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人员分流安置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1•【字号】嘉政发[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0〕11号)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市属国有企业(含已改制但职工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原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深化改革步伐,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市属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深化市属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深化市属企业改革,着力解决遗留问题,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增强市属企业发展活力,促进市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平安嘉兴”、构建和谐社会。
(二)主要原则以人为本、和谐发展。
在市属企业深化改革过程中,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理念,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努力解决遗留问题,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
依法行政、规范操作。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推进市属企业深化改革,规范程序,完善政策,推动市属企业深化改革工作稳步进行。
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组织实施,确保平稳过渡,有序推进市属企业深化改革工作。
统筹兼顾、分类指导。
既坚持从大局出发、从稳定出发,兼顾社会各方利益,统筹规划市属企业深化改革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又坚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以点带面,不断深化市属企业改革工作。
二、多渠道、多形式分流安置职工市属企业实施破产、解散或资产重组等,可按规定采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退休、“双缴双保”、自谋职业、离岗退养和重组企业安置职工等形式进行人员分流。
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第1篇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部分企业出现人员过剩现象。
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确保企业稳定和职工权益,现制定本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二、目标1. 合理分流企业富余人员,降低企业人力成本。
2.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确保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3. 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助力企业转型升级。
三、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分流安置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2. 人性化原则:关注职工需求,尊重职工意愿,为职工提供多样化安置方案。
3.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分流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具体措施1. 优化企业内部人力资源配置(1)开展内部培训,提升职工技能,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2)实行内部竞聘,优先满足企业内部岗位需求。
(3)调整岗位设置,优化人员结构,降低人力成本。
2. 多元化安置渠道(1)鼓励职工自主创业,提供政策支持和创业指导。
(2)加强与外部企业、培训机构合作,拓宽职工就业渠道。
(3)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帮助职工明确职业发展方向。
3. 职工权益保障(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
(2)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转移接续服务。
(3)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辅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 建立长效机制(1)定期对企业人力资源进行盘点,提前预测和预防人员过剩问题。
(2)加强企业内部沟通,及时了解职工需求和意见建议。
(3)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分流安置方案。
五、组织实施1. 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
2. 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责任人和工作要求。
3. 加强与政府、企业、职工等各方的沟通协作,确保分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4. 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1. 风险评估: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职工不理解、不配合等风险。
2. 应对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分流安置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经贸委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文件陕西省国税局陕西省地税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总工会陕经贸发〔2003〕29号陕西省经贸委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国税局陕西省地税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总工会关于转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及杨凌示范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内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现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已经出台的再就业扶持政策,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制分流方案申报程序1、中央在陕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经省经贸委同意后,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
2、省属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经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同意后,报省经贸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联合批复;市属及县(区)属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由同级经贸、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联合批复。
各部门在接到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3、省、市、县(区)属企业《“三类资产”认定证明》由同级财政部门出具,《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由同级经贸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分别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4、改制企业申请免税程序及所需文件证明,按省国税局、地税局、劳动保障厅《转发〈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2003〕30号)执行。
国企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国企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一、背景介绍国有企业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发挥了核心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部分国有企业面临着结构调整和人员分流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合理的国企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分流原则1. 公平原则分流安置应遵循公平原则,不论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或职务,在分流过程中都应受到公正对待。
2. 就业优先原则分流安置方案的优先目标是实现职工的就业,对于具备再就业能力的职工优先考虑岗位调整或安排其他适当的工作。
3. 保障原则职工应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
三、分流阶段1. 前期调研和筹备阶段在正式实施分流安置方案之前,需要对企业进行全面调研,了解企业内部情况和职工的具体情况。
同时,还应制定相应的预算和方案,为分流安置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2. 分流方案制定阶段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分流方案。
方案应综合考虑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行业发展趋势以及职工的技能等因素,以确保职工能够顺利就业。
3. 就业培训和职业规划阶段为分流职工组织相关的就业培训和职业规划活动,提升职工的就业竞争力和职业发展能力。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职业技能培训、求职技巧培训等。
4. 分流安置阶段根据职工的个人意愿和分流方案,进行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
对于适合创业的职工,可以提供相关的创业支持和政策扶持。
5. 后期服务和跟踪阶段分流安置工作不只是一个过程,而是一个长期的服务过程。
为职工提供职业咨询、就业信息和其他相关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岗位。
四、分流安置方案的实施1. 资金保障为了确保分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充足的资金保障。
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基金,用于支持分流安置工作。
2. 招聘合作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职业介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分流安置工作。
通过与用人单位合作,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国企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国企职工分流安置方案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国企职工的分流安置问题日益引起关注。
为了保障国企职工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分流安置方案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国企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进行探讨,旨在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转型升级,国有企业遇到了诸多困难和挑战。
不少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出现了产能过剩和效益下滑的问题,迫使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人员优化。
然而,由于国企职工数量庞大且多为中高龄员工,重新就业难度较大,需要制定科学可行的分流安置方案。
二、原则和目标1. 公平公正原则:分流安置方案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位国企职工享有同等的机会和权益。
2. 差异化安置原则:根据国企职工的不同情况,采取差异化的分流安置方式,满足个体需求。
3. 就业优先原则:鼓励国企职工通过就业实现再就业安置,尽量减少经济上的负担。
4. 多元化安置原则:除了就业安置外,还应提供创业、培训、转岗等多元化的安置途径,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5. 综合施策原则:采取综合施策,结合就业扶持、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保障。
三、具体措施1. 就业安置:加强与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开发就业岗位,对国企职工进行就业推荐和介绍,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
2. 创业扶持:对于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国企职工,设立创业基金和创业扶持政策,提供资金支持、创业培训和市场拓展等服务。
3. 职业培训:建立职业培训机构,为国企职工提供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4. 转岗安置:对于不适应市场需求的国企职工,提供转岗安置机会,协助其完成职业转型。
5. 福利保障:建立国企职工分流安置基金,用于提供失业补偿、社会保险补贴和医疗救助等福利保障措施,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权益。
四、实施方式和机制1. 政府引导: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协调,加大力度推动分流安置方案的实施,确保各项政策能够落地生根。
企业员工分流安置实施办法-国企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企业员工分流安置实施办法-国企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说明:现将AA集团公司关于员工分流的试行意见(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根据内容在一定的群体、一定的范围内征求意见,对本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于二月十五日前另附书面修改的意见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劳动人事科。
为加快推进AA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依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公司所属机关、子公司、分公司、厂、经营(服务)实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公司转型升级、资源整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岗位竞聘中,未能上岗或落聘的需要分流的员工(以下简称富余员工),适用本试行意见。
二、基本原则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稳步推进,确保稳定;2.实施分流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和做强主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3.实施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分流方式公司和各单位应积极主动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生产辅助、后勤服务岗位使用的临时用工、项目承包、劳务派遣等用工进行整顿和计划性清退,腾出部分劳动岗位,优先安排工作年限较长、年龄较大、竞争优势较弱,且具有劳动能力和上岗愿意的员工,为富余员工创造上岗的机会。
具体可以采取在公司内部发展和与外部企业对接中交流(消化)、劳务输出(派遣)、培训转岗、离岗长休、停薪留职、自谋职业等方式进行分流。
(一) 内外交流(消化)富余员工通过公司人力资源市场用工需求交流平台,运用市场化机制和公开、竞争、择优的办法,在公司内部竞聘上岗,或通过BB市人力资源市场等其他渠道向外流动。
(二)劳务输出(派遣)政策激励富余员工到外部企业工作。
(三)培训转岗对在竞聘中落聘的人员进行为期3个月的转岗培训。
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在公司内部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平台竞聘上岗或劳务输出(派遣)。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2•【字号】汕府[2004]159号•【施行日期】2004.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汕府[2004]1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意见》业经第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意见为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实施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一)合法性原则。
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安置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切实解决企业有关社会保险欠费欠帐问题,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性原则。
确定经济补偿、离岗退养等相关待遇,要与企业改革前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和产权转让收益情况相挂钩。
(三)积极稳妥原则。
要在明确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凡是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不具体、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实施企业产权变动。
二、职工安置程序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履行如下程序:(一)制订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内容包括各类人员基本情况表(企业职工、离休、退休人数及各类人员的花名册)、职工分流安置办法(包括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经济补偿标准和金额、离岗退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离退休人员安置管理有关费用等)、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要进行安置成本测算,明确资金落实情况、实施的步骤和时间等。
(二)制订职工安置方案时应与企业工会协商,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
国有企业人员分流安置的实施意见

国有企业人员分流安置的实施意见为促进结构调整,推进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深入开展“五定”工作,落实开源节流降本增效总体部署,妥善分流安置岗位退出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履行民主程序,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
(二)注重效益效率。
强化人力资源投入产出意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全员劳动生产率,有效降低人工成本。
(三)综合配套推进。
紧密配合结构调整工作,与加强岗位动态管理、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人员能进能出机制有机结合,协调推进。
(四)积极稳妥实施。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员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妥善制定方案,稳定骨干队伍,平稳有序实施。
(五)尊重员工选择。
实施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离岗歇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政策,应充分尊重单位和员工个人意愿,必须坚持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后— 1方可实施。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主要适用于由于停产、停业、转产、业务退出、工作量萎缩,结构调整、重组整合而形成的生产能力过剩、队伍过剩、人员过剩,以及实施“五定”等原因需要退出工作岗位的员工(统称岗位退出人员)。
三、分流安置措施(一)内部调剂盘活深化“五定”工作,进一步精简优化岗位设置,建立竞争上岗、能上能下的岗位动态运行机制。
进一步提高内部市场占有率,通过清理外包、外雇、外委等措施,规范用工,腾出岗位安置岗位退出人员。
新增扩增业务的新增岗位,优先从岗位退出人员中择优选配,严格控制直接招录人员补充岗位。
通过人力资源调剂,促进各单位之间的人员余缺调剂。
对由于业务规模扩大、新增业务或自然减员等原因造成的缺员,且在本单位内部无法调剂,需要补员的二级单位,必须优先在岗位退出人员中选择,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外雇、业务外包。
通过内部调剂转岗的人员,按照“易岗易薪,岗变薪变”的原则确定新聘任岗位的薪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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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人员分流安置的实施意见为促进结构调整,推进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深入开展“五定”工作,落实开源节流降本增效总体部署,妥善分流安置岗位退出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履行民主程序,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
(二)注重效益效率。
强化人力资源投入产出意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全员劳动生产率,有效降低人工成本。
(三)综合配套推进。
紧密配合结构调整工作,与加强岗位动态管理、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人员能进能出机制有机结合,协调推进。
(四)积极稳妥实施。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员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妥善制定方案,稳定骨干队伍,平稳有序实施。
(五)尊重员工选择。
实施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离岗歇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政策,应充分尊重单位和员工个人意愿,必须坚持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 1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主要适用于由于停产、停业、转产、业务退出、工作量萎缩,结构调整、重组整合而形成的生产能力过剩、队伍过剩、人员过剩,以及实施“五定”等原因需要退出工作岗位的员工(统称岗位退出人员)。
三、分流安置措施(一)内部调剂盘活深化“五定”工作,进一步精简优化岗位设置,建立竞争上岗、能上能下的岗位动态运行机制。
进一步提高内部市场占有率,通过清理外包、外雇、外委等措施,规范用工,腾出岗位安置岗位退出人员。
新增扩增业务的新增岗位,优先从岗位退出人员中择优选配,严格控制直接招录人员补充岗位。
通过人力资源调剂,促进各单位之间的人员余缺调剂。
对由于业务规模扩大、新增业务或自然减员等原因造成的缺员,且在本单位内部无法调剂,需要补员的二级单位,必须优先在岗位退出人员中选择,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外雇、业务外包。
通过内部调剂转岗的人员,按照“易岗易薪,岗变薪变”的原则确定新聘任岗位的薪酬待遇。
(二)外部转移分流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承揽系统内外部业务,促进人员分流。
大力开拓外部市场,加快人力资源转移;加强与地方政府、社会企业的沟通合作,争取社会市场,拓宽人员— 2 —安置渠道。
(三)提前退休鼓励符合石油、石化、化工行业和其他符合国家、地方政府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办理提前退休,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办理因病退休(职)手续。
在地方政府许可的情况下,鼓励50周岁及以下的女性管理或专业技术人员转岗到操作服务岗位,并履行解聘手续,在操作服务岗位工作满3年以后,按操作服务岗位年龄退休。
(四)内部退养转岗确有困难、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办理内部退养。
1.本单位工作年限满20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含特殊工种或折算工龄提前退休年龄,下同)5年以内(含5年)的人员。
2.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为五至六级的人员。
3.本单位工作年限满20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由指定医院证明并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内部退养人员协议截止时间可签至法定退休时间,不再重新安排上岗工作。
内部退养人员按月发放生活费和生活补助,停发工资、奖金、津补贴,停止享受劳动保护等待遇。
生活费按本人岗位(技)工资和工资性津补贴(指国内标准,包括:工龄津贴、野外津贴、三— 3 —费补贴、附加工资、风险浮动工资、误餐费(144元)、综合补贴,下同)的100%发放,其中:工龄津贴执行在岗员工相同政策;生活补助标准为本人离岗前岗位(技)工资的25%,按月随本人生活费发放。
生活费和生活补助之和总体水平原则上不应超过本人离岗前工资收入的60%。
内部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费和生活补助。
(五)离岗歇业转岗确有困难、不符合内部退养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办理离岗歇业。
1.本单位工作年限男30年及以上、女25年及以上。
2.在本单位一线艰苦岗位工作累计20年及以上。
3.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由指定医院证明并经指定医疗机构认定或确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对人员分流安置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在现有工作年限条件基础上,放宽1-3年办理离岗歇业。
实行离岗歇业人员按月发放生活费和生活补助,停发工资、奖金、津补贴,停止享受劳动保护等待遇。
生活费按本人岗位(技)工资的80%和工资性津补贴之和发放,其中:工龄津贴执行在岗员工相同政策;生活补助标准为本人离岗前岗位(技)工资的25%,按月随本人生活费发放。
生活费和生活补助之和总体水平原则上不应超过本人离岗前工资收入的50%。
— 4 —离岗歇业人员原则上不再返岗工作,符合条件时可办理内部退养、提前退休手续。
离岗歇业人员办理内部退养的,生活费和生活补助按内部退养人员待遇标准执行。
(六)息工放假因工作量不饱满、市场萎缩或生产任务不能衔接造成阶段性、临时性停产、停工单位的人员,可实行息工放假。
息工放假人员应积极参加转岗培训、竞争上岗,对不愿参加转岗培训或提供岗位后不愿上岗的,要适当降低本人基本生活费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息工放假期限原则上应控制在2年以内,截止时间不应超过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具体息工放假期限由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级单位内部同类队种、岗位(包括各级机关)需要部分员工息工放假的,原则上应实行轮岗放假。
二级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息工放假实施方案,明确息工放假的人员范围、条件、期限等事宜,并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后方可实施。
实行息工放假的员工,停发工资、奖金、津补贴,按月发放生活费。
息工放假6个月以内,生活费按不高于本人岗位(技)工资和工资性津补贴的100%发放;息工放假超过6个月,在一年(含)内生活费按不高于本人岗位(技)工资和工资性津补贴之和的80%发放;息工放假一年以后,生活费按不高于本人岗位(技)工资和工资性津补贴之和的75%发放。
— 5 —(七)陪护假对有直系亲属患病、子女就读中小学等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照顾直系亲属、子女的员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核实、审批同意后,可休陪护假,每次批准休假期限1-3年,累计休陪护假时间不超过3年。
陪护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津补贴,改发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比照育儿假待遇执行。
(八)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的员工,因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等个人原因,由本人申请并经单位批准后,可办理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中止协议,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每次批准期限1-3年,协议截止时间不超过劳动合同终止时间。
首次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满前30日内,员工可提出复工申请,参加一次单位组织的内部竞争上岗或由单位视工作需要予以安排一次岗位;或申请续办一次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续办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协议到期逾期未归者,均按旷工处理。
对以下人员限制办理协议保留劳动关系:1.从严控制办理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主体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主体专业或紧缺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等级、技能专家以及本单位的业务骨干等技术技能含量高、替代成本高的人员;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以及知识— 6 —产权、技术秘密的员工;离岗后可能从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业务的员工。
2.暂缓办理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涉嫌违纪,接受组织审查,尚未结案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债务关系、劳动争议以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纠纷等情况,尚未处理完毕的;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尚未处理或正在审查期间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未满的。
员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间,停发工资、奖金以及各种津补贴,不计算岗位(技)工资考核晋档期;不参加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和操作技能岗位职业资格考评;不执行探亲假、生育假、婚(丧)假、年休假等各种假期制度;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员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间,可由单位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用,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均由本人承担,由员工按期支付给单位,单位代收代缴。
(九)依法依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岗位退出人员出现劳动合同到期等法定终止情形的,应及时依法终止。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做好劳动合同解除工作,包括:单位与岗位退出人员就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岗位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专项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或法律法规规— 7 —定的其他解除情形出现的。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全面整顿劳动纪律,按公司要求持续加强“在册不在岗人员”清理工作。
对适用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暂时不适用解除劳动关系的,严格考勤、请销假等审批制度,促进劳动关系管理规范化。
对依法依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按规定程序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的同时,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文本应至少保存2年备查。
四、加强转岗培训工作加强转岗培训是盘活分流岗位退出人员的重要保障措施。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内外部培训资源,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具有劳动能力和转岗意愿的人员进行转岗培训。
要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转移分流方向,综合考虑岗位退出人员素质、能力,按照专用性和通用性技术技能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可实施性强的培训方案,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拓宽个人发展空间,为重新上岗和社会再就业创造条件。
五、有关事项(一)做好岗位退出人员动态管理工作。
岗位退出人员重新上岗应易岗易薪,执行新岗位的薪酬待遇。
内部退养、离岗歇业人员继续参加工资标准调整,并相应调整生活费计发基数,不参加岗位(技)工资晋级晋档。
扣缴社会保险等个人缴费和个人所得税后,岗位退出人员实发生活费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 8 —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对于已经办理内部退养、离岗歇业手续的人员,其生活费、生活补助低于本文件规定的,可改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单位出现经营困难时,可减发或停发生活补助、适当调减生活费发放比例。
(二)依法依规办理社会保险等事宜。
各单位应按规定为内部退养、离岗歇业、息工放假、转岗培训等人员继续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由单位在本人生活费中代扣代缴。
解除、终止、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含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自办理手续次月起,停止缴纳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
符合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向地方有关部门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用于生活费(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及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减轻分流安置的经济负担。
(三)做好劳动合同变更等工作。
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办理转岗分流、内部退养、离岗歇业、息工放假、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人员的劳动合同变更事宜。