

为保证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提高科创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科创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用于为企业向国家开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融资贷款提供贴息;压滤机滤布厂家为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创新经费资助的项目作地方配套支持;以及扶持开发区内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以及海外留学人员来开发区创业。

第四条科创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合同制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审核、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成立科创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管委会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区科技创新发展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管理科创基金。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六条申请科创基金的企业除需满足国家开发银行、其他商业银行提供融资的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使用科创基金的单位必须是在中山xx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纳税的企业;2、申请资助的项目和科技型创业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水平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企业必须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并且无知识产权纠纷,产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或是直接从事新产品中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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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机电公司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激励公司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提高公司自主创新能力,设立机电公司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为了有效使用和严格管理机电公司创新基金,结合机电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奖励基金来源:
机电公司每年自筹100万元作为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技术创新基金支持范围:
1、支持高新项目研究,项目技术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

2、对创新项目进行奖励。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机电公司工艺技术处组织评审,评审组专家认定技术创新成果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对公司的发展有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人员,可列入公司技术创新奖励的范围。

1)、完成课题成果的人员;
2)、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且能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技术创新成果的完成人员。

3)、获发明专利个人。

第四条每年召开一次机电公司技术创新成果发布大会,大会评比获奖人员。

第二章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有申报技术创新项目的团队或个人在3月15日前提交项目立项报告,立项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第六条由工艺技术处在4月15日前组织对立项报告进行评审。

第三章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七条工艺技术处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

第八条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2、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3、项目达到的技术指标情况;
4、项目存在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九条项目的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1、项目承担人定期汇报(半年报、年报);
2、工艺技术处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条项目因客观原因需对原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工艺技术处批准后执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工艺技术处可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验收工作原则上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项目的,需提出申请报工艺技术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由工艺技术处组织验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作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机电公司工艺技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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