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招商银行放款中心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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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银行信贷业务成为金融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

为了规范信贷业务操作,保证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和风险控制,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逐渐成为了行内的重要法规和准则。

一、信贷业务的申请与审批在进行信贷业务操作前,借款人需要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银行将根据借款人的申请资料,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评估。

其中信用评估包括对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风险评估则关注借款项目的可行性和潜在风险。

根据评估结果,银行决定是否批准借款。

二、贷款合同签订一旦贷款申请获得批准,银行将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贷款合同是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内容。

贷款合同的签订必须确保合法、合规,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三、贷款发放和使用在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根据合同的约定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的指定账户中。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必须遵守合同的规定,并保证将贷款用于合法的用途。

银行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流动性。

四、贷款还款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必须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还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或其他方式,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银行有权对借款人的还款行为进行监督,并催促借款人按时归还款项。

借款人若无法按时还款,应及时与银行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

五、风险管理与控制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业务之一,银行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信用审查、风险监控等环节。

同时,银行还应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六、信贷业务的改进与创新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信贷业务操作规程也需要不断改进和创新。

银行可以借助科技手段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业务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银行还可以通过引入新的贷款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提升综合竞争力。

七、信贷业务的合规与监管作为金融业的重要一环,银行信贷业务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和合规要求。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招商银行佛山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包括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授信申请、授信调查、额度审批、额度通知、额度使用申请、受理、审批、签约、通知买方、收购款发放、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到账处理、逾期处理等环节。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除通知买方以外的其他上述环节。

第四条客户准入在我行叙做保理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为我行的客户,所属行业下处于成长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二)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主要经营者在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无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买卖双方合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采购付款履约记录正常;(三)原则上在我行开户并正常结算3个月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一般要求客户操作单笔保理业务3个月后才能叙作;(四)按我行现有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属于中小企业的按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办法评级),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四级以上(含),申请保理池融资方式的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上(含);(五)一般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防范贷款业务风险,使贷款业务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高效开展,有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受托人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贷款业务是指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贷款和处理贷款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贷款项目是指受托人根据贷款文件的约定,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贷款财产的基本单位。

第二章贷款业务准入条件及定价第四条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贷款业务准入条件的制定,经公司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审批通过后执行。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准入条件进行解释。

第五条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贷款业务的价格基本标准或价格标准范围的制定,经公司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审批通过后执行。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定价进行解释。

第三章贷款项目营销第六条贷款业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贷款项目营销与推介;理财中心负责资金贷款营销与推介。

第四章贷款项目尽职调查第七条贷款业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贷款项目尽职调查,调查原则上一次性完成,由两名(含)以上人员进行,并设主调查人一名,主调查人由贷款业务部门人员担任。

调查人员一般需由贷款业务部门派人进行,对于新客户、重大项目或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合规风控部等部门联合进行项目尽职调查。

第八条贷款项目调查一般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完成后,贷款项目主调查人员负责撰写《贷款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主调查人员、其他共同调查人员、贷款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报告上签字确认。

合规风控部参加调查的,由合规风控员负责撰写《贷款项目合规与风险调查报告》,合规风控员、合规风控部负责人在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贷款项目立项第九条在贷款业务部门对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后,对认为符合公司贷款业务准入条件并具有可操作性的项目由贷款业务部门负责发起贷款项目立项。

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合规风控员、负责人、分管总裁审核贷款项目符合公司业务准入条件后,签批《贷款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1)。

个人金融业务操作规程

个人金融业务操作规程
三、柜员根据申请书内容录入电脑,并认真核对客户资料及凭证,加盖公章后交客户签字确认,同时提醒客户阅读客户须知。
第九条 活期储蓄存款(一般存款、大额存款)操作规程
一、办理存款应先清点现金,无误后方可记账;坚持一笔一清,防止同时受理多笔交易而引起的纠纷。
二、柜员当面清点和核对现金,发现不符及时全额退回;柜员认真辨别现金真伪,如发现假钞按规定处理。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六)外国边民,为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一、确认客户填写的金额与存折打印的内容是否相符。
二、客户预留密码,必须由存款人自行设定,柜员不得代客户输入密码。存款人设置的支取密码,必须通过“密码键盘”来设定,不得采取口述或书面记录的形式来设置。
三、对特殊有效身份证件的审查方法是:临时身份证在有效期内视同正式身份证;带照片式户口薄各要素应齐全,如缺少照片,应要求存款人补贴照片并在派出所加盖户籍专用章,否则不予受理;无照片式户口薄应审核所填列要素及签发机构,无误即可受理。
四、办理正式挂失业务时,存款人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前台和后台留存复印件备查,正式挂失满7日后系统控制方可进行补发存折/单和取现等解挂处理;代理他人办理正式挂失,除应提供存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挂失期间,挂失账户不能办理取款交易,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四、凭密码支取的客户,密码连续三次输入错误,系统冻结账户,应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后修改账户状态;当日不同地点多次取款交易的客户应引起柜员注意,认真审核取款人身份证件;严禁柜员代客户输入取款密码。
五、认真核对存折磁条读出内容与存折是否相符,电脑显示取款金额、币种、种类与客户要求是否相符,存折打印记录是否正确。

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保护客户权益,加强风险管控,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各分支机构的个人贷款业务操作。

第三条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风险防控和合规要求。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应当贯彻客户至上、风险控制、便捷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贷款业务的审批、风险评估、合同管理、贷后管理等制度,确保业务操作规范化。

第二章贷款审批流程第六条客户申请个人贷款后,分支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客户的身份、收入和资信状况,确保客户信息真实可靠。

第七条分支机构应当对客户提交的个人贷款申请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客户的还款能力、抵押担保等因素,以评估贷款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审批应当经过风险管理部门的审批,并按照风险等级划分进行审批权限控制。

第九条审批中发现虚假材料或者与客户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审批并向上级报告。

第十条分支机构在个人贷款审批过程中,应当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严禁泄露客户信息。

第三章贷款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分支机构在贷款发放前,应当与客户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并将合同的内容清晰明确地告知客户。

第十二条贷款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利率调整机制等重要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应当对贷款合同进行严格的存档管理,合同变更、解除等事项要及时记录并报备。

第十四条贷款合同的执行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经过合规部门的审批。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贷款合同的复核,确保贷款合同的执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第四章贷后管理第十六条在贷款发放后,分支机构应当定期对客户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借款人出现还款困难或者逾期情况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与客户沟通,了解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贷款风险进行预警和处理,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银行打包放款操作规程

银行打包放款操作规程

xx银行打包放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及《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等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我行打包放款业务的办理。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打包放款是指我行凭进口商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为客户提供授信专项用于其信用证项下备货出口和交单,并以信用证项下收汇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贸易融资授信业务。

第三条打包放款币种可以为人民币或外币,但外币打包放款不得结汇。

第四条我行须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及其他监管法规,不得为客户办理无真实合规出口贸易背景的打包放款业务。

第二章授信审批和额度管理第五条打包放款业务纳入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客户办理打包放款时占用打包放款额度。

第六条授信审批部门审批打包放款额度时,应明确打包放款最长期限等授信条件,如限制打包放款金额占信用证金额(含增减幅)的最高比例还须在授信批复中特别明确。

打包放款业务应仅限于出口贸易背景,严格审核出口企业供货能力,能够按质、按量、按期完成信用证项下备货出口,出口货物价格符合市场行情且保持相对稳定,进口国对出口货物无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壁垒。

打包放款额度规模应根据海关贸易数据、银行结算数据和市场增长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严格防范过度授信风险。

打包放款最长期限应根据客户实际贸易周期情况合理确定,严格防范打包放款资金挪用风险,打包放款期限为信用证最迟交单日加付款期限再加最长一个月宽限期,但打包放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信用证开立日到最迟交单日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超一年的打包放款应在授信批复中获得明确同意,如信用证开立日到最迟交单日超六个月应报分行GTS审批同意。

打包放款金额占信用证金额(含增减幅)的最高比例应根据客户财务资信和备货出口资金需求等情况合理确定,打包放款金额比例最高不超过80%,超比例的打包放款应在授信批复中获得明确同意。

第七条如打包放款具有其他足额有效还款来源,我行可不办理出口应收账款质押。

如授信审批部门根据客户资信及担保情况仍要求打包放款办理出口应收账款质押,应在授信批复中特别明确。

招商银行放款中心业务操作规程

招商银行放款中心业务操作规程

招商银行放款中心业务操作规程〔第二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X放款流程,防X操作风险,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招商银行放款中心业务管理方法》与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的有关定义。

〔一〕借款人:本操作规程中,贷款与贸易融资业务的借款人、承兑业务的承兑申请人、保函业务的申请人、信用证业务的开证申请人等信贷业务申请人统称为借款人。

〔二〕市场人员:指经办行〔含##管理部,下同〕公司银行部的信贷人员,也包括支行资产保全部经办不良资产转化的清收人员,如无特别说明,本操作规程中的市场人员是指信贷业务申请人的管户信贷人员。

〔三〕有权审批人:根据我行有关信贷授权文件规定,总、分、支行具有相应终审权力的人员或机构。

第三条对公信贷放款业务的根本操作程序包括:放款审查、放款操作、放款资料归档、收回融资解除担保以与档案管理。

第二章放款审查和放款操作第四条信贷业务获得有权审批人批准后,管户市场人员落实放款条件和签订法律文书后,填写相应《放款资料审查表》〔见附1、附2、附3,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展格式调整〕,将全套放款资料传递至放款中心。

接到支行的放款资料时,放款中心应根据放款资料审查表清点全套放款资料,如果发现实际放款资料与审查表上所列资料不一致,应与时联系业务经办行确认。

第五条放款中心审查全套放款资料。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经过有权审批人的审批,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品与审批意见一致,审批意见已经落实。

〔二〕法律文书齐全,选用正确,非标准格式的法律文书经过分行或总行的法律部门审查;散页印制文本须加盖合同签约人骑缝章。

〔三〕法律文书填写完整规X,法律文书填写不完整的,放款中心须落实填写完整,凡法律文书上有书写更改的地方须加盖合同签约人公章确认。

〔四〕其他放款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放款资料的内容符合我行相关信贷规章制度的要求。

〔五〕审查借款人符合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要求。

第六条放款中心审核担保条件和担保手续。

银行打包放款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打包放款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打包放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贷款(以下简称“打包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操作、防范风险,促进本行贸易融资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推动和发展我行出口结算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打包贷款,系指出口地银行为支持出口业务,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将境外银行开具的以借款人为受益人的正本信用证、正本修改书(如有)作为质押,对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或采购该信用证项下出口货物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本操作流程适用范围为符合本行本外币贷款管理办法的打包贷款。

第二章打包贷款的对象及条件第四条凡在本市有关工商部门注册且住所在本市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在生产、出口商品过程中有合理的流动资金需求,符合下列条件,均可向本行申请打包贷款:1、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通过年检;2、已办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通过年检的有效的贷款卡;3、在本行开立有人民币或外币帐户;对国外履约能力好、效益好,在本行有半年以上结算往来或已有一定出口结算量的客户;4、具有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5、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财务状况良好,有足额注册资本;6、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看好或国际市场价格比较稳定;7、由资金实力雄厚、资信良好的开证行开出、自由议付、没有不适宜条款、索汇有保障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且印押相符、付款期限一般在90天以内,其所在地政局稳定,无政治经济或金融危机。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贷款:1、借款人经营不佳并有不良贷款业务记录;2、出口货物不在借款人经营范围内;3、信用证开证行所在国政局不稳、经济状况异常;4、经查实信用证开证行及进口商的资信和经营作风不佳或在本行有不良记录;5、信用证的开证行陷于经营危机;6、信用证限制在出口商所在地的其他银行议付;7、信用证类型较为特殊,如可撤销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风险较大的信用证;8、信用证索汇路线复杂,影响及时安全收汇;9、信用证中单据要求苛刻,或本行不能控制物权;10、远期信用证;11、无真实贸易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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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招商银行放款中心业务操作规程招商银行放款中心业务操作规程(第二版)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放款流程,防范操作风险,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招商银行放款中心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的有关定义。

(壹)借款人:本操作规程中,贷款及贸易融资业务的借款人、承兑业务的承兑申请人、保函业务的申请人、信用证业务的开证申请人等信贷业务申请人统称为借款人。

(二)市场人员:指经办行(含深圳管理部,下同)X公司银行部的信贷人员,也包括支行资产保全部经办不良资产转化的清收人员,如无特别说明,本操作规程中的市场人员是指信贷业务申请人的管户信贷人员。

(三)有权审批人:根据我行有关信贷授权文件规定,总、分、支行具有相应终审权力的人员或机构。

第三条对公信贷放款业务的基本操作程序包括:放款审查、放款操作、放款资料归档、收回融资解除担保以及档案管理。

第二章放款审查和放款操作第四条信贷业务获得有权审批人批准后,管户市场人员落实放款条件和签订法律文书后,填写相应《放款资料审查表》(见附1、附2、附3,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格式调整),将全套放款资料传递至放款中心。

接到支行的放款资料时,放款中心应根据放款资料审查表清点全套放款资料,如果发现实际放款资料和审查表上所列资料不壹致,应及时联系业务经办行确认。

第五条放款中心审查全套放款资料。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壹)经过有权审批人的审批,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品和审批意见壹致,审批意见已经落实。

(二)法律文书齐全,选用正确,非标准格式的法律文书经过分行或总行的法律部门审查;散页印制文本须加盖合同签约人骑缝章。

(三)法律文书填写完整规范,法律文书填写不完整的,放款中心须落实填写完整,凡法律文书上有书写更改的地方须加盖合同签约人公章确认。

(四)其他放款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放款资料的内容符合我行相关信贷规章制度的要求。

(五)审查借款人符合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要求。

第六条放款中心审核担保条件和担保手续。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壹)所有担保文书都办理了双人对保或双人面签手续,抵(质)押担保的业务已按规定办理了抵(质)押品登记、公证和保险手续。

(二)抵(质)押品或其权利证书已经收妥。

(三)票据业务有查询证明、会计部门审票意见及会计部门人员签署原票收妥等字样的承兑汇票复印件。

(四)需要收取保证金的业务,有《保证金收取通知书回执》(见附4)作为保证金收妥凭证。

(五)其他担保手续已经办妥。

第七条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对于某些放款手续不能立刻办妥而急于办理的放款业务,必须由管户市场人员填写《特殊放款申请审批表》(见附6),经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和分管行长审批同意后,放款中心方可先放款再补办手续。

《特殊放款申请审批表》存放二级档案。

第八条对于低风险业务和额度内业务,若放款手续已办妥但资料不能及时送交放款中心时,经办行信贷综合员可向放款中心出具《传真放款承诺函》(见附7),且先将放款资料传真至放款中心审核。

放款中心在核实有关事项无误后,由放款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办理放款操作。

放款资料原则上在放款后俩天内送交放款中心作事后审查。

《传真放款承诺函》存放二级档案。

第九条放款资料审查完毕后,放款中心办理业务的审批处理,且以书面或电子等方式通知经办行放款。

第十条放款员完成放款审查后,在放款资料审查表上签字,且负责对放款业务中存在的缺漏资料、手续以及资料有瑕疵需重新补办的业务资料进行催收。

在全套放款资料完整无误后,将全套资料交资料管理员。

第十壹条经办行会计部门在核对合同、借据或贴现凭证等信息和信贷信息系统中的放款交易指令信息壹致时,方可办理资产业务入账手续。

第三章放款资料归档第十二条壹级档案的归档。

(壹)管户市场人员收到借款人交来壹级资料时,需核对壹级资料和审批意见中要求的抵(质)押品是否壹致,是否真实有效。

(二)市场人员填制《抵质押品收据》壹式俩联,第壹联交借款人作为收妥凭证,第二联作为二级档案保管。

如果客户不需我行给予《抵质押品收据》作为收妥凭证,能够免除此程序。

(三)壹级档案由放款中心管理的,由放款中心资料管理员负责办理归档手续;壹级档案由业务经办行自行管理的,由经办行信贷综合员负责办理归档手续。

(四)放款中心资料管理员(经办行信贷综合员)收到市场人员交来的壹级档案,验阅无误后,登记《信贷壹级档案登记簿》(见附8),填写《代保管物品入(出)库单》壹式俩联,报放款中心负责人(经办行信贷综合员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批。

签批人必须查验入库通知单和准备封包的物品是否完全壹致,无误后,资料管理员(经办行信贷综合员)将壹级资料封包,在封口处和签批人双人封签,连同《代保管物品入(出)库单》及《信贷壹级档案登记簿》交金库保管员。

金库保管员在《信贷壹级档案登记簿》上签收后将壹级档案入库。

《代保管物品入(出)库单》原则上需填写代保管物品名称及数量、借款人名称、业务合同号码。

《代保管物品入(出)库单》第壹联由放款中心或经办行专夹保管。

(五)汇票等按照我行有关规定由经办行会计部门负责保管,但市场人员将汇票移交会计部门后,应从会计部门获得收妥原件的确认凭证,作为二级档案保管。

第十三条二级档案的归档。

(壹)资产业务发放后,经办行原则上应于俩日内将《借款借据》、《贴现凭证》等类似凭证交放款中心资料管理员,资料管理员以放款资料审查表作为二级档案清单,清点全套放款资料完整无误后,将其装订成册,存放档案库(柜)保管。

(二)贷后检查和不良贷款催收、处置过程中形成的二级档案,市场人员应及时送交放款中心资料管理员存放相关业务档案,资料管理员需将这些资料名称及归档时间补充登记在放款资料审查表上。

(三)企业背景资料如营业执照、X公司章程等已在之前叙做业务时在我行存档,则无需在每笔业务中重复存放相关资料,放款员可在每笔业务的放款资料审查表备注栏内注明档案索引。

第十四条三级档案的归档。

和放款业务相关的三级资料由业务经办行的经办部门集中保管或由市场人员负责专夹保管。

第四章收回贷款和解除担保第十五条借款人提前仍款。

资产业务到期前,借款人要求提前归仍借款的,应要求客户提交《提前仍款申请审批书》(见附9)或出具支票,由经办行行长或分管行领导签字同意后,由经办行会计部门办理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我行提前收回借款。

客户违约导致我行提前收回贷款时,由管户市场人员填制《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见附10),由经办行行长审批同意后,由经办行会计部门办理业务处理。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作为二级资料存档或由放款中心(经办行会计部门)专夹保管。

第十七条解除担保手续。

(壹)抵(质)押品担保的信贷业务已经全部结清,放款中心办理或通知经办行办理有关抵(质)押品的释放手续,调出壹级档案。

(二)借款人未偿仍抵(质)押品担保项下的全部信贷业务而要求提前释放抵(质)押品时,应按照原信贷审批程序,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

放款中心必须在收到有权审批人的审批件后,在落实审批意见中规定的释放抵(质)押品的条件基础上,方可办理或通知经办行办理有关抵(质)押品的释放手续,调出壹级档案。

(三)借款人需要以其他担保条件置换原抵(质)押品时,若属于以100%保证金置换原抵(质)押品的情况,经办行可将《保证金收取回执》交放款中心,放款中心将《保证金收取回执》存放二级档案保管,且办理或通知经办行办理有关抵(质)押品的释放手续,调出壹级档案;以其他形式置换原抵(质)押品时,必须按照原信贷审批程序,由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

放款中心在收到有权审批人的审批件后,方可办理或通知经办行办理有关抵(质)押品的释放手续,调出壹级档案。

第十八条释放保证金。

(壹)正常情况下的保证金释放,如需要释放保证金用于业务的到期兑付或保证金担保的业务已结清需要解除保证金等情况时,若信贷信息系统能够在偿仍融资或对外支付时自动扣收的,则无须任何手工操作手续;若信贷信息系统不能自动扣收保证金的,由市场人员填制《保证金解除通知书》(见附5),由经办行会计部门依据放款时相关凭证审核《保证金解除通知书》,无误后办理账务手续。

(二)特殊情况下的保证金释放,如借款人未偿仍保证金担保的信贷业务或变更业务担保条件需要释放保证金等情况时,必须按照原信贷审批程序,由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

放款中心在收到有权审批人的审批件后,由放款审查员填制《保证金解除通知书》,经放款中心负责人签批,交经办行会计部门办理账务处理。

《保证金解除通知书回执》(见附5)归入三级档案保管。

第五章资料档案管理第十九条壹级信贷档案的调用和出库。

(壹)如果壹级档案由放款中心管理的,则:1.若壹级资料担保的业务已结清,由管户市场人员填写《信贷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见附11),交放款中心办理出库手续。

放款中心负责人核实情况后,在《代保管物品入(出)库单》上签批。

档案管理员将《信贷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放入二级档案,持《代保管物品入(出)库单》到金库调用壹级档案。

2.若壹级档案担保的业务未结清但其他部门需要调用,由调用人填写《信贷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审批表须经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审批,审批表由资料管理员专夹保管,便于日常查阅催收。

其他手续同上。

(二)如果壹级档案由经办行自行管理的,则:1.若壹级资料担保的业务已结清,由管户市场人员填写《信贷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交经办行信贷综合员办理出库手续。

经办行代保管业务签批人核实情况,在《代保管物品入(出)库单》上签批。

信贷综合员将审批表交放款中心存放二级档案,持《代保管物品入(出)库单》到金库调用壹级档案。

2.若壹级档案担保的业务未结清但其他部门需要调用,由调用人填写《信贷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审批表须经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审批,且由经办行信贷综合员专夹保管,便于日常催收。

其他手续同上。

(三)放款中心档案管理员(经办行信贷综合员)收到金库管理员移交来的壹级档案,要求调用人在《信贷壹级档案登记簿》上签收后,可将壹级档案原件交给调用人。

(四)管户市场人员将壹级资料交给借款人时,若放款时我行已为借款人出具了《抵质押品收据》的,必须取回在借款人处存放的壹联,且将其交回放款中心存放二级档案保管。

(五)调用的壹级档案应注意按照《信贷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上承诺的时间规定及时归仍。

调用人归仍调用的壹级档案时,1.如果壹级档案由放款中心管理的,放款中心资料管理员查验档案完整无误,在原《信贷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上做好归仍登记,将审批表从专夹转归二级档案管理。

归仍的壹级资料参照前述壹级资料归档程序重新办理入库手续。

2.如果壹级档案由经办行自行管理的,经办行信贷综合员查验档案完整无误,在原《信贷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上做好归仍登记,从专夹中抽出审批表,送交放款中心归入二级档案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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